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六因四缘:关联的另一套算法¶
上一章末尾留下一个分辨。卷一百五十七说,相与所相必定同得一果,相随所相而行,不相离,没有前后;得与所得则不同一果,不一定相随,也不是不相离,还可以有前后。同样是把两个法系在一起,两种系法的紧密程度并不相同。要把这个差别讲清楚,一个成就或者一个持续是不够的,须有一整套关于因与缘的说法才行。有部有这么一套,南传也有一套,两套的形状很不一样。本章比这两套。
名目不再重列。 上部已经排过六因、四缘、五果的定义,第十四篇第五章排过二十四缘,本章不做第二遍。4要问的是别的:一边二十四条,一边六加四加五,这个数目上的差别是怎么来的,代价又落在哪里。
先看形状。 南传那二十四条是一份平铺的清单,每条是一种关系类型,彼此不相统属,从哪一条读起都可以。有部这一套是两层的归并:四缘统摄一切,其中因缘一条又统摄六因里的五因,剩下的能作因分归其余三缘。层次分明,条目少了一多半。看上去像是同一件事被收拾得更整齐了。
可是这份整齐是后配的。 六因四缘这四个字连用,在《大毗婆沙论》二百卷里只出现一次,在卷二十三,而且不是在讲因缘,是在给阿毗达磨师下定义——要用十四事觉知阿毗达磨藏义,六因四缘只是十四事的头两项,同处还录了一份改作七事的异说。1《俱舍论》三十卷与《顺正理论》八十卷里,这四个字一次也不连用。23三份名单各自都有,把它们并成一个三级机器的那种讲法,是后人的方便。第二章记过五位七十五法的表不见于婆沙,第三章记过三世实有四字不见于婆沙,第四章记过法前得与法俱得不见于婆沙,这里是第四例。
论自己交代过来历。 卷十六讲六因的开头有一句很干脆的话:然此六因非契经说,契经但说有四缘,今欲以因分别缘故说此六因。1六因是为了把经里的四缘再切细而造出来的,论自己知道这一点。有意思的是另一头:卷一百二十一讲五果时,说的却是然契经中说果有五种。1三份名单,两头认经,当中那份自认新造。
三份名单各自的分量,连同论给自己交代的来历:
| 名单 | 论自认的来历 | 交代之处 | 婆沙二百卷通检 |
|---|---|---|---|
| 六因 | 非契经说;今欲以因分别缘故说此六因 | 卷十六 | 六十处 |
| 四缘 | 契经但说有四缘 | 卷十六 | 一百四十八处 |
| 五果 | 然契经中说果有五种 | 卷一百二十一 | 七处 |
| 六因四缘四字连用 | 未作交代;且出处不在论因缘,在给阿毗达磨师下定义 | 卷二十三 | 一处 |
认了之后又想收回。 同在卷十六,接着有人说六因也是经说,只是那部经失传了——《增一阿含》原本从一法增到百法,如今只剩一到十,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人以愿智之力看见了经中讲六因的地方,才据以造论;又举商诺迦衣阿罗汉般涅槃那一天,七万七千本生经与一万部阿毗达磨论同时隐没,一位论师灭度尚且带走这么多,何况其后百千论师。1再有人说,六因虽无一经次第具说,却散在诸经,于是一因配一条经文,凑齐六条。1本书认为,这一段辩护的结构本身就是证据:一个说法若须靠已经失传的东西来担保,说这话的人心里清楚它是新的。
归并之处也有两说。因与缘究竟谁摄谁,卷十六给了两个答案:一说两边互相含摄,随其事而定;一说缘摄因而因不摄缘,因为等无间缘与所缘缘不在六因之内。1两说的差别不小——按后一说,四缘里有两条在六因中根本没有对应物,两层归并就不是一个套一个,而是一处交叠。另有一处更显眼:卷十六说造六因是为了显示四果,相应与俱有二因显士用果,同类与遍行二因显等流果,异熟因显异熟果,能作因显增上果,明白了就像看手心里的庵摩洛迦果。1这里数出来的是四果,不是五果,离系果在这份对应表上没有位置。六、四、五三个数并不彼此咬合,接缝是后来抹平的。
这套东西是不是真的,当时就有人问过。 卷五十五讲四缘,一上来先录反方:有人主张缘没有实性,譬喻者就是。他们的理由出自经文——经说无明缘行,可是无明没有别的相状,行有别的相状,一个没有差别相的法怎么能对有差别相的法作缘而又自身实有。大德说得更直白:诸师随想施设缘名,并非实有其性。1这话是说,那些缘的名目是照立论者的想法安排出来的,世上并没有一样东西叫作等无间缘。婆沙的回答很值得看:若诸缘性非实有,则一切法皆无实性,因为四缘具摄一切法。1这是一句以退为进的话,可它退得太远——它等于承认,缘并不在诸法之外另有其体,缘就是诸法本身按角色排一遍。本章末尾还要回到这一点。论接着还说,若缘性非实有,就不该有上中下三品菩提之分;妙音更说,若缘性非实有,师便不能使弟子之慧由劣转胜,弟子也永远成不了师。1本书认为后两条都不成论证——它们说的是若无因果关系会怎样,而譬喻者否认的并不是因果关系,是关系另有实体。
