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三十八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第一百三十八

五百大阿罗汉等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诏翻译

大种蕴第五·执受纳息第四之二

因相应法与因相应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五因,即相应因、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因相应法无间灭后,因相应法现在前。所说的所缘缘,是指因相应法成为因相应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是指不妨碍它生起,以及只是对它没有障碍。

因相应法与因不相应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等无间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四因,即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因相应法无间灭后,因不相应法现在前;也就是无想等至、灭尽等至,因为它们是以心、心所法为等无间缘的法。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它不构成所缘缘,因为因不相应法没有所缘。

因不相应法与因不相应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四因,即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因不相应法与因相应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四因,即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所说的所缘缘,是指因不相应法成为因相应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它不构成等无间缘,因为因不相应法不是等无间缘。

有所缘法与有所缘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五因,即相应因、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有所缘法无间灭后,有所缘法现在前。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有所缘法成为有所缘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有所缘法与无所缘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等无间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四因,即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有所缘法无间灭后,无所缘法现在前;也就是无想等至、灭尽等至,因为它们是以心、心所法为等无间缘的法。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它不构成所缘缘,因为无所缘法没有所缘。

无所缘法与无所缘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和增上缘。所说的因缘,是指四因,即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

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无所缘法与有所缘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四因,即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无所缘法成为有所缘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它不构成等无间缘,因为无所缘法不是等无间缘。

有色法与有色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三因,即俱有因、同类因和异熟因。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有色法与无色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三因,即俱有因、同类因和异熟因。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有色法成为无色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它不构成等无间缘,因为有色法不是等无间缘。

无色法与无色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五因,即相应因等五因。

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无色法无间灭后,无色法现在前。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无色法成为无色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无色法与有色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四因,即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和异熟因。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有见法与无见法、有对法与无对法之间的四句关系,也都这样说明。差别在于:有见法与有见法只构成二因,即同类因和异熟因。其余都如前所说。

有漏法与有漏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五因,即相应因等五因。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有漏法无间灭后,有漏法现在前。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有漏法成为有漏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有漏法与无漏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所说的等无间缘,

是指有漏法无间灭后,无漏法现在前。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有漏法成为无漏法的所缘,也就是成为属于缘苦、集的忍品和智品的心、心所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它不构成因缘,因为因如同种子,有漏法不能作为无漏法的种子。

无漏法与无漏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三因,即相应因、俱有因和同类因。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无漏法无间灭后,无漏法现在前。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无漏法成为无漏法的所缘,也就是成为属于缘灭、道的忍品和智品的心、心所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无漏法与有漏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无漏法无间灭后,有漏法现在前。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无漏法成为有漏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它不构成因缘,

因为因如同种子,无漏法不能作为有漏法的种子。

有为法与有为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

所说的因缘,是指五因,即相应因等五因。所说的等无间缘,是指有为法无间灭后,有为法现在前。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有为法成为有为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有为法与无为法构成几种缘?答:一种也不构成。

无为法与无为法构成几种缘?答:一种也不构成。

无为法与有为法构成几种缘?答:构成所缘缘和增上缘。所说的所缘缘,是指无为法成为有为法的所缘。所说的增上缘,如前所说。

问:为什么有为法有因、有缘,无为法却无因、无缘?

答:因为各种有为法体性羸弱,所以必须借助各种因缘;无为法强盛,不必借助因缘。譬如弱者依靠他人,强者不必依靠;这里也是这样。

有说:各种有为法有作用,所以必须凭借各种因缘;无为法没有作用,所以不必凭借因缘。譬如割东西的人需要镰刀,掘土的人需要锹;无所作为的人便没有什么工具需要使用。这里也是这样。

有说:各种有为法要在世间运行、取得果、发挥作用、了知所缘境,所以需要因缘;无为法没有这些事,所以不需要因缘。譬如远行的人需要资粮,不远行便不需要;这里也是这样。

有说:有为法既像国王,也像眷属,所以有因、有缘;无为法只像国王,不像眷属,所以无因、无缘。譬如国王和国王的眷属、富贵者和富贵者的眷属、帝释和帝释的眷属,当知也是这样。

问:各种有为法有时不生,是谁为它们制造了障碍?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

答:是各种有为法制造了障碍,不是无为法。因为无为法恒常成为有为法的能作因和增上缘,对于有为法生起或不生起都没有障碍。譬如泉池边的狮子口等出水口,在水不流出时,自有其他因缘造成这种情形,并不是这些出水口构成了障碍。

问:各种无为法成为有为法的增上缘和所缘缘时,对于能够缘取它们和不能缘取它们的法来说,它们作为增上缘的作用有没有优劣差别?

