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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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一

五百位大阿罗汉等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诏翻译

杂蕴第一中智纳息第二之十三

能作因的实体就是增上缘,因为二者都以一切法为自性。不过,它们的意义有所不同:具有更多、更优胜的作用,是增上缘的意义;不形成障碍,是能作因的意义。

问:如果具有更多、更优胜的作用是增上缘的意义,所缘缘也应当称为增上缘,因为它同样以一切法为自性。如《品类足论》辨明,这两种缘全都以一切法为自性。

答:如果依一系列相续来考察,这两种缘的范围宽窄相似;如果依单个刹那来考察,增上缘的实体和意义更为宽广、优胜。譬如缘取一切法的“非我”行相现在前时,在一切法中,不成为这一行相所缘的,是这个行相自身、它的相应法和俱有法;不成为它的增上缘的,却只有它自身。因此,它的相应法和俱有法是它的增上缘,却不是它的所缘。

问:如果不形成障碍是能作因的意义,能作因就不应当包括一切法。一个有情某一趣的蕴、界、处生起时,这个有情便不再有第二套蕴、界、处同时生起;依一只眼根生起一个眼识时,其中便不再有第二个眼识生起。又如一个地方已经有一棵树,就不再有第二棵树占据同一位置;已经有一座房屋,就不再有第二座房屋占据同一位置。各种法这样互相障碍,能作因怎会包括一切法?

答:虽然确有这种现象,在道理上却并不矛盾。一个有情某一趣的蕴、界、处生起时,它在义理上对其余各趣的蕴、界、处说:“我并不障碍你们,可以任由你们在各自的因缘成熟时生起;假如我真正障碍你们,你们在相应情形下便永远不能生起。”依一只眼根而有一个眼识现在前时,这个识也在义理上对其余眼识说:“我并不障碍你们,可以任由你们在各自的因缘成熟时生起;假如我真正障碍你们,你们便永远不能现在前。”树和房屋的譬喻也应当这样解释。而且,当时虽然有法在同一位置形成障碍——

但在被障碍的法实际生起时,它也不再形成障碍。因此,一个法将要生起时,其余一切法都不障碍它;假如其中有任何一法真正障碍它,它在那时就应当不能生起。所以,不形成障碍是能作因的意义,而能作因仍包括一切法。

问:因缘和合,所以各种法生起;因缘和合,所以各种法消灭。因缘没有不和合的时候,各种法为什么不恒常生起、恒常消灭?

尊者世友说:一次生起所需的和合,使各种法生起;一次消灭所需的和合,使各种法消灭。生与灭的和合各只有一次,并没有第二次或更多次,各种法怎会恒常生起、恒常消灭?

他又说:因缘和合使法生起以后,后面相续的无量刹那接连不断地覆盖、压迫它,使它不能再次生起。譬如一个人坠下山崖,上方泥土又接连不断地把他覆盖、压住;这个人连动弹都不能,更何况重新站起?

大德说:和合的因缘既然只短暂存在,各种法又怎会恒常生起、恒常消灭?

尊者觉天说:各种法的生起和消灭各自都只有一次。假如还有实际作用使已经生起的法再次生起、已经消灭的法再次消灭,这种作用便毫无意义。因此,各种法的生灭不是恒常重复的。

问:因缘和合生起各种法时,因缘的功能究竟是多个,还是一个?如果只有一个,为什么依靠许多因缘?如果有许多个,又怎能说是和合?

答:可以说是一个,也可以说是多个。因为共同成办同一件事,所以可以说是一个;因为依靠许多不同实体,所以可以说是多个。

复次,因为各种因缘的功能彼此随顺,所以可以说是一个;因为能够生起许多法,所以可以说是多个。

复次,因为各种因缘的功能都使诸法发动作用,所以可以说是一个;因为分别发动色、受等不同作用,所以可以说是多个。假如这些功能没有多种差别,所生起的作用便不应有色与非色等差别。因此,各种法的因缘功能不能断定为只有多个或只有一个。

