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六因四缘:关联的另一套算法

上一章末尾留下一个分辨。卷一百五十七说,相与所相必定同得一果,相随所相而行,不相离,没有前后;得与所得则不同一果,不一定相随,也不是不相离,还可以有前后。同样是把两个法系在一起,两种系法的紧密程度并不相同。要把这个差别讲清楚,一个成就或者一个持续是不够的,须有一整套关于因与缘的说法才行。有部有这么一套,南传也有一套,两套的形状很不一样。本章比这两套。

名目不再重列。 上部已经排过六因、四缘、五果的定义,第十四篇第五章排过二十四缘,本章不做第二遍。4要问的是别的:一边二十四条,一边六加四加五,这个数目上的差别是怎么来的,代价又落在哪里。

先看形状。 南传那二十四条是一份平铺的清单,每条是一种关系类型,彼此不相统属,从哪一条读起都可以。有部这一套是两层的归并:四缘统摄一切,其中因缘一条又统摄六因里的五因,剩下的能作因分归其余三缘。层次分明,条目少了一多半。看上去像是同一件事被收拾得更整齐了。

可是这份整齐是后配的。 六因四缘这四个字连用,在《大毗婆沙论》二百卷里只出现一次,在卷二十三,而且不是在讲因缘,是在给阿毗达磨师下定义——要用十四事觉知阿毗达磨藏义,六因四缘只是十四事的头两项,同处还录了一份改作七事的异说。1《俱舍论》三十卷与《顺正理论》八十卷里,这四个字一次也不连用。23三份名单各自都有,把它们并成一个三级机器的那种讲法,是后人的方便。第二章记过五位七十五法的表不见于婆沙,第三章记过三世实有四字不见于婆沙,第四章记过法前得与法俱得不见于婆沙,这里是第四例。

论自己交代过来历。 卷十六讲六因的开头有一句很干脆的话:然此六因非契经说,契经但说有四缘,今欲以因分别缘故说此六因。1六因是为了把经里的四缘再切细而造出来的,论自己知道这一点。有意思的是另一头:卷一百二十一讲五果时,说的却是然契经中说果有五种。1三份名单,两头认经,当中那份自认新造。

三份名单各自的分量,连同论给自己交代的来历:

名单 论自认的来历 交代之处 婆沙二百卷通检
六因 非契经说;今欲以因分别缘故说此六因 卷十六 六十处
四缘 契经但说有四缘 卷十六 一百四十八处
五果 然契经中说果有五种 卷一百二十一 七处
六因四缘四字连用 未作交代;且出处不在论因缘,在给阿毗达磨师下定义 卷二十三 一处

认了之后又想收回。 同在卷十六,接着有人说六因也是经说,只是那部经失传了——《增一阿含》原本从一法增到百法,如今只剩一到十,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人以愿智之力看见了经中讲六因的地方,才据以造论;又举商诺迦衣阿罗汉般涅槃那一天,七万七千本生经与一万部阿毗达磨论同时隐没,一位论师灭度尚且带走这么多,何况其后百千论师。1再有人说,六因虽无一经次第具说,却散在诸经,于是一因配一条经文,凑齐六条。1本书认为,这一段辩护的结构本身就是证据:一个说法若须靠已经失传的东西来担保,说这话的人心里清楚它是新的。

归并之处也有两说。因与缘究竟谁摄谁,卷十六给了两个答案:一说两边互相含摄,随其事而定;一说缘摄因而因不摄缘,因为等无间缘与所缘缘不在六因之内。1两说的差别不小——按后一说,四缘里有两条在六因中根本没有对应物,两层归并就不是一个套一个,而是一处交叠。另有一处更显眼:卷十六说造六因是为了显示四果,相应与俱有二因显士用果,同类与遍行二因显等流果,异熟因显异熟果,能作因显增上果,明白了就像看手心里的庵摩洛迦果。1这里数出来的是四果,不是五果,离系果在这份对应表上没有位置。六、四、五三个数并不彼此咬合,接缝是后来抹平的。

