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五十八¶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第一百五十八
五百大阿罗汉等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诏翻译
定蕴第七·得纳息第一之二¶
问:“得”与“非得”有什么差别?
答:首先,名称就有差别:一种名为“得”,一种名为“非得”。
复次,“得”通于有漏、无漏,“非得”只有有漏。
复次,“得”通于善、不善、无记,“非得”只有无记。
复次,“得”通于三界系和不系,“非得”只有三界系。
复次,“得”通于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非得”只有非学非无学。
复次,“得”通于见所断、修所断和非所断,“非得”只有修所断。
复次,“得”通于染污、不染污,“非得”只有不染污。
复次,“得”通于异熟、非异熟,“非得”只有非异熟。
复次,“得”有的具有异熟,有的没有异熟;“非得”全都没有异熟。
复次,“得”与所得法有时同时生起,有时不同时生起;“非得”与所不成就的法一定不同时生起。
复次,“得”由苦谛、集谛、道谛三谛所摄,“非得”只由苦谛、集谛所摄。
通过这些门类,应知“得”与“非得”的差别。
问:为什么“得”与所得法的性质、类别有时相同,有时不同?
答:“得”有三种:一、有为法的“得”;二、择灭的“得”;三、非择灭的“得”。
有为法的“得”,随所得法的性质、类别而有差别,因为有为法能够发生作用,引生自己的“得”。
择灭的“得”,随能证道的性质、类别而有差别,因为各种择灭自身没有作用,只是由道力加以求证;在证得择灭时,由道力引生择灭的“得”。
非择灭的“得”,随自身所依的性质、类别而有差别,因为非择灭自身没有作用,也不是圣道所追求证得的;它的“得”只依命根和众同分而现在前。
问:“非得”随什么而有性质、类别的差别?
答:它一定不随所不成就的法,因为二者彼此相违;也不随道,因为它不是道所追求证得的。它只依命根和众同分而转,所以随所依而有性质、类别的差别。
问:如果各种“非得”和非择灭的“得”都随所依而有性质、类别的差别,而它们的所依有的是异熟、有的只是等流,那么这两种法究竟随哪一种性质、类别而有差别?
答:随等流的性质,因为等流义遍通一切所依;异熟义并不遍通,所以不随异熟建立。
问:如果“非得”随所不成就法的性质、类别而有差别,会有什么过失?
答:断除善根者应当成就善法;已经离欲界染者应当成就不善法;无学者应当成就染污法;异生应当成就三乘无漏法;从果位退失者应当成就果位;舍弃向位者应当成就向位;择灭、非择灭二灭的“非得”应当成为无为法。由于会有这些过失,所以“非得”不能随所不成就法的性质、类别而有差别。
问:前面所说的“得”,是否另有一种“得”来获得它?如果另有“得”,每一“得”又递相有“得”,为什么不会成为无穷?如果没有另一种“得”,这个“得”又凭什么可以说为成就?
答:应当说:“得”另有“得”。
问:如果这样,就应当成为无穷。
答:即使无穷也没有过失,正因为如此,生死才难以断除、难以超越。或者,无量的“得”全都在一个刹那同时生起而又灭去,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
如是说者:一个刹那中只有三种法:一、那个本法;二、本法的“得”;三、获得这个“得”的“得得”。由于本法的“得”,便成就本法和“得得”;由于“得得”,便成就本法的“得”。二者互相获得,所以不会成为无穷。
因此论中说:“一个‘得’同时获得色蕴和行蕴”,乃至“一个‘得’同时获得识蕴和行蕴”;又说“一个‘得’同时获得有为法和无为法”。
问:是每一种法各自另有一个“得”,还是并非如此?
