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婆达多(四)·律藏的哪一层是后加的

本专题 DOI 10.5281/zenodo.23267032

专题系列《提婆达多》四篇之四。本篇讲学界怎样给律藏里的提婆达多故事分层:Frauwallner、Mukherjee、Bareau 与 Channa Li 各用什么方法,各家一致认定的最早一层是什么,分歧在哪里,"食唾者"那句骂语的两种传本说明什么,以及本书自己的判断。第一篇讲各本怎样记这件事,第二篇讲破僧的定义,第三篇讲后世的教团。

本篇的结论有三层。其一,四家分层的方法不同,结论的最早一层却相同:僧残第十条的制戒缘起,即提婆达多以更严的行法为由谋破僧团、受三谏而不舍;谋害佛陀、教唆阿阇世、堕地狱都在后加的层次。其二,分歧在两处:五法是不是最早一层的一部分,Bareau、Ray 与印顺以为是,Li 因《僧祇律》不记而以为不是;最早的提婆达多是不是一位受敬重的苦行者,Bareau 与 Ray 以为是,Li 认为正面与负面的肖像同样是编出来的。其三,本书的判断分史实、推断、判断三层写在第五节:能当史实立的只有一句,佛世在王舍城有一次以行法严宽为由的分裂;其余各层按证据的强弱分别标明。各节所答的追问如下:

追问 容易想成的样子 本篇
分层靠什么 凭感觉挑出不合理的情节 第一节
各家一致的最早一层是什么 各说各话 第二节
分歧在哪里 都在细节 第三节
"食唾者"是佛说的吗 律藏如此记,就是如此 第四节
本书怎样判 律藏夸张,提婆达多是被冤的圣者 第五节

一、四家的方法

Frauwallner 一九五六年研究律藏犍度部分的成立,附带给提婆达多的传说分了层。他的根据是故事在律藏里的两处位置:最古的律藏传统只在僧残第十条里提到提婆达多,内容是他与四个同伴以五项更严的行法为由谋破僧团,屡谏不舍,佛因此制戒;犍度的编者把这一条敷衍成一篇有头有尾的故事,提婆达多先在年轻比丘中得势,得五百人另立僧团,舍利弗与目犍连劝回,提婆达多吐血而死;与此并行,律外另有一套详细的传说,神通取悦阿阇世、索取僧团被拒、教唆弑父、种种谋害、毒爪害佛而生陷地狱,很早,可能在阿育王以前,就混入了各部律,有的放在戒本解释里,有的放在犍度里。他说这种混合的痕迹还在:破僧的企图被写了两遍,提婆达多的结局各本不同。1

Mukherjee 一九六六年的专著是第一部通盘比较各本的书,本书未取得原书,所据是 Ray 与 Li 的转述。他把各本的情节分成三层:主传承,十五个情节,见于五部上座部系的律;副传承,四个情节,主要见于《破僧事》与《大事》,释迦族世系、杀象、射术、毒害堕狱之类;个别报道,十五个只见于一本的情节,九个在《破僧事》。主传承是最古的一层,其中最早的核心是戒本解释里的两个情节:提出五项强制的行法,分裂。2

Bareau 一九九一年的长文用另一种办法:把六部律按篇幅由短到长排,假定短的写定早。排出来的次序是《僧祇律》、《五分律》与《四分律》、巴利律与《十诵律》、《破僧事》。《僧祇律》的破僧法只有几行,优波离问佛什么是破僧,没有分裂,没有提婆达多,他说这是整章的胚胎,因为优波离问答在其余五本里都在章末,而章末通常是最古的部分。由此得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五分律》与《四分律》,提出五项苦行,佛拒绝立为强制,五百人跟随,舍利弗与目犍连领回,提婆达多只剩四个朋友;第二阶段,巴利律与《十诵律》,加上索取僧团、阿阇世、频婆娑罗之死、三次谋杀、王舍城的宣告,提婆达多从分裂者变成大罪人;再后,释迦族出家的序幕,《破僧事》独有的各种罪行。他另把戒本解释里的记载作第二个系列对照,发现各本的戒本解释都不记舍利弗与目犍连劝回,反而说佛与善比丘的劝告"完全失败",所以劝回与吐血也是后加的;他把整个故事的次序倒推成十四环,起点只有一个记忆:提婆达多在佛生前完成的分裂。3

