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婆达多(一)·律藏怎样讲破僧¶
本专题 DOI 10.5281/zenodo.23267032
专题系列《提婆达多》四篇之一。本篇讲现存六部律藏怎样记提婆达多破僧:这段故事放在律藏的哪里,六本共有的主线是什么,各本在哪些地方互不相同,律藏自己又怎样评价这件事。第二篇讲各本对破僧的定义,第三篇讲法显、玄奘所见的提婆达多教团,第四篇讲学界怎样分层。全段今译与逐段对照见附篇。
本篇的结论有三层。其一,六部律里只有一件事是共有的:佛陀在世时,一位名叫提婆达多的比丘在王舍城分裂了僧团;出家经历、索取僧团、谋害佛陀、五法的内容、行筹的人数、提婆达多的结局,各本互异,《摩诃僧祇律》甚至不记五法与行筹。其二,六本的差异不在细节出入,在成段的有无:谋害佛陀的三件事《五分律》只记一件,《僧祇律》一件不记;提婆达多的下场有口中出血、鼻中出血、生身堕地狱三种。其三,律藏一面说提婆达多一劫在地狱不可救,一面规定随他而去的五百比丘只须忏一个偷兰遮,并为僧团怎样与"破僧伴党"长期相处立了条文;律藏自己预设了分裂者会继续存在。各节所答的追问如下:
| 追问 | 容易想成的样子 | 本篇 |
|---|---|---|
| 律藏在哪里讲这件事 | 一部律里一段完整传记 | 第一节 |
| 六本共有的经过是什么 | 各本大同小异 | 第二节 |
| 各本不同在哪里 | 只是人名地名的出入 | 第三节 |
| 五法是什么 | 一张固定的清单 | 第四节 |
| 律藏自己怎样评价 | 一劫地狱,到此为止 | 第五节 |
一、律藏在哪里讲这件事¶
现存完整的律藏有六部:巴利律,以及汉译的《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十诵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最后一部的破僧部分单独成书,题《破僧事》。1 提婆达多的故事在每一部律里都出现两次,位置不同,用处也不同。第一处在比丘戒本的僧残第十条"破僧违谏"的制戒缘起里:律藏解释每一条戒为什么要制,提婆达多谋破僧团就是这一条的缘起。第二处在犍度部分的破僧法里:犍度记僧团的制度,破僧法要回答什么是破僧、破了怎么办,提婆达多是那一章的例子。两处的分工在各本里都看得出来:缘起那一处止于提婆达多坚持要破而受三谏,破僧法那一处从行筹讲到定义。2
六本分配材料的方式不同。《四分律》把出家、取信阿阇世、索取僧团、谋害佛陀、提出五法都放在卷四的僧残缘起里,卷五接三谏与破僧的十八事,卷四十六的破僧揵度从行筹讲起,三段首尾相接。《五分律》把索取僧团、宣告、教唆阿阇世、醉象放在卷三的僧残缘起里,把五法、行筹、伽耶山、吐血放在卷二十五的破僧法里,两段各自从头讲起,卷三的宣告已经提到五法,卷二十五又从提出五法讲起。《十诵律》卷四的僧残缘起只有五法与十四事,整个故事集中在卷三十六、三十七题作"调达事"的两卷里。巴利律与《四分律》相近,僧残缘起简短,犍度一章完整。《破僧事》把这段故事放进了一部佛传,从释迦族的世系讲起,提婆达多的事散在卷九以后。《摩诃僧祇律》的僧残缘起只说提婆达多改动经文与制度而坚持不舍,杂诵里只有破僧的定义,整部律没有五法、行筹与伽耶山。3
二、六本共有的经过¶
把五部记有完整故事的律并排读,主线相同,可以分成六步。本节按巴利本的次序叙述,各本的异文留到第三节。
第一步,出家与神通。释迦族的几位青年在阿奴夷出家,提婆达多是其中之一;出家后,跋提得三明,阿那律得天眼,阿难得初果,提婆达多得凡夫的神通。4 《十诵律》另记他出家后十二年“善心修行讀經誦經問疑受法坐禪”,佛所说法悉皆读诵,然后才为利养求神通。5
第二步,取信阿阇世。提婆达多独处时想到,该让谁对自己生起净信以得利养,于是选中年轻的阿阇世王子,化作一个腰缠蛇的童子出现在王子膝上,再现本形;王子由此早晚以五百辆车侍奉,送五百釜饭食。巴利本在这里记提婆达多起了"我来统领比丘僧团"的念头,念头一起神通就退失了,这件事由刚死而生天的迦休陀天子告诉目犍连,目犍连告诉佛,佛说那个愚人会自己把自己显露出来。6 《四分律》把失神通的原因写成嫉妒:频婆娑罗王以七百辆车供养世尊,提婆达多闻之“以利養故生嫉妬心即失神通”。7
第三步,索取僧团,被斥。提婆达多在国王在座的大众中三次请求:世尊已老,应安住现法乐,把比丘僧团交给我。佛的回答各本都记,措辞各异:巴利本作"我对舍利弗、目犍连尚且不交付比丘僧团,何况你这个该被唾弃的、食唾的人";《四分律》作“我尚不以僧付舍利弗、目連,況汝癡人涕唾之身,豈可付囑”;《五分律》作“舍利弗、目連猶尚不能領我徒眾,況汝愚癡,食涎唾乎”;《十诵律》作“舍利弗目連有大智慧神通佛尚不以眾僧付之況汝噉唾癡人死人而當付囑”。巴利本与《四分律》《十诵律》都在此处记下一句:这是提婆达多对佛的第一次怀恨。8 第三卷第二篇第一章已用这一段说明佛陀不立继承人,那里指出要点在前半句:舍利弗与目犍连尚且不在托付之列,被拒绝的是把僧团付给一个人这件事本身。9
