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僧团的形成与戒律

第一篇简述了佛陀和他的教法。从这一部起,故事进入佛陀身后。第一个要交代的,是他留下的那个组织,即僧团(saṅgha);以及维系它的那套规约,即戒律(vinaya)。1.4说过,僧团是佛陀最重要的发明,佛教能在创始人死后存续两千多年,很大程度上需要归功于僧团的组织形式。这一章看它如何形成和运转。

先提示一句史料的性质。律藏是研究早期佛教社会史最好的一批材料,它顺带记下了僧人怎么吃穿住行、钱物怎么处理、起了哪些冲突,比偏重义理的经藏更贴近实际生活。但它同样是后世编定、理想化过的文献:律藏把每一条戒都写成"某比丘犯了某事,佛陀于是制此戒",这种"一事一制"的体例是一种叙述程式,未必每条都真有那么一桩缘起。1 本书据此推断:戒律是长期逐渐累积的,系统的法典是后来的编纂。

一、僧团:形成与构成

广义的佛教徒有"四众":比丘(bhikkhu,男众)、比丘尼(bhikkhunī,女众)、在家男居士(优婆塞)、女居士(优婆夷)。但严格意义的"僧团",指的是出家的比丘与比丘尼团体。

出家众的生活样式,承自1.3那批沙门:剃发、披粪扫衣、乞食、无私产、独身、随缘游行。佛陀做的,是给这种本来松散的游方生活套上一层组织:共同的规约、共同的仪式、共同的议事程序。僧团的关键是:聚在一起的人有一套能自我维持的制度,而不仅是修行的人彼此相伴。

受戒形式的演变

僧团的起点,是鹿野苑(Isipatana,今萨尔纳特)的五位苦行者。这五人被称为"五比丘"(pañcavaggiya),传统说佛陀初转法轮后先度化了他们。律藏《大品》(Mahāvagga)记载,起初的受戒形式极简:佛陀说"来,比丘,法已善说,梵行可得修行",对方即成比丘。2 这种"来,比丘"式(ehi bhikkhu)的亲度,靠的是佛陀的个人认可,不需要仪式,也不涉及任何集体。

随着受度人数增多,这种形式难以为继。律藏记录了受戒程序的几次演变:先是允许弟子代为传度,进而引入"三归受戒"(三次宣说皈依佛、法、僧),最后将授戒权完全移交僧团,由羯磨集体办理。2 这条演变线索值得注意:权威从"佛陀亲认"转移到"僧团程序",是制度化进程的核心一步,也是后来"法与律为师"得以落地的前提。

扩展速度与社会构成

僧团在佛陀在世时扩展相当快。律藏描述,第一个雨安居结束,佛陀即派比丘四方传法。其后,舍利弗(Sāriputta)和目犍连(Moggallāna)率数百追随者加入;频婆娑罗王供养竹林精舍后,在家支持者也日益增多。据此推断,到佛陀晚年,受具足戒的比丘已达数百乃至更多,律藏中"千人"一类的描述虽未必精确,方向大致不误。

成员的社会来源颇宽。摩诃迦叶(Mahākassapa)、舍利弗、目犍连均出身婆罗门;阿难(Ānanda)、阿那律(Anuruddha)属刹帝利;优波离(Upāli)出家前是理发师,身份低于前两者,却成了戒律权威,第一次结集中由他主诵律藏。这种构成与同时代的沙门传统一致:剃发意味着放弃种姓的外在标志,在形式上人人相同。

但本书立场:这里需要克制乐观。律藏散见不少细节,显示出身高种姓的比丘在实际处置中受到优待,或被允许维持出家前的若干习惯;佛陀在回应弟子就种姓身份提出的各种问题时,一方面强调解脱路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并未系统否定种姓秩序。种姓并未在僧团内部消失,只是在形式上被淡化,实质上仍然存在。4

二、从游方到定居:雨安居与寺院的出现

最初的僧团大概接近纯粹的游方乞士,居无定所。使他们聚集一处的,是雨季。

印度雨季三月,道路泥泞,遍地虫蚁草木新生,游行既不便、也易踩伤生命,还招在家人讥嫌。于是有了"雨安居"(vassa):雨季三个月定点结夏,不再游行。安居要有住处,在家信众便布施园林房舍。频婆娑罗王在王舍城外献竹林(竹林精舍),给孤独长者在舍卫城布施祇园(祇树给孤独园),都是早期的著名例子。3 这一步看似只是季节性的安顿,后果却极深远:

僧团从游方到定居的制度化过程

据此推断,定居使一个游方团体逐渐演变为拥有房产、田产乃至常住经济的机构。这与1.1讲的城市化、工商财富和在家供养正好接上:有了富裕的城市施主,才养得起定居的僧团。本书在此先埋一个伏笔:僧产与僧团经济一旦坐大,会带来怎样的张力,是第三卷要专门处理的题目。