Channa Li 二〇一九年的论文把六本的材料拆成二十三个情节,分两条故事线:A 线十七个情节,从出家到以五法谋破僧、制戒;B 线六个情节,从提出五法、行筹到优波离问定义。她发现每一本的戒本解释都以 A 线末尾的三个情节收尾,每一本的犍度都以 B 线的六个情节收尾,两处各有法律上的功能,一处预防与惩罚破僧,一处定义破僧。按 Mukherjee 以僧残条文为原始基础的看法,两条线的核心可以压缩到三个情节:提出五法、分裂、优波离问定义;在这个核心里提婆达多只是一个分裂者,犯的不过是僧残。4

四种方法各不相同:Frauwallner 看故事在律藏里的位置,Mukherjee 看情节在各本里的分布,Bareau 看篇幅与章末,Li 看法律功能。结论却在同一处相遇。

二、各家一致的最早一层

四家一致认定的最早一层是僧残第十条的制戒缘起:一个名叫提婆达多的比丘,在王舍城谋破僧团,屡谏不舍。Frauwallner 说最古的律藏传统只有这一条;Mukherjee 说最早的核心是五法与分裂;Bareau 说六本共有的记忆只有"提婆达多在佛生前完成的分裂",名字与地点也属原初;Li 说核心是"分裂者",而且这个形象在上座部与大众部分裂之前就已存在,因为《僧祇律》也以提婆达多为僧残第十条的缘起。5

四家同样一致地把三组情节判为后加。第一组是谋害佛陀。Bareau 说推石与放象不需要人手,分明是诬陷,刺客在有盗贼的时代多余,而佛必须活到拘尸那才能入灭,这些都是佛灭几十年后的比丘编出来的。第二组是阿阇世:提婆达多被安上五逆中的三逆,Bareau 的话是"甚至太多了",把频婆娑罗之死归到他头上"是纯粹的诬陷,没有任何根据"。第三组是结局:吐血与堕地狱,Bareau 说历史性"极为可疑",Li 说杀比丘尼与谋杀佛本应是波罗夷,而律藏从没有这样定他的罪,说明这些情节是后来扩充的。6

这一层的证据有一条是各本自己给的。律藏在戒本里给提婆达多定的罪是僧残,可以当众忏除的罪;论书把破僧定为必堕无间的五逆之一。Li 指出两种定性不能由一个人承担,于是律藏的提婆达多与论书的提婆达多是两个人:前者是一个屡谏不舍的分裂者,后者是一个谋杀与弑君的罪人。7 后者的故事越长,离最早一层越远。

三、分歧在哪里

分歧有三处。

第一处是五法。Frauwallner、Mukherjee、Bareau、Ray 与印顺都把五法放在最早一层,Bareau 甚至说五法的温和"足以让这一情节的历史性显得可信",因为佛从不禁止它们,只拒绝强制。Li 反对:五法不见于《僧祇律》的任何记载,所以是上座部系比丘的创作;她指出 Mukherjee 与 Bareau 把《增一阿含》当作大众部的文献,才误以为五法在大众部也有。她还统计了十种记载,共十项行法,没有一个定本,所以五法是一个开放的类目,各部派各自填写。8 这一处本书取中间的位置:五法的具体内容确实没有定本,第一篇的表已经显示任何两本只有三四项相同;但《僧祇律》虽不记五法,它给提婆达多的罪状是改动戒本与九部经,同样是以更改规范为由的分裂。最早一层里有"以规范之争为由的分裂",这一点六本一致;具体是五项什么,不可定。

第二处是提婆达多的形象。Bareau 把最早一层的提婆达多复原为一位受敬重的长老,"一位模范比丘,严格主义的旗手",他要求的只是回到佛陀自己早年立下的四依,佛的拒绝出于对施主功德与新的社会条件的顾虑;分裂是一场严格派对宽松派的斗争的最早一幕。Ray 沿用此说,并从各本的夹缝里收集正面的材料:十二年清净,《自说经》列他为十一位"婆罗门"之一,舍利弗称赞过他,他有禅定、神通、弟子与说法的才能,这些"所定义的是一位证悟的导师,不是一个恶人"。Li 的反驳是:这些正面材料同样可以用律藏的定义解释,各本都要求破僧者是如法的、住净行的比丘,所以各本都给提婆达多一段清白的早年;"没有证据证明提婆达多的历史性,更不用说一个天真的、圣洁的提婆达多",正面的肖像"也许包含着与邪恶的提婆达多同等程度的虚构"。9 本书认为 Li 的反驳成立:从律藏里抽出正面的句子,再把负面的句子判为后加,这是先定结论再挑证据。但 Li 自己的结论也只能到"不可知"为止,不能反过来证明没有这样一个人。