第四步,公开宣告。佛令僧团作显示羯磨,宣告提婆达多"先前是一种性行,现在是另一种性行",他的身语所作不应视作佛、法、僧的作为,并差舍利弗入城宣告。舍利弗以先前曾在城中称赞提婆达多为难,佛问他当时说的是否实话,答是,佛说那么现在也如实地说。10 《四分律》把这一段写成白二羯磨,舍利弗的为难与佛的回答与巴利本相同;《五分律》的唱言已把五法包括在内:“若受調達五法教者,彼為不見佛法僧”。11
第五步,谋害佛陀。巴利本记三件:遣刺客,一人去,两人、四人、八人、十六人层层接应,刺客到佛前都归依而去;推石,碎片使佛足出血,佛说这是提婆达多的第一个无间业;放那罗祇梨象,象被佛的慈心所伏。12 这一步各本出入最大,第三节细说。此前另有教唆阿阇世弑父一段,巴利本只记频婆娑罗王让位,不记弑父。
第六步,五法、行筹与伽耶山。提婆达多利养衰减,与四个同伴商议破僧,办法是向佛请求五项尽形寿的苦行,料定佛不许,再以此收揽人心。佛的回答是随各人意愿:愿住阿兰若的住,愿受请的受请;树下坐已许八个月,鱼肉三净可食。提婆达多因佛不许而欢喜,入城宣传。布萨日他起座行筹,毗舍离的五百跋耆子比丘取筹,他带他们往伽耶山。舍利弗与目犍连奉佛命前去,提婆达多效法佛的常态,请舍利弗说法,自称背痛,右胁而卧,随即睡去;二人以记心示导与神通示导说法,五百人得法眼,被领回竹林;提婆达多被拘迦利叫醒,口中涌出热血。13 随破者不须重受具足,只忏偷兰遮。14
六步里,第一、二、三、五步在《僧祇律》里一步也没有,第六步也只剩提婆达多坚持不舍这一句。五部律共有的,只是第六步里提出更严的行法、行筹、带人离去这一层。
三、各本不同在哪里¶
各本的差异分三类。第一类是有无:整段情节在这一本里有,在那一本里没有。第二类是次序:同一情节各本放在不同位置。第三类是说法:同一情节各本讲成不同的样子。下表只列前两类里最显眼的几处,附篇的对照表更全。15
| 情节 | 巴利律 | 四分律 | 五分律 | 十诵律 | 僧祇律 |
|---|---|---|---|---|---|
| 教唆阿阇世 | 有,王让位 | 有,王赦太子 | 有,太子登位后杀父 | 有,幽禁父王致死 | 无 |
| 遣刺客 | 一至十六人 | 倍至六十四人 | 无 | 有 | 无 |
| 推石出血 | 有 | 有 | 无 | 有 | 无 |
| 醉象 | 有 | 无 | 有 | 有 | 无 |
| 行筹人数 | 五百跋耆子 | 五百新学,六十长老随阿难 | 五百,除阿难与一须陀洹 | 四伴,二百五十,二百五十 | 无 |
| 往伽耶山 | 有 | 有 | 无 | “還自住處” | 无 |
| 提婆达多之末 | 口出热血 | 热血从面孔出 | 热血从鼻孔出,生身堕地狱 | 不记 | 不记 |
第三类差异举两例。阿阇世一段,巴利本说大臣三种主张,国王升降各方后把王位让给儿子,弑父的事一字不提;《四分律》说国王“告諸大臣可恕太子”,随即放了他;《五分律》说“議合王心,即便捨位,拜之為王,號阿闍世”,然后加一句“如是少時,乃以無事而害父命”;《十诵律》记阿阇世幽禁父王,王后探监以口含膿的旧事求情,王闻而自投床下命绝。16 同一个阿阇世,在四本里从没有弑父到弑父,中间有两个过渡形态。提婆达多的结局,巴利本与《四分律》止于吐血,《五分律》多出“即以生身墮大地獄”,《十诵律》与《僧祇律》在破僧法里不记他的死。法显与玄奘记舍卫城有提婆达多“生入地獄處”,用的是《五分律》一系的说法。17
律藏以外另有两种记载与五部律都不同。《增一阿含》卷四十七说提婆达多求出家,佛两次拒绝,他“自剃鬚髮,著袈裟,自稱言我是釋種子”,后来有五百比丘随他,舍利弗与目犍连前去听他说法,他同样请舍利弗代说法而自称脊痛;他的结局是地中火起,他想称"南無佛"而未毕,“這得稱南無,便入地獄”;佛对悲泣的阿难说,提婆达多在地狱中一劫,之后六十劫不堕三恶趣,最后成辟支佛,名曰南无。18 《破僧事》卷十的五法与各本相反,第四节另说;它另记提婆达多向耶输陀罗求为妻室、毒爪害佛、生陷地狱等事,是各本里最长也最晚的一种。19
四、五法是什么¶
五法是故事的枢纽:提婆达多凭它收揽人心,各本的破僧定义也拿它作例。但五法的内容没有一个定本。下表列六种记载。20
| 记载 | 五项 |
|---|---|
| 巴利律 | 尽形寿住阿兰若、只乞食、着粪扫衣、住树下、不食鱼肉 |
| 四分律 | 尽形寿乞食、着粪扫衣、露坐、不食酥盐、不食鱼肉 |
| 五分律 | 不食盐、不食酥乳、不食鱼肉、乞食、春夏八月露坐冬四月住草庵 |
| 十诵律 | 尽形寿着纳衣、乞食、一食、露地坐、断肉鱼 |
| 大毗婆沙论 | 尽寿着粪扫衣、常乞食、唯一坐食、常居迥露、不食一切鱼肉血味盐酥乳 |
| 破僧事 | 不食乳酪、不食鱼肉、不食盐、衣留长缕、住村舍不住阿兰若 |