这套东西是不是真的,当时就有人问过。 卷五十五讲四缘,一上来先录反方:有人主张缘没有实性,譬喻者就是。他们的理由出自经文——经说无明缘行,可是无明没有别的相状,行有别的相状,一个没有差别相的法怎么能对有差别相的法作缘而又自身实有。大德说得更直白:诸师随想施设缘名,并非实有其性。1这话是说,那些缘的名目是照立论者的想法安排出来的,世上并没有一样东西叫作等无间缘。婆沙的回答很值得看:若诸缘性非实有,则一切法皆无实性,因为四缘具摄一切法。1这是一句以退为进的话,可它退得太远——它等于承认,缘并不在诸法之外另有其体,缘就是诸法本身按角色排一遍。本章末尾还要回到这一点。论接着还说,若缘性非实有,就不该有上中下三品菩提之分;妙音更说,若缘性非实有,师便不能使弟子之慧由劣转胜,弟子也永远成不了师。1本书认为后两条都不成论证——它们说的是若无因果关系会怎样,而譬喻者否认的并不是因果关系,是关系另有实体。

还该记一笔这套东西是冲着谁去的。 卷十六说造六因是为止无因恶因论:外道或执诸法无因而生,或执有不平等因。1《俱舍论》卷七在四缘一节的末尾把这一路批得更凶,说诸法非自在天、我、胜性等一因所起,若真由一因,万物就该一齐生起而不该有先后次第;末了甩下一句咄哉,何用此自在为,又顺手拆了鲁达罗这个名字。2结论是一因生法决定无有。2因缘论的第一位置不是解释世界怎么运转,是堵住只有一个原因这条路。条目多寡之争要放在这个背景下看:南传与有部在做同一件事,都是把一件事的成因摊开成许多条,只是摊法不同。

所以条目少不等于关系简单。 二十四条与六加四之间的差额没有消失,只是被推到了别处。以下逐条对勘四处,都是第十四篇第五章明白挂过账的;推到哪里,四处对完就清楚了。

第一处,增上缘同名而几乎反义。 有部的增上缘取不障碍义:一切有为法除自体外,以一切法为能作因,因为它生起的时候别的法没有拦着。《俱舍论》配了个比喻,国中之人因为国主不加损害,就都说我因国主而得安乐;又说即便是一位没有力量的国王也算数。2有人追问,若一切法互为能作因,为什么诸法不一齐生起,答案是只由无障,并非于生起上有亲作之力。2南传的增上缘(adhipati-paccaya)指的是欲、心、精进、慧四者之居主导者,是一件事里带头的那一个。4一个说的是没挡着,一个说的是领着头,两者几乎相反。

这一点值得多说一句。有部这一套里范围最宽的一格,是用一个否定词定义的,而且正是这一格吞下了六因里的能作因。范围最宽者最空,这在分类学上不算毛病,是取舍:把不障碍立为一格,等于承认绝大多数关系不必细分,只须保证它们不互相妨碍。南传把力气花在细分上,有部把力气花在别处。花在哪里,下一条就见分晓。

第二处,同类因、遍行因对南传的重复缘。 两边说的都是同类前后相生,管辖的长度却差得极远。南传的重复缘(āsevana-paccaya)收在一条心路的七个速行之内,前一个速行使后一个更有力,出了这条心路就没有它的事。4有部的同类相生是跨世成立的:前生善根与后生自界善根及相应法为同类因,过去善根与未来现在为同类因,现在善根与未来为同类因。1一个铺到无量世,一个收在七个刹那里。

跨世成立这一点只有靠三世实有才可能,而论把话说破了。 卷十七讲同类因,开头照例问何故作此论,答语是:为止他宗显正理故,谓或有执过去未来非实有体,或执现在是无为法,或执自类为同类因,为止如是种种异执,显示实有过去未来。1立同类因的头一条理由,就是要证明过去未来实有。这不是本书从外面看出来的联系,是论自己写下的立法动机。于是第三章与本章讲的不是两件事,是同一件事的两头:三世实有让跨世之因成为可能,跨世之因反过来成为三世实有最要紧的用处。本书认为这是本篇最重要的一处结构发现——两条主张互为支柱,抽掉任何一条,另一条立刻塌。