问:如同各种法由于因缘而得以生起,它们也由于因缘而消灭吗?譬喻部尊者说:生起必须等待因缘,消灭却不是。譬如人射箭时,发箭需要力量,箭落下时却不需要;陶轮转动时需要力量,停下时却不需要。

阿毗达磨诸论师说:各种法的生起和消灭都必须等待因缘,因为生与灭都是法的作用。

问:前面所举的箭和陶轮譬喻应当怎样会通?答:不一定需要会通,因为那些譬喻并不出自三藏。而且凡俗事物和圣法的性质不同,不能据此类推。

又,箭落下和陶轮停止也都各有原因。箭落下的原因,是盾牌、箭靶等的阻挡;假如没有其他原因,先前弯弓发射等行为也是它落下的原因,因为如果最初没有发射,现在又怎会落下?陶轮停止的原因,是手、木杖等的阻挡;假如没有其他原因,先前使陶轮转动的人也是它停止的原因,因为如果最初没有转动,现在又怎会停止?

问:如果盾牌、手等障碍箭和陶轮,使它们落下、停止,这些障碍物怎样还能对箭和陶轮构成能作因?答:盾牌、手等物只障碍箭和陶轮继续前进、转动,并不障碍它们落下、停止;说这些障碍物对落下和停止构成能作因,在道理上有什么过失?

问:如果法的生起和消灭都必须等待因缘,而生灭的因缘在一切时候都存在,为什么生起时不同时消灭,消灭时不同时生起?

尊者世友说:生与灭两个时刻的因缘和合各不相同,所以生时没有灭,灭时没有生,因为同一个因不能具有两个彼此相反的果。

复作是说:生起时,因缘随顺并利益那个法;消灭时,因缘违逆并损害那个法。前后因缘的实体虽然相同,在不同时间所起的利益或损害作用却不同。譬如一位苾刍结束安居以后,带着衣钵游历各寺。有个盗贼看见他,起初向他行礼致敬,恭顺地一路跟随;后来到了旷野,便抢走他的衣钵,凌辱他以后离去。生灭因缘也是这样。

大德说:生与灭这两件事既然互相违背,怎会同时存在?

尊者妙音说:各种法生起时还没有发挥作用,有什么可以消灭?各种法消灭时已经发挥过作用,又有什么需要再次生起?

问:一个法能对许多法构成能作因,许多法也能对一个法构成能作因。一个法对许多法构成能作因时,是像一个法对许多法为因,还是像许多法对许多法为因?许多法对一个法构成能作因时,是像许多法对一个法为因,还是像一个法对一个法为因?无论怎样回答都有问题。

一个法对许多法构成能作因时,如果像一个法对许多法为因,为什么不因为因只有一个,果也变成一个?如果像许多法对许多法为因,为什么不因为果有许多个,因也变成许多个?许多法对一个法构成能作因时,如果像许多法对一个法为因,为什么不因为因有许多个,果也变成许多个?如果像一个法对一个法为因,为什么不因为果只有一个,因也变成一个?

答:应作是说:一个法对许多法构成能作因时,也像许多法对一个法为因——

许多法对一个法构成能作因时,也像一个法对许多法为因。

问:如果这样,一个法就应当变成许多法,许多法也应当变成一个法。答:我确实说一个可以成为多个、多个可以成为一个,但这是依据作用而说,不是依据实体而说。我说各种因以作用为果,不以实体为果;也说各种果以作用为因,不以实体为因。各种法的实体恒常没有转变,本身不是作用意义上的因果。

不过,无为法也称为能作因,只因它不形成障碍,并不是因为它能实际成办果。

复次,有为法对有为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有为法为增上果。有为法不对无为法构成能作因,也不以无为法为增上果。无为法不对无为法构成能作因,也不以无为法为增上果。无为法对于有为法虽然构成能作因,却不以相应有为法为自己的增上果,因为无为法没有取果、给果的作用。

问:为什么有为法有因有果,无为法无因无果?答:有为法流转于世,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并不流转,所以没有因果。譬如远行的人必须备有资粮,才能到达目的地;不出行的人则不需要。