答:作为增上缘的意义平等,没有差别,因为无论对方缘取还是不缘取它们,它们都不构成障碍;作为所缘缘的意义却有差别:对于能够缘取它们的法,它们成为所缘缘;对于不能缘取它们的法,它们便不成为所缘缘。

“被各种缠缠缚的人,使地狱有相续,乃至广说。”这里所说的“有”字有多种意义,如结蕴中广说。这里把使众同分相续的有情数五蕴称为“有”。不过,相续共有五种:一、中有相续;二、生有相续;三、分位相续;四、法相续;五、刹那相续。

中有相续,是指死有诸蕴灭去,中有诸蕴生起;中有接续死有,称为中有相续。生有相续,是指中有诸蕴灭去,生有诸蕴生起;生有接续中有,称为生有相续。分位相续,是指羯逻蓝位诸蕴灭去,頞部昙位诸蕴生起,

乃至中年位诸蕴灭去,老年位诸蕴生起;都由后一阶段接续前一阶段,称为分位相续。法相续,是指善法无间灭后,染污法或无记法现在前;染污法无间灭后,善法或无记法现在前;无记法无间灭后,善法或染污法现在前;都由后一法接续前一法,称为法相续。刹那相续,是指最初刹那的诸蕴无间灭后,第二刹那的诸蕴现在前;后一刹那接续前一刹那,称为刹那相续。

以上五种都可以归入两种相续,即法相续和刹那相续,因为它们都不离法和刹那。

依界分别:欲界具足五种;色界有四种,排除分位相续;无色界有三种,再排除中有相续。依趣分别:地狱有四种,排除分位相续;其余各趣具足五种。依出生方式分别:一切出生方式都具足五种。在这五种相续中,本段依据两种相续而造论,即中有相续和生有相续。

被各种缠缠缚而使地狱有相续的人,最初获得的诸根和大种,与他当时的心、心所法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就在这时,他的心、心所法与他的诸根和大种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

被各种缠缠缚而使旁生有、鬼有、人有、天有相续的人,最初获得的诸根和大种,与他当时的心、心所法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就在这时,他的心、心所法与他的诸根和大种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

问:如果他的心、心所法不缘取这些根和大种而结生,便可以说这些根和大种与他的心、心所法只构成一种增上缘;如果他的心、心所法缘取这些根和大种而结生,这些根和大种与他的心、心所法便构成二缘,即所缘缘和增上缘。为什么确定回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

答:也应当说构成二缘。这里没有说出这一点,当知其含义尚有余略。

有说:这里说明的是必定具有的缘;增上缘是必定具有的,所缘缘却不一定具有,所以不说。

有说:这里说明的是双方互相具有的缘;根和大种与心、心所法辗转互为增上缘,所以便说增上缘。心、心所法却不成为根和大种的所缘缘,所以不说所缘缘。

有说:这里说明的是双方彼此资助的缘;这些根和大种与心、心所法互相资助,增上缘的意义较为显著,所缘缘却不是这样,因为无论缘取什么法,心、心所法都能生起,所以不说所缘缘。

生在欲界而进入有漏初静虑,乃至进入非想非非想处时,诸根受到长养,大种有所增益。这些根和大种与当时的心、心所法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就在这时,当时的心、心所法与这些根和大种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

问:如果当时的心、心所法缘取其他法而入定,便可以像以上这样说;如果正是缘取这些根和大种而入定,就有二缘。为什么却说只构成一种增上缘?

答:本来应当说出所缘缘。这里没有说出这一点,当知其含义尚有余略。

有说:这里说明的是必定具有的缘;所缘缘不一定具有,所以不说。

有说:这里说明的是双方互相具有的缘;所缘缘并非双方互相具有,所以不说。

有说:这里说明的是双方彼此资助的缘;心、心所法与这些根和大种互相资助,增上缘的意义较为显著,所缘缘却不是这样,因为无论缘取什么法,心、心所法都能生起,所以不说所缘缘。

问:进入各种静虑时对诸根和大种的长养、增益,与进入无色定时有什么差别?

