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切有:体用之分与实假之判

第零章说,读第十三篇要补出没有说出来的话,读本篇要核对已经说出来的话。核对总得从一处起手。有部把自己的立场压进三个字:一切有。这三个字既是宗名,也是全部主张的提要,后面六章要查的东西都从它长出来。本章先看这三个字字面上说了什么,再看撑住它的是什么。

撑住它的有两样:一条区分,一条判准。区分是体与用,判准是实与假。这两样在本篇通用,第二章往后每一章都要拿它们量一遍,所以本章的任务不只是解释一条主张,还要把这两件工具交出来,说清楚它们各自能量什么、量到哪里就不灵了。

一切这个词是从经里借来的,借来之后换了工作。 《杂阿含》第三一九经里,生闻婆罗门问什么是一切。佛的回答是十二入处:眼与色,耳与声,鼻与香,舌与味,身与触,意与法,这就叫一切。紧接着还有一句,比前一句要紧:若有人说这不是一切,我要另外立一个一切,那不过是徒有言说,问到他头上他答不出来,只会加深疑惑,因为那不是他的境界。巴利对应是 SN 35.23,题名就叫一切经。1

这里的一切是一道封条。它的用处在划定范围,把讨论关在能被经验触及的十二处以内,不许往外另立。经里问的是范围,不是存在。佛没有说十二处之外的东西不存在,他说的是那种问法问不出东西来;问不出来的原因也说了,非其境界,即那不在你能验证的范围里。这是一句方法上的话,不是一句本体论上的话。

到部派手里,同一个词换了工作。一切有的一切不再指十二处,指的是三世诸法的总名;有也不再指可被摄入十二处,指的是有自体。词是同一个词,问题已经换过一遍。所以有部与第三一九经相抵的地方不止一处:上部第三篇第一章指出的是有这个字上的冲突,本章要补的是一切这个字上的冲突。经把这个词用作止步的记号,论把它用作起步的记号。

有部并没有绕开这一经,它自己处理过。《大毗婆沙论》卷七十四引了一段契经:舍利弗对佛说,施设诸处为无有上,谓十二处摄一切法。摄一切法这四个字把经里的范围义改写成了覆盖义,十二处不再只是不许越出的边界,它成了一张能把一切法收进来的网。论主随即追问:舍利弗凭什么知道十二处摄一切法。答语有两层。一层是由教故知,他得四证净,对佛所说决定信受,曾听佛这样说过。一层是他也有证智,只是只能一一证知共相,自相要佛才能一一如实证知。同一处还留下一条推论:一切识身只有六种,识身定有所依所缘,所依与所缘合起来定是十二,所以十二处不增不减。2

这段里有三件事值得留意。其一,经里那句非其境界,到这里换成了由教故知;不能亲验的地方,改由传承来担保。其二,覆盖义一旦立住,一切就从一道封条变成一张清单,而清单是可以增补的。其三,那条识定有所依所缘的推论,是下一节的地基。

这层落差不必算作有部的过失,它是阿毗达磨这门学问的起点姿势。经拒绝回答的问题,论接过来当作本行;经用来收束讨论的词,论用来展开体系。第十三篇讲过,早期教法在若干处刻意留白,那些留白并非无话可说,只是判断此处不必说。阿毗达磨的全部工作可以看成对这些留白的填补,而填补的第一步,就是把封条撕下来当作起点。落差本身要看清楚,否则后面许多争论会显得莫名其妙:论敌拿经里的一切来质问有部的一切,两边说的其实是两件事。

这条主张要回答的是哪几组问题。 上部第三篇第一章已经列过三个难题:业过了很久才结果,中间凭什么挂着;缘取过去与未来的认识以什么为所缘;相续断了又接,接口在哪里。那是按有部自己的问题意识排的,也是有部自己会承认的排法。

本篇换一个排法,改按第十四篇第七章列出的三组空位来排。理由很实际:两篇要能互看,得共用一套坐标;用有部自己的问题清单去读有部,只能读出它答得好不好,读不出它为什么必须在这几处作答。那三组是:法与法如何关联;法在时间中如何存在;法与非法如何划界。