复次,有为法具有作用,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没有这种作用,所以没有因果。譬如经营事务的人必须准备工具,才能有所成办;不经营事务的人则不需要。

复次,有为法具有生灭,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没有生灭,所以没有因果。复次,有为法具有和合,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没有和合,所以没有因果。复次,有为法具有生、住、灭三相,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没有三相,所以没有因果。

复次,有为法体性微弱,所以必须有因;又能发挥作用,所以具有果。譬如体弱的人必须依靠他人才能生活,勇健者则不必如此。无为法并不是这样,所以没有因果。

复次,有为法如同国王和国王的眷属——

如同富贵者和富贵者的眷属,又如同因陀罗和因陀罗的眷属,彼此具有能动与从属等关系,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并不是这样,所以没有因果。

问:某个有为法没有生起,是因为另一个有为法构成阻难,使它不能生起,还是因为无为法构成阻难,使它不能生起?答:是有为法构成阻难,使它不能生起,并不是无为法。无为法在一切时候都不对它形成障碍,所以对它构成能作因。譬如沟渠已经注入水,水如果不能流动,自有其他原因,并不是沟渠本身形成障碍。

问:无为法对有为法构成能作因和增上缘时,究竟以哪一类法为更殊胜:缘取这个无为法的有为法,还是其余不缘它的有为法?答:两者相等,没有差别,如同两堆豆子。

无为法对有为法构成所缘缘时,却有一部分有为法以它为所缘,另一部分不以它为所缘。

复次,过去法对过去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过去法为增上果。过去法对未来法、现在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未来法、现在法为增上果。过去法在义理上对它们说:“如果我不对你们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你们就会没有原因。”然而,有为法不可能没有原因。

未来法对未来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未来法为增上果。未来法对过去法、现在法也构成能作因,却不以相应过去法、现在法为增上果。为什么?因为果只能和因同时存在,或者在因之后存在。未来法在义理上对过去法、现在法说:“如果我不对你们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你们就会没有结果。”然而,有为法不可能没有结果。

现在法对现在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现在法为增上果。现在法对未来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未来法为增上果。现在法在义理上对未来法说:“如果我不对你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你就会没有原因。”然而,有为法不可能没有原因。

现在法对过去法也构成能作因——

却不以相应过去法为增上果,因为果只能和因同时存在,或者在因之后存在。现在法在义理上对过去法说:“如果我不对你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你就会没有结果。”然而,有为法不可能没有结果。

问:为什么后面的法能对前面的法构成能作因,前面的法却不是后面法的增上果?答:不形成障碍是能作因的意义。后面的法不障碍前面的法,所以能对前面的法构成能作因;果却必定是因以自身力量摄取并给予的。后面的法对于前面的法没有取果、给果的力量,所以前面的法不是后面法的果。如同有为法以无为法为能作因,却不是无为法的果,因为无为法没有取果、给果的力量。

复次,善法对善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善法为增上果;善法对不善法、无记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不善法、无记法为增上果。不善法对不善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不善法为增上果;不善法对善法、无记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善法、无记法为增上果。无记法对无记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无记法为增上果;无记法对善法、不善法构成能作因,也以相应善法、不善法为增上果。

如同善、不善、无记三类法彼此互相构成能作因和增上果,三界系法与不系法,学法、无学法与非学非无学法,见所断法、修所断法与不断法,有色法与无色法,有见法与无见法,有对法与无对法,有漏法与无漏法,相应法与不相应法等,也应知同样如此。

复次,有些善法对善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例如由于善业投生安乐良善之家,出生以后又能广修各种妙行。

有些善法对不善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例如由于善业投生富贵之家,出生以后却放逸而造作许多恶行。

有些不善法对不善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例如由于不善业投生从事非律仪的家庭,出生以后又造作许多恶行。

有些不善法对善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例如由于不善业,身体遭受疾病苦恼,或者失去财产、地位,因而心生厌离悔恨,转而修习各种妙行。