答:进入静虑所得的长养、增益,数量多却不精妙,如同缚喝国的食物;进入无色定所得的长养、增益,精妙却数量不多,如同中印度的食物。

生在欲界而进入无漏初静虑,乃至进入无所有处时,诸根受到长养,大种有所增益。这些根和大种与当时的心、心所法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就在这时,当时的心、心所法与这些根和大种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这里没有说明所缘缘的含义,以及进入静虑与无色定所得长养、增益的差别,如前应知。

问:进入有漏静虑、无色定时对诸根和大种的长养、增益,与进入无漏定时有什么差别?

答:有漏定所得的长养、增益,数量多却不精妙;无漏定所得的长养、增益,精妙却数量不多。两种譬喻如前所说。

生在色界而进入有漏初静虑,乃至进入非想非非想处时,诸根受到长养,大种有所增益。这些根和大种与当时的心、心所法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就在这时,当时的心、心所法与这些根和大种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

生在色界而进入无漏初静虑,乃至进入无所有处时,诸根受到长养,大种有所增益。这些根和大种与当时的心、心所法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就在这时,当时的心、心所法与这些根和大种构成几种缘?答:只构成一种增上缘。

这里没有说明所缘缘,以及静虑与无色定、有漏定与无漏定所得长养、增益的差别,都如前所说。

“有执受”是什么意思?答:这个增语所显示的,是落在自体范围内的法。

“无执受”是什么意思?答:这个增语所显示的,是不落在自体范围内的法。

不过,许多地方都说到“有执受”一词。例如本处说:“‘有执受’是什么意思?就是落在自体范围内的法。”契经中又说:

有执受的苦蕴,就会引生众多痛苦;

即生苦和老苦,以及病苦和死苦。

又有契经说:“没有听闻正法的异生,长夜修习、熏成一个有执受的我。”其余契经又说:“何况这个身体只是暂时停住,其中却还有执受。”《品类足论》说:“九处的一部分称为有执受。”《识身足论》说:“有执受的诸蕴是慈的所缘。”

问:以上各种说法在义理上有什么差别?

答:本处把内在身体所摄的五蕴称为有执受。第一部契经把使众同分相续的有情数五蕴称为有执受。下一部契经把无始以来作为有身见对象的五蕴称为有执受。后一部契经把内在身体所摄的色蕴称为有执受。《品类足论》把一个刹那中九处的一部分称为有执受。《识身足论》把一个刹那中五蕴的一部分称为有执受。

有说:《品类足论》和《识身足论》都把一个刹那中属于有情数的九处的一部分称为有执受。

有说:这两部论都把一个刹那中为根所摄的九处的一部分称为有执受。

有说:这两部论都把一个刹那中为异熟所摄的九处的一部分称为有执受。

以上就是它们的差别。

问:慈为什么只缘取色法?

答:最初修习时缘取色法,修成时缘取五蕴。

西方诸师说:有执受有四种:一、身体有执受;二、相续有执受;三、众同分有执受;四、世俗施设有执受。

身体有执受,是指第一部契经所说的“有执受的苦蕴”。相续有执受,如说“我有根身的相续受到执受”。众同分有执受,如说“我有根身的众同分受到执受”。世俗施设有执受,如说“我执受这样的重担、这样的事业”。

本处把内在身体的五蕴称为有执受;不为这五蕴所摄的法,就是无执受。

问:如前所说有执受和无执受,它们各有什么特征?