或有说者:同时俱有的各种法,由同一个“得”获得。
问:如果这样,就不应作如是说:“一个‘得’同时获得色蕴和行蕴”等。
答:为了显示本法与“得得”并不由两个不同的“得”获得,所以作这样的论说;实际上,并不是没有五蕴或四蕴由同一个“得”获得的意义。
有说:每一种法各自由不同的“得”获得;只排除“得得”,它与本法由同一个“得”获得。
问:如果这样,便会有无穷的过失。因为各种“得”全都有生、住、异、灭,生等四相又各有“得”和“得得”,这些“得”和“得得”又各有生等四相;如此辗转,就成为无穷。
答:即使无穷,又有什么过失?正因为如此,生死才难以断除、难以超越。或者,这一切法都在一个刹那同时生起而又灭去,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
如是说者:本法与生等四相由同一个“得”获得,因为四相与所标相的法极为亲近。这样便能妥善会通“一个‘得’同时获得色蕴和行蕴”等文句,又能除去前述无穷的过失。
如同“得”的情况,“非得”与“得”相违,也应当随其所应广泛说明。不过,同一时间并没有获得“非得”的“非得非得”。属于有情数的法现在前时,必定与“得”俱起;所以“非得”生起时,决定不与“非得非得”以及所不成就的本法俱起,因为这三种法彼此相违。这里只不承认三者同时生起,并不遮止在不同时间说有“非得非得”。
问:过去、未来的“得”是成就,还是不成就?
如果说成就,就会成为无穷。也就是说,一个刹那中有三种法同时生起:一、本法;二、本法的“得”;三、获得这个“得”的“得得”。这三种法灭去时,会有六个“得”生起,就是三个“得”和三个“得得”;这六法灭去时,又有十二个“得”生起,就是六个“得”和六个“得得”;十二法灭去时,又有二十四个“得”生起,就是十二个“得”和十二个“得得”。这样辗转,从无始以来一直到未来后际,念念倍增,所生的“得”没有限量。紧邻的下一刹那倍增尚且如此,何况隔越许多刹那以后,前前刹那的各种“得”层层倍增?所以会有辗转无穷的过失。
如果说过去、未来的“得”不成就,又会与本蕴后文所说相违。后文说:从无色界命终而生到欲界时,所获得的蕴、界、处、大种、善根、不善根、无记根、结、缚、随眠、随烦恼、缠,应当说是从前曾经获得而现在获得,还是从前未曾获得而现在获得?答:善法、染污法应当说是曾经获得而现在获得;异熟法应当说是未曾获得而现在获得。
这样说来,过去、未来的“得”并非不成就,因为“得”本身也有善和染污的类别。
答:应作是说:过去、未来的“得”有些是成就的,因为善法、染污法等有三世的“得”。
问:如果这样,难道不会成为无穷吗?
答:即使无穷,又有什么过失?正因为如此,生死才难以断除、难以超越。或者,那些“得”都在一个刹那中生起,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又,这些“得”只能说数量很多,并不是无穷,因为仍有一定的限量。
有余师说:没有人成就过去、未来的“得”,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
问:这样又应当怎样会通本蕴后文所说?
答:本蕴后文说的是所得法,并不是作为能得的“得”。这有什么过失?
