《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七¶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第一百九十七
五百大阿罗汉等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诏翻译
见蕴第八·智纳息第四之二¶
如果一种法给另一种法作所缘,它是否有时又不给那种法作所缘?
答:从来没有不作所缘的时候。
问:为什么作这番论说?
答:为了制止不明白所缘缘法、执著所缘缘法没有实体的人的主张,并显示所缘缘是真实存在的法,所以作这番论说。
这里说“从来没有不作所缘的时候”,是因为心、心所法对于自己的所缘是确定的。
问:心、心所法对于所缘究竟怎样确定?是在处的类别上确定,是在青色等具体性质上确定,还是在具体刹那上确定?
这里有说:心、心所法只在处的类别上确定,并不在青色等性质及具体刹那上确定。为什么?如果在青色等性质和具体刹那上也确定,就会有无量心、心所法停留在永远不生的法中。为了避免这种过失,所以说只在处的类别上确定。
问:如果只在处的类别上确定,那么色处中有青、黄等多种色的性质;如果在这些性质上不确定,了别青色的认知就也会了别黄色等其他颜色,其余情形也是如此。然而,一项认知不可能同时具有多种了别作用,因为它所作的决定不可能有两种。
有说:心、心所法既在处的类别上确定,也在青色等性质上确定,但不在具体刹那上确定。为什么?如果也在具体刹那上确定,就会有无量心、心所法停留在永远不生的法中。为了避免这种过失,所以不说在具体刹那上确定。
问:如果这样,同是青色之中又有多种青色,就是根的青色、茎的青色、枝的青色、叶的青色、花的青色、果的青色。如果不说在这些具体差别上也是确定的,那么了别根的认知就也会了别茎等,其余情形也是如此。然而,一项认知不可能同时具有多种了别作用,因为它所作的决定不可能有两种。
如是说者认为:心、心所法在处的类别、青色等性质和具体刹那三方面全都确定。
问:如果这样,就应当有无量心、心所法停留在永远不生的法中。
答:本来就有无量心、心所法停留在永远不生的法中,这又有什么过失?未来世难道宽广得容纳不下吗?况且,那些法本来就已经有自己的住处。
问:心、心所法对于所缘是确定的,对于所依也同样确定吗?
答:对于所依也确定。也就是说,眼识等前五识及其相应法,在未来世与自己的所依相隔遥远;到了现在世便与所依俱起;进入过去世后又与所依相隔遥远。
有说:它们在未来世与所依相隔遥远,在现在世、过去世都与所依同在。
其余义理的广泛说明,如《杂蕴·智纳息》所说。
如果一种法给另一种法作增上,它是否有时又不给那种法作增上?
答:从来没有不作增上的时候。
问:为什么作这番论说?
答:为了制止不明白增上缘的性质、执著增上缘不是真实存在的人的主张,并显示增上缘的体性真实存在,所以作这番论说。
问:各种法由于缘和合而生灭,而这些缘没有不和合的时候,各种法为什么不恒常生灭?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使各种法生起与灭去的和合各不相同。也就是说,由一类缘和合,所以各种法生起;由另一类缘和合,所以各种法灭去。因此,各种法并不恒常生灭。
复次,这一种法生起以后,其余法随即生起,并有许多刹那前后相接、次第逼近,所以先前的法不再具有重新生起的作用。譬如有人坠下山崖,被崩落的土石压住;他正要起身,又被土石压住。这人当时连动也不能动,何况能够站起来?各种法也是这样,所以没有恒常生灭的过失。
其余义理的广泛说明,如《杂蕴·智纳息》所说。
所有意触全都是三和合触吗?乃至广说。
问:为什么作这番论说?