答:有说:如果与血、肉、筋、骨混杂而住,就称为有执受;与此相反,就称为无执受。

有说:如果在它被砍、刺、破坏、割裂时,会产生痛苦,并会舍弃重担,就称为有执受;与此相反,就称为无执受。

尊者妙音作如是说:如果某法已经生起、尚未灭去,属于有情数,是有对法,又不是所听闻的声音,就称为有执受。“已经生起”是为了排除未来法;“尚未灭去”是为了排除过去法;“属于有情数”是为了排除非有情数法;“是有对法”是为了排除意处和法处;“不是所听闻的声音”是为了排除声处。与此相反,就称为无执受。

尊者左取作如是言:如果某法有空间方位和部分,属于有情数,系属于身体,是有对法,可以牵引、可以推斥,就称为有执受。“有空间方位和部分”是为了排除过去法和未来法;“属于有情数”是为了排除非有情数法;“系属于身体”是为了排除身体所排出的法,即头发、体毛等;“是有对法”是为了排除意处和法处;“可以牵引、可以推斥”是为了排除声处。与此相反,就称为无执受。

问:十二处中,多少是有执受,多少是无执受?

答:如果生在欲界,九处的一部分是有执受;三处的全部和九处的一部分是无执受。这三处是声处、意处和法处。如果生在色界,七处的一部分是有执受;三处的全部和七处的一部分是无执受。这三处如前所说。

问:这个身体中的三十六种不净物,多少是有执受,多少是无执受?

答:头发、体毛、指甲、牙齿的根部是有执受,其余部分是无执受。皮、胆、脑、血仍有生机时是有执受,腐朽以后是无执受。骨、肉、筋、脉、心、肺、脾、肾、肝、肠、胃、膜、脂、髓、脑胲以及生藏、熟藏,全都是有执受。膏、脓、痰饮、鼻涕、唾液、眼泪、汗液、粪便、尿液、尘垢,全都是无执受。

“顺取”是什么意思?答:这个增语所显示的,是有漏法。

“非顺取”是什么意思?答:这个增语所显示的,是无漏法。

问:为什么有漏法称为顺取?

答:有说:这种法从取而生,又能生起取,所以称为顺取。

有说:这种法随取而转,又能使取运转,所以称为顺取。

有说:这种法被取所引生,又能引生取,所以称为顺取。

有说:这种法被取所长养,又能长养取,所以称为顺取。

有说:这种法被取所扩展,又能扩展取,所以称为顺取。这里所说的“扩展”,显示滋生蔓延的意思。

有说:这种法系属于取,所以称为顺取,如同系属于国王的人称为顺王。因为内在没有一个我,如果有人问:“你属于谁?”便回答:“属于取。”

有说:各种取将在这种法中生起、已经在其中生起,将要执取、已经执取,将要安住、已经安住,所以这种法称为顺取。

有说:各种取将在这种法中受到长养、已经在其中受到长养,所以这种法称为顺取。

有说:各种取将在这种法中扩展、已经在其中扩展,所以这种法称为顺取。

有说:各种取牢固地执著于这种法,

如同尘垢附着在湿润黏腻的东西上,所以这种法称为顺取。

有说:各种取喜欢安住在这种法中,如同鱼、虾、蛙喜欢处在水中,所以这种法称为顺取。

有说:这种法是取的房舍和安立立足之处,所以称为顺取。也就是说,依托这种法,一切爱、慢、见、疑、瞋、痴以及各种缠、垢等都会生长。

各种有漏法是由于同一类别的取而得名顺取,不是由于不同类别的取。也就是说,欲界法由于欲界的取而得名顺取,色界法由于色界的取而得名顺取,无色界法由于无色界的取而得名顺取;初静虑地的法由于初静虑地的取而得名顺取,乃至非想非非想处地的法由于非想非非想处地的取而得名顺取。这是因为有漏法在界、地方面互不混杂。

如果依据身心相续来说,却有彼此混杂的意义:由于自身相续中的取,他身的法也能得名顺取;由于他身相续中的取,自身的法也能得名顺取。否则,外在的法就应当不是顺取,因为外在的法中没有取。

“顺结”是什么意思?答:这个增语所显示的,是有漏法。

“非顺结”是什么意思?答:这个增语所显示的,是无漏法。

对顺结、非顺结意义的广泛解释,如前面对顺取、非顺取的说明。

“见处”是什么意思?答:这个增语所显示的,是有漏法。

“非见处”是什么意思?答:这个增语所显示的,是无漏法。

不过,“见处”一词在许多地方都有宣说。例如本处说:“什么是见处?就是一切有漏法。”《俱迦捺陀契经》又说:“所有的见,所有的见处,所有的见缠,所有见的等起,所有见的损害,世尊全都如实知道、如实看见。”