第三处是舍利弗与目犍连领回五百人。Bareau 发现各本的戒本解释都不记此事,反说劝告完全失败,因此判它为后加,并说第三篇所引法显与玄奘的记载证明没有人把那些人领回来。Ray 跟从。Li 不处理法显与玄奘,她把旅行记判为"充满偏见与预设的元叙事"。10 本书在第三篇已说明,旅行记能确定的是五至七世纪有一个自称承提婆达多遗训的团体,不能确定它与佛世分裂的连续性;所以旅行记可以削弱"尽数领回"的记载,不能证明 Bareau 的"没有人领回"。

此外还有一条本地的线索。印顺一九五〇年代论提婆达多之破僧,提出一个各家都没有提的角度:拥护提婆达多的恰好是释迦族的出家众。他的证据是提婆达多的四个伴党据《破僧事》都是释种,律中有名的六群比丘五个是释种一个与释种关系密切,《僧祇律》说六群比丘共破僧,六群比丘尼与“助調達比丘尼”也多是释族女;闡那的话“佛是我家佛,法亦是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正是释族比丘要统摄僧团的意趣。由此他把破僧解释为“釋種中心運動”,三大力量是王家尊敬、释种拥戴、苦行风尚,而失败是必然的,因为释种比丘多数根性近于乐行,标榜苦行等于取消了支持自己的力量。他也指出律师们的捏造:提婆达多求娶耶输陀罗一事,按年岁推算两人当时都已七十上下,“故事的編造者毫無時間觀念”。11 这个角度把分裂放回僧团内部的派系,与 Bareau 的严格派对宽松派是两种不同的解释,可以并存;它的证据是各本对六群比丘与比丘尼的记载,不在本篇四家的视野里。

四、"食唾者"

索取僧团一段,佛的回答在各本里都有一句骂语,巴利本作 kheḷāsaka,第三卷第二篇第一章译作"食唾者"。Lamotte 一九七〇年专文考这个词。觉音注解为"圣者应当像唾一样吐掉"的东西,取譬喻义,英译各家多从之;汉译律藏分两路,《五分律》《四分律》作"愚癡""食涎唾"“涕唾之身”,仍是譬喻,《十诵律》作“噉唾癡人死人”,《破僧事》作"食唾者",《大智度论》作"狂人""死人""嗽唾人",是字面义。Lamotte 发现两路的分别与另一段故事相应:第一路的律只说提婆达多化作缠蛇的童子吓王子,第二路的律与论多出一段,王子把唾液放进他口中,他为利养咽下。他的结论是,最古的解释里 kheḷāsaka"只是一个粗话,一句没有客观所指的骂语",有部与毗婆沙师后来改了文本,说提婆达多真的咽过唾液,为的是佛所说必须句句属实。12 这是一个小尺度的分层案例:骂语在最早一层已有,它的"事实根据"是后来补的。

印顺读这个词的态度相同,他说"食唾"在铜鍱律里"意义不明",并把"癡人"归为佛常用的呵责语。13 本书在第三卷把这一段读作佛陀不立继承人的证据,那里说骂得极重,但要点在前半句;本篇补一句:前半句各本一致,后半句的字面化是后加的。

五、本书的判断

按本书的规矩,史实、推断与判断分开写。

史实一层只有一句:佛陀在世时,一位名叫提婆达多的比丘,在王舍城以行法的严宽为由,带一批比丘离开了僧团。这一句的根据是六部律的一致,包括不记五法与行筹的《僧祇律》;分层各家不论方法都停在这一句上。它的年代只能说在佛陀晚年:各本都把它放在阿阇世即位前后,印顺推在释尊七十到七十五岁间,Bareau 推在"佛陀生命的末期"。14

推断一层有三条,证据强弱不同。其一,佛拒绝的是把某些行法定为对全体的强制,而不是行法本身;这一条各本一致,并且与律藏别处对四依、四圣种与头陀行的态度相合,强度最高。其二,分裂者带走的人数、他们是否被领回、提婆达多的结局,各本互异,后世又有自称承其遗训的团体,所以"尽数领回"不可信,但"无人领回"也只是 Bareau 的推测。其三,提婆达多的为人,材料不足以判定是严格派的长老还是野心家;正面与负面的句子同样经过各本按定义改写,第二篇已说明。