六种记载合起来有十项:阿兰若、乞食、粪扫衣、树下或露坐、不食鱼肉、不食盐、不食酥乳、一食、三衣、住村。任何两本都只有三四项相同。巴利本偏向住处(阿兰若、树下),汉译各本偏向饮食(盐、酥乳、一食)。《僧祇律》没有五法,它说提婆达多的罪状是对戒本与九部经“異句、異字、異味、異義”,自诵亦教他诵。21 《破僧事》的五法把方向倒转:不住阿兰若而住村舍,理由是住阿兰若“棄捐施主所施物”,衣留长缕,理由是截去缕绩“壞彼織師作功勞”;同书卷十一优波离问破僧时,提婆达多的“五種禁法”又变回“不居阿蘭若……於樹下坐常行乞食但畜三衣著糞掃服”,一部书里两套相反的五法并存。22
各本对五法的评价是一致的:佛不禁止这些行法,只是不肯把它们定为对全体比丘的强制。巴利本的答复是谁愿意就怎样做;《四分律》说佛呵提婆达多“汝莫斷四聖種”,四圣种即衣服、饮食、卧具、医药各“趣得知足”,意思是知足之道不在加禁;《十诵律》记提婆达多自己的宣传词是“五法隨順少欲知足易養易滿……若比丘行是五法疾得泥洹”。23 五法里的每一项,在律藏别处都是被允许甚至被称赞的头陀行;它们在这里成为破僧的工具,是因为被提成了尽形寿的律条。
五、律藏自己怎样评价¶
律藏对提婆达多本人的判语最重:被八种非正法所覆,"堕恶趣,堕地狱,住一劫,不可救";《四分律》的说法是“我若見提婆達多有如毛髮善法者,終不記言在泥犁中一劫不救”,并以人没在粪中、无一处可以手捉为喻。24 对随他而去的五百比丘,判语却轻:舍利弗请让他们重受具足,佛说不必,令忏偷兰遮;《五分律》的解释是“此五百比丘愚癡故,以法想取籌”。25 偷兰遮是可以当众忏除的罪,比僧残轻一等,比波罗夷轻两等。
律藏还为分裂之后的日子立了条文。《僧祇律》杂诵记居士家来了两批比丘,一批说另一批"破僧",彼此争执一夜,居士不知该供养哪一批;佛的答复是,如法如律的应供给,但“是法非法事在沙門”,居士只管布施。同一处规定,已知某人欲破僧,诸比丘先劝,劝不住请有力的优婆塞劝,再不止“應拔舍羅籌驅出”,然后唱令“有破僧人來,宜當自知”;至于已随破僧者而去的“破僧伴黨”,“盡壽不應共語、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不共布薩安居自恣、不共羯磨”。26 这些条文的前提是分裂者不会消失,僧团要学会与他们并存。巴利本优波离问的一段里,佛区分了破僧者里"不堕地狱、可救"的一种:他宣说非法为法,但自己确信那是法,不隐藏自己的见、忍、乐、想而行筹。27 律藏在这里承认,分裂也可以出于真诚的分歧。
把五、六两节合起来看,律藏对这件事有两套话。一套是对提婆达多个人的,判他入地狱一劫;一套是制度性的,承认分裂会发生、随分裂者而去的人罪轻、分裂者可能出于真诚、僧团要与他们长期相处。第三篇要用后一套话,去看法显与玄奘在八百年和一千一百年之后见到的那个教团。
六、小结¶
六部律共有的只是一个骨架:佛陀在世时,一位名叫提婆达多的比丘,在王舍城以更严的行法为由,带一批人离开了僧团。骨架之外的每一段,各本的有无、次序与说法都不同,而且差异随律本的篇幅增长:《僧祇律》最短,只有骨架;《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与巴利本各有自己的一套谋害与结局;《破僧事》最长,五法的内容也倒转了。律藏对提婆达多本人的判语与它对随破者和分裂后僧团的规定,是两套不同的话。各本怎样定义破僧,见第二篇。
引文说明:巴利律据 VRI 第六次结集本《小品》〈破僧犍度〉核对,段号从该本,译文见附篇;汉译律藏与《增一阿含》《大毗婆沙论》据 CBETA 本核对,引文保留繁体;第三卷第二篇第一章的材料转据已核之注,本篇未另核。
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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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律的汉译分别是:《摩诃僧祇律》四十卷(大正二十二册,No. 142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三十卷(No. 1421),《四分律》六十卷(No. 1428),《十诵律》六十一卷(大正二十三册,No. 1435),《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五十卷(No. 1442)及其犍度部分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二十卷(大正二十四册,No. 1450)。巴利律据 VRI 本,PTS 本在第二册第 180 至 206 页。