如是说者:应当依前一种说法,因为“得”应当像所得法一样得到成就。
又,因为有“得”,才得以称为沙门果。如果过去、未来的“得”不成就,各种沙门果就应当每一刹那舍弃、每一刹那重新获得;然而并没有这种事。
又,各种圣道只有三种舍弃时:退转时、得果时、练根时。如果过去、未来的“得”不成就,圣道就应当每一刹那都被舍弃,而不是只在这三时舍弃。为了不产生这些过失,所以应当承认成就过去、未来的各种“得”。
如果所得法成就,也成就这种法的“得”;如果所得法被舍弃,这种法的“得”也被舍弃,因为法与它的“得”在舍弃和获得上相同。
不过,“得”与所得法的时间关系总共有四种:一、在所得法以前;二、在所得法以后;三、与所得法同时;四、既不在所得法以前、以后,也不与它同时。
所得法方面则有六种:
第一,有一种所得法只有同时的“得”,例如异熟生法等。
第二,有一种所得法只有在前的“得”,例如三种类智边世俗智等。有说:这些法也有同时的“得”。
第三,有一种所得法只有同时和在后的“得”,例如别解脱戒等。
第四,有一种所得法只有同时和在前的“得”,例如道类智忍等。
第五,有一种所得法同时具有在前、在后和同时的“得”,例如其余善法、染污法等。
第六,有一种所得法不能说具有在前、在后或同时的“得”,却仍然具有各种“得”,就是择灭和非择灭。
一定没有一种法只具有在后的“得”,因为它现在前时必定有“得”。
一切“非得”与所不成就法的时间关系总共有三种:一、在所不成就法以前;二、在所不成就法以后;三、既不在所不成就法以前、以后,也不与它同时。
所不成就法方面也有三种:
第一,有一种所不成就法只有在前的“非得”,就是未来属于有情数而毕竟不会生起的法,以及进入无余涅槃前最后刹那的心等。
第二,有一种所不成就法通于在前、在后的“非得”,就是其余随其所应属于有情数的法。
第三,有一种所不成就法既没有在前、在后或同时的“非得”,却仍然具有“非得”,就是择灭和非择灭。
一定没有与所不成就法同时的“非得”。因为法现在前时,如果是能够由“得”所得的法,就必定具有“得”;如果不是能够由“得”所得的法,则既没有“得”,也没有“非得”。
也一定没有只在所不成就法以后才有的“非得”。否则就表示从无始以来恒常成就这种法;然而在舍弃这种法以前,同类法必定已经全部生起完毕,所以不会有这种情况。
不过,各种“非得”的自性微弱,所以只成就现在;每一刹那才获得,随即就在下一刹那舍弃。在尚未获得某法以及已经舍弃某法的阶段,则恒常有这种法的“非得”。
应知,见道所生起的“得”有十五类,就是见道十五心时分别与各心俱起的各种“得”。见道灭去时,也与自身所生起的各种“得”一同灭去,如同太阳落下时,与自身所发的光明一同隐没。
不过,苦法智忍有十五个“得”,苦法智有十四个“得”,乃至道类智忍只有一个“得”。
问:见道的“得”只有这些,还是另有其他“得”?
有说:只有这些。
有说:另外还有,但未来毕竟不生的各种“得”不能说明。这种说法不合道理;宁可说它们不存在,不应说它们存在却不能说明。
如是说者:另外还有其他未来的“得”。
苦法智忍与一个“得”俱生;苦法智忍与这个忍的“得”互相都没有因义。
苦法智与三个“得”俱生:两个圣道之“得”,一个离系之“得”。两个圣道之“得”,就是苦法智忍的“得”和苦法智的“得”;一个离系之“得”,就是欲界见苦所断的十种系缚之“得”灭去,同时生起十种离系之“得”。苦法智与这三种“得”互相都不为因;苦法智忍与这三种“得”之间则全都有因义。
苦类智忍与四个“得”俱生:三个圣道之“得”,一个离系之“得”。苦类智忍与这四种“得”互相都不为因;苦法智忍是四种“得”的因;苦法智是其中三种“得”的因,排除苦法智忍的“得”,因为加行善法中殊胜者不能作为低劣者的因。
有为法的“得”随本法的胜劣而有胜劣。
苦类智与六个“得”俱生:四个圣道之“得”和两个离系之“得”。苦类智与这六种“得”互相都不为因;苦法智忍是六种“得”的因;苦法智是其中五种“得”的因,排除苦法智忍的“得”,因为这个“得”较为低劣;苦类智忍是其中三种“得”的因,排除前面三种“得”,因为这三种“得”较为低劣。