三、戒律的形成

戒律的核心是一部戒条总集,叫"波罗提木叉"(pātimokkha,梵 prātimokṣa)。律藏(Vinaya Piṭaka)围绕它展开,大体三部分:

部分 内容
经分别(Suttavibhaṅga) 逐条解说波罗提木叉:缘起事+戒条+字句释义+开缘(例外)
犍度(Khandhaka,分大品、小品) 制度与程序:受戒、布萨、安居、衣药住处、灭诤,并记述结集
附随(Parivāra) 后出的纲要与问答

戒条并非一次颁下;随着僧团扩大、状况层出,它们是一条条增订进来的,律藏自己的"一事一制"体例正透露了这一点。更直接的证据是:各部派传下来的戒本,核心重合,细节却参差,条数也不一(上座部比丘戒 227 条,法藏部 250 条,根本说一切有部 253 条等)。6 现存大致有六部完整律:

所属部派 现存 备注
巴利律 上座部 巴利文完整 南传所依
四分律 法藏部 汉译 汉传受戒所依
五分律 化地部 汉译
十诵律 说一切有部 汉译
摩诃僧祇律 大众部 汉译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 藏译及部分汉译 藏传所依

本书立场:这些律的共同内核是早期的、各派共享的;分歧的细节则是各部派分头编定、较晚才固定下来的。多部律并存这件事本身,就是早期僧团扩散、分化的化石,直接通向后两章的部派分裂。

四、波罗提木叉与布萨:纪律怎么运转

波罗提木叉的戒条按轻重分级处置。以上座部比丘戒为例:

类别 条数 性质与处置
波罗夷(pārājika) 4 根本重罪(行淫、偷盗、杀人、妄称证得);犯则逐出,不复为僧
僧残(saṅghādisesa) 13 次重;须僧团集会处置、暂行隔离
不定(aniyata) 2 嫌疑待勘
舍堕(nissaggiya pācittiya) 30 不当蓄物;舍物并忏
单堕(pācittiya) 92 一般违犯;向人发露忏悔
悔过(pāṭidesanīya) 4 轻过;对人忏
众学(sekhiya) 75 行住坐卧的威仪细则
灭诤(adhikaraṇasamatha) 7 止息僧团争讼之法

四条波罗夷是底线,越过即出局,这一点各派一致。戒律靠什么维持?靠一个半月一次的仪式,即布萨(uposatha)。每逢新月、满月,同一界内的比丘集会,齐诵波罗提木叉;诵到某条时,有犯者须当众发露忏悔,默然即表清净。5 雨安居结束时另有"自恣"(pavāraṇā):每位比丘主动请同住者举出自己被见、闻、疑的过失,接受批评。这两套定期的自检,把"持戒清净"和"僧团和合"绑在了一起。

五、羯磨与共识:一个没有元首的共同体

僧团的事务,靠"羯磨"(saṅghakamma,僧团的正式议事行为)来办:受戒、布萨、安居、处分、分配,都得在一个划定的边界(sīmā,结界)内、由够法定人数的僧众集会,按固定程序表决。程序通常是先提出动议(白),再三次征询,无人异议(默然)即通过。受具足戒(upasampadā)也由此办;起初由佛陀亲度,后来佛陀把权力交给僧团,由集会的僧众依羯磨授戒。

这套议事方式很眼熟。据学界推断,它与当时部族共和(gaṇa-saṅgha,见第一、四章)的议事程序高度相似:集会、动议、法定人数、以共识或表决决事,连"saṅgha"这个词本身就来自那类政治与行会组织。7 佛陀把家乡那种共和体的治理术,移植成了一个修道团体的章程。

最关键的一笔,是佛陀没有指定接班人。《长部·大般涅槃经》记他临终交代:我灭度后,以我所说的法与律为师。8 僧团此后由"法与律"加上羯磨程序来治理,没有一个教主或教廷。这种去中心化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让佛教极有韧性,消灭哪个地方的僧团都不致全亡(呼应1.4口诵传承的分散备份);另一方面,没有中央权威来裁断分歧,一旦各地僧团在戒律与见解上分道,谁也压不住。这就为后来的部派分化提供了制度条件。

同一部经里还有一个伏笔:佛陀说,僧团若愿意,可以舍弃"小小戒"。但他没明说哪些算小小戒,阿难当时也没追问。8 结果第一次结集时,众人莫衷一是,索性一条不舍、全数保留。这桩悬案,下一章讲结集时再作详述。

六、依止制度:师徒的纽带

羯磨处理的是集体与程序:受戒、布萨、表决,靠的是法定人数的僧众在结界内集会。但僧团的日常运作另有一套平行的纽带:依止(nissaya)制度。

新受具足戒的比丘,须向一位资深比丘"依止而住"。这位依止者称"和尚"(upajjhāya,亲教师),另有"阿阇梨"(ācariya,轨范师)辅佐。依止期通常为五年,其间的日常行为、义理学习、仪轨养成,均在和尚督导下进行。新比丘每日须向和尚汇报,出门远行须告知,重大事务须请示。5