本篇所引《十诵律》与《破僧事》尚未逐卷通读,只核过与提婆达多相关的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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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残第十条在各本的位置:巴利律《经分别》僧残第十,《四分律》卷四至卷五,《五分律》卷三,《十诵律》卷四,《僧祇律》卷七,《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十四至十五。破僧法的位置:巴利律《小品》第七,《四分律》卷四十六破僧揵度第十五,《五分律》卷二十五第五分初破僧法,《十诵律》卷三十六至三十七杂诵调达事,《僧祇律》卷二十六杂诵跋渠法异住条,《破僧事》卷十至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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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卷四僧残第十缘起起于“爾時佛在彌尼搜國阿奴夷界,時諸豪族釋子執信牢固,從世尊求出家”,止于佛呵提婆达多以五法教比丘;卷五“破者,破有十八事”;卷四十六“破僧揵度第十五”起于“爾時世尊在王舍城,有因緣眾僧集會。時提婆達多從坐起行舍羅”。《五分律》卷三僧残第十缘起与卷二十五“第五分初破僧法”之间的重复,见附篇第三节。《十诵律》卷三十六“雜誦第一調達事上”起于“佛在王舍城爾時調達於佛法中信敬心清淨”。《僧祇律》卷七:“是時提婆達多欲破和合僧故勤方便執持破僧事,於十二修多羅、戒序、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所謂九部經……於此九部經更作異句、異字、異味、異義,各各異文辭說,自誦習持亦教他誦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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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31:“Atha kho āyasmā bhaddiyo teneva antaravassena tisso vijjā sacchākāsi. Āyasmā anuruddho dibbacakkhuṃ uppādesi. Āyasmā ānando sotāpattiphalaṃ sacchākāsi. Devadatto pothujjanikaṃ iddhiṃ abhinipphādesi.”《五分律》卷三:“六人漏盡,得阿羅漢。阿難侍佛,不盡諸漏。調達一人,空無所獲。”《四分律》卷四:“爾時諸釋子受世尊及諸上座教授已,往詣彼國,各自思惟證增上地,提婆達得神足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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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卷三十六:“是調達出家作比丘十二年中善心修行讀經誦經問疑受法坐禪爾時佛所說法皆悉讀誦。”玄奘《大唐西域记》卷六舍卫城条亦作“精勤十二年,已誦持八萬法藏。後為利故,求學神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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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33,译文见附篇。"我来统领比丘僧团"原文作“ahaṃ bhikkhusaṅghaṃ pariharissāmi”,"这个念头一起,提婆达多就退失了那种神通"原文作“Saha cittuppādāva devadatto tassā iddhiyā parihā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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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卷四:“時王瓶沙日將從七百乘車,朝暮問訊世尊,并供七百釜飲食。