问:苦类智忍不作为前二种圣道之“得”的因,这可以成立,因为它们所得的圣道比苦类智忍低劣;但它不作为前面的离系之“得”的因,怎么能够成立?那种离系之“得”所得的择灭最为殊胜。
答:有为法的“得”随所得法的胜劣而有胜劣,因为它由所得法引生;无为法的“得”则随能证道的胜劣而有胜劣,因为它由道引生。前面那种离系之“得”由较低劣的道引生,所以苦类智忍不能作为它的因。
这样一直到道类智忍,与二十二个“得”俱生:十五个圣道之“得”和七个离系之“得”。道类智忍与这些“得”互相都不为因。苦法智忍能作为全部二十二个“得”的因;苦法智能作为二十一个“得”的因,排除苦法智忍的“得”;乃至道法智只能作为三个“得”的因,就是两个圣道之“得”和一个离系之“得”,不能作为前面十九个“得”的因,因为那十九个“得”较为低劣。
因此论中说:是否有先前生起的无漏法,不是后来生起的无漏法之因?答:有,就是殊胜的法不作低劣法的因。
苦法智忍现在前时,修得未来无量的苦法智忍。现在的苦法智忍是所修未来忍的因,未来忍是现在忍的果。
有说:现在的苦法智忍不是所修未来忍的因,未来忍也不是现在忍的果,因为那些未来忍终究没有任何一个刹那会现在前。
评曰:应当说,现在忍是未来忍的因,未来忍是现在忍的果,因为二者属于同一身心相续,而且未来忍并不是较低劣的道。
这样一直到金刚喻定现在前时,修得未来无量的金刚喻定。现在的金刚喻定是所修未来定的因,未来定是现在定的果。
有说:现在的金刚喻定不是所修未来定的因,未来定也不是现在定的果,因为那些未来定终究没有任何一个刹那会现在前。
评曰:应当说,现在定是未来定的因,未来定是现在定的果,因为二者属于同一身心相续,而且未来定并不是较低劣的道。
已经生起的苦法智忍,是不会生起的苦法智忍之因,也是苦法智等一切有学道、无学道之因。已经生起的苦法智,是不会生起的苦法智之因,也是苦类智忍等一切有学道、无学道之因——
却不是苦法智忍之因。
这样一直到已经生起的尽智,是尚未生起的尽智之因,也是后来已经生起和尚未生起的一切无学道之因,却不是一切有学道之因。
因此论中说:是否有已经生起的无漏法,不是尚未生起的无漏法之因?答:有。例如已经生起的苦法智,不是尚未生起的苦法智忍之因;乃至已经生起的尽智,不是尚未生起的金刚喻定之因,因为殊胜的道不作低劣道的因。
苦谛、集谛是有漏,它们的“得”也是有漏;灭谛是无漏,它的“得”有的是有漏,有的是无漏;道谛是无漏,它的“得”也是无漏。
又,苦谛、集谛通于善、不善、无记,它们的“得”也是这样;灭谛、道谛是善,它们的“得”也是善。
又,苦谛、集谛通于三界系,它们的“得”也各随所属之界;灭谛是不系,它的“得”有的属于色界系,有的属于无色界系,有的是不系;道谛是不系,它的“得”也是不系。
又,苦谛、集谛属于非学非无学,它们的“得”也是这样;灭谛属于非学非无学,它的“得”有的属于有学,有的属于无学,有的属于非学非无学;道谛属于有学或无学,它的“得”也是这样。
又,苦谛、集谛通于见所断、修所断,它们的“得”也是这样;灭谛是非所断,它的“得”有的是修所断,有的是非所断;道谛是非所断,它的“得”也是非所断。
又,苦谛、集谛通于染污、不染污——
它们的“得”也是这样;灭谛、道谛是不染污,它们的“得”也是不染污。
又,苦谛、集谛有的具有异熟,有的没有异熟,它们的“得”也是这样;灭谛没有异熟,它的“得”有的具有异熟,有的没有异熟;道谛没有异熟,它的“得”也没有异熟。
又,苦谛、集谛分别由苦谛、集谛所摄,它们的“得”也是这样;灭谛由灭谛所摄,它的“得”则由苦谛、集谛、道谛三谛所摄;道谛由道谛所摄,它的“得”也是这样。
所获得的四谛与作为能得的“得”,通过这些门类显示出相同和不同之处。
问:各地所系的法有几种离系之“得”?
答:从欲界一直到无所有处,见所断法、修所断法全都有三种离系之“得”,就是有学、无学和非学非无学。
非想非非想处的见所断法,以及修所断法的前八品,全都有两种离系之“得”,就是有学和无学。
非想非非想处第九品修所断法,只有一种离系之“得”,就是无学,因为无学最初心在这时才最初生起。
问:各地所系的法,有多少地的无漏离系之“得”?