还该记一笔这套东西是冲着谁去的。 卷十六说造六因是为止无因恶因论:外道或执诸法无因而生,或执有不平等因。1《俱舍论》卷七在四缘一节的末尾把这一路批得更凶,说诸法非自在天、我、胜性等一因所起,若真由一因,万物就该一齐生起而不该有先后次第;末了甩下一句咄哉,何用此自在为,又顺手拆了鲁达罗这个名字。2结论是一因生法决定无有。2因缘论的第一位置不是解释世界怎么运转,是堵住只有一个原因这条路。条目多寡之争要放在这个背景下看:南传与有部在做同一件事,都是把一件事的成因摊开成许多条,只是摊法不同。
所以条目少不等于关系简单。 二十四条与六加四之间的差额没有消失,只是被推到了别处。以下逐条对勘四处,都是第十四篇第五章明白挂过账的;推到哪里,四处对完就清楚了。
第一处,增上缘同名而几乎反义。 有部的增上缘取不障碍义:一切有为法除自体外,以一切法为能作因,因为它生起的时候别的法没有拦着。《俱舍论》配了个比喻,国中之人因为国主不加损害,就都说我因国主而得安乐;又说即便是一位没有力量的国王也算数。2有人追问,若一切法互为能作因,为什么诸法不一齐生起,答案是只由无障,并非于生起上有亲作之力。2南传的增上缘(adhipati-paccaya)指的是欲、心、精进、慧四者之居主导者,是一件事里带头的那一个。4一个说的是没挡着,一个说的是领着头,两者几乎相反。
这一点值得多说一句。有部这一套里范围最宽的一格,是用一个否定词定义的,而且正是这一格吞下了六因里的能作因。范围最宽者最空,这在分类学上不算毛病,是取舍:把不障碍立为一格,等于承认绝大多数关系不必细分,只须保证它们不互相妨碍。南传把力气花在细分上,有部把力气花在别处。花在哪里,下一条就见分晓。
第二处,同类因、遍行因对南传的重复缘。 两边说的都是同类前后相生,管辖的长度却差得极远。南传的重复缘(āsevana-paccaya)收在一条心路的七个速行之内,前一个速行使后一个更有力,出了这条心路就没有它的事。4有部的同类相生是跨世成立的:前生善根与后生自界善根及相应法为同类因,过去善根与未来现在为同类因,现在善根与未来为同类因。1一个铺到无量世,一个收在七个刹那里。
跨世成立这一点只有靠三世实有才可能,而论把话说破了。 卷十七讲同类因,开头照例问何故作此论,答语是:为止他宗显正理故,谓或有执过去未来非实有体,或执现在是无为法,或执自类为同类因,为止如是种种异执,显示实有过去未来。1立同类因的头一条理由,就是要证明过去未来实有。这不是本书从外面看出来的联系,是论自己写下的立法动机。于是第三章与本章讲的不是两件事,是同一件事的两头:三世实有让跨世之因成为可能,跨世之因反过来成为三世实有最要紧的用处。本书认为这是本篇最重要的一处结构发现——两条主张互为支柱,抽掉任何一条,另一条立刻塌。
支柱互撑,代价也互传。既然同类因要求前后,未来那一段就出了问题:未来诸法杂乱而住,没有前后,若有前后就该互为因,互为因就该互为果,而互为因果与理相违。2结论是未来世中没有同类因。1这个结论要付的账不小。卷十七为此逐一去通《识身足论》《品类足论》《施设足论》的旧文,末了对《施设足论》诸法四事决定一句只能答一句应作是说未来世中无同类因,对另外几处则答依最后位密作是答。1密作是答的意思是,那些文本按字面读与本宗不合,须假定它们另有隐意。为了保住一条因,论把三部足论重读了一遍。
同一个理由还把等无间缘挡在未来之外:未来法杂乱而住无前后,所以未来没有等无间缘。2紧接着的问题是佛怎么知道下一刹那生什么。《俱舍论》记了三种答案:比过现法而现知;以愿智知;或者说有情身内有未来世果因先兆,是不相应行蕴的一种差别。2第三种答案值得停一下——为了补住一个句子,又造出一个心不相应行来。第四章数过得、无表色、众同分、命根、中有,这里是同一个手法在因缘论里再用一次。世亲三个答案都不取,直接说经部诸师所言,世尊举意遍知诸法,非比非占,此说为善。2