这里所说的“见”,是指五见;“见处”,是指见的所缘;“见缠”,是指见正在现行;“见的等起”,是指见的因;“见的损害”,是指见的灭;“世尊全都如实知道、如实看见”,是指见的对治。

有作是说:“见”“见处”和“见缠”是指苦谛;“见的等起”是指集谛;“见的损害”是指灭谛;“世尊全都如实知道、如实看见”是指道谛。

《阿罗揭陀喻经》又说有六种见处:

第一,所有的色法,无论过去、未来还是现在,广说乃至:“苾刍应当以正慧观察这一切都不是我,也不是我所有,不要生起我慢。”

第二,所有的受,乃至广说。第三,所有的想,乃至广说。第四,所有见到、听到、觉知、了知的,以及得到的、寻求的、心中随之寻思伺察的,乃至广说。第五,所有这样的见:“有我,有有情,有世间;它恒常、永久、凝固安住,是不会变易的法,正是这样存续。”乃至广说。第六,所有这样的见:“我应当不再存在,我应当成为不存在;我将不再存在,我将成为不存在。”

“苾刍应当以正慧观察这一切都不是我,也不是我所有,不要生起我慢。苾刍应当对于这样的见处、取处等,随顺观察其中没有我,也没有我所。如果能够这样,就会对世间的一切无所执受。”乃至广说。

这里所说的所有色、受、想,就是色蕴、受蕴、想蕴;所说的所有这样的见——“有我,有有情”等,乃至广说,以及所有这样的见——“我应当不再存在”等,乃至广说,是指行蕴;所有见到、听到、觉知、了知的等,是指识蕴。

问:“见到、听到、觉知、了知”已经完整表达了它的意义,又说“得到的、寻求的、心中随之寻思伺察的”,还要显示什么?

答:前一组广泛说明,后一组简略说明;前一组分别说明,后一组总括说明;前一组展开说明,后一组合并说明;前一组渐次说明,后一组顿时说明。它所显示的就是这些意义。

《防诸漏经》复作是说:“对于六种见处作不正思惟,便会随之对内在身体生起一种执著:‘因为这是真实而本来如此的,所以我的“我”恒常存在。’‘因为这是真实而本来如此的,所以我的“我”将不存在。’‘我观察我。’‘我观察无我。’‘无我观察我。’或者执著:‘这里有我,有有情,有命者,有生者,有养者,有补特伽罗,有意生,有摩纳婆;它不是过去未曾存在,也不是未来不再存在;它在各个地方,已经造作或将要造作各种善业、恶业,并领受异熟果。’”

问:以上四处所说的“见处”一词有什么差别?

答:有说:本处所说的见处显示一切有漏法;第一部契经所说的见处总括显示五见;第二部契经所说的见处显示见以及与见相离的法;第三部契经所说的见处显示有身见和边执见。

有说:本处和前两部契经所说的见处,总括显示五取蕴;第三部契经所说的见处,只显示行蕴的一部分。

有说:本处和前两部契经所说的见处,通于相应法和不相应法;第三部契经所说的见处,只显示相应法。对于相应法和不相应法是这样,对于有所依法和无所依法、有行相法和无行相法、有所缘法和无所缘法、有警觉法和无警觉法,也同样如此。

有说:本处和前两部契经所说的见处,通于有色法和无色法;第三部契经所说的见处,只显示无色法。对于有色法和无色法是这样,对于有见法和无见法、有对法和无对法,也同样如此。

有说:本处和前两部契经所说的见处,通于染污法和不染污法;第三部契经所说的见处,

只显示染污法。对于染污法和不染污法是这样,对于有罪法和无罪法、有覆法和无覆法、黑法和白法、缠法和非缠法,也同样如此。

有说:本处和前两部契经所说的见处,通于见所断法和修所断法;第三部契经所说的见处,只显示见所断法。对于见所断法和修所断法是这样,对于无事法和有事法、以忍对治的法和以智对治的法,也同样如此。

有说:本处和前两部契经所说的见处,通于善法、不善法和无记法;第三部契经所说的见处,只显示无记法。

有说:本处和前两部契经所说的见处,通于有异熟法和无异熟法;第三部契经所说的见处,只显示无异熟法。

问:各种有漏法是由于哪些见而称为见处?