或有说者:各种离系之“得”随断对治而定。他们作这样的论说:
欲界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未至定一地所摄。
初静虑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三地所摄。
第二静虑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四地所摄。
第三静虑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五地所摄。
第四静虑见所断法、修所断法,以及无色界见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六地所摄。
空无边处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七地所摄。
识无边处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八地所摄。
无所有处、非想非非想处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九地所摄。
复有说者:各种离系之“得”随坏对治而定。他们作这样的论说:欲界、色界见所断法和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全都由六地所摄。
空无边处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七地所摄。
识无边处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八地所摄。
无所有处、非想非非想处见所断法和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九地所摄。
有作是说:哪一地具有法智品道,那一地就具有欲界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哪一地具有类智品道,那一地就具有色界、无色界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他们作这样的论说:欲界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六地所摄;色界、无色界见所断法、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九地所摄。
评曰:此中初说为善,因为各种离系之“得”必定由断对治的力量引生。
问:如果以灭法智、道法智离开色界、无色界修所断染,这些色界、无色界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由法智品所摄,还是由类智品所摄?
如果说由法智品所摄,就不合道理,因为这些法以及它们的断是类智所知;如果说由类智品所摄,也不合道理,因为这些断以及离系之“得”是法智所证。
有作是说:这些离系之“得”由类智品所摄。
问:这些断和离系之“得”,难道不是法智所证吗?
答:虽然是法智所证,却由类智品所摄,因为它们是类智所知。
有余师说:这些无漏离系之“得”由法智品所摄。
问:这些法以及它们的断,难道不是类智所知吗?
答:虽然是类智所知,却由法智品所摄,因为它们是法智所证。
评曰:此中初说为善,因为类智品是这些法不共而决定的对治。
问:圣者以世俗道离开各地染污时,这种道是曾经获得的道,还是未曾获得的道?
有作是说:是曾经获得的道,因为这种道从无始以来已经串习、已经获得,现在只是再次现前。
他们作这样的论说:圣者以世俗道离欲界修所断上上品染时,对于欲界修所断上上品法,获得两种离系之“得”:一、世俗之“得”;二、无漏之“得”。世俗之“得”属于曾经获得的道类;无漏之“得”属于圣道类,因为世俗道现在前时,也修得未来无漏道。
对于欲界见所断上上品法,则获得一种离系之“得”,就是世俗之“得”,属于曾经获得的道类;不再获得无漏之“得”,因为这种“得”先前已经获得。
问:如果这样,共对治道怎么会转变为不共对治道?这种曾经获得的道,过去总把欲界见所断法、修所断法合在一起分为九品而断;现在这种道却只断欲界修所断法。
答:这种道仍然称为共对治道,因为它恒常具有同时断除见所断、修所断法的能力。只是见所断法先前已经断除,现在没有可再断的法,并不是这种道没有断除它的能力,所以恒常称为共对治道。
如同离上上品染,乃至离下下品染也是这样;如同离欲界修所断染,乃至离无所有处修所断染也是这样。
有余师说:这是未曾获得的道,因为这种道从无始以来从未串习、从未获得,只有圣者才能生起。
他们作这样的论说:圣者以世俗道离欲界修所断上上品染时,对于欲界修所断上上品法,获得两种离系之“得”:一、世俗之“得”;二、无漏之“得”。世俗之“得”属于未曾获得的道类;无漏之“得”属于圣道类。
因为世俗道现在前时,也修得未来无漏道。
对于欲界见所断上上品法,则不获得离系之“得”:不获得世俗之“得”,是因为未曾获得的道不是这些法的对治;不获得无漏之“得”,是因为这种“得”先前已经获得。
如同离上上品染,乃至离下中品染也是这样;如同离欲界修所断前八品染,离初静虑修所断前八品染,乃至离无所有处修所断前八品染也是这样。
在离欲界第九品修所断染的解脱道阶段,未来兼修曾经获得、未曾获得两种世俗道。当时,对于欲界修所断法获得三种离系之“得”:一、曾经获得的世俗之“得”,属于曾经获得的道类;二、未曾获得的世俗之“得”,属于未曾获得的道类;三、无漏之“得”,属于圣道类。对于欲界见所断法,则获得两种离系之“得”,排除未曾获得的世俗之“得”。
问:怎么知道在第九解脱道时,能够修得未来曾经获得、未曾获得的两种世俗道?