支柱互撑,代价也互传。既然同类因要求前后,未来那一段就出了问题:未来诸法杂乱而住,没有前后,若有前后就该互为因,互为因就该互为果,而互为因果与理相违。2结论是未来世中没有同类因。1这个结论要付的账不小。卷十七为此逐一去通《识身足论》《品类足论》《施设足论》的旧文,末了对《施设足论》诸法四事决定一句只能答一句应作是说未来世中无同类因,对另外几处则答依最后位密作是答。1密作是答的意思是,那些文本按字面读与本宗不合,须假定它们另有隐意。为了保住一条因,论把三部足论重读了一遍。

同一个理由还把等无间缘挡在未来之外:未来法杂乱而住无前后,所以未来没有等无间缘。2紧接着的问题是佛怎么知道下一刹那生什么。《俱舍论》记了三种答案:比过现法而现知;以愿智知;或者说有情身内有未来世果因先兆,是不相应行蕴的一种差别。2第三种答案值得停一下——为了补住一个句子,又造出一个心不相应行来。第四章数过得、无表色、众同分、命根、中有,这里是同一个手法在因缘论里再用一次。世亲三个答案都不取,直接说经部诸师所言,世尊举意遍知诸法,非比非占,此说为善。2

这条缘还有一个限制值得记下。 等无间缘只管心与心所,色法不算,理由是分量不齐:大德举例说,烧一大堆稻秆只剩一点灰,是多生少;一粒细种子长成一棵诺瞿陀树,是少生多。2心与心所则前后齐等,一心一受一想,不多不少,所以只有它们能排成无间的一列。第十四篇说过南传的无间缘预设了一口共用的钟,4有部这里预设的是同一口钟外加一条只走心不走色的轨道;色法的连续另有说法,那是第六章的事。所缘缘那一边则相反,宽得几乎没有限制:《俱舍论》说一个法若曾作某法的所缘,就没有哪个时候不是它的所缘,正如柴薪不在烧的时候也叫所烧,相状并无二致。2被认识与可被认识合成一件事,这又是三世实有在替它付账。

第三处,后生缘在这套里没有位置。 南传立后生缘(pacchājāta-paccaya),是为了处理身与心逐刹那的互相支撑:后起的心支持先起的色身继续存在。4有部的因一律前指后,没有这一条。不过缘的一侧留了个口子:卷五十五说,未来有身见与过去现在有身见,若作所缘则为所缘缘与增上缘,不作所缘则只为增上缘。1后法可以是前法的所缘,因为未来法是实有的,实有就能被缘。可见有部并非全无向后的关联,只是它把向后的关联一概放在缘里,一条也不放进因里;而且这种向后是不对称的——前法是后法的增上缘,后法也是前法的增上缘,可只有后法算得上前法的增上果,反过来不算。1同一条缘,顺着时间走能结果,逆着时间走只剩一个名分。

第四处,为已灭之法所设的四条。 亲依止、无有、离去、异刹那业这四条,南传立它们是为了回答一个问题:已经灭去的法凭什么还能支持现在的法。4有部在这里只需一句,法体恒有,灭的是作用不是体。第十四篇的判断是南传付在清单的长度上,有部付在本体上。从有部一侧核对这笔账,要问的是:它真的只付了这一笔吗。

答案是没有。一句法体恒有不是一次付清,是分期。第一期是未来必须写成一堆没有次第的东西,同类因与等无间缘都进不去;第二期是为了保住佛的遍知,添一个新的不相应行;第三期最重,是每一个因、每一个缘都要另配一个作用之世。卷二十一把六因按世分过:相应、俱有、异熟三因通三世,同类、遍行二因唯过去现在,能作因通三世亦离世。1《俱舍论》的颂把作用之位也定死了:二因于正灭,三因于正生,其余二缘与之相违而兴作用。2取果与与果又各有各的时候:五因取果唯在现在,相应俱有二因与果亦在现在,同类遍行二因过去现在与果,异熟因唯过去与果。2一份因缘表配一份时间表,后者比前者还长。

四处既已对完,并列一处:

对勘之处 南传所立 有部所立 差额落到哪里
增上 增上缘:欲、心、精进、慧之居主导者,一件事里带头的那一个 增上缘取不障碍义,六因里的能作因即摄于此 同名而几乎反义;范围最宽的一格用否定词定义,等于承认多数关系不必细分
同类前后相生 重复缘:收在一条心路的七个速行之内 同类因、遍行因:跨世成立,前生善根与后生自界善根为因 一收在七个刹那,一铺到无量世;跨世唯赖三世实有,而论自陈立同类因即为显示实有过去未来
向后的关联 后生缘:后起之心支持先起之色身 因中一条也无,只在缘的一侧留口子:未来有身见可作过去现在有身见的所缘缘与增上缘 向后的关联一概入缘不入因;而且不对称:顺着时间走能结果,逆着走只剩一个名分
已灭之法如何接续 亲依止、无有、离去、异刹那业四条 只一句法体恒有,灭的是作用不是体 南传付在清单的长度上,有部付在本体上;而本体那一笔是分期付的(未来须写成没有次第、为佛的遍知添一个不相应行、每因每缘另配一个作用之世)

这笔账最露骨的一处在卷十六。 论在那里替六因各下过一句彻底的定义:相应因是一切心心所法,俱有因是一切有为法,同类因是一切过去现在法,能作因是一切法。1卷五十五说四缘具摄一切法,因缘摄一切有为,等无间缘除阿罗汉最后心心所之外摄一切过去现在心心所,所缘缘与增上缘总摄一切法。1两份名单都是把同一堆法照角色重排一遍,谁也没有添出一个新东西来。两边留的洞也是同两个:自性对自性不作能作因,有为对无为、无为对无为也不作;四缘那一份的答案一字不差。12除这两处以外,没有一个法能站到因缘之外去。可是紧接着有人指出,这样说仍不尽理,因为不知何位谁与谁为因。1何位二字是全章的枢纽:把法数完了还不算说了因果,还得说清楚它们各自站在时间的哪一格上。

何位一问,三处各给过答案:卷二十一按世分过,《俱舍论》的颂按取果与果分过,卷十六又按所显之果分过。三份叠起来是这样:

通哪几世(卷二十一) 取果 与果 所显之果(卷十六)
相应因 通三世 唯现在 唯现在 士用果
俱有因 通三世 唯现在 唯现在 士用果
同类因 唯过去现在 唯现在 过去现在 等流果
遍行因 唯过去现在 唯现在 过去现在 等流果
异熟因 通三世 唯现在 唯过去 异熟果
能作因 通三世亦离世 颂未列此因 颂未列此因 增上果

末一列只落下四种果,离系果在上面没有位置;卷十六数到四就数完了,正是这个缘故。

接着看果。 南传把果收在心的分类里,果报心是心按作用分出的一类,它的身份由它在心路中所处的位置决定。4有部把果收在因果关系的分类里,五果是因的对面,不是心的一种。同一件事被两家放进了不同的抽屉,而这个选择本身有后果。

收进关系那一格,就得回答一共有几种果,而这个数目是争出来的。卷一百二十一说,西方诸师于五果之外别立四种——安立、加行、和合、修习;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说这后四种即前五所摄,都归士用与增上。1《俱舍论》也记了同样的四种,同样归入士用增上。2再加上前面说过的卷十六只数四果,可见五这个数是一次裁定的结果,不是一个现成的事实。收进心那一格的一方不必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果报心是心的一类,心有几类是另一套账。

离系果是接不上的那一处。 择灭是无为,无为无因无果,那么它凭什么叫作果。《俱舍论》的处理是:道对得与对灭的功能不同,于得有功能叫能生,于灭有功能叫能证;道不是灭之因,却可以说择灭是道之果。2经部当即反对:无为非因,没有哪部经说因是无为的。2回答是虽无经说,亦无处遮,又无量经今已隐没,怎能断定没有经说。2失传的经第二次出场,这一次是用来堵嘴的。本书认为,离系果的尴尬不在证与生的分别,而在这套分类只有因果一个格子:修道与涅槃之间的关系既然不是生,本该另立名目,可是名目只有五个,于是它被写成一种果。

士用果与增上果那一对则是这套分类做得对的地方。 同一件已办成的事,对办事的人是士用果兼增上果,对受用的人只是增上果。婆沙举稼穑:庄稼之于农夫是士用果,之于吃饭的人只是增上果;《俱舍论》举工匠,同一件成品,对做它的匠人两个名都有,对旁人只有一个。12果的名称随你站在哪一头而变,这正是一套关系分类学该有的本事。心的分类学说不出这一层——它能说这个心是果报心,说不出它是谁做下的。