三世实有正面回答第二组。它给一个已经过去的法此刻是什么身份这一问一个直答:法体一直在,只是不起作用。南传在这一格上没有正面主张,它讲刹那,讲相续,却没有说过一个过去的法此刻的存在地位;第十四篇指出这一格是空的,空得很干净,否定的说法也没有留下一句。空着的格子,有部填了,而且填得斩钉截铁。

三世实有还顺带包办了第一组里跨越时间的那一半。因果要成立,因法与果法得同时可及;若过去的因已经全无,因就没有落脚处。南传在这一处用的是缘的关系性说法,二十四缘里有若干条专门处理不同时的情形,可是缘本身的存在地位始终没有交代,这正是第十四篇第七章第一组的内容。有部的答法要干脆得多:让因法一直在,不必另找挂靠。同一个难处,一边用关系去绕,一边用存在去堵。

第一组里还剩下一半,走的是另一条路。缘取过去与未来的认识以什么为所缘:忆念是识,预期也是识,而识定有所依所缘。这条前提上一节刚见过,卷七十四拿它推出过十二处不增不减;用在这里就成了另一句话:所缘若无体,识便起不来,忆念一件过去的事,那件事此刻总得有个身份可缘。于是从一件关于心的事实,推出一件关于世界的事实。这一步走得利落,也是全部主张里最要害的一步。第三章要单独看它走不走得通,以及世亲后来从哪里下的手。

南传在这一处本有现成的答法:所缘不限于此刻有体的东西,概念法可以作意门的所缘,过去的法被忆起时并不要求它还在。有部不取这一路,因为它另有一条更紧的前提,无体的东西不得作所缘。两家在此的分歧不在心理描述那一层,在于肯不肯让一个无体的东西占住所缘这个位置。6

实假之判回答第三组。什么算一个法,什么只是一种称呼,有部给了一条明写的程序。南传的四鉴别法回答的是这一法呈现成什么样子,不回答它凭什么算作一法;表上有哪些项,靠的是传承与观照的共识,不靠一条可以复核的判准。6

上部那三个难题里的第一个与第三个,业与果之间的挂靠、相续断而复接的接口,本章不处理:它们要靠得、非得、命根、众同分这一类心不相应行来兜住,那是第四章的题目。这里只指出一件事。三个难题没有一个是纯粹时间论的,都是先有一件必须说通的事,然后才有一条主张被立起来。有部的三世实有并非从时间的思辨里长出来,只是从这几件必须说通的事里被逼出来的;把它当作一套形而上学的时间观来批评,第一步就错了位置。

于是本篇的两把准绳各对着一组空位。这有它的道理:一套体系最先需要固定下来的,正是它的时间观与它的名单边界;这两处不定,别的都无从谈起。也正因为这两处是最先固定的,它们后来最难改动,第三章与第七章要看的塌陷都从这里起头。

先说它没有主张什么。 反对者立靶常立在下面几处,而这几处大半不是有部立的。

其一,有部不主张过去的事物现在还看得见摸得着。法体存在与事相现前是两件事,前者不蕴含后者。有部说过去法有,说的是它在名单上仍占一格,不是说它此刻正在你面前。

其二,不主张未来的果报此刻已经成熟。未来法有体而无作用,作用要等它进入现在才生起。若未来的果此刻已成熟,修行就没有余地了,而有部是一个极重修道次第的部派,它不可能取这一路。

其三,不主张时间是幻觉。恰好相反,三世之别在有部这里是真实的差别;只是这差别由作用划出,不由法体划出。有部要的是一种既能说三世皆有、又能说三世有别的说法,这两句话必须同时成立,否则它自己的宗名也保不住。

其四,不主张有为法是常。恒有的是体,有为法仍受生住异灭四相所迁;法体恒有并不把有为法变成无为法。这一条最容易被误读,也最难讲清楚,第三章要细说。

四条并排,连同各自被误读的由来:

常见的靶子 有部实际主张的是 误读从哪里来 在哪里细说
过去的事物现在还看得见摸得着 过去法在名单上仍占一格;法体存在与事相现前是两件事 把有读成现前 本章
未来的果报此刻已经成熟 未来法有体而无作用,作用要等它进入现在才生起 把有体读成已起作用 第三章
时间是幻觉 三世之别是真实的差别,只是由作用划出,不由法体划出 以为三世皆有就等于三世无别 第三章
有为法是常 恒有的是体,有为法仍受生住异灭四相所迁 把体的恒有推到用的一边 第三章

上部第三篇第一章已用一张表把永恒主义与现在主义的对照摆过。本章补一句:把靶子对准,不等于替有部辩护。靶子立错了,批评落空,真正的难处反而躲了过去。本篇要做的是把难处找出来,那就更需要先排掉假的难处;后面几章下手的地方,没有一处在上面这四条里。

体与用的分立,本篇的枢纽在这里。 有部的处置是:法体(svabhāva)三世恒有,作用(kāritra)只在现在。《大毗婆沙论》卷七十六说得最直白:以作用故立三世别。未有作用叫未来,正有作用叫现在,作用已灭叫过去。2 上部第三篇第一章已把这个区分讲清楚,本章不重述,只往下追一步。

先看这个词在论里的分量。作用一词在《大毗婆沙论》全书出现三百余处,另有势用百余处、功能近四十处,三者大体互训而未加区分。密度本身说明它是干活的词;耐人寻味的是,干活最多的这个词,恰恰是定义最少的词。论里反复用它来划分三世、来解释因果、来安顿六因四缘,却始终没有单独给它一个位置。

往下这一步就是:作用本身是什么身份。

若作用是一个法,它自己就得有三世。它在未来时无作用,在现在时有作用,可它本身就是作用,于是作用的作用被问了出来,一步回到原处,而且可以无穷追问下去。若作用不是一个法,那么三世之别就由一个不是法的东西划出。这套体系的全部合法性系在一句话上:凡实有者皆是法。用一个非法的东西去安排诸法在时间中的位置,等于在名单之外另设了一名操作者,而这名操作者按体系自己的规矩根本不该存在。

有部取的是后一路:作用是法体的功能,不别立为一法。七十五法里没有作用这一格。第二章会把这张名单点一遍,届时可以核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两难不是后人替它想出来的,《大毗婆沙论》自己把它问了出来。卷七十六有一段问答:有为法在未来将生之时,是因为已经有了才生,还是因为尚未有才生。若已有故生,自体既然已有,还要生做什么;若未已有故生,则一切法本无今有,说一切有便不能成立。论主答:应当说已有而生。追问:自体已有,复何用生。答:体虽已有而无作用,今遇因缘而生作用。于是问到最要紧的一句:作用与体,为一为异。答:不可定说为一为异。给的理由是一个比况,如同有漏法一一体上有无常等众多义相,也不可定说为一为异。末了一句是:故不应责。2

本书要指出的是止步的位置。前面每一步都在给理由,追到这一步,理由换成了比况,比况之后换成一句不必再往下追问。而这一步恰恰是全部区分之所系:体与用若是一,三世之别就落回体上,法体便不恒有;若是异,作用就成了体外之物,名单容不下它。论主看见了这个岔口,选择不走。第十六篇会指出,这种收法在《大毗婆沙论》里并不算孤例,本论遇到真正过不去的地方,常用一句比况加一句不应责收场;只是这一处的分量不同,它撑着的是整个宗名。

同一卷里还能看到一块补丁。有人问:现在的眼若处在彼同分位而不见色,岂不是无作用而仍称现在。答:它虽无见等作用,仍决定有取果作用。2 第一层作用漏了,就补上第二层作用去堵。这个动作本身比它的内容更能说明问题:作用一旦承担了划分三世的职责,它就得随时被加厚,加厚的方向由漏洞决定,不由它自己的定义决定。同卷另有胁尊者的一问,说过去未来法既然没有作用,那么诸法有增有减又是依什么施设的;答语是体实恒有无增无减,但依作用说有说无。作用于是又多担了一项差事:连诸法数量的增减也要靠它来说。一个从未被定义的词,被这样一层层加载。