答:因为论中说,如果成就现在的他心智,就一定成就过去的他心智。
问:为什么离前八品染时只修未曾获得的道,离第九品染的解脱道时却兼修曾经获得、未曾获得的道?
答:离染道不同,所得的地也不同。离染道本身只有未曾获得一种,未来所修也只有未曾获得的道;到了获得根本地时,现在的离染道虽然仍是未曾获得,却因为获得根本地,便能兼修未来曾经获得、未曾获得的道。
如同离欲界第九品修所断染,乃至离无所有处第九品修所断染也是这样。
评曰:应作是说:圣者以世俗道离各地染时,应当说这种道是未曾获得的道,因为从前未曾获得,只有圣者才能生起;不过,在未来兼修曾经获得、未曾获得的两种道,因为二者所对治的法相同。
应作是说:圣者以世俗道离欲界修所断上上品染时,对于欲界修所断上上品法,获得三种离系之“得”:一、曾经获得的世俗之“得”,属于曾经获得的道类;二、未曾获得的世俗之“得”——
属于未曾获得的道类;三、无漏之“得”,属于圣道类。
对于欲界见所断上上品法,获得一种离系之“得”,就是曾经获得的世俗道类之“得”。不获得未曾获得的世俗之“得”,是因为未曾获得的道不是这些法的对治;不获得无漏之“得”,是因为这种“得”先前已经获得。
如同离上上品染,乃至离下下品染也是这样;如同离欲界修所断染,乃至离无所有处修所断染也是这样。
因此论中说:是否有人没有退转、没有得果、没有转根,不是见道现在前,也不是异生,却对于见所断法获得离系之“得”?答:有,就是前面所说的圣者,只排除离欲界第六品、第九品染的时候。
依据前面所说的义理,应作是说:是否有一种离系之“得”,只获得而不舍弃,或只舍弃而不获得?
答:应当分别为四句。
第一,有一种离系之“得”只获得而不舍弃,就是各种异生离欲界染,乃至离无所有处染的时候;也包括各种圣者在不因离染而得果的阶段离染时。
第二,有一种离系之“得”只舍弃而不获得,就是各种异生从已离欲界染乃至已离无所有处染的状态退转时;也包括各种圣者在退转而不失果时;从欲界命终而生到第二静虑以上时,从初静虑命终而生到第二静虑以上时,乃至从无所有处命终而生到非想非非想处时,以及从色界、无色界各地命终而生到欲界时。
第三,有一种离系之“得”既获得也舍弃,就是进而证得四沙门果时;信胜解者练根而成为见至者时;退法种性阿罗汉等练根而成为思法种性等时;从离染或种性退转,退失三种或四种沙门果时;以及从色界、无色界的上地命终而生到下地时。
第四,有一种离系之“得”既不获得也不舍弃,就是排除前三句所说情形的其余阶段。
问:如果一个人先已离欲界五品染,后来进入正性离生,那么苦法智生起时,对于先前所断的见苦所断五品法和现在所断的见苦所断四品法,全都获得无漏离系之“得”;乃至道法智生起时,对于先前所断的见道所断五品法和现在所断的见道所断四品法,也全都获得无漏离系之“得”;道类智生起时,对于三界见所断法全都获得无漏离系之“得”。那么,他先前所断欲界修所断五品法的无漏离系之“得”,在什么时候获得?
尊者僧伽筏苏作如是说:在道类智生起时获得,因为这时既称为预流果,也称为一来向。
这种说法不正确。为什么?因为这时虽已获得预流果,却连一刹那属于一来果向的道都还没有现在前,怎么可以说已成为一来向?