答:为了制止其他宗派的主张,并显示本宗的义理。或有执心所就是心;或有说,触就是根、境、识三者。为了制止这些主张,显示心所并不是心,另有触的实体与心相应。
又为了消除他人的疑惑。有人怀疑:眼触乃至身触称为三和合触,这还可以成立,因为根、境、识在同一时间生起;意触也称为三和合触,怎么能够成立?因为意根在过去,意识在现在,法境或在三世,或超离三世。
现在为了决定显示意触也称为三和合触,所以作这番论说。触是由于三者互不相违、共同成办一个结果而称为和合,并不是只有同时生起才称为和合。
所有意触全都是三和合触吗?
答:所有意触全都是三和合触,因为没有一种触不是由三者和合而成。有的三和合触却不是意触,就是与前五识身相应的触。
所以世尊说:“比丘当知,有意界,有法界,有无明界。”
“由无明触所生的受所触动,没有听闻正法的愚夫便执著有,执著无,或者执著有无。”
这里所说“有意界”,指过去的意界;“有法界”,指三世的法界;“有无明界”,指现在的无明界。
所谓“由无明触”等,是说对于无我的事愚昧无知。“便执著有”,是生起常见;“便执著无”,是生起断见;“或者执著有无”,是同时生起断见、常见。
胁尊者说:这里的意思是,对于自身的体性愚昧无知,称为无明界;在那以前无间灭去的六识身,称为意界;那时心、心所法所缘而转的对象,称为法界。所谓“由无明触”等,如前面所说。
问:与前五识相应的触,由现在的根、境、识而生,所以称为三和合触,这还可以成立。与意识相应的触,根在过去,境有时在未来,识在现在,怎么还能称为三和合触?
答:和合有两种:一、同时生起而不相分离,称为和合;二、彼此不相违而共同成办一事,称为和合。与前五识相应的触兼由这两种和合,所以称为和合;与意识相应的触,则由于共同成办一事而称为和合。为什么?正如前五识的根、境在现在世具有作用,意识的根、境虽然处在不同世,也同样具有作用。
所以尊者妙音作如是说:由于根、境、识共同成办一事,所以称为和合;并不是由于同时生起、不相分离,才称为和合。这三种法无论处在哪一个时间,都能够辗转共同成办一事,所以全都称为和合。
有余师在这里增添了一段文字:“所有眼触乃至身触,全都是三和合触吗?答:所有眼触乃至身触,全都是三和合触。”
“有的三和合触并不是眼触乃至身触,就是与意识身相应的触。”然而,现在不作这样的论说,是什么用意?
这是为了显示本段只成立尚未得到共同认可的义理。眼触乃至身触称为三和合触,其义本来已经成立,所以不再说明;意触称为三和合触,其义尚未得到共同认可,所以才加以说明。因此,如前所诵为善。
所有慢全都是自执吗?乃至广说。
问:这一见蕴本来只应分别各种见,为什么还分别慢?
答:因为造论者的意愿如此,乃至广说。
有说:因为慢与见相似。在一切烦恼中,本身不是见、活动起来却又像见的,没有哪一种能像慢这样相似。
有说:前面已经说过,每一蕴都分别一切法。如果这一蕴中不分别慢,怎么还能称为每一蕴都分别一切法?所以这里也分别慢。
所有慢全都是自执吗?
答:所有慢全都是自执,因为慢是抬高自己、依恃自己并与人争胜的法。
有的自执却不是慢,就是各种见趣。所以世尊说:“比丘当知,自执有我,自执有我所。”
这里,“自执有我”显示我见,“自执有我所”显示我所见。
复次,“自执有我”显示五种我见,“自执有我所”显示十五种我所见。
复次,“自执有我”显示我执的行相。
“自执有我所”显示我所执的行相。
有作是说:“自执有我”显示我爱,“自执有我所”显示我所爱。
有余师说:“自执有我”显示对于我的愚昧,“自执有我所”显示对于我所的愚昧。
复有说:“自执有我”显示把所执的事直接等同为我的萨迦耶见,“自执有我所”显示把与我有所别异的事执为我所的萨迦耶见。
在一切烦恼中,本身不是慢、活动起来却又像慢的,没有哪一种能像见这样相似。因此,说见趣是自执,却不是慢。
所有慢全都是不寂静吗?