有些内法对内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例如一个有情供养许多人。有些内法对外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例如农夫种植庄稼。有些外法对外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例如水和肥料使禾苗生长。有些外法对内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例如饮食等滋养有情。

有些属于一趣的法,对属于五趣的法构成亲近的能作因——

例如许多人一起吃一只羊的肉,身体强壮以后,有人造善业,有人造恶业;造善业的投生人趣、天趣,造恶业的堕入三种恶趣。

问:一个有情伤害生命时,其余一切有情都没有障碍他的杀生行为,因而全都对这一行为构成能作因,为什么不是一切有情都共同得到杀生罪?答:实际杀生的人发动了杀生加行,又使杀生结果完成,所以得到杀生罪;其余有情没有这样做,所以不得罪。

复次,杀生者既生起恶心,也实际截断他人生命,所以得到杀生罪;其余有情没有这样做,所以不得罪。其余各种业道也应知。

问:外在财物由一切有情的共业生起,为什么盗窃者只对财物主人得罪,不对其余有情得罪?答:财物主人对财物加以摄受、守护,其余有情却没有,所以盗窃者只对主人得罪,不对其余有情得罪。

复次,财物主人认为财物属于自己,盗窃者也把他认作财物主人,所以只对他得罪,不对其余有情得罪。

复次,如果财物对于某人既是士用果,也是增上果,盗窃者就对这个人得罪;财物对于其余一切有情只是增上果,不是士用果,所以盗窃者不对他们得到盗罪。

问:士用果与增上果有什么差别?答:通过实际努力而得到的,是士用果;由于其他法不形成障碍而得到的,是增上果。

复次,财物对于实际制造、经营的人是士用果,对于使用的人是增上果。譬如果实对于种植者既是士用果,也是增上果;对于食用者只是增上果。又如财物对于努力谋求的人既是士用果,也是增上果;对于享用的人只是增上果。

问:这个器世间中的苏迷卢山、各洲岛等事物,由一切有情的共业生起。其中有情入般涅槃时,为什么这些事物没有随之减少?

尊者世友说:如果一种事物既是这个有情的士用果,又是他的亲近增上果,就会随着他入灭而有所减少;苏迷卢山等只是他的遥远增上果,所以不会减少。

复作是说:苏迷卢山等由一切有情的共业生起。假使这个世界中只剩一个有情,由他的业力任持,这些事物也不会减少,更何况还有无量无边有情尚未得到灭度。譬如富贵者虽然已经命终,他的宫殿、园林、象马却不会随之消失,因为还有其他有情的业力加以任持;这里也是这样。

复作是说:这个世界中虽然有无量有情入般涅槃或投生其他地方,同时又有无量无边有情来到这里投生;由后来有情的业力,所以器世间不会减少。

尊者觉天说:器世间由过去业的力量任持,所以不会减少。

问:转轮王能够自在统治四大洲,这属于什么果?答:他自身的威势是异熟果,所统领的事物是增上果。因为他过去修习了能够增强自身和各种资具的善业,所以现在得到这两种殊胜果。

复次,增上有三种:一、自增上;二、世增上;三、法增上。

自增上,是说有一类人烦恼尚未断除,恶劣境界现在前时,为了保护自己而不造恶业,心想:“不要让我因此堕入各种恶趣。”

世增上,是说有一类人烦恼尚未断除,恶劣境界现在前时,为了顾护世间而不造恶业,心想:“不要让我因此受到世人讥笑毁谤。”有作是说,他是这样想:“不要因为我的行为,使世间有情也造作各种恶业。”

法增上,是说有一类人烦恼尚未断除,恶劣境界现在前时,为了护持正法而不造恶业,心想:“不要因为我的行为,使世间人轻视毁谤正法。”

这三种增上,就是亲近的能作因。

问:为什么这三种称为“增上”?答:因为它们不障碍善法生起,是善法亲近的增上缘。

问:能作因的力量有增强和减弱吗?答:有。譬如许多人一起拖动一根大木头,其中有人用尽力量,有人没有用尽力量。用尽力量的人,能作因的力量较强;没有用尽力量的人,能作因的力量较弱。他们拖动木头、竖立刹柱、牵引船只、转动石块等时,也应知同样如此。