有作是说:生起一来果加行道时获得,因为这时已经由一来向所摄。
有余师说:获得一来果时获得。因为安住第六无间道时,能够引生三界见所断法,以及欲界修所断前六品法的无漏离系之“得”,使它们生起,从而证得一来果。
如是说者:从预流果位一定会生起胜进道;这种胜进道现在前时,便获得先前五品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因为从较低果位生起、趋向较高果位的胜进道时,必定会修习先前所断较高位诸结的对治道。
问:是否能在一个刹那中,对于无漏离系之“得”,有以身作证而慧不见、有慧见而不以身作证,乃至分别为四句?
答:有,就是道类智忍灭去、道类智生起的时候。应当分别为四句。
第一,有一种无漏离系之“得”,以身作证而慧不见,就是欲界见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
第二,有一种无漏离系之“得”,慧见而不以身作证,就是色界、无色界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
第三,有一种无漏离系之“得”,既以身作证,慧也见,就是色界、无色界见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
第四,有一种无漏离系之“得”,既不以身作证,慧也不见,就是欲界修所断法的无漏离系之“得”。
问:是否能在一个刹那中,对于信根等五根,有只获得而不舍弃、只舍弃而不获得,乃至分别为四句?
答:有,就是圣者离欲界染、安住最后无间道时。应当分别为四句。
第一,只获得而不舍弃的,是三地世俗道和二地无漏道所摄的信根等五根。
第二,只舍弃而不获得的,是欲界中与恶作、忧根俱生的信根等五根。
第三,既获得也舍弃的,是未至地无漏道所摄的信根等五根:舍弃无间道所摄的五根,获得解脱道所摄的五根。
第四,既不获得也不舍弃的,是排除前三句所说情形的其余五根。
问:如果一种法在过去,它的“得”也在过去吗?假如“得”在过去,它所得的法也在过去吗?
答:应当分别为四句。
第一,有一种法在过去,它的“得”不在过去,就是过去属于有情数的法,而它的“得”在未来或现在。
第二,有一种“得”在过去,它所得的法不在过去,就是过去的“得”获得未来、现在属于有情数的法,以及择灭、非择灭。
第三,有一种法在过去,它的“得”也在过去,就是过去属于有情数的法,而它的“得”也在过去。
第四,有一种法不在过去,它的“得”也不在过去,就是未来、现在的“得”获得未来、现在属于有情数的法,以及择灭、非择灭。
如同针对过去分别为四句,针对未来、现在也各自分别为四句,如理应知。
问:如果一种法在过去,这种法具有过去的“得”吗?假如一种法具有过去的“得”,这种法也在过去吗?
答:应当分别为四句。
第一,有一种法在过去,却没有过去的“得”,就是过去不属于有情数的法。
第二,有一种法具有过去的“得”,却不在过去,就是择灭、非择灭,以及具有过去“得”的未来、现在有情数法。
第三,有一种法在过去,也具有过去的“得”,就是过去属于有情数的法。
第四,有一种法不在过去,也没有过去的“得”,就是未来、现在不属于有情数的法,虚空无为,以及没有过去“得”的未来、现在有情数法和择灭、非择灭。
如同针对过去分别为四句,针对未来、现在也各自分别为四句,如理应知。
问:如果一种法不在过去,这种法没有过去的“得”吗?假如一种法没有过去的“得”,这种法也不在过去吗?
答:应当分别为四句。前一组四句的第二句成为这里的第一句,前一组的第一句成为这里的第二句,前一组的第四句成为这里的第三句,前一组的第三句成为这里的第四句,如前应知。
如同针对过去分别为四句,针对未来、现在也各自分别为四句,如理应知。
问:如果一种法有“得”,这种法也有离系之“得”吗?假如一种法有离系之“得”,这种法也有“得”吗?