问:为什么又作这番论说?
答:前面只分别了慢与见相似的行相,还没有分别它与一切烦恼相似的行相;现在想要加以分别,所以作这番论说。
所有慢全都是不寂静吗?
答:所有慢全都是不寂静,因为慢是抬高自己、依恃自己并与人争胜的法。
有的不寂静却不是慢,就是其余烦恼现在前。所以世尊说:“比丘当知:动者被魔系缚,不动者从恶者解脱。”
这里的其余烦恼,是见、疑、无明、贪、瞋、缠、垢;“现在前”显示不寂静的相状。
问:为什么现在的烦恼具有不寂静的相状,过去、未来的烦恼却没有?
答:现在的烦恼能在自身中障碍圣道及圣道的加行,过去、未来的烦恼不能如此。
复次,现在的烦恼能在自身中取果、给果,过去、未来的烦恼不能如此。
复次,现在的烦恼能在自身中取得等流果、异熟果,过去、未来的烦恼不能如此。
复次,现在的烦恼能使自身成为应受呵责、应当厌弃、应当远离的卑劣相续,过去、未来的烦恼不能如此。
复次,现在的烦恼焚烧自身、损坏自身、逼恼自身,过去、未来的烦恼不能如此。
复次,现在的烦恼能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同时伤害自他,过去、未来的烦恼不能如此。
复次,现在的烦恼具有不寂静的性质,也有不寂静的作用,所以论中说它。过去、未来的烦恼虽有不寂静的性质,却没有不寂静的作用,所以不说。
所谓“动者被魔系缚”等——
其中前一句显示不寂静的人被烦恼魔系缚,后一句显示寂静的人从天魔解脱,因为本性卑劣凶恶的只有天魔。
有余师说:这两句都显示烦恼魔的性质。各种烦恼因为损害善法,所以称为魔;又因为使人造作恶业,所以也称为恶者。有情不寂静时,被烦恼系缚;如果能够寂静、修习对治,便能从烦恼解脱。
所有业全都是不律仪吗?
答:应作四句。
有的是业,却不是不律仪,就是身律仪、语律仪。
有的是不律仪,却不是业,就是根不律仪。
有的既是业,也是不律仪,就是身不律仪、语不律仪。
有的既不是业,也不是不律仪,就是根律仪。
所有业全都是律仪吗?
答:应作四句。
有的是业,却不是律仪,就是身不律仪、语不律仪。
有的是律仪,却不是业,就是根律仪。
有的既是业,也是律仪,就是身律仪、语律仪。
有的既不是业,也不是律仪,就是根不律仪。
问:这里的根律仪、根不律仪以什么为自性?
有作是说:根律仪以正念、正知为自性,根不律仪以失念、不正知为自性。
怎样知道是这样?因为契经可以作为依据。如契经说,当时有一位天神告诉一位比丘:“比丘!比丘!不要生起疮疣。”
比丘答:“我会把它遮盖起来。”
天神又问:“疮疣已经长大,用什么能够遮盖?”
比丘答:“我会用正念、正知把它遮盖起来。”
天神便赞叹说:“善哉!善哉!能够这样遮盖,才是善加遮盖。”
由此可知,根律仪以正念、正知为自性,根不律仪以失念、不正知为自性。
问:如果这样,契经所说的话怎样会通?如契经说:“由于正念、正知圆满,所以能使根律仪圆满。”难道能用自性使自性圆满吗?