这套制度起着双重作用。一是知识与修行的传递:佛陀身后,法义与戒律靠口诵流传(见下一章),而口诵的主要场合正是师徒之间,和尚负责让弟子记诵经文、掌握仪轨。二是纪律与问责:和尚对弟子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弟子若犯戒,和尚可能受到质询;弟子若发现和尚有违法处,也有义务劝谏。

由此可见,僧团的治理实际上是双轨的:羯磨轨道以结界为单位、以程序为准绳,处理集体事务;依止轨道以人际纽带为基础,处理日常的知识传承与纪律约束。两个轨道并非总是顺畅接合;当和尚本人破戒,或师徒之间在义理上分道而驰时,两轨之间会出现张力。这类张力在后来的部派分化中反复出现,只不过规模放大了。

七、比丘尼僧团

比丘尼僧团的成立,1.4已点到:传说姨母大爱道请求出家,佛陀几度推拒,终以"八敬法"为条件准许;本书已说明,这段"再三推拒+八敬法"的叙事,文体上疑为后世编入。7 制度上,比丘尼戒条比比丘更多(上座部 311 条),且依八敬法在结构上从属于比丘僧团。

要把它在戒律上的难处讲清楚,因为它正好是本章主题的一个活标本。比丘尼受具足戒,依律须"二部僧"授戒:先由比丘尼僧团授,再经比丘僧团认可,两个僧团的法定人数缺一不可。这条规矩埋着一个死结:某地的比丘尼传承一旦整批断绝,就再也凑不齐授戒所需的比丘尼僧团,新的比丘尼无法如律产生,断了的传承也无法自我接续(这与上一章说的口诵传承怕诵者断代,是同一种脆弱:戒法传承怕的是僧种断代)。上座部的比丘尼传承大约在十一世纪的斯里兰卡中断,此后约九百年,南传严格说来没有比丘尼。

这里附带说明汉地戒律的不同(参第三节的六部律)。汉传依的是法藏部《四分律》,与南传的巴利律、藏传的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分属不同传承;而汉地的比丘尼传承一直延续未断(其完成,史载还得过五世纪斯里兰卡比丘尼渡海相助)。于是当代复兴南传比丘尼的尝试(如 1998 年菩提伽耶的传戒),办法正是借汉传(法藏部)的比丘尼来充"二部僧"中的比丘尼一方,与南传比丘僧团合授。争议也由此而起:保守的上座部认为跨部派、异律授出的戒不如法、不予承认,泰、缅等地的僧团权威至今多不承认;改革一方则主张诸律同源、戒体可通。9 本书不裁断这桩教内争议,只点明它是"多部律并存、各依不同受戒传承"(第一、三章)落到实处的一个尖锐后果。这条线索在南传、汉传与现代动向各章还会再次出现。

到这里,僧团的组织、戒律的来历与运转、它去中心化的治理,都已交代清楚。下一章进入佛陀身后第一件大事:经典的结集。那批口诵的教法与戒律,是怎么被合诵、勘定、并第一次出现裂痕的。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I. B. Horner (trans.). 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inaya-Piṭaka), 6 vols. London: Pali Text Society, 1938–1966. 

  2. Vinaya Piṭaka, Mahāvagga I(大品第一犍度);参 I. B. Horner (trans.), 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4. London: Pali Text Society, 1951. 受戒形式演变见 Mv I.6–12;ehi bhikkhu 式见 Mv I.6. 

  3. Sukumar Dutt. Buddhist 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 Their History and Their Contribution to Indian Culture.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1962. 

  4. Uma Chakravarti. The Social Dimensions of Early Buddhism.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种姓与僧团构成见第三、四章。 

  5. Mohan Wijayaratna. Buddhist Monastic Life: According to the Texts of the Theravāda Tradition. Trans. Claude Grangier and Steven Colli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6. Charles S. Prebish. Buddhist Monastic Discipline: The Sanskrit Prātimokṣa Sūtras of the Mahāsāṃghikas and Mūlasarvāstivādins.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5. 

  7. Richard F. Gombrich. Theravāda Buddhism: A Social History from Ancient Benares to Modern Colombo. London: Routledge, 1988. 

  8. Maurice Walshe (trans.). The Long Discourses of the Buddha: A Translation of the Dīgha Nikāya. Boston: Wisdom Publications, 1995. (以法与律为师、小小戒可舍均见《大般涅槃经》DN 16) 

  9. Bhikkhu Anālayo. The Foundation History of the Nuns' Order. Bochum: Projektverlag, 2016;并参氏著 "The Revival of the Bhikkhunī Order and the Decline of the Sāsana." Journal of Buddhist Ethics 20 (2013): 11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