反过来也一样。果报心在南传有它在心路中的确定位置,说它是果报心就等于说了它出现在哪一步。有部的异熟果只能说到它唯是无覆无记,且必属有情——器世界不算异熟果,因为它是共有的,而异熟果没有共同受用的道理。2两套词各有各的盲区。本书立场是,这里没有谁对谁错,只有分类学的选择如何塑造了之后还能问什么问题:把果放进心里,问题就往心路的次第上走;把果放进关系里,问题就往果有几种、无为算不算果上走。

最后一处内部张力在俱有因。 心心所相应、四大种互为俱有、心与随心转的身语业,三处都要求因与果同时;判准是互为士用果者互为俱有因。2顺带须更正一件常见的说法:得与所得虽然常常俱起,却不算俱有因——《俱舍论》明说得与所得不定俱行,或前或后或俱生,所以虽名俱有而不由俱有因成因。2这个排除很能说明问题。第四章里的得,正是被造成可以与所得错开时间的,法前得、法俱得、法后得三名说的就是这种错开;而使占有得以脱离当下的那个设计,恰好也使它没有资格进入同时因果。有对造色的极微也被排除在外,理由是它们并非同一果。2

相应因与俱有因其实是同一件事的两面,论知道这一点。卷十六问二因何异,答语连举数解:为伴侣义是相应因,同一果义是俱有因;如执杖义是相应因,如执杖已有所作义是俱有因;如连手义是相应因,如连手已渡暴河义是俱有因;相随顺义是相应因,不相离义是俱有因。1同一批心心所,从结伴看是相应因,从共办一事看是俱有因。这是本章第二次遇到同一件事进两个抽屉,只不过这一次两个抽屉都在有部自己家里。顺带说一句:六因里最靠不住的正是这两条。经里配给它们的那两句证据——见为根信证智相应,眼色为缘生眼识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说的都是心心所同时现起,而心心所是否同时现起本来就是有部要证的东西,拿来当证据是循环的。近人对六因四缘两份名单的层次差异、迦湿弥罗与西方诸师之诤以及俱有因一条的争议,已有专门的梳理。5

要同时因果,是因为法太弱。 卷十六在相应因一节给的理由是:有为诸法性羸劣故,展转相依方办事业,并连举两束芦苇相依而立、多绳相合能牵大木、多人连手能渡大河三喻。1卷五十五讲四缘时把这个意思铺得更开:诸有为法自性羸劣,不得自在,依怙于他,无自作用,不随己欲;所以或四缘生,或三缘生,或二缘生,尚且没有一缘独能生者,何况无缘;就像病弱的人,或四人扶,或三人扶,或二人扶方能起住。1

这里有一处很深的紧张,值得单独指出来。每一个法都是实有的,自性恒有,这是第一章与第三章的结论;可是同一批法作为有为法又是羸劣的,无自作用,不随己欲。实有而无力,两句并存。本书认为,这正是自性一词在有部的确切分量:它只保证一个法有自己的定相,从不保证这个法能独自做成任何事情。第十四篇记过南传的相反走法——缘力内在于缘法,如辣椒之辣,关系被收进关系项的一端里去。4有部不能这样走,因为它的法先天没有力气;力气只能来自安排。可是安排本身又不是一个新东西,六因四缘都只是同一堆法的重排。力气既不在法里,也不在法之外,剩下能安放它的地方只有一个,就是法所站的那一格时间。

世亲就在这里下手。 他说世间种芽之类的因果,从来没见过同时的。有人举灯焰与灯明、芽与影同时而互为因果,他不接:那要先分清楚,是灯焰与灯明互为因,还是由先前的因缘和合使焰与明一齐生起。2他随即抬出因明家的判准:若此有则彼有、此无则彼无者,此定是因,彼定是果。2照这个判准,同时未必不能是因果,可是互为因果讲不通——他原话是俱起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为因果。2有部拿三杖相依而立作比,他把比喻拆开:三根杖是因为一齐立起而互相支撑,还是先有别的因缘使它们一齐立起;何况那里另有绳、钩、地面这些东西连持着它们。2有部一方的回答是那里也另有同类因等,所以俱有因义得成。2