判断一层是本书自己的:律藏是胜利者的文本。它在戒本里给提婆达多定的罪是僧残,在故事里给他的结局是地狱,两处的落差不是记载的疏漏,是两个时代的两种需要:制戒的时代要处理一个屡谏不舍的比丘,分裂频繁的时代要一个唯一的、不可复制的破法轮者。第一卷第一篇第四章说提婆达多的分裂"有历史内核",本篇把这个内核定在上面那一句上,并把内核之外的各层按证据分开。15 第三篇说过,律藏的制度性条文与旅行记相合,律藏的故事结尾与两者都不合;本篇加一句,故事结尾正是分层各家一致判为最晚的那一层。

六、小结

四种分层方法在同一处相遇:最早一层是僧残第十条的缘起,一个以更严的规范为由谋破僧团、屡谏不舍的比丘;谋害、弑君与地狱是后加的。分歧在五法是否原初、提婆达多是否原是受敬重的苦行者,以及五百人是否被领回,三处本书都取"不可定"的位置。"食唾者"一词从骂语到事实的演变,是整个故事的缩影。本书的判断是,律藏对这件事的核心记载可信,结尾不可信,中间各层按证据强弱分别对待。

引文说明:Frauwallner、Bareau、Ray、Li、Lamotte 各书据原刊页码核对,法文与英文引文照录;Mukherjee 一九六六年的专著本书未取得,所据是 Ray 与 Li 的转述;印顺〈論提婆達多之"破僧"〉据 CBETA 本《華雨集》第三册核对,引文保留繁体;第一卷第一篇第四章与第三卷第二篇第一章的材料转据已核之注。

注

参考文献

  1. Erich Frauwallner, The Earliest Vinaya and the Beginnings of Buddhist Literature (Rome: Is.M.E.O., 1956), 116–118。第 116 页:“The earliest Vinaya tradition spoke of Devadatt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10th Samghavasesa offence of the Pratimoksa. According to it Devadatta was said to have attempted, along with four companions, to split the community on the basis of a reform of the monastic rules in five points, destined to make them more stringent.”第 117 页:“The author of the Skandhaka rounded this off to a connected story.”第 117 至 118 页:“At an early time, probably even before Asoka, this legend was included in the Vinaya, by some schools in the Vibhanga and by others in the Skandhaka, and was mixed up with the older stories……the composite character of the account, which came into being in this way, still appears in several contradictions and inequalities, as e.g. the doubling of the attempt to split the community, the different accounts of Devadatta's end etc.” ↩

  2. Biswadeb Mukherjee, Die Überlieferung von Devadatta, dem Widersacher des Buddha, in den kanonischen Schriften (München: Kitzinger, 1966)。三层之分据 Reginald A. Ray, Buddhist Saints in Indi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163,引 Mukherjee 第 6 至 7 页;最早核心为五法与分裂,据 Ray 第 168 页,引 Mukherjee 第 75 页;Channa Li, Challenging the Buddha's Authority (PhD diss., Leiden University, 2019), 107–108 另按 Mukherjee 的分层作四层。 ↩

  3. André Bareau, “Les agissements de Devadatta selon les chapitres relatifs au schisme dans les divers Vinayapiṭaka”, Bulletin de l'École française d'Extrême-Orient 78 (1991): 87–132。方法与次序在第 89 至 90 页;《僧祇律》为胚胎在第 90 至 91 页,第 90 页:“Il n'y a donc là pas la moindre trace d'histoire.”三阶段在第 101 页;戒本解释一系的对照在第 102 至 105 页,劝回与吐血为后加在第 103 至 104、114 页;十四环倒推与唯一记忆在第 122 至 123 页,第 123 页:“tout paraît avoir été imaginé successivement à partir du souvenir d'un fait réel : le schisme accompli par Devadatta, pendant la vie du Bouddha.” ↩

  4. Li 前书第 105 至 116 页;两条故事线与二十三个情节在第 112 至 114 页;分裂者的形象与僧残的定性在第 115 页;第 18 页:“the core image of Devadatta is that of the first Buddhist schismatic, rather than being the paradigm of an evildoer”。 ↩

  5. Frauwallner 前书第 116 页;Ray 前书第 168 页引 Mukherjee;Bareau 前文第 105 至 106、123 页;Li 前书第 138 页。 ↩

  6. Bareau 前文第 118 至 121 页,第 120 页“C'est même trop”,第 121 页:“est une pure calomnie sans aucun fondement, tout de même que les accusations concernant ses tentatives de meurtre”;结局之历史性,第 113 页“L'historicité de cet épisode ... est plus que douteuse”。Li 前书第 115 至 116 页。 ↩