爾時提婆達聞瓶沙王將從七百乘車,朝暮問訊世尊并供七百釜飲食,聞已以利養故生嫉妬心即失神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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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36:“kho ahaṃ, devadatta, bhikkhusaṅghaṃ na nissajjeyyaṃ, kiṃ pana tuyhaṃ chavassa kheḷāsakassā”,下句“Ayañcarahi devadattassa bhagavati paṭhamo āghāto ahosi”。《四分律》卷四:“佛告言:我尚不以僧付舍利弗、目連,況汝癡人涕唾之身,豈可付囑。時提婆達生此念:今世尊於大眾中乃言我愚癡涕唾之身。即生不忍心。此是提婆達於此生中,最初於世尊所生不忍心。”《五分律》卷三:“佛語調達:舍利弗、目連猶尚不能領我徒眾,況汝愚癡,食涎唾乎?於是調達生忿恨心。”《十诵律》卷三十六:“佛言舍利弗目連有大智慧神通佛尚不以眾僧付之況汝噉唾癡人死人而當付囑……是調達初向佛所生瞋恨心及舍利弗目連等諸大弟子。”kheḷāsaka 一词各本的处理与 Lamotte 的讨论见第四篇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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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第二篇第一章《不立继承人》:"骂得极重,但要点在前半句。舍利弗与目犍连是僧团公认的上首二弟子,智慧第一与神通第一,尚且不在托付之列;可见被拒绝的是'把僧团付给一个人'这件事本身,不是提婆达多这个人选。"该章注记各部律对此事的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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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36 至 §338。显示羯磨的宣告词原文作“pubbe devadattassa aññā pakati ahosi, idāni aññā pakati. Yaṃ devadatto kareyya kāyena vācāya, na tena buddho vā dhammo vā saṅgho vā daṭṭhabbo, devadattova tena daṭṭhabbo”。舍利弗的为难:“Pubbe mayā, bhante, devadattassa rājagahe vaṇṇo bhāsito – mahiddhiko godhiputto, mahānubhāvo godhiputto ti. Kathāhaṃ, bhante, devadattaṃ rājagahe pakāsem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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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卷四:“汝等可差舍利弗使告諸白衣大眾,若提婆達所為事者,則非佛法僧事,是提婆達所作。應作白二羯磨……時舍利弗聞此語已心疑……白佛言:世尊!我當云何在白衣眾中說其惡?何以故?我本向諸白衣讚歎其善言,大姓出家、聰明、有大神力、顏貌端正。佛告舍利弗:汝先讚歎提婆達聰明、有大神力、大姓出家,實爾以不?答言:大德!實爾。”《五分律》卷三:“大德僧聽!今差舍利弗往調達眾中,作是言:若受調達五法教者,彼為不見佛法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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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40 至 §342,译文见附篇。推石一段:“Dve pabbatakūṭā samāgantvā taṃ silaṃ sampaṭicchiṃsu. Tato papatikā uppatitvā bhagavato pāde ruhiraṃ uppādesi……idaṃ, bhikkhave, devadattena paṭhamaṃ ānantariyaṃ kammaṃ upacita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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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43 至 §345,译文见附篇。