把这一处与第十四篇并读,形状是一样的。第十四篇第七章第三组的第一条说:究竟法与概念法的界线由谁来划,划这个动作本身落在界线的哪一边,南传没有作答。有部这里遇上的是同一种为难,位置挪了一格:一件用来使分判成立的东西,不能同时又是被分判的一项。南传绊住的是分判的执行者,有部绊住的是分判的依据。两家绊在不同的东西上,绊法相同。本书认为两处的雷同算不得巧合:同一条方法在两处露出了同一个底,凡是把世界拆成有限名目的体系,都得用到一些不在名目里的手段,而它又不肯承认名目之外还有东西。

众贤后来正面回应过这一问,说作用即法体的差别相,并非别有一体。那个回答与世亲的诘难一并放到第三章处理,因为它已经不属于立论的层面,属于回防的层面。4

法体通贯三世,作用只在现在;三世之别由作用划出,而作用自己算不算一个法,论主答以不可定说

实有与假有。 判准的定本在《俱舍论》卷二十二分别贤圣品:彼觉破便无,慧析余亦尔,如瓶水世俗,异此名胜义。3 拆开来说是两道手续。第一道是打破:把一样东西打碎,对它的认识随之消失的,是世俗有。瓶是这一种,碎成瓦片,瓶的认识就没了。第二道是慧析:东西不必打碎,用心智把其余成分析出去,对它的认识随之消失的,也是世俗有。水是这一种,析去色香味触,水的认识就没了。经过这两道手续认识仍不消失的,是胜义有。汉地论书把这两类叫作假有(prajñapti-sat)与实有(dravya-sat)。名目上部第三篇第一章已列过,本章不重排,只追这条判准本身的性质。

先排掉一个误会:假有不等于虚妄。这两类在《俱舍论》里各配一谛,世俗有的一边叫世俗谛,叫谛而不叫妄。依世俗的说法,有瓶这句话是实话,说没有瓶反倒说错了。判准分的是两种成立方式,不是真话与假话。瓶之为假,说的是它的成立要依着别的东西,并非说见瓶的人看花了眼。这一层分寸后来最容易丢,读中观的人尤其容易把假有径直读成幻。3

第一点:这是一条操作程序。它不描述实有者具备什么性质,它给出一个动作,拿一样东西来拆一遍,看认识跟着散不散。判准的全部内容就在这个动作里,此外没有别的说明。这是它的长处,因为它可以复核;南传的表没有这样一条可复核的手续。

第二点:程序预设了拆有终点,而终点由谁来定,判准自己不说。极微与刹那正是这两个下限,色法拆到极微为止,时间拆到刹那为止。可是到此为止在这里是规定,不是拆出来的结果。若真按程序一路办下去,没有哪一步会告诉你此处该停手。第六章要在极微上把这一条走到尽头,看看下限究竟是被证出来的还是被立出来的。

第三点:从拆不散走到实有,中间有一步没有走过。拆不散是一件认识论的事,说的是我这样操作,认识不消失;实有是一件存在论的事,说的是它自己立得住。前一件不蕴含后一件。有部对这一步的答复是搬出自性:拆不散是因为它有自性。可是自性的定义正是各住自性,与要证的东西同义,答复绕回起点。5

这条循环不是本书替它绕出来的,《大毗婆沙论》写得比这还要坦白。卷七十六问三世以什么为自性,答以一切有为法为自性,随后补一句:如说自性,我、物、自体、相、分、本性,应知亦尔。七个词被宣布为可以互换。一个被用来充当最终解释项的词,若能与六个别的词随意对调,它就没有独立的内容可言;它标出的并不是解释的终点,只是解释停下来的地方。第七章要论证的那条链,末端接的正是这个词。