这条缘还有一个限制值得记下。 等无间缘只管心与心所,色法不算,理由是分量不齐:大德举例说,烧一大堆稻秆只剩一点灰,是多生少;一粒细种子长成一棵诺瞿陀树,是少生多。2心与心所则前后齐等,一心一受一想,不多不少,所以只有它们能排成无间的一列。第十四篇说过南传的无间缘预设了一口共用的钟,4有部这里预设的是同一口钟外加一条只走心不走色的轨道;色法的连续另有说法,那是第六章的事。所缘缘那一边则相反,宽得几乎没有限制:《俱舍论》说一个法若曾作某法的所缘,就没有哪个时候不是它的所缘,正如柴薪不在烧的时候也叫所烧,相状并无二致。2被认识与可被认识合成一件事,这又是三世实有在替它付账。
第三处,后生缘在这套里没有位置。 南传立后生缘(pacchājāta-paccaya),是为了处理身与心逐刹那的互相支撑:后起的心支持先起的色身继续存在。4有部的因一律前指后,没有这一条。不过缘的一侧留了个口子:卷五十五说,未来有身见与过去现在有身见,若作所缘则为所缘缘与增上缘,不作所缘则只为增上缘。1后法可以是前法的所缘,因为未来法是实有的,实有就能被缘。可见有部并非全无向后的关联,只是它把向后的关联一概放在缘里,一条也不放进因里;而且这种向后是不对称的——前法是后法的增上缘,后法也是前法的增上缘,可只有后法算得上前法的增上果,反过来不算。1同一条缘,顺着时间走能结果,逆着时间走只剩一个名分。
第四处,为已灭之法所设的四条。 亲依止、无有、离去、异刹那业这四条,南传立它们是为了回答一个问题:已经灭去的法凭什么还能支持现在的法。4有部在这里只需一句,法体恒有,灭的是作用不是体。第十四篇的判断是南传付在清单的长度上,有部付在本体上。从有部一侧核对这笔账,要问的是:它真的只付了这一笔吗。
答案是没有。一句法体恒有不是一次付清,是分期。第一期是未来必须写成一堆没有次第的东西,同类因与等无间缘都进不去;第二期是为了保住佛的遍知,添一个新的不相应行;第三期最重,是每一个因、每一个缘都要另配一个作用之世。卷二十一把六因按世分过:相应、俱有、异熟三因通三世,同类、遍行二因唯过去现在,能作因通三世亦离世。1《俱舍论》的颂把作用之位也定死了:二因于正灭,三因于正生,其余二缘与之相违而兴作用。2取果与与果又各有各的时候:五因取果唯在现在,相应俱有二因与果亦在现在,同类遍行二因过去现在与果,异熟因唯过去与果。2一份因缘表配一份时间表,后者比前者还长。
四处既已对完,并列一处:
| 对勘之处 | 南传所立 | 有部所立 | 差额落到哪里 |
|---|---|---|---|
| 增上 | 增上缘:欲、心、精进、慧之居主导者,一件事里带头的那一个 | 增上缘取不障碍义,六因里的能作因即摄于此 | 同名而几乎反义;范围最宽的一格用否定词定义,等于承认多数关系不必细分 |
| 同类前后相生 | 重复缘:收在一条心路的七个速行之内 | 同类因、遍行因:跨世成立,前生善根与后生自界善根为因 | 一收在七个刹那,一铺到无量世;跨世唯赖三世实有,而论自陈立同类因即为显示实有过去未来 |
| 向后的关联 | 后生缘:后起之心支持先起之色身 | 因中一条也无,只在缘的一侧留口子:未来有身见可作过去现在有身见的所缘缘与增上缘 | 向后的关联一概入缘不入因;而且不对称:顺着时间走能结果,逆着走只剩一个名分 |
| 已灭之法如何接续 | 亲依止、无有、离去、异刹那业四条 | 只一句法体恒有,灭的是作用不是体 | 南传付在清单的长度上,有部付在本体上;而本体那一笔是分期付的(未来须写成没有次第、为佛的遍知添一个不相应行、每因每缘另配一个作用之世) |
这笔账最露骨的一处在卷十六。 论在那里替六因各下过一句彻底的定义:相应因是一切心心所法,俱有因是一切有为法,同类因是一切过去现在法,能作因是一切法。1卷五十五说四缘具摄一切法,因缘摄一切有为,等无间缘除阿罗汉最后心心所之外摄一切过去现在心心所,所缘缘与增上缘总摄一切法。1两份名单都是把同一堆法照角色重排一遍,谁也没有添出一个新东西来。两边留的洞也是同两个:自性对自性不作能作因,有为对无为、无为对无为也不作;四缘那一份的答案一字不差。12除这两处以外,没有一个法能站到因缘之外去。可是紧接着有人指出,这样说仍不尽理,因为不知何位谁与谁为因。1何位二字是全章的枢纽:把法数完了还不算说了因果,还得说清楚它们各自站在时间的哪一格上。
何位一问,三处各给过答案:卷二十一按世分过,《俱舍论》的颂按取果与果分过,卷十六又按所显之果分过。三份叠起来是这样:
| 因 | 通哪几世(卷二十一) | 取果 | 与果 | 所显之果(卷十六) |
|---|---|---|---|---|
| 相应因 | 通三世 | 唯现在 | 唯现在 | 士用果 |