  7. Li 前书第 170 至 181 页。 ↩

  8. Bareau 前文第 108 至 109、127 页,第 127 页:“Devadatta ne faisait donc que revenir à l'ascétisme primitif, défini par le Bouddha lui-même et qu'il s'était personnellement imposé.”Li 前书第 187 页注 354、第 107 页注 220、第 188 至 191 页,第 190 页:“no standard version of Devadatta's five ascetic practices exists in Buddhist history, and each school has developed its own discrepant version.”《僧祇律》卷七的罪状见第一篇注 3。 ↩

  9. Bareau 前文第 125 至 132 页,第 127 页“un moine modèle, champion du rigorisme”,第 132 页:“tout ce que l'on pouvait reprocher à Devadatta, c'était de s'être obstinément opposé aux conseils et instructions du Bouddha”。Ray 前书第 162 至 163、170 至 172 页,第 163 页:“these features define not an evildoer but a realized master”,第 170 页:“The original Devadatta, Bareau concludes, was simply a saint whom Buddhist tradition, over the course of time, came more and more to hate.”Li 前书第 145 至 151 页,第 146 页:“there is no evidence for the historicity of Devadatta, let alone the existence of a naive, saintly Devadatta”,“this positive portrait of Devadatta perhaps contains the same degree of fiction as that of the evil Devadatta”。 ↩

  10. Bareau 前文第 103 至 104、114、124 页,第 124 页:“ni Śāriputra ni Maudgalyāyana ni personne d'autre n'avait réussi à ramener les partisans de Devadatta”。Ray 前书第 169、172 页。Li 前书第 187 页注 354:“should be viewed as no more than a meta-narrative full of bias and predisposition”。 ↩

  11. 释印顺〈論提婆達多之"破僧"〉,《華雨集》第三册(新竹:正闻出版社,1993)首篇。释族中心运动:“從經律看來,擁戴提婆達多的,恰好就是釋族的出家眾”;“要說的是,助提婆達多破僧的六群比丘,不是釋種,就與釋種有密切關係”;闡那语引《善见律》卷十三“佛是我家佛,法亦是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三大力量:“三大力量是:王家尊敬,釋種擁戴,苦行風尚”。失败的原因:“釋種六群比丘、比丘尼,多數根性是近於樂行的……那麼提婆達多的標榜苦行,也就等於取消了支持自己的力量”。耶输陀罗一事:“故事的編造者,毫無時間觀念,只顧說來好聽。”CBETA 本不标点,此处标点为本篇所加;原刊年代据《華雨集》编次,本书未另核初刊。 ↩

  12. Étienne Lamotte, “Le Buddha insulta-t-il Devadatta?”,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33 (1970): 108–115;英译 “Did the Buddha insult Devadatta?”, Buddhist Studies Review 14/1 (1997): 3–18。各本译语在英译第 5 至 6 页,两段故事的对应在第 7 至 11 页,第 11 页:“was merely a ‘rude word’, an insult without any objective meaning”;第 12 至 13 页:“Thus, whatever the baseness of Devadatta, one wonders if the Buddha did not give way to a gesture of impatience towards him.”。《十诵律》卷三十六“噉唾癡人死人”、《四分律》卷四“癡人涕唾之身”、《五分律》卷三"食涎唾"见第一篇注 7;《破僧事》与《大智度论》的译语据 Lamotte。 ↩

  13. 印顺前文:“癡人,是佛常用的訶責語。食唾,銅鍱律作……食唾,意義不明。” ↩

  14. 印顺前文:“考釋尊八十歲入涅槃,為阿闍世王八年。提婆達多的索眾、破僧,在阿闍世王登位前後,所以這是釋尊晚年,約在釋尊七十到七十五歲間的事。”Bareau 前文第 129 至 130 页,第 130 页:“Cette considération nous conduit à croire que le schisme se produisit vers la fin de la vie du Bouddha.” ↩

  15. 第一卷第一篇第四章《历史上的佛陀》:“堂弟提婆达多(Devadatta)要求推行更严苛的苦行规约,未果而另立。一个内部强硬派以"更苦行"相标榜来挑战领袖,这种冲突有现实质感,本书认为它有历史内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