答:正念、正知有作为因的性质,也有作为果的性质。作为因的性质,用正念、正知这个名称来说明;作为果的性质,则用律仪这个名称来说明。因为因圆满,所以使果圆满,因此没有过失。
有说:根律仪以不放逸为自性,根不律仪以放逸为自性。
有说:根律仪以六恒住法为自性,根不律仪以依六根生起的各种烦恼为自性。
有说:根律仪以诸根永断、遍知以及各种妙行、善根为自性;根不律仪以诸根未永断、未遍知以及各种烦恼、恶行、不善根为自性。这样,就是以妙行、恶行作为根律仪、根不律仪的体性。
有说:根律仪以不成就“诸根未永断、未遍知”,以及成就它的对治道为自性。
根不律仪以成就“诸根未永断、未遍知”,以及不成就它的对治道为自性。这样,根律仪、根不律仪都以成就和不成就为体。
有说:根律仪以不染污法为自性,根不律仪以染污法为自性。这样,根律仪、根不律仪都以五蕴为其体性。
从前,迦湿弥罗国招吉祥僧伽蓝中有兄弟二人,都是阿罗汉、法师,世人称为难地迦子。他们说,根律仪、根不律仪都以无覆无记不相应行蕴中的根律仪、根不律仪为自性。这种自性真实成立,也就是它的实体真实存在,摄在“复有所余心不相应行”之中。
问:如果根律仪、根不律仪都以无覆无记行蕴为自性,它们有什么差别?
答:这种无覆无记行蕴,有的随顺善品,有的随顺烦恼品。随顺善品的称为根律仪,随顺烦恼品的称为根不律仪。
如果一种事尚未获得,它就不成就吗?乃至广说。
在前面所说的五种事、十种事中,本段依据自性事立论。这是为了制止主张没有成就性、不成就性的人的见解,并显示成就性、不成就性真实存在。
如果一种事尚未获得,它就不成就吗?
答:一种事如果尚未获得,就不成就。譬如不净观、持息念、念住、三义观、七处善、暖、顶、忍、世第一法、见道、修道、无学道等事,如果尚未获得,就不成就。
有的事不成就,却不是尚未获得,就是获得以后又失去。这指前面所说不净观等法:并非尚未获得,却已经不成就。
如果一种事已经获得,它就成就吗?
答:一种事如果成就,就已经获得,就是前面所说不净观等法已经获得而没有失去。
有的事已经获得,却不成就,就是获得以后又失去。这指前面所说不净观等法已经获得,却又失去。
排除苦圣谛和法处,乃至广说。
问:为什么作这番论说?
答:为了制止其他宗派的主张,并显示本宗的义理。或有说,各种法只涵摄其他法的自性,不涵摄自己的自性,集谛只有爱,道谛只有八支圣道;或说,法处涵摄一切法;或说,法处只有非色法;或复说,过去、未来二世并不存在;或说,前五识只有无记性。为了遮止这一类种种偏僻执著,并显示法相彼此相应的义理,所以作这番论说。
“排除”这个词有两种用意:一是为了安立,二是为了排遣。本段的“排除”是为了排遣。
排除苦圣谛和法处,其余法由二界、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苦圣谛指一切有漏法,摄十五界、其余三界的少分,十处、其余二处的少分,以及五蕴的少分。
法处指七类法,就是想蕴、受蕴、行蕴、无表色和三种无为。
其余法指无漏心,所以这些法由二界——意界、意识界,一处——意处,一蕴——识蕴所摄。
排除集圣谛和法处,也是这样。因为苦谛、集谛的义不同,实体却没有不同。
排除灭圣谛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这里,灭圣谛指择灭无为,摄法界、法处的少分;法处所指的七类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有对色和一切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道圣谛和法处,也是这样。这里说“也是这样”,是因为所摄数量相同。但道圣谛指无漏有为法,摄意界、意识界、法界三界,意处、法处二处,以及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有对色和有漏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有色法和法处,其余法由七界、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有色法指四大种及所造色,摄十界、另一界的少分,十处、另一处的少分,以及一蕴;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一切心,所以这些法由七心界、一处、一蕴所摄。
排除无色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界、十处、一蕴所摄。
这里,无色法指心、心所法、心不相应行和无为,摄七心界、另一界的少分,一处、另一处的少分,以及排除色蕴后的四蕴;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一切有对色,所以这些法由十界、十处、一蕴所摄。
排除有见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六界、十处、二蕴所摄。
这里,有见法指眼所行的色,摄一界、一处和一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无见有对色和一切心,所以这些法由排除色界、法界后的十六界,排除色处、法处后的十处,以及色蕴、识蕴二蕴所摄。
排除无见法和法处,其余法由一界、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无见法指排除眼所行之色以外的一切法,摄十七界、十一处、四蕴和另一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眼所行的色,所以这些法由一界、一处、一蕴所摄。
排除有对法和法处,其余法由七界、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有对法指排除无表色后的其余一切色,摄十界、十处和一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一切心,所以这些法由七心界、一处、一蕴所摄。
排除无对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界、十处、一蕴所摄。
这里,无对法指排除有对色以外的一切法,摄八界、二处、四蕴和另一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一切有对色,所以这些法由十界、十处、一蕴所摄。
排除有漏法和法处,其余法由二界、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有漏法指苦谛、集谛——
摄十五界、其余三界的少分,十处、其余二处的少分,以及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无漏心,所以这些法由二界、一处、一蕴所摄。
排除无漏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这里,无漏法指灭谛、道谛和其余二种无为,摄三界、二处和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有对色和有漏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有为法和法处,这已经排除一切法,所问的其余法是没有对象的空论。
这里,有为法指苦谛、集谛、道谛,摄十七界、另一界的少分,十一处、另一处的少分,以及五蕴;法处如前面所说。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余法可以归入界、处、蕴,所以称为没有对象的空论。