如同内法对于外法能作因的力量有增减,外法对于内法、外法彼此之间以及内法彼此之间,也同样有力量增减。

问:能作因和增上果,哪一种数量更多?答:能作因多,增上果少。因为能作因包括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增上果却只包括有为法。

因此,论中问:“有没有一个法不对另一个法构成能作因?”答:“有,即一个法的自性不对自身构成能作因。”又问:“有没有一个法不对另一个不同自性的法构成能作因?”答:“有,即有为法不对无为法构成能作因,无为法也不对无为法构成能作因。”

问:能作因以什么为自性?答:以一切法为自性。

能作因的自性已经说明,现在应当解释其他问题。

问:为什么称为“能作因”?“能作”是什么意思?答:不形成障碍,是能作的意思;能够实际成办某事,也是能作的意思。这种能作因必定通于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以及超离三世的无为法,具有增上果。

以上已经显示六因各自的自性,现在还应当显示六因彼此相杂和不相杂的关系。

问:一种法如果是相应因,也一定是俱有因吗?答:凡是相应因,也一定是俱有因;有些法是俱有因,却不是相应因,即有为而不相应的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相应因,也一定是同类因吗?答:应当作四句分别。

第一,是相应因而不是同类因,即未来的相应法。

第二,是同类因而不是相应因,即过去、现在的不相应法。

第三,既是相应因也是同类因,即过去、现在的相应法。

第四,既不是相应因也不是同类因,即未来的不相应法以及无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相应因,也一定是遍行因吗?答:应当作四句分别。

第一,是相应因而不是遍行因,即排除过去、现在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法以外的其余相应法。

第二,是遍行因而不是相应因,即过去、现在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法所具有的生、住、老、无常等相。

第三,既是相应因也是遍行因,即过去、现在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法。

第四,既不是相应因也不是遍行因,即排除过去、现在遍行随眠及其相应法所具有的生、老、住、无常等相以外的其余不相应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相应因,也一定是异熟因吗?答:应当作四句分别。

第一,是相应因而不是异熟因,即无记或无漏的相应法。

第二,是异熟因而不是相应因,即不善或善有漏的不相应法。

第三,既是相应因也是异熟因,即不善或善有漏的相应法。

第四,既不是相应因也不是异熟因,即无记或无漏的不相应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相应因,也一定是能作因吗?答:凡是相应因,也一定是能作因;有些法是能作因,却不是相应因,即各种不相应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俱有因,也一定是同类因吗?答:凡是同类因,也一定是俱有因;有些法是俱有因,却不是同类因,即未来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俱有因,也一定是遍行因吗?答:凡是遍行因,也一定是俱有因;有些法是俱有因,却不是遍行因,即排除过去、现在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俱有法以外的其余有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俱有因,也一定是异熟因吗?答:凡是异熟因,也一定是俱有因;有些法是俱有因,却不是异熟因,即无记或无漏的有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俱有因,也一定是能作因吗?答:凡是俱有因,也一定是能作因;有些法是能作因,却不是俱有因,即无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同类因,也一定是遍行因吗?答:凡是遍行因,也一定是同类因;有些法是同类因,却不是遍行因,即排除过去、现在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俱有法以外的其余过去、现在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同类因,也一定是异熟因吗?答:应当作四句分别。

第一,是同类因而不是异熟因,即过去、现在的无记法或无漏法。

第二,是异熟因而不是同类因,即未来的不善法或善有漏法。

第三,既是同类因也是异熟因,即过去、现在的不善法或善有漏法。

第四,既不是同类因也不是异熟因,即未来的无记法、无漏法以及无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同类因,也一定是能作因吗?答:凡是同类因,也一定是能作因;有些法是能作因,却不是同类因,即未来法以及无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遍行因,也一定是异熟因吗?答:应当作四句分别。

第一,是遍行因而不是异熟因,即过去、现在的无记遍行随眠及其相应、俱有法。

第二,是异熟因而不是遍行因,即排除过去、现在不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俱有法以外的其余不善法和善有漏法。