| 俱有因 | 通三世 | 唯现在 | 唯现在 | 士用果 |
| 同类因 | 唯过去现在 | 唯现在 | 过去现在 | 等流果 |
| 遍行因 | 唯过去现在 | 唯现在 | 过去现在 | 等流果 |
| 异熟因 | 通三世 | 唯现在 | 唯过去 | 异熟果 |
| 能作因 | 通三世亦离世 | 颂未列此因 | 颂未列此因 | 增上果 |
末一列只落下四种果,离系果在上面没有位置;卷十六数到四就数完了,正是这个缘故。
接着看果。 南传把果收在心的分类里,果报心是心按作用分出的一类,它的身份由它在心路中所处的位置决定。4有部把果收在因果关系的分类里,五果是因的对面,不是心的一种。同一件事被两家放进了不同的抽屉,而这个选择本身有后果。
收进关系那一格,就得回答一共有几种果,而这个数目是争出来的。卷一百二十一说,西方诸师于五果之外别立四种——安立、加行、和合、修习;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说这后四种即前五所摄,都归士用与增上。1《俱舍论》也记了同样的四种,同样归入士用增上。2再加上前面说过的卷十六只数四果,可见五这个数是一次裁定的结果,不是一个现成的事实。收进心那一格的一方不必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果报心是心的一类,心有几类是另一套账。
离系果是接不上的那一处。 择灭是无为,无为无因无果,那么它凭什么叫作果。《俱舍论》的处理是:道对得与对灭的功能不同,于得有功能叫能生,于灭有功能叫能证;道不是灭之因,却可以说择灭是道之果。2经部当即反对:无为非因,没有哪部经说因是无为的。2回答是虽无经说,亦无处遮,又无量经今已隐没,怎能断定没有经说。2失传的经第二次出场,这一次是用来堵嘴的。本书认为,离系果的尴尬不在证与生的分别,而在这套分类只有因果一个格子:修道与涅槃之间的关系既然不是生,本该另立名目,可是名目只有五个,于是它被写成一种果。
士用果与增上果那一对则是这套分类做得对的地方。 同一件已办成的事,对办事的人是士用果兼增上果,对受用的人只是增上果。婆沙举稼穑:庄稼之于农夫是士用果,之于吃饭的人只是增上果;《俱舍论》举工匠,同一件成品,对做它的匠人两个名都有,对旁人只有一个。12果的名称随你站在哪一头而变,这正是一套关系分类学该有的本事。心的分类学说不出这一层——它能说这个心是果报心,说不出它是谁做下的。
反过来也一样。果报心在南传有它在心路中的确定位置,说它是果报心就等于说了它出现在哪一步。有部的异熟果只能说到它唯是无覆无记,且必属有情——器世界不算异熟果,因为它是共有的,而异熟果没有共同受用的道理。2两套词各有各的盲区。本书立场是,这里没有谁对谁错,只有分类学的选择如何塑造了之后还能问什么问题:把果放进心里,问题就往心路的次第上走;把果放进关系里,问题就往果有几种、无为算不算果上走。
最后一处内部张力在俱有因。 心心所相应、四大种互为俱有、心与随心转的身语业,三处都要求因与果同时;判准是互为士用果者互为俱有因。2顺带须更正一件常见的说法:得与所得虽然常常俱起,却不算俱有因——《俱舍论》明说得与所得不定俱行,或前或后或俱生,所以虽名俱有而不由俱有因成因。2这个排除很能说明问题。第四章里的得,正是被造成可以与所得错开时间的,法前得、法俱得、法后得三名说的就是这种错开;而使占有得以脱离当下的那个设计,恰好也使它没有资格进入同时因果。有对造色的极微也被排除在外,理由是它们并非同一果。2
相应因与俱有因其实是同一件事的两面,论知道这一点。卷十六问二因何异,答语连举数解:为伴侣义是相应因,同一果义是俱有因;如执杖义是相应因,如执杖已有所作义是俱有因;如连手义是相应因,如连手已渡暴河义是俱有因;相随顺义是相应因,不相离义是俱有因。1同一批心心所,从结伴看是相应因,从共办一事看是俱有因。这是本章第二次遇到同一件事进两个抽屉,只不过这一次两个抽屉都在有部自己家里。顺带说一句:六因里最靠不住的正是这两条。经里配给它们的那两句证据——见为根信证智相应,眼色为缘生眼识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说的都是心心所同时现起,而心心所是否同时现起本来就是有部要证的东西,拿来当证据是循环的。近人对六因四缘两份名单的层次差异、迦湿弥罗与西方诸师之诤以及俱有因一条的争议,已有专门的梳理。5