这个回答其实让了一步。用一个在先的因去救同时之因,等于承认同时那一层单独撑不住。本书认为,真正的难处不在同时,在互为:同时而单向的因果并不稀奇,互相为因才是别扭的。有部之所以非要互为不可,是因为它先把相与所相、心与心所各立成了独立的实体——那是第二章与第四章办下的事。既然是各自独立的东西,就必须有绳把它们捆住;而这根绳一旦有前后,捆的地方就会出现一道缝,一道这套体系承受不起的缝。俱有因是为多元实在论自己造出来的问题所作的修补。

收束一句:关联这件事的负担,南传摊在条目上,有部摊在时间上。 这不是比方。卷五十五在讲四缘时替四条各配了一个比喻——因缘如种子,等无间缘如开路,所缘缘如凭杖,增上缘如不挡道;随后说,后生的法由前生的法作四缘摄受,所以能行世、能取果、能作业、能知缘。1被因缘摄受所换来的第一样东西是能行世,即能够在三世里走。一个法之所以要有因有缘,首先不是为了生起,是为了走得动。这句话把整章的账一次算清了:有部的因果论是用三世实有的词写成的,取消那个前提,这套词一个也用不成。

交给第六章。 上面反复用到四大种互为俱有因这个标准例子,也提到有对造色的极微因为并非同一果而不得互为俱有因。这两句都预设了一套关于物质的说法:极微是什么,几个极微怎么算一处,和合起来的东西与聚在一起的那些极微是不是同一件事。这套说法有部讲得很细,也正是在这里,它最后一次把假有与实有的界线划在了一个后来撑不住的地方。下一章处理物质那一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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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七册(T1545)。本章用到的原文分在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二十三、卷五十五、卷一百二十一。卷二十三补特伽罗纳息之前一段:“以阿毘達磨藏義應以十四事覺知。謂六因四緣攝相應成就不成就”“名阿毘達磨師。非但誦持文者”,异说作“應以七事覺知阿毘達磨藏義。謂因善巧緣善巧。自相善巧。共相善巧。攝不攝善巧。相應不相應善巧成就不成就善巧”。卷十六六因一节:立论之由作“為止無因惡因論故。謂諸外道或執諸法無因而生。或復執有不平等因”,又作“有執因緣非實有物如譬喻者。為止彼意顯示因緣。若性若相皆是實有”;显四果一段作“欲以六因顯示四果。令其明了如觀掌內阿摩洛迦。謂以相應俱有二因顯士用果。以同類遍行二因顯等流果。以異熟因顯異熟果。以能作因顯增上果”;自承一句作“然此六因非契經說。契經但說有四緣”“今欲以因分別緣故說此六因”;因缘相摄二说作“答互相攝隨其事。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餘三緣。有作是說緣攝因非因攝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非因所攝”;隐没之说作“謂增壹阿笈摩增六中說。時經久遠其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以願智力觀契經中說六因處。撰集製造阿毘達磨”“曾聞增壹阿笈摩經。從一法增乃至百法。今唯有一乃至十在餘皆隱沒”“彼阿羅漢般涅槃時。即於是日有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達磨論隱沒不現。一論師滅尚有爾所經論隱沒”,散说之说作“如是六因。雖無一經。次第具說。然於諸經處處散說”,六条散见的经文分配相应、俱有、同类、遍行、异熟、能作六因,具见该卷。同卷尽理之说作“若作盡理無餘說者。應作是說。