第三,既是遍行因也是异熟因,即过去、现在的不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俱有法。

第四,既不是遍行因也不是异熟因,即排除过去、现在无记遍行随眠及其相应、俱有法以外的其余无记法和无漏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遍行因,也一定是能作因吗?答:凡是遍行因,也一定是能作因;有些法是能作因,却不是遍行因,即排除过去、现在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俱有法以外的一切其余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异熟因,也一定是能作因吗?答:凡是异熟因,也一定是能作因;有些法是能作因,却不是异熟因,即无记法和无漏法。

问:这六因中,多少属于色法,多少不属于色法?答:两种只属于非色法,即相应因和遍行因;其余四因通于色法和非色法。

如同依色法、非色法这样分别,依有见、无见,有对、无对,有执受、无执受,长养、非长养,大种、非大种,所造色、非所造色分别,也同样如此。

问:这六因中,多少属于有漏,多少属于无漏?答:两种只属于有漏,即遍行因和异熟因;其余四因通于有漏和无漏。

问:这六因中,多少属于有为,多少属于无为?答:五种只属于有为;一种通于有为和无为,即能作因。

问:这六因中,多少通于过去,多少通于未来,多少通于现在?答:三种通于三世,即相应因、俱有因和异熟因;两种只通于过去、现在,即同类因和遍行因;一种通于三世以及超离三世的无为法,即能作因。

问:这六因中,多少属于善,多少属于不善,多少属于无记?答:一种只通于不善和无记,即遍行因;一种只通于善和不善,即异熟因;其余四因通于善、不善、无记三类。

问:这六因中,多少系属于欲界,多少系属于色界,多少系属于无色界?答:两种只系属于三界,即遍行因和异熟因;其余四因通于三界系和不系。

问:这六因中,多少属于有学,多少属于无学,多少属于非学非无学?答:两种只属于非学非无学,即遍行因和异熟因;其余四因通于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三类。

问:这六因中,多少由见道所断,多少由修道所断,多少属于不断?答:一种只属于见所断,即遍行因;一种通于见所断和修所断,即异熟因;其余四因通于见所断、修所断和不断三类。

问:这六因中,多少属于染污,多少属于不染污?答:一种只属于染污,即遍行因;其余五因通于染污和不染污。

如同依染污、不染污这样分别,依有罪、无罪,黑、白,有覆、无覆,退、非退分别,也同样如此。

问:这六因中,多少具有异熟,多少没有异熟?答:一种必定具有异熟,即异熟因;其余五因各自都通于具有异熟和没有异熟。

问:这六因中,多少本身是异熟,多少不是异熟?答:两种本身不是异熟,即遍行因和异熟因;其余四因各自都通于是异熟和不是异熟。

问:这六因中,多少属于相应法,多少属于不相应法?答:一种只属于相应法,即相应因;其余五因通于相应法和不相应法。

如同依相应、不相应这样分别,依有所依、无所依,有所缘、无所缘,有行相、无行相,有警觉、无警觉,有等无间、无等无间分别,也同样如此。

问:这六因中,多少由四谛所摄,多少不由四谛所摄?答:两种只由苦谛、集谛所摄,即遍行因和异熟因;三种只由苦谛、集谛、道谛所摄,即相应因、俱有因和同类因;一种通于四谛所摄及非谛所摄,即能作因。

问:这六因中,多少由五蕴所摄,多少不由五蕴所摄?答:两种只由排除色蕴以外的四蕴所摄,即相应因和遍行因;三种通于五蕴所摄,即俱有因、同类因和异熟因;一种通于五蕴所摄及非蕴所摄,即能作因。

问:这六因各由十二处中的哪些处所摄?答:两种只由意处、法处所摄,即相应因和遍行因;一种只由色处、声处、意处、法处所摄,即异熟因;三种通于十二处所摄,即俱有因、同类因和能作因。

问:这六因各由十八界中的哪些界所摄?答:一种只由意界、法界、意识界所摄,即遍行因;一种只由七心界和法界所摄,即相应因;一种只由色界、声界、七心界和法界所摄,即异熟因;三种通于十八界所摄,即俱有因、同类因和能作因。

问:这六因各自具有哪一种果?答:相应因和俱有因具有士用果;同类因和遍行因具有等流果;异熟因具有异熟果;能作因具有增上果。至于解脱果,是由圣道证得,并不是由某一种因产生。

问:这六因在什么时候取果,什么时候给果?