要同时因果,是因为法太弱。 卷十六在相应因一节给的理由是:有为诸法性羸劣故,展转相依方办事业,并连举两束芦苇相依而立、多绳相合能牵大木、多人连手能渡大河三喻。1卷五十五讲四缘时把这个意思铺得更开:诸有为法自性羸劣,不得自在,依怙于他,无自作用,不随己欲;所以或四缘生,或三缘生,或二缘生,尚且没有一缘独能生者,何况无缘;就像病弱的人,或四人扶,或三人扶,或二人扶方能起住。1
这里有一处很深的紧张,值得单独指出来。每一个法都是实有的,自性恒有,这是第一章与第三章的结论;可是同一批法作为有为法又是羸劣的,无自作用,不随己欲。实有而无力,两句并存。本书认为,这正是自性一词在有部的确切分量:它只保证一个法有自己的定相,从不保证这个法能独自做成任何事情。第十四篇记过南传的相反走法——缘力内在于缘法,如辣椒之辣,关系被收进关系项的一端里去。4有部不能这样走,因为它的法先天没有力气;力气只能来自安排。可是安排本身又不是一个新东西,六因四缘都只是同一堆法的重排。力气既不在法里,也不在法之外,剩下能安放它的地方只有一个,就是法所站的那一格时间。
世亲就在这里下手。 他说世间种芽之类的因果,从来没见过同时的。有人举灯焰与灯明、芽与影同时而互为因果,他不接:那要先分清楚,是灯焰与灯明互为因,还是由先前的因缘和合使焰与明一齐生起。2他随即抬出因明家的判准:若此有则彼有、此无则彼无者,此定是因,彼定是果。2照这个判准,同时未必不能是因果,可是互为因果讲不通——他原话是俱起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为因果。2有部拿三杖相依而立作比,他把比喻拆开:三根杖是因为一齐立起而互相支撑,还是先有别的因缘使它们一齐立起;何况那里另有绳、钩、地面这些东西连持着它们。2有部一方的回答是那里也另有同类因等,所以俱有因义得成。2
这个回答其实让了一步。用一个在先的因去救同时之因,等于承认同时那一层单独撑不住。本书认为,真正的难处不在同时,在互为:同时而单向的因果并不稀奇,互相为因才是别扭的。有部之所以非要互为不可,是因为它先把相与所相、心与心所各立成了独立的实体——那是第二章与第四章办下的事。既然是各自独立的东西,就必须有绳把它们捆住;而这根绳一旦有前后,捆的地方就会出现一道缝,一道这套体系承受不起的缝。俱有因是为多元实在论自己造出来的问题所作的修补。
收束一句:关联这件事的负担,南传摊在条目上,有部摊在时间上。 这不是比方。卷五十五在讲四缘时替四条各配了一个比喻——因缘如种子,等无间缘如开路,所缘缘如凭杖,增上缘如不挡道;随后说,后生的法由前生的法作四缘摄受,所以能行世、能取果、能作业、能知缘。1被因缘摄受所换来的第一样东西是能行世,即能够在三世里走。一个法之所以要有因有缘,首先不是为了生起,是为了走得动。这句话把整章的账一次算清了:有部的因果论是用三世实有的词写成的,取消那个前提,这套词一个也用不成。
交给第六章。 上面反复用到四大种互为俱有因这个标准例子,也提到有对造色的极微因为并非同一果而不得互为俱有因。这两句都预设了一套关于物质的说法:极微是什么,几个极微怎么算一处,和合起来的东西与聚在一起的那些极微是不是同一件事。这套说法有部讲得很细,也正是在这里,它最后一次把假有与实有的界线划在了一个后来撑不住的地方。下一章处理物质那一端。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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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七册(T1545)。本章用到的原文分在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二十三、卷五十五、卷一百二十一。卷二十三补特伽罗纳息之前一段:“以阿毘達磨藏義應以十四事覺知。謂六因四緣攝相應成就不成就”“名阿毘達磨師。非但誦持文者”,异说作“應以七事覺知阿毘達磨藏義。謂因善巧緣善巧。自相善巧。共相善巧。攝不攝善巧。相應不相應善巧成就不成就善巧”。卷十六六因一节:立论之由作“為止無因惡因論故。謂諸外道或執諸法無因而生。或復執有不平等因”,又作“有執因緣非實有物如譬喻者。為止彼意顯示因緣。若性若相皆是實有”;显四果一段作“欲以六因顯示四果。