自性这个词两家都在用,读法却分了岔。第十四篇第一章把它的两读分开过:一读取特征义,自性是这一法之所以是这一法的那个记号,与相字相通;一读取存在义,自性是这一法自己立得住的凭据。南传的用法多半停在第一读,四鉴别法的头一栏就是相,自性在那里几乎是相的别名,再加上第四栏的回指,这个词很难往第二读上走。有部把它直接用在第二读,各住自性说的是各自据有其体。上面那七个可以互训的词也印证这一点:我、物、自体、本性,没有一个是特征义的词,全是存在义的词。同一个词,一家拿它当登记用语,一家拿它当存在凭据;后面凡遇上两家都说自性的地方,得先分清是哪一读,否则两边对不上号。

还有一件与文献层次有关的事要说明,因为它关系到本篇怎样使用材料。上面那条清爽的二分并不是《大毗婆沙论》的原样。卷九并列过三份互不相同的清单。有说二种:一实物有,谓蕴界等;二施设有,谓男女等。有说三种:相待有、和合有、时分有。有说五种:名有,谓龟毛兔角空花鬘;实有,谓一切法各住自性;假有,谓瓶衣车乘军林舍等;和合有,谓于诸蕴和合施设补特伽罗;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事等。三份摆在一处,论主不作裁定。2

四件事值得记下。其一,五种里给实有下的定义是一切法各住自性,正是上一段说的那条循环,而且是婆沙自己写下的。其二,瓶在这里已经站在假有那一栏,这个例子从婆沙到《俱舍论》一路没有换过,可见判准可以重定,例子却很稳。其三,五种里的和合有与相待有,在《俱舍论》的二分下都要并入假有;此彼岸、长短这一类相待而立的东西,二分制没有给它们单独的位置。分类由五变二,不只是简化,也是取舍:被合并掉的那几类,恰是最不容易用打破与慧析来处理的那几类。其四,五种里的名有一栏被整个取消了。龟毛兔角有名而无事,婆沙那份清单仍把它算作有的一种;到二分之下它就出不了场,因为破与析这两道手续对它都用不上,无物可破,也无物可析。有名而无事从此不再算作有的一种模式,径直归入无。这一步看着只是清理,实则是判准替自己划定了适用范围:它是一套分别有的手续,不是一套分辨有无的手续。第四章处理得与非得那一类东西时,这道界线会重新冒出来。

婆沙那三份并列的清单,连同各目在后来那条二分之下的落处:

出自哪一份清单 名目 例或定义 二分之下的落处
二种 实物有 蕴界等 实有
二种 施设有 男女等 假有
三种 相待有、和合有、时分有 卷九此处只出名目 相待与和合入假有;时分一目五种那份已不列,二分之下亦无
五种 名有 龟毛兔角空花鬘 出场资格被取消,破与析两道手续对它都用不上,径直归无
五种 实有 一切法各住自性 实有
五种 假有 瓶衣车乘军林舍等 假有
五种 和合有 于诸蕴和合施设补特伽罗 并入假有
五种 相待有 此彼岸长短事等 并入假有

末一列上,被合并与被取消的那几目占了一半。

本书的判断是:本篇当作准绳来用的那条二分,是《俱舍论》从婆沙的一份并列清单里挑定并且磨过的结果,中间隔着几百年与一场裁定。第零章立那张五层文本表,就是为了让这一类差别看得见。裁定是怎样发生的,属于下一篇的题目;本篇只需记住,凡本篇说有部的判准,指的是被磨定之后的那一条,不是婆沙当日的全部家当。顺带说一句,婆沙在同一处还留下一句更根本的话:诸积聚事,依实有物,假施设有。假必须依着实才立得起来,这一点两家都同意;分歧从来在实的那一端,不在假的那一端。

与南传准绳的对照,两篇能够互看的理由在这里。 南传的四鉴别法有四栏:相、味、现起、足处。它问的是这一法呈现成什么样子,是一份现象学的登记表。有部的实假判准问的是这一法拆得散拆不散,是一条本体论的检验。前者要你看,后者要你拆开来看。

真正的不对称在第四栏。足处(padaṭṭhāna)问的是这一法的近因,即它凭什么在这里出现。这一栏把每一法都拴回缘起上:一法之所以立得住,理由在于它有近因,不在于它自己站得稳。第十四篇第一章说过,这一栏是南传的一道防线,它使自性那个词很难被读成独立的实体,因为每写一次自性,第四栏就提醒一次它依着别的东西。