排除无为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这里,无为法指虚空、择灭、非择灭,摄一界、一处的少分。
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有对色和一切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过去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这里,过去法指已经生起、已经灭去的各种法,摄十八界、十二处、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未来、现在的有对色和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未来法和法处,以及排除现在法和法处,也都是这样,因为时间类别虽不同,所摄种类却没有不同。
排除善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这里,善法指能够获得可爱果、体性安稳的法,摄十界、四处和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不善、无记的有对色和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不善法和法处,也是这样,因为类别虽不同,所摄数量却没有不同。
排除无记法和法处——
其余法由九界、三处、二蕴所摄。
这里,无记法指不获得可爱果、不获得不可爱果,而且体性并非安稳的法,摄八界、其余十界的少分,八处、其余四处的少分,以及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善、不善的有对色和心,所以这些法由九界、三处、二蕴所摄。
排除欲界系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三界、九处、二蕴所摄。
这里,欲界系法指受到欲爱随增的法,摄四界、其余十四界的少分,二处、其余十处的少分,以及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色界系的有对色,以及色界系、无色界系和不系的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三界、九处、二蕴所摄。
排除色界系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这里,色界系法指受到色爱随增的法,摄十四界、十处和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
其余法指欲界系的有对色,以及欲界系、无色界系和不系的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无色界系法和法处、排除学法和法处、排除无学法和法处,也都是这样,因为所摄数量相同。
排除非学非无学法和法处,其余法由二界、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非学非无学法指一切有漏法和无为法,摄十五界、其余三界的少分,十处、其余二处的少分,以及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无漏心,所以这些法由二界、一处、一蕴所摄。
排除见所断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这里,见所断法指各种忍所对治的法,摄三界、二处和四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一切有对色,以及修所断和不应断的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修所断法和法处——
其余法由二界、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修所断法指各种智所对治的法,摄十五界、其余三界的少分,十处、其余二处的少分,以及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见所断和不应断的心,所以这些法由二界、一处、一蕴所摄。
排除不应断法和法处,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这里,不应断法指一切无漏法,摄三界、二处和五蕴的少分;法处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一切有对色和有漏心,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所摄。
排除已经生起的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已经生起的法指过去、现在的法,摄十八界、十二处、五蕴的少分。
决定不生的法,指过去、现在的法,未来必定不生的法,以及无为法。过去、现在的法由于已经生起而不再生;未来必定不生的法由于不能生起而不生;无为法由于本来没有生起而不生,所以这些法决定不生,也摄十八界、十二处、五蕴的少分。
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和可能生起的法,所以这些法也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尚未生起的法和决定不生的法,这已经排除一切法。
所问的其余法是没有对象的空论。这里,尚未生起的法指未来法和无为法,摄十八界、十二处、五蕴的少分;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余法可以归入界、处、蕴,所以称为没有对象的空论。
排除有色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八界、二处、四蕴所摄。
这里,有色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心、心所法和心不相应行,所以这些法由八界、二处、四蕴所摄。
排除无色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一界、十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无色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有色法,所以这些法由十一界、十一处、一蕴所摄。
排除有见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五蕴所摄。
这里,有见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无见法。
所以这些法由十七界、十一处、五蕴所摄。
排除无见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一界、一处、一蕴所摄。
这里,无见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有见色,所以这些法由一界、一处、一蕴所摄。