佛的答复原文:“Alaṃ, devadatta. Yo icchati, āraññiko hotu; yo icchati, gāmante viharatu. Yo icchati, piṇḍapātiko hotu; yo icchati, nimantanaṃ sādiyatu. Yo icchati, paṃsukūliko hotu; yo icchati, gahapaticīvaraṃ sādiyatu. Aṭṭhamāse kho mayā, devadatta, rukkhamūlasenāsanaṃ anuññātaṃ; tikoṭiparisuddhaṃ macchamaṃsaṃ – adiṭṭhaṃ, assutaṃ, aparisaṅkita'nti”。行筹一段:“Tena kho pana samayena vesālikā vajjiputtakā pañcamattāni bhikkhusatāni navakā ceva honti appakataññuno ca. Te – 'ayaṃ dhammo, ayaṃ vinayo, idaṃ satthusāsana'nti – salākaṃ gaṇhiṃsu. Atha kho devadatto saṅghaṃ bhinditvā pañcamattāni bhikkhusatāni ādāya yena gayāsīsaṃ tena pakkām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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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45:“Alaṃ, sāriputta. Mā te rucci bhedakānuvattakānaṃ bhikkhūnaṃ puna upasampadā. Tena hi tvaṃ, sāriputta, bhedakānuvattake bhikkhū thullaccayaṃ desāpe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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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本卷次见注 2。《四分律》卷四:“如是轉倍遣人乃至六十四人。如是根本斷滅,不可分別、不知誰害世尊。”卷四十六:“時有五百新學無智比丘捉籌。爾時阿難從坐起,以欝多羅僧著一面,作如是言:誰諸長老忍此五事非法非毘尼非佛教者,以欝多羅僧著一面。是中有六十長老比丘,以欝多羅僧著一面。”《五分律》卷二十五:“時五百比丘皆取籌,唯除阿難及一須陀洹比丘。時舍利弗、目連、諸大羅漢皆不在彼布薩會中。”《十诵律》卷三十七:“唱已調達及四伴即起捉籌……唱第二語已有二百五十比丘從坐起捉籌……第三唱已復有二百五十比丘從坐起捉籌爾時調達即將是眾還自住處更立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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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39:“Sace kho tvaṃ, kumāra, rajjena atthiko, etaṃ te rajja'nti ajātasattussa kumārassa rajjaṃ niyyādesi.”《四分律》卷四:“時父王呵責太子阿闍世已,告諸大臣:可恕太子阿闍世。尋即放去。”《五分律》卷三:“議合王心,即便捨位,拜之為王,號阿闍世。初登王位受五欲樂,殺逆之心便得暫息;如是少時,乃以無事而害父命。”《十诵律》卷三十六:“王聞已作是念我兒惡逆無慈愍心不知當復何事治我作是念已自投床下遂便命絕爾時阿闍世王奪父王命得大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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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律》卷二十五:“便大怖懼,熱血從鼻孔出,即以生身墮大地獄。”