有部的判准没有对应的第四栏。拆不散就是拆不散,理由到此为止,不再往缘那一边回指。本书认为这不算疏忽,算一次交换:有部要处理跨越时间的因果,就必须让因法在过去仍有身份,一旦法的存在地位可以脱开当下的缘来说,第四栏那种回指也就用不上了。防线是被有意撤掉的,撤掉它换来的东西第三章会算清楚。

这里要提防一种省事的读法。看到南传有第四栏而有部没有,很容易推出南传更谨慎、有部更冒失。可是南传的谨慎有它自己的代价:它在时间那一组上什么也没说,把问题留在那里;有部把问题接过来正面回答,回答得不好,至少答案是可以检验的。第七章的判词不会写成南传聪明、有部糊涂。两家在不同的位置上留下形状不同的缺口,缺口的位置由各自要办的事决定。这一处对照是本篇与第十四篇能够互看的根本理由,也是第七章判词的第一块砖。

两把尺各量什么,逐项相对:

比较项 南传四鉴别法 有部实假判准
栏目或手续 相、味、现起、足处四栏 破与慧析两道手续
问的是什么 这一法呈现成什么样子 这一法拆得散拆不散
性质 一份现象学的登记表 一条本体论的检验
要读者做的事 拆开来看
对缘的回指 足处一栏把每一法拴回近因上 没有对应之栏,理由到拆不散为止
自性一词取哪一读 多停在特征义,与相字几乎同义 直取存在义,各住自性说的是各自据有其体
手续可否复核 表上没有这样一条手续 动作可以复核,拿来拆一遍即知
留下的缺口 时间那一组上什么也没说 从拆不散走到实有,中间那一步没有走过

这两把准绳怎么用。 后面每遇到有部立起一个法,本篇问三件事。第一,凭哪条判准把它立为实有:是拆不散,还是别的什么。第二,不立它会失去什么:它是为了补哪一个缺口才被请出来的。第三,立了它要付什么代价:它自己带来哪些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又要请出什么。

第一问最常问出意外的结果。有部名单上不少条目并不是靠拆不散立起来的,得、非得、命根、众同分都不是可以打破或者慧析的东西,它们被立为实有,靠的是另一路论证:若无此法,某件事就说不通。这是一条完全不同的判准,第四章要把它单独提出来看。

第三问是本篇的主线。第十四篇第七章说过,阿毗达磨的条目有三种来路:从观照里看出来的,为解释某一件事补进去的,为让这套记法自身立得住补进去的。有部名单上第三种最多,得、非得、命根、众同分、生住异灭四相都属于这一类。三个问题连起来会得到一条链:为补 A 而立 B,B 立起来又需要 C。第七章要把这条链完整画出来,并且指出它为什么停不下来。

一个小例:瓶与色聚。 瓶在两家都是假的,理由不同。

有部说:把瓶打破,瓶的认识就没了,所以瓶是假;剩下的色香味触拆不散,所以是实。这是一条分析的理由,看的是拆解的结果。南传说:瓶不进究竟法的表,因为它不是可以用四鉴别法登记的事项;实际存在的是若干色聚,每一聚八法俱生俱灭,聚本身也不是一个法,只是一个称呼。6 这是一条作业的理由,看的是它出不出现在观照的单子上。

差别就在这里:有部的假是拆出来的,南传的假是登记不上的。前者的反面是不可再拆的成分,后者的反面是可以被现观逮住的事项。同一个字,两家的用法不能混着算。更要紧的是,两条理由预设的活动不同:拆是一个思辨的动作,可以在书斋里完成;登记是一个修行的动作,要在坐上完成。两个体系的重心之别,在这一个小例上已经看得出来。第七章的判词从这个差别起手。