云何相應因。謂一切心心所法。云何俱有因。謂一切有為法。云何同類因。謂一切過去現在法……云何能作因。謂一切法”,随即之驳作“有作是說設作是說亦不盡理。不知何位誰與誰為因故”。二因之异一段作“為伴侶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如執杖義是相應因。如執杖已有所作義是俱有因”“如連手義是相應因。如連手已渡暴河義是俱有因”“相隨順義是相應因。不相離義是俱有因”。羸劣三喻在卷十六相应因一节而不在俱有因一节,作“如二蘆束相依而住。多繩相合能牽大木。多人連手能渡大河。有為諸法性羸劣故。展轉相依方辦事業義”。卷十七同类因一节:立论之由作“為止他宗顯正理故。謂或有執過去未來非實有體。或執現在是無為法。或執自類為同類因……為止如是種種異執。顯示實有過去未來”;跨世一段作“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未来无同类因作“答應作是說未來世中無同類因。以彼無故此中不說。亦無二心互為因過”,所通《施设足论》一句作“諸法四事決定。所謂因果所依所緣。若未來世非同類因生已乃是云何決定”,通余文之法作“依最後位密作是答”。同卷之首释俱有作“不相離義是俱有義。同一果義是俱有義。相隨順義是俱有義”。卷二十一六因分世作“三通三世謂相應俱有異熟因。二唯過去現在謂同類遍行因。一通三世亦離世謂能作因”,结语作“若能覺了如是六因即於四果分明照察如觀掌中餘甘子等”,能作因之两处例外作“頗有法於法非能作因耶。答有。謂自性於自性”“謂有為於無為及無為於無為”。卷五十五四缘一节:破譬喻者作“或有執。緣無實性如譬喻者”,所依经文为无明缘行一句,大德语作“諸師隨想施設緣名非實有性”;三菩提与师弟慧转二难亦在该卷,后者系尊者妙音之说;四缘摄一切作“四緣具攝一切法故。謂因緣攝一切有為法。等無間緣除過去現在阿羅漢最後心心所法。攝餘過去現在一切心心所法。所緣緣增上緣總攝一切法”;羸劣一段作“為欲顯示諸有為法自性羸劣。不得自在。依怙於他。無自作用。不隨己欲故作斯論”“由羸劣故諸有為法。或四緣生或三緣生或二緣生。尚無一緣獨能生者。何況無緣”“如羸病者。或四人扶或三人扶。或二人扶方能起住。尚無一人獨令起住。何況無人”;四喻作“因緣如種子法。等無間緣如開避法。所緣緣如任杖法。增上緣如不障法”,摄受之果作“後生有身見由前生有身見為四緣攝受故。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緣”;未来对过现作“未來有身見與過去現在有身見。若作所緣為所緣增上。不作所緣一增上”,其理作“以後與前無因緣無等無間緣義故”。卷一百二十一五果一节:认经一句作“然契經中說。果有五種。一等流果。二異熟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九果之诤作“西方諸師說果有九種。謂於前五更加四種。一安立果。二加行果。三和合果。四修習果”“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此中後四即前五攝。彼即士用增上果故”;士用增上之别作“諸所作事。於能作者是士用果及增上果。於能受者唯增上果。如稼穡等所作諸事於農夫等是士用果。及增上果。於受用者唯增上果”“增上力寬不障礙故。士用力狹能引證故”;增上果不逆时作“後生諸法是前法增上。及增上果。前生諸法。是後法增上非增上果”。以下数目系依 CBETA 本原文通检全书二百卷所得:“六因四緣”一处(卷二十三);“六因”六十处;“四緣”一百四十八处;“五果”七处;“俱有因”一百三十三处,其中卷十六三十四处;“同類因”二百八十二处,其中卷十七六十一处、卷十八三十一处。汉译白话本见本站《大毗婆沙论》译稿(据 CBETA 本迻译)。 