答:相应因和俱有因在现在取果,也在现在给果;用一个刹那取果,用一个刹那给果;摄取一个刹那的果,也给予一个刹那的果。

同类因和遍行因在现在取果,在过去、现在给果;用一个刹那取果,用许多刹那给果;摄取许多刹那的果,也给予许多刹那的果。

异熟因在现在取果,在过去给果;用一个刹那取果,用许多刹那给果;摄取许多刹那的果,也给予许多刹那的果。

关于能作因,有作是说,它在现在取果,在过去、现在给果;用一个刹那取果,用许多刹那给果;摄取许多刹那的果,也给予许多刹那的果。

有余师说,能作因在过去、现在取果,也在过去、现在给果;用许多刹那取果,也用许多刹那给果;取果时就能同时给果。其余部分如前一种说法。

如果能够觉了以上六因,就能对四果清楚照察,如同观看掌中的余甘子等物。

复次,各种法发挥作用必定依靠因缘。因已经广泛辨明,接下来应当说明缘。缘有四种,如《施设足论》和“见蕴”所辨。

不过,《施设足论》这样说:“有一种法是因缘,它也同时是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依此类推,乃至说:“有一种法是增上缘,它也同时是因缘、等无间缘和所缘缘。”

问:一切法中,有些能够构成四缘,如心、心所法;有些能够构成三缘,如色法和心不相应行;有些能够构成两缘,如无为法。为什么《施设足论》却说“有一种法是因缘,它也同时是等无间缘”乃至广说?

答:那部论是依据可能存在的情形而这样说。也就是说,各种法中确有具备四缘性质的心、心所法,并不是说一切法都能构成四缘。如果要穷尽义理,应作是说。

问:一种法如果是因缘,也一定是等无间缘吗?答:凡是等无间缘,也一定是因缘;有些法是因缘,却不是等无间缘,即排除过去、现在并非最后心的心、心所法以外的一切有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因缘,也一定是所缘缘吗?答:凡是因缘,也一定是所缘缘;有些法是所缘缘,却不是因缘,即无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因缘,也一定是增上缘吗?答:凡是因缘,也一定是增上缘;有些法是增上缘,却不是因缘,即无为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等无间缘,也一定是所缘缘吗?答:凡是等无间缘,也一定是所缘缘;有些法是所缘缘,却不是等无间缘,即排除过去、现在并非最后心的心、心所法以外的一切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等无间缘,也一定是增上缘吗?答:凡是等无间缘,也一定是增上缘;有些法是增上缘,却不是等无间缘,即排除过去、现在并非最后心的心、心所法以外的一切法。

问:一种法如果是所缘缘,也一定是增上缘吗?答:是的。

问:如果一个法能够具备四种缘,它就应当只是一种缘,为什么还建立四种?答:四缘依据不同作用建立,不依据物体数量建立,因为同一个物体可以具有四种作用。

一刹那的心、心所法能够引起紧接在后一个刹那的同类心、心所法,所以建立为因缘;这一刹那的心、心所法又为后一个刹那的心、心所法让开通道,使后者得以生起,所以建立为等无间缘;它又能够成为后一个刹那心、心所法所取的境界,所以建立为所缘缘;它又不障碍后一个刹那心、心所法生起,所以建立为增上缘。

这里,因缘如同种子,等无间缘如同开路引导,所缘缘如同依靠手杖,增上缘如同不形成障碍。

因此,过去、现在并非最后心的心、心所法具备四缘的性质;其余有为法具备三缘的性质;三种无为法具备两缘的性质。这全是依据意义而说,不是依据物体数量而说,因为同一个物体可以具有许多意义。譬如各种法中,有些能具备六因——