排除有对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八界、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有对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无对法,所以这些法由八界、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无对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界、十处、一蕴所摄。
这里,无对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有对色,所以这些法由十界、十处、一蕴所摄。
排除有漏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三界、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有漏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无漏法。
所以这些法由三界、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无漏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无漏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有漏法,所以这些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有为法和决定不生的法,这已经排除一切法。
所问的其余法是没有对象的空论。这里,有为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余法可以归入界、处、蕴,所以称为没有对象的空论。
排除无为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无为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有为法,所以这些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过去法和决定不生的法、排除现在法和决定不生的法,也都是这样。这里的其余法都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有为法,所以这些法全都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未来法和决定不生的法,这已经排除一切法。所问的其余法是没有对象的空论。这里,未来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合起来完整摄取一切有为法、无为法。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余法可以归入界、处、蕴,所以称为没有对象的空论。
排除善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善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不善法、无记法,所以这些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不善法和决定不生的法,也是这样,因为其余法所摄的范围相同。
排除无记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界、四处、五蕴所摄。
这里,无记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善法、不善法,所以这些法由十界、四处、五蕴所摄。
排除欲界系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四界、十处、五蕴所摄。
这里,欲界系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色界系法、无色界系法和不系法,所以这些法由十四界、十处、五蕴所摄。
排除色界系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色界系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
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欲界系法、无色界系法和不系法,所以这些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无色界系法和决定不生的法、排除学法和决定不生的法、排除无学法和决定不生的法,也都是这样,因为其余法所摄的数量相同。
排除非学非无学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三界、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非学非无学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学法、无学法,所以这些法由三界、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见所断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见所断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修所断法和不应断法,所以这些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修所断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三界、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修所断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
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见所断法和不应断法,所以这些法由三界、二处、五蕴所摄。
排除不应断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其余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这里,不应断法和决定不生的法如前面所说。其余法指正在生起、可能生起的见所断法和修所断法,所以这些法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是否有一界、一处、一蕴能够摄取一切法?
答:有。一界是法界,一处是意处,一蕴是色蕴。这样三者合起来,便能把一切法全部摄取。为什么?一切法不超出五类,就是色、心、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无为。色蕴摄取色,意处摄取心,法处摄取其余三类,所以能摄取一切法。
复次,一切法不超出十八界。其中,色蕴摄取十种色界,意处摄取七种心界,法界摄取法界,所以能摄取一切法。
复次,一切法全都归入蕴、界、处中,这三者可以辗转相摄。也就是说,色蕴摄取十种色界、十种色处,以及法界、法处的少分;意处摄取七种心界和识蕴;法界摄取法处、受蕴、想蕴、行蕴,以及色蕴的少分。所以,这三者能够摄取一切法。
说一切有部《发智论·大毗婆沙论》卷第一百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