答:有说:由于有身见和边执见,所以称为见处,因为这两种见只缘取自地的境界。

有说:由于四见,所以称为见处;四见是指排除邪见以外的四种见,因为这四种见以有漏法为所缘。

如是说者:由于五见,所以各种有漏法得名见处。

问:如果这样,灭谛和道谛也应当称为见处,因为它们是邪见的所缘境。

答:见处有二种:一、所缘处;二、随眠处。同时具备这两种意义,才称为见处。灭谛和道谛虽然是邪见的所缘处,却不是邪见的随眠处,所以不称为见处。

有说:见处有二种:一、所缘处;二、相应处。同时具备这两种意义,才安立见处之名。灭谛和道谛虽然是见的所缘处,却不是见的相应处,因此不能称为见处。

“如果某法是内,它是否为内处所摄?”乃至广说。

问:为什么写作这一段论?

答:因为造论者心中想要这样写作。他随自己的意愿造论,只要不违背法相,就不应责问。

有作是说:这是为了制止其他宗派的主张,显示本宗的义理。有其他宗派主张内法和外法都不是真实存在;现在为了遮止这种主张,阐明内法和外法都是真实存在,所以写作这一段论。

不过,内法与外法的差别有三种:

一、依身心相续分别内外:在自身相续中称为内,在他身相续中以及属于非有情数的法称为外。

二、依处分别内外:作为心、心所法所依的处称为内,作为心、心所法所缘的处称为外。

三、依有情、非有情分别内外:属于有情数的法称为内,属于非有情数的法称为外。

本段只依据身心相续而造论。

如果某法是内,它是否为内处所摄?答:应作四句。

第一,有些法是内,却不为内处所摄。如经中说,安住而观察内受、内法,修习法观。这些法之所以是内,是因为它们在自身相续中;之所以不为内处所摄,是因为它们不是心、心所法的所依。应知这里也涵摄自身的色等五境。

第二,有些法为内处所摄,却不是内。如经中说,安住而观察外身、外心,修习心观。这些法之所以为内处所摄,是因为它们是心、心所法的所依;之所以不是内,是因为它们不在自身相续中。应知这里也涵摄他身的眼、耳、鼻、舌。

第三,有些法既是内,也为内处所摄。如经中说,安住而观察内身、内心,修习心观。这些法之所以是内,是因为它们在自身相续中;之所以也为内处所摄,是因为它们是心、心所法的所依。应知这里也涵摄自身的眼、耳、鼻、舌。

第四,有些法既不是内,也不为内处所摄。如经中说,安住而观察外受、外法,修习法观。这些法之所以不是内,是因为它们不在自身相续中;之所以不为内处所摄,

是因为它们不是心、心所法的所依。应知这里也涵摄他身等所具有的色等五境。

如果某法是外,它是否为外处所摄?答:应作四句。

第一,有些法是外,却不为外处所摄。如经中说,安住而观察外身、外心,修习心观。这些法之所以是外,是因为它们在他身相续中;之所以不为外处所摄,是因为它们不只是心、心所法的所缘。应知这里也涵摄他身的眼、耳、鼻、舌。

第二,有些法为外处所摄,却不是外。如经中说,安住而观察内受、内法,修习法观。这些法之所以为外处所摄,是因为它们只是心、心所法的所缘;之所以不是外,是因为它们既不在他身相续中,也不属于非有情数。应知这里也涵摄自身的色等五境。

第三,有些法既是外,也为外处所摄。如经中说,安住而观察外受、外法,修习法观。这些法之所以是外,是因为它们在他身相续中或属于非有情数;之所以也为外处所摄,是因为它们只是心、心所法的所缘。应知这里也涵摄他身等所具有的色等五境。

第四,有些法既不是外,也不为外处所摄。

如经中说,安住而观察内身、内心,修习心观。这些法之所以不是外,是因为它们既不在他身相续中,也不属于非有情数;之所以不为外处所摄,是因为它们不只是心、心所法的所缘。应知这里也涵摄自身的眼、耳、鼻、舌。

《说一切有部发智大毗婆沙论》卷第一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