《四分律》卷四十六:“彼即驚怖而起,熱血從面孔出。”法显《高僧法显传》舍卫城一段:“及調達毒爪欲害佛生入地獄處。後人皆幖幟之。”玄奘《大唐西域记》卷六:“伽藍東百餘步,有大深坑,是提婆達多欲以毒藥害佛,生身陷入地獄處。”法显、玄奘所记的毒爪一事只见于《破僧事》一系,第三篇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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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一阿含经》卷四十七(大正二册,No. 125):“是時,提婆達兜白佛言:唯然,世尊!聽我道次得作沙門。佛告提婆達兜:汝宜在家分檀惠施。夫為沙門,實為不易。是時,提婆達兜復再三白佛言……佛復告曰:汝宜在家,不宜出家修沙門行。爾時,提婆達兜便生此念:此沙門懷嫉妬心,我今宜自剃頭,善修梵行。何用是沙門為?是時,提婆達兜即自退歸,自剃鬚髮,著袈裟,自稱言:我是釋種子。”结局:“提婆達兜適下足在地,爾時地中有大火風起生,遶提婆達兜身。爾時,提婆達兜為火所燒,便發悔心於如來所,正欲稱南無佛,然不究竟,這得稱南無,便入地獄。”授记:“於是,提婆達兜從地獄終,生善處天上,經歷六十劫中不墮三惡趣,往來天、人,最後受身,當剃除鬚髮,著三法衣,以信堅固,出家學道,成辟支佛,名曰南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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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時提婆達多遂生是念:我於沙門喬答摩屢興刑害而竟不能傷損其命,我今宜可於其妻室而為陵辱,遂便往詣劫比羅筏窣睹城,遣使報彼耶輸達羅曰……”毒爪与生陷地狱见同书后卷,本篇未逐卷核对,玄奘卷六的记述可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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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43:“yāvajīvaṃ āraññikā assu……yāvajīvaṃ piṇḍapātikā assu……yāvajīvaṃ paṃsukūlikā assu……yāvajīvaṃ rukkhamūlikā assu……yāvajīvaṃ macchamaṃsaṃ na khādeyyuṃ”。《四分律》卷四:“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五分律》卷二十五:“一、不食鹽;二、不食酥乳;三、不食魚肉,若食善法不生;四、乞食,若受他請善法不生;五、春夏八月日露坐,冬四月日住於草菴,若受人屋舍善法不生。”《十诵律》卷三十七:“比丘應盡形受著納衣應盡形受乞食應盡形受一食應盡形受露地住應盡形受斷肉魚。”《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一十六(大正二十七册,No. 1545):“云何五法。一者盡壽著糞掃衣。二者盡壽常乞食食。三者盡壽唯一坐食。四者盡壽常居逈露。五者盡壽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酥乳等。”《破僧事》卷十:“內攝頌曰:不飡於乳酪,魚肉及以鹽,長績在村中,是天授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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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律》卷七,引文见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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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僧事》卷十:“沙門喬答摩住阿蘭若處,我等從今住村舍內。何緣?由此棄捐施主所施物故。”又:“沙門喬答摩受用衣時截其縷績,我等從今受用衣時留長縷績。何緣?由此壞彼織師作功勞故。”卷十一:“即如提婆達多於諸苾芻告令教誨制其學處,汝等苾芻須知有其五種禁法。何謂為五?具壽,若有苾芻不居阿蘭若,是則清淨,是則解脫,是正出離,超於苦樂,能得勝處。