令其明了如觀掌內阿摩洛迦。謂以相應俱有二因顯士用果。以同類遍行二因顯等流果。以異熟因顯異熟果。以能作因顯增上果”;自承一句作“然此六因非契經說。契經但說有四緣”“今欲以因分別緣故說此六因”;因缘相摄二说作“答互相攝隨其事。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餘三緣。有作是說緣攝因非因攝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非因所攝”;隐没之说作“謂增壹阿笈摩增六中說。時經久遠其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以願智力觀契經中說六因處。撰集製造阿毘達磨”“曾聞增壹阿笈摩經。從一法增乃至百法。今唯有一乃至十在餘皆隱沒”“彼阿羅漢般涅槃時。即於是日有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達磨論隱沒不現。一論師滅尚有爾所經論隱沒”,散说之说作“如是六因。雖無一經。次第具說。然於諸經處處散說”,六条散见的经文分配相应、俱有、同类、遍行、异熟、能作六因,具见该卷。同卷尽理之说作“若作盡理無餘說者。應作是說。云何相應因。謂一切心心所法。云何俱有因。謂一切有為法。云何同類因。謂一切過去現在法……云何能作因。謂一切法”,随即之驳作“有作是說設作是說亦不盡理。不知何位誰與誰為因故”。二因之异一段作“為伴侶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如執杖義是相應因。如執杖已有所作義是俱有因”“如連手義是相應因。如連手已渡暴河義是俱有因”“相隨順義是相應因。不相離義是俱有因”。羸劣三喻在卷十六相应因一节而不在俱有因一节,作“如二蘆束相依而住。多繩相合能牽大木。多人連手能渡大河。有為諸法性羸劣故。展轉相依方辦事業義”。卷十七同类因一节:立论之由作“為止他宗顯正理故。謂或有執過去未來非實有體。或執現在是無為法。或執自類為同類因……為止如是種種異執。顯示實有過去未來”;跨世一段作“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未来无同类因作“答應作是說未來世中無同類因。以彼無故此中不說。亦無二心互為因過”,所通《施设足论》一句作“諸法四事決定。所謂因果所依所緣。若未來世非同類因生已乃是云何決定”,通余文之法作“依最後位密作是答”。同卷之首释俱有作“不相離義是俱有義。同一果義是俱有義。相隨順義是俱有義”。卷二十一六因分世作“三通三世謂相應俱有異熟因。二唯過去現在謂同類遍行因。一通三世亦離世謂能作因”,结语作“若能覺了如是六因即於四果分明照察如觀掌中餘甘子等”,能作因之两处例外作“頗有法於法非能作因耶。答有。謂自性於自性”“謂有為於無為及無為於無為”。卷五十五四缘一节:破譬喻者作“或有執。緣無實性如譬喻者”,所依经文为无明缘行一句,大德语作“諸師隨想施設緣名非實有性”;三菩提与师弟慧转二难亦在该卷,后者系尊者妙音之说;四缘摄一切作“四緣具攝一切法故。謂因緣攝一切有為法。等無間緣除過去現在阿羅漢最後心心所法。攝餘過去現在一切心心所法。所緣緣增上緣總攝一切法”;羸劣一段作“為欲顯示諸有為法自性羸劣。不得自在。依怙於他。無自作用。不隨己欲故作斯論”“由羸劣故諸有為法。或四緣生或三緣生或二緣生。尚無一緣獨能生者。何況無緣”“如羸病者。或四人扶或三人扶。或二人扶方能起住。尚無一人獨令起住。何況無人”;四喻作“因緣如種子法。等無間緣如開避法。所緣緣如任杖法。增上緣如不障法”,摄受之果作“後生有身見由前生有身見為四緣攝受故。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緣”;未来对过现作“未來有身見與過去現在有身見。若作所緣為所緣增上。不作所緣一增上”,其理作“以後與前無因緣無等無間緣義故”。卷一百二十一五果一节:认经一句作“然契經中說。果有五種。一等流果。二異熟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九果之诤作“西方諸師說果有九種。謂於前五更加四種。一安立果。二加行果。三和合果。四修習果”“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此中後四即前五攝。