答:应当分别为四句。
第一,有一种法有“得”,却没有离系之“得”,就是无漏有为法,以及择灭、非择灭。
第二,有一种法有离系之“得”,却没有“得”,就是不属于有情数的法。
第三,有一种法既有“得”,也有离系之“得”,就是有漏而属于有情数的法。
第四,有一种法既没有“得”,也没有离系之“得”,就是虚空无为。
问:如果一种法没有“得”,这种法也没有离系之“得”吗?假如一种法没有离系之“得”,这种法也没有“得”吗?
答:应当分别为四句。前一组四句的第二句成为这里的第一句,前一组的第一句成为这里的第二句,前一组的第四句成为这里的第三句,前一组的第三句成为这里的第四句,如前应知。
问:如果一种法应当修习,这种法的“得”也应当修习吗?假如一种法的“得”应当修习,这种法本身也应当修习吗?
答:凡是应当修习的法,它的“得”也应当修习;有一种法的“得”应当修习,法本身却不应当修习,就是择灭。
问:如果一种法应当断除,这种法的“得”也应当断除吗?假如一种法的“得”应当断除,这种法本身也应当断除吗?
答:凡是应当断除的法,它的“得”也应当断除;有一种法的“得”应当断除,法本身却不应当断除,就是一部分择灭以及非择灭。
问:如果一种法应当厌离,这种法的“得”也应当厌离吗?假如一种法的“得”应当厌离,这种法本身也应当厌离吗?
答:凡是应当厌离的法,它的“得”也应当厌离;有一种法的“得”应当厌离,法本身却不应当厌离,就是一部分择灭以及非择灭。
问:为什么各种“得”随所得法而成为善等性质,却不随所得法而成为色法等?
答:善等是各种法的性质、类别,法的性质、类别可以相随而转;色法等则是各种法的自体,不同法的自体没有相随而转的意义。
有说:善等是共相,可以相随而转;色法等是自相,没有相随的意义。
问:为什么各种“得”随所得法而决定是善等性质,却不随所得法而决定在过去等某一世?
答:所得的各种法运行于哪一世并不固定,所以作为能得的“得”处在哪一世也不固定;所得法的善等性质固定,所以作为能得的“得”属于善等性质也固定。
问:各种“得”由几种识所识、几种智所知,又由几类随眠随增?
答:各种“得”只由一种识所识,就是意识,因为它们由法界、法处、行蕴所摄。
它们由八智所知,排除灭智、他心智,因为“得”属于有为法,又是不相应行。
三界五部中缘有漏法的随眠,会对各种“得”发生随增;对于“得”没有相应随增,只有所缘随增。
问:各种“非得”由几种识所识、几种智所知,又由几类随眠随增?
答:各种“非得”只由一种识所识,就是意识,因为它们也由法界、法处、行蕴所摄。
它们由七智所知,排除灭智、道智、他心智,因为“非得”属于有漏法,又是不相应行。
三界修所断随眠以及各种遍行随眠,会对“非得”发生随增,因为“非得”只有修所断。
问:是否有人舍弃各种法的“得”,却没有获得它们的“非得”?
答:有,就是进入无余涅槃时,舍弃各种法的“得”,却没有获得这些法的“非得”,因为“得”“非得”的所依已经断绝。
问:是否有一些法,先前曾经生起“非得”,一旦获得以后就不再生起“非得”?
答:有,就是各种非择灭和无生智等。这些法一旦获得以后,直到进入无余涅槃以前都恒常成就,所以不再生起“非得”。
问:是否有一些法,从本来就有“得”而没有“非得”?
有说:没有,因为有“得”的法必定有“非得”。
有说:有。例如三种类智边世俗智等,以及非择灭法,从本来就有“得”而没有“非得”,因为这些法从本来便决定不会生起。
问:如同一个“得”能够同时获得本法和“得得”,是否也有一个“非得”能够同时舍弃本法和“非得非得”?
答:没有,因为同一时间没有与“非得”同时生起的“非得非得”;现在的“非得”必定成就,所以不会同时被另一“非得”舍弃。
问:是否有一种法本身没有“得”、没有“非得”,这种法的灭却有“得”、有“非得”?
答:有,就是一切不属于有情数的法。
《说一切有部发智大毗婆沙论》卷第一百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