如是於樹下坐,常行乞食,但畜三衣,著糞掃服。”卷十一的“不居阿蘭若”与下文“於樹下坐”自相矛盾,Deeg 与 Li 都注意到了这一处,见第四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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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卷四,佛告诸比丘:“提婆達今日欲斷四聖種。何等四?我常以無數方便說衣服趣得知足,我亦歎說衣服趣得知足,我亦以無數方便說飲食、床、臥具、病瘦醫藥趣得知足,亦歎說飲食、床、臥具、病瘦醫藥趣得知足。比丘當知,提婆達今日欲斷四聖種。”卷五呵责提婆达多:“提婆達!汝莫斷四聖種。何等四?如上所說。”《十诵律》卷三十七:“是五法隨順少欲知足易養易滿知時知量精進持戒清淨一心遠離向泥洹門若比丘行是五法疾得泥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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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48:“Aṭṭhahi, bhikkhave, asaddhammehi abhibhūto pariyādinnacitto devadatto āpāyiko nerayiko kappaṭṭho atekiccho.”《四分律》卷四十六:“此癡人破僧,有八非正法纏縛覆障消滅善心,提婆達多趣於非道,在泥犁中一劫不救。何等八?利無利、譽不譽、恭敬不恭敬、惡知識、樂惡友……我若見提婆達多有如毛髮善法者,終不記言:在泥犁中一劫不救。以不見提婆達多有如毛髮善法故,記言:在泥犁中一劫不救。譬如有人沒在屎中,有人欲出,都不見有如毛髮處淨可以手捉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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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律》卷二十五:“目連白佛言:世尊!我欲使此五百比丘更受具足戒。佛言:不須更受!所以者何?此五百比丘愚癡故,以法想取籌。今但聽僧令作偷羅遮悔過。”巴利本见注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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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律》卷二十六杂诵跋渠法"異住"条:“此眾言:我不共彼眾食。問言:何故?答言:彼眾破僧。彼言:我不破僧……竟夜共諍……佛告居士:有義應知,無義亦應知,是法非法、是律非律,皆悉應知。此中有義如法如律,應供給;無有方便破僧人,應與共住。佛語居士:但當行施,作諸功德,是法非法事在沙門。”同条:“若知是欲破僧人者,諸比丘應語:長老!莫破僧。破僧罪重,墮惡道、入泥犁……若故不止者,應語有力勢優婆塞言:長壽!此人欲破僧,當往諫曉語令止……若故不止者,應拔舍羅籌驅出。出已,應當唱令作是言:諸大德!有破僧人來,宜當自知……若覺已應去,若不去者,是名破僧伴。是破僧伴黨,盡壽不應共語、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不共布薩安居自恣、不共羯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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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小品》第七 §355:“Idhupāli, bhikkhu adhammaṃ dhammoti dīpeti. Tasmiṃ dhammadiṭṭhi, bhede dhammadiṭṭhi, avinidhāya diṭṭhiṃ, avinidhāya khantiṃ, avinidhāya ruciṃ, avinidhāya bhāvaṃ, anussāveti, salākaṃ gāheti……Ayampi kho, upāli, saṅghabhedako na āpāyiko, na nerayiko, na kappaṭṭho, na atekiccho.”译文见附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