即过去、现在的不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法。

有些能具备五因,即:过去、现在的无记遍行随眠及其相应法;或者过去、现在不善遍行随眠及其相应法所具有的生、老、住、无常等相;或者过去、现在非遍行的不善及善有漏心、心所法。

有些能具备四因,即:过去、现在无记遍行随眠及其相应法所具有的生、老、住、无常等相;或者过去、现在非遍行的不善及善有漏色法、心不相应行;或者过去、现在的无漏心、心所法;或者过去、现在非遍行的无记心、心所法;或者未来的不善及善有漏心、心所法。

有些能具备三因,即:过去、现在非遍行的无记色法、心不相应行;或者过去、现在的无漏色法、心不相应行;或者未来的不善及善有漏色法、心不相应行;或者未来的无记及无漏心、心所法——

有些能具备二因,即未来的无记及无漏色法、心不相应行;有些只能具备一因,即无为法。

如同一个有为法可以具备多种因,各种因的意义彼此并不矛盾,四缘也应当这样理解。

问:如果这样,因和缘究竟有什么差别?尊者世友说,二者没有差别:因就是缘,缘就是因。如契经说,两种因、两种缘能够生起正见,即听闻他人的言语和内心如理作意。又如《大因缘经》所说——

佛陀告诉阿难:“老死支有这样的由来、这样的因、这样的集起、这样的出生、这样的缘,也就是生支。”所以可知,因和缘没有实体上的差别。

复作是说:如果有这个,就会有那个;这个既是那个的因,也是那个的缘。

问:因为有瓶子,所以产生对瓶子的认识,难道这种瓶子认识只以瓶子为因?答:并不是只要有瓶子,就一定产生瓶子认识,因为没有瓶子时也可能产生对瓶子的认识,有瓶子时也可能没有产生这种认识。不过,各种条件和合时,才能产生瓶子认识,所以这种和合是瓶子认识的因和缘。

有作是说,和合本身是因;这个和合因又称为缘。

问:如果各项条件单独存在时不称为因,它们和合以后也应当仍然不是因。答:正如各项条件单独存在时不称为和合,许多事物聚集起来便称为和合;同样,各项条件单独存在时不称为因,许多事物和合以后却可以称为因。

复有说,同类法称为因,异类法称为缘。譬如火对于火、麦对于麦等,称为同类。

问:麦种对于麦芽究竟有什么同类关系?如果都称为“麦”就算同类,田地、水等与麦种同为大种所成,也应当称为同类,那么田地和水等也应当成为麦芽的因。

复有说,关系亲近的是因,关系遥远的是缘。

问:如果这样,因和等无间缘就应当没有差别。而且,善心之后无间生起不善心或无记心时,前一善心就应当是因而不是缘。

复有说,不共的条件是因,许多事物共有的条件是缘。

问:如果这样,眼根对于眼识就应当是因而不是缘,因为它是不共的所依;麦种对于麦芽和麦灰就应当是缘而不是因,因为它是二者共有的条件。

复有说,直接生出结果的是因,随顺能生者的是缘。

问:如果这样,生支对于老死就应当不是缘;随顺生支而存在的有等法,对于老死就应当不是因。

复有说,能够长养自身相续的是因,能够长养其他相续的是缘。

问:如果这样,以自身相续为所缘而生起的善心,只长养自身相续,就应当是因而不是缘。

大德说:直接使法运转的是因,随之运转的是缘;亲近的是因,遥远的是缘。与亲近、遥远一样,在这里、在那里,和合、不和合,存在于这个身体、存在于其他身体,也应知。

问:如果这样,同类法随之运转,就应当是缘而不是因;无明缘行等关系,却应当是因而不是缘。

因此,因和缘的实体虽然没有差别,意义却有不同:因的意义较为亲近,缘的意义较为疏远。为了表示这种差别,才说因有六种、缘有四种;否则,二者的名称和数目就应当相同。

《说一切有部发智大毗婆沙论》卷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