彼即士用增上果故”;士用增上之别作“諸所作事。於能作者是士用果及增上果。於能受者唯增上果。如稼穡等所作諸事於農夫等是士用果。及增上果。於受用者唯增上果”“增上力寬不障礙故。士用力狹能引證故”;增上果不逆时作“後生諸法是前法增上。及增上果。前生諸法。是後法增上非增上果”。以下数目系依 CBETA 本原文通检全书二百卷所得:“六因四緣”一处(卷二十三);“六因”六十处;“四緣”一百四十八处;“五果”七处;“俱有因”一百三十三处,其中卷十六三十四处;“同類因”二百八十二处,其中卷十七六十一处、卷十八三十一处。汉译白话本见本站《大毗婆沙论》译稿(据 CBETA 本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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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三十卷,世亲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58);真谛译本作《阿毘達磨俱舍釋論》(T1559)。本章所用为分別根品第二论六因五果的一段(卷六)与论四缘的一段(卷七);与第四章不同,本章所引各句已据本站所收 T1558 文言原文逐句复核;该本用新式标点,本篇引文为与所引婆沙诸句体例一致,一律改以句号断开,文字未动。能作因作“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国主一喻作“譬如國人以其國主不為損害。咸作是言。我因國主而得安樂”,又有“如無力國王”一语;不顿起之问答作“但由無障。許一切法為能作因。非由於生有親作力”。俱有因判准作“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排除得与所得作“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展轉相對”“得與所得非定俱行。或前或後或俱生故”;排除有对造色以彼非同一果故。同类因不通未来一段作“若無前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世亲难同时因果作“而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灯焰之诘作“豈不現見燈焰燈明芽影同時亦為因果。此應詳辯。為即燈焰與明為因。為由前生因緣和合焰明俱起”,因明判准作“言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要害一句作“俱起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為因果”,三杖一喻作“若謂如三杖互相依住”“又於彼中亦有別物繩鉤地等連持令住”,有部之答作“此亦有餘同類因等。是故俱有因義得成”。离系果一段:无为无因果一句,道之功能作“云何於得道有功能。謂能生故。云何於滅道有功能。謂能證故”“道雖非滅因。而可得說擇滅為道果”;经部之难作“無為非因。無經說因是無為故”,有部之答作“雖無經說亦無處遮。又無量經今已隱沒”。士用增上之别作“如匠所成。對能成匠。具得士用增上果名。對餘非匠。唯增上果”。异熟果不通器世界作“夫異熟果必無有餘共受用義”。别立四果一段与婆沙西方诸师之说同,皆归士用增上所摄。取果与果颂作“五取果唯現。二與果亦然。過現與二因。一與唯過去”,作用之位颂作“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餘二緣相違。而興於作用”。卷七四缘:五因即因缘性,未来无等无间缘作“以未來法雜亂而住無前後故”,佛知未来三说之第三作“有情身內有未來世果因先兆。是不相應行蘊差別”,世亲取经部之说作“世尊舉意遍知諸法非比非占。此說為善”。色不立等无间缘一段作“以諸色法雜亂現前。等無間緣生無雜亂。故色不立等無間緣”,世友之说以长养色不相违害为据,大德所举多少不等两喻作“謂或有時從多生少。如燒稻稈大聚為灰。或時復有從少生多。如細種生諾瞿陀樹”。所缘缘不随缘与不缘而改作“若法與彼法為所緣。無時此與彼非所緣。於不緣位亦所緣攝。被緣不緣其相一故。譬如薪等。於不燒時亦名所燒。相無異故”。四缘全不摄之两处作“頗有法於法全非四緣不。