  2. 《阿毘達磨俱舍論》三十卷,世亲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58);真谛译本作《阿毘達磨俱舍釋論》(T1559)。本章所用为分別根品第二论六因五果的一段(卷六)与论四缘的一段(卷七);与第四章不同,本章所引各句已据本站所收 T1558 文言原文逐句复核;该本用新式标点,本篇引文为与所引婆沙诸句体例一致,一律改以句号断开,文字未动。能作因作“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国主一喻作“譬如國人以其國主不為損害。咸作是言。我因國主而得安樂”,又有“如無力國王”一语;不顿起之问答作“但由無障。許一切法為能作因。非由於生有親作力”。俱有因判准作“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排除得与所得作“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展轉相對”“得與所得非定俱行。或前或後或俱生故”;排除有对造色以彼非同一果故。同类因不通未来一段作“若無前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世亲难同时因果作“而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灯焰之诘作“豈不現見燈焰燈明芽影同時亦為因果。此應詳辯。為即燈焰與明為因。為由前生因緣和合焰明俱起”,因明判准作“言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要害一句作“俱起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為因果”,三杖一喻作“若謂如三杖互相依住”“又於彼中亦有別物繩鉤地等連持令住”,有部之答作“此亦有餘同類因等。是故俱有因義得成”。离系果一段:无为无因果一句,道之功能作“云何於得道有功能。謂能生故。云何於滅道有功能。謂能證故”“道雖非滅因。而可得說擇滅為道果”;经部之难作“無為非因。無經說因是無為故”,有部之答作“雖無經說亦無處遮。又無量經今已隱沒”。士用增上之别作“如匠所成。對能成匠。具得士用增上果名。對餘非匠。唯增上果”。异熟果不通器世界作“夫異熟果必無有餘共受用義”。别立四果一段与婆沙西方诸师之说同,皆归士用增上所摄。取果与果颂作“五取果唯現。二與果亦然。過現與二因。一與唯過去”,作用之位颂作“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餘二緣相違。而興於作用”。卷七四缘:五因即因缘性,未来无等无间缘作“以未來法雜亂而住無前後故”,佛知未来三说之第三作“有情身內有未來世果因先兆。是不相應行蘊差別”,世亲取经部之说作“世尊舉意遍知諸法非比非占。此說為善”。色不立等无间缘一段作“以諸色法雜亂現前。等無間緣生無雜亂。故色不立等無間緣”,世友之说以长养色不相违害为据,大德所举多少不等两喻作“謂或有時從多生少。如燒稻稈大聚為灰。或時復有從少生多。如細種生諾瞿陀樹”。所缘缘不随缘与不缘而改作“若法與彼法為所緣。無時此與彼非所緣。於不緣位亦所緣攝。被緣不緣其相一故。譬如薪等。於不燒時亦名所燒。相無異故”。四缘全不摄之两处作“頗有法於法全非四緣不。有。謂自性於自性。於他性亦有。謂有為於無為。無為於無為”,与婆沙卷二十一能作因两处例外所举者同。破一因论一段作“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次第之难作“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待缘之难作“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作喜之难终于“咄哉。何用此自在為”,随引一颂作“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结语作“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大种与所造相望之颂作“大為大二因。為所造五種。造為造三種。為大唯一因”,其中大种更互但为俱有同类因一节即第六章所本。卷六末一句作“一因生法。決定無有”。汉译白话本见本站《俱舍论》译稿(据 CBETA 本迻译)。英译见 Leo M. Pruden (trans.),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m, 4 vols. Berkeley: Asian Humanities Press, 1988–1990(自 Louis de La Vallée Poussin 法译本转译),版本细节待核。 

  3.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八十卷,众贤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62)。本站已收该论文言原文全帙,本章仅用其通检数目:“六因四緣”零处,“六因”四十三处,“四緣”二十九处,“五果”十二处,“俱有因”八十处,“同類因”一百四十六处;论六因四缘之处主要在卷十五至卷二十。众贤对同时因果与俱有因的正面回护尚未细读,本章不引其说(待核)。 

  4. 《摄阿毗达摩义论表解》,明法比丘编,罗庆龙修订,法雨道场印行。二十四缘的名目、定义与彼此关系见该本第八品攝緣分別品,已详第十四篇第五章;增上缘专指欲、心、精进、慧之居主导者,重复缘限于一条心路的七个速行,后生缘为后起之心支持先起之色,亲依止、无有、离去、异刹那业四缘为已灭之法与现在之法的接续而设,果报心为心按作用所分四类之一,缘力内在于缘法一说,皆见该篇。第十四篇第五章末已明白挂账,谓有部一侧的立法理由、三世实有的诸家论证,以及同类因与遍行因的跨世作用,留待本篇处理;本章即为兑现。 

  5. K. L. Dhammajoti.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4th ed. Hong Kong: Centre of Buddhist Studie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9.(该书论六因、四缘与五果的一章,对婆沙与俱舍两系说法的分歧、迦湿弥罗与西方诸师之诤,以及俱有因与同时因果的争议均有梳理;本章的问题意识与之相通,唯所引原文一律回到《大毗婆沙论》与《俱舍论》取证,判断自负。页码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