交给第二章。 两把准绳已经交出来了。准绳要用在一张名单上,下一章就看这张名单:为什么正好是七十五,为什么分成五类,五类之间的界线搁在什么东西上。名目上部第三篇第二章已经列过,第二章不重列,只问这张表是怎么来的,以及它自己撑不撑得住。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杂阿含》第三一九经(大正藏第二册),生闻婆罗门问一切,佛答十二入处,并言若有人别立一切则“但有言说,问已不知,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巴利对应为 Sabba Sutta, SN 35.23;英译见 Bhikkhu Bodhi (trans.), The Connected Discourses of the Buddha. Boston: Wisdom Publications, 2000。此经的范围义与部派一切有的存在义之别,为本章第一节所论;上部第三篇第一章已从《迦旃延氏经》一侧论及同一冲突。 

  2.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七册(T1545)。本章用到的原文分在卷九、卷七十四与卷七十六。卷七十四引契经述尊者舍利子(即舍利弗)语“施設諸處為無有上。謂十二處。攝一切法”,论主问“尊者舍利子如何能知此十二處攝一切法”,答“由教故知。謂舍利子得四證淨於佛所說決定信受”,又谓其“唯能一一證知共相。於彼自相未能一一如實證知”;同处另有“一切識身唯有六種。識身定有所依所緣。此所依緣定有十二。故十二處不增不減”。卷九三份并列的有之分类(实物有/施设有;相待有/和合有/时分有;名有/实有/假有/和合有/相待有),三说并陈而无评曰。卷七十六“以作用故立三世別”;“體雖已有而無作用,今遇因緣而生作用。問作用與體為一為異。答不可定說為一為異……故不應責”;“彼雖無有見等作用,而決定有取果作用”;脇尊者问“過去未來法無作用,如何施設有增有減”,答“體實恒有無增無減,但依作用說有說無。諸積聚事,依實有物,假施設有”;“問如是三世以何為自性。答以一切有為法為自性。如說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應知亦爾”。作用一词全书三百余处、势用百余处、功能近四十处,系依 CBETA 本原文通检所得。汉译白话本见本站《大毗婆沙论》译稿。 

  3. 《阿毘達磨俱舍論》三十卷,世亲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58);真谛译本作《阿毘達磨俱舍釋論》(T1559),本颂单行本为 T1560。二谛判准见卷二十二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一:“彼覺破便無,慧析餘亦爾,如瓶水世俗,異此名勝義。”英译见 Leo M. Pruden (trans.),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m, 4 vols. Berkeley: Asian Humanities Press, 1988–1990(自 Louis de La Vallée Poussin 法译本转译)。同卷于此颂之后另有依世俗理说有瓶等而明其非虚妄的一段,本章第五节所据即此,具体文句待核。 

  4. K. L. Dhammajoti.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4th ed. Hong Kong: Centre of Buddhist Studie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9.(体与用之分、作用与法体关系的通论,以及众贤《顺正理论》对世亲诘难的回应;本篇第二章至第五章多处依此书的整理,唯判断自负。)该书第六版由香港佛法中心於 2026 年重排出版,篇幅有所增补;本篇引文一律依第四版,上部第三篇第一章的著录亦已随之统一。 

  5. Collett Cox. Disputed Dharmas: Early Buddhist Theories on Existence. Studia Philologica Buddhica Monograph Series XI. Tokyo: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Buddhist Studies, 1995.(实有判准的形成,以及心不相应行诸法被立为实有时所用的另一路论证;本章第五节所说从拆不散到实有中间有一步没有走过,问题意识与该书第一部分相通,结论则本书自负。) 

  6. 四鉴别法四栏(相、味、现起、足处)及足处一栏的近因义,见《摄阿毗达摩义论表解》,明法比丘编,罗庆龙修订,法雨道场印行;本篇凡涉南传数目与栏目,一律以该本为准,已详第十四篇第一章。色聚八法俱生一节出该本第六品攝色分別品;南传以概念法及过去之法皆得为意门所缘,见该本第三品攝雜分別品六所缘一节,与有部无体不得为所缘一义正相对,本章第二节所据即此。南传表上诸法的取舍不依一条可复核的判准,系本书对该本与《清净道论》第十四品体例的观察,非该本自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