有。謂自性於自性。於他性亦有。謂有為於無為。無為於無為”,与婆沙卷二十一能作因两处例外所举者同。破一因论一段作“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次第之难作“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待缘之难作“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作喜之难终于“咄哉。何用此自在為”,随引一颂作“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结语作“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大种与所造相望之颂作“大為大二因。為所造五種。造為造三種。為大唯一因”,其中大种更互但为俱有同类因一节即第六章所本。卷六末一句作“一因生法。決定無有”。汉译白话本见本站《俱舍论》译稿(据 CBETA 本迻译)。英译见 Leo M. Pruden (trans.),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m, 4 vols. Berkeley: Asian Humanities Press, 1988–1990(自 Louis de La Vallée Poussin 法译本转译),版本细节待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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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八十卷,众贤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62)。本站已收该论文言原文全帙,本章仅用其通检数目:“六因四緣”零处,“六因”四十三处,“四緣”二十九处,“五果”十二处,“俱有因”八十处,“同類因”一百四十六处;论六因四缘之处主要在卷十五至卷二十。众贤对同时因果与俱有因的正面回护尚未细读,本章不引其说(待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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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阿毗达摩义论表解》,明法比丘编,罗庆龙修订,法雨道场印行。二十四缘的名目、定义与彼此关系见该本第八品攝緣分別品,已详第十四篇第五章;增上缘专指欲、心、精进、慧之居主导者,重复缘限于一条心路的七个速行,后生缘为后起之心支持先起之色,亲依止、无有、离去、异刹那业四缘为已灭之法与现在之法的接续而设,果报心为心按作用所分四类之一,缘力内在于缘法一说,皆见该篇。第十四篇第五章末已明白挂账,谓有部一侧的立法理由、三世实有的诸家论证,以及同类因与遍行因的跨世作用,留待本篇处理;本章即为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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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L. Dhammajoti.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4th ed. Hong Kong: Centre of Buddhist Studie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9.(该书论六因、四缘与五果的一章,对婆沙与俱舍两系说法的分歧、迦湿弥罗与西方诸师之诤,以及俱有因与同时因果的争议均有梳理;本章的问题意识与之相通,唯所引原文一律回到《大毗婆沙论》与《俱舍论》取证,判断自负。页码待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