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婆达多(二)·什么算破僧

本专题 DOI 10.5281/zenodo.23267032

专题系列《提婆达多》四篇之二。本篇讲律藏与论书怎样定义破僧:六部律各给了什么标准,论书怎样把它们整理成"破法轮"与"破羯磨"两种,学界为两种定义的先后争了什么,提婆达多的传记与各本的定义之间有什么关系。第一篇讲各本怎样记这件事,第三篇讲后世的教团,第四篇讲分层。定义各段的今译见附篇第二节末。

本篇的结论有三层。其一,六部律的定义在三件事上各不相同:判准是教义上的(说非法为法)还是仪式上的(同一界内别作布萨羯磨),构成破僧的行为是宣告、行筹还是别作羯磨,最少要多少人。其二,《大毗婆沙论》与《俱舍论》把这些材料整理成两种破僧,破法轮僧与破羯磨僧,提婆达多被定为破法轮的唯一案例,佛灭之后只剩破羯磨。其三,两种判准哪一种在先,佐佐木闲主张破法轮在先、阿育王时改为破羯磨,Sujato 与森章司、小南薰各有保留;本书的判断是,在现存材料能追到的最早一层,两种判准已经并存,先后无法从律藏本身断定。各节所答的追问如下:

追问 容易想成的样子 本篇
律藏怎样定义破僧 一个定义 第一节
论书为什么分两种破僧 论师的繁琐分类 第二节
两种判准哪一种在先 早有定论 第三节
传记与定义有什么关系 传记记事,定义立法,两不相干 第四节

一、六部律的定义

六部律都在破僧法的末尾安排了同一个场面:优波离问佛,到什么程度算破僧,几个人才能破,破了得什么。六本的回答列在下表,细节随后。1

律本 判准 行为 最少人数 谁能破
巴利律 十八事:说非法为法等 以十八事分离,另作布萨、自恣、僧羯磨 九人(四对四加一) 如法、同一住、同一界内的比丘
四分律 二事:妄语、相似语 作羯磨、取舍罗 八人(各边四人以上) 比丘
五分律 四事:说五法、自行筹、捉筹、界内别行僧事 同左 界内八比丘分作二部 比丘,"作主者"受报
十诵律 十四事:非法说法等 以十四事教众、折伏众;僧坏为二部 九人 比丘
僧祇律 二事:增恶法、增恶人 一住处共一界,别众布萨、自恣、僧事 未明言 比丘
破僧事 于非法作非法想 现有别住作别住心,作羯磨并行筹 九人 比丘

巴利本的定义是十八事加一句行为:比丘们宣说非法为法、法为非法,直到粗罪为非粗罪,共十八对,"以这十八事分离,别立,另作布萨,另作自恣,另作僧羯磨",到这个程度僧就破了。人数另有一问:一边一人一边两人、第四人宣告行筹,只是僧诤(saṅgharāji)而不是破僧,直到一边四人一边四人、第九人宣告行筹,才既是僧诤又是破僧;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都不能破僧,只能图谋破僧,能破的只有如法的、同一住的、住在同一界内的比丘。2

《四分律》的定义分两层。卷五的戒本解释说“破有十八事”,与巴利本同;卷四十六破僧揵度末尾优波离问“云何破僧?齊幾人名為破僧?誰破和合僧”,佛答“有二事破僧:妄語、相似語……復有二事破僧:作羯磨、取舍羅”,一人、两人、三人都不能破,“若此眾四人若過、彼眾四人若過,行破僧舍羅、作羯磨”,才是破僧。3 《五分律》的定义最具体:“有四事名破僧:說五法、自行籌、捉籌、於界內別行僧事”;王、大臣、居士、比丘尼直到“一比丘乃至七比丘助破僧”都只算僧不和合,“要於界內八比丘分作二部,別行僧事,乃名為破”;受一劫之报的只是"作主者"。4 《十诵律》卷三十七答优波离“用十四破僧事”,并说“若是比丘非法說法以是非法教眾折伏眾破和合僧”,得大罪、一劫堕阿鼻地狱;卷五十五的问答另立四句,区分破僧与"僧諍聲"(执十四事而未分二部)、与"別離"(二众异住异地异界异施异衣而未破)。5 《僧祇律》卷二十六答“有二事名破僧……一者增惡法,二者增惡人”,经一串否定之后把标准落在“但一住處、共一界,別眾布薩、別自恣、別作僧事,是名破僧”。6 《破僧事》卷十一答“若復苾芻於其非法作非法想,現有別住作別住心,作羯磨者,齊此名為破壞羯磨僧伽也”,并说一至八人不能破,“如其至九或復過斯,有兩僧伽方名破眾,作其羯磨并復行籌”。7

六本合起来看,判准有两类。一类看他们说了什么:说非法为法、说犯为非犯,以此教人,巴利本的十八事、《十诵律》的十四事、《四分律》的妄语相似语、《僧祇律》的增恶法,都属这一类。另一类看他们做了什么:在同一界内另作布萨、自恣与僧羯磨,巴利本的末句、《五分律》的第四事、《僧祇律》的落点、《破僧事》的“現有別住”都属这一类。《十诵律》卷三十七与《四分律》卷四十六偏向第一类,另加宣告与行筹两个动作;《僧祇律》偏向第二类;巴利本、《五分律》、《破僧事》两类并举。人数也分两档,八与九,差别在于把发动者算不算在内:《四分律》《五分律》算两边各四人,巴利本与《破僧事》算两边各四人再加一个宣告行筹的人。

二、论书的两种破僧

说一切有部的论书把六本的材料整理成两种破僧。《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一十六问破羯磨僧与破法轮僧有何差别,答:“破羯磨者,謂一界內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陀羯磨說戒。破法輪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喬答磨所說八支聖道。”破羯磨僧最少八人,一界内两部各作布萨羯磨说戒即成;破法轮僧最少九人,“於正眾中極少四人,於邪眾中極少五人”,邪众中必有一个“眾所尊重能教誨者”,那就是提婆达多。至于破法轮成于哪一刻,论引《施设论》说“提婆達多自為第五皆共受籌,齊此當言法輪僧壞”,另有作白、离闻处、离见处诸说,论自己的说法是“若由意樂誓受餘師……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當言法輪僧壞”。8

《俱舍论》卷十八把这一套压成几句颂。能破者须是比丘、见行而非爱行、住净行;所破者须是异生,忍受异师异道;破法轮“名破不經宿”,当夜必和合;“贍部洲九等,方破法輪僧;唯破羯磨僧,通三洲八等”,破法轮只在有佛的赡部洲,破羯磨通三洲,前者最少九人,后者最少八人;另有六个时位不可能破法轮:佛初转法轮未久、将般涅槃时、戒见两种过失未起、止观第一双未立、佛灭之后、未结界时。9 这一套分类把六本的两类判准各给了一个名字:说非法为法、立异师异道,是破法轮;一界内别作羯磨,是破羯磨。它同时把提婆达多框成了一个只在佛世才可能发生的案例,佛灭之后只剩破羯磨,这正是部派分裂的时代所需要的说法,第三节再谈。

论书的分类反过来也说明六本定义的差别不是偶然。《十诵律》与《破僧事》是说一切有部与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律,论书说破法轮须有宣告与行筹,这两部律的定义正以宣告行筹为构成要件;《僧祇律》是大众部的律,它的定义落在别众布萨。论书的两种破僧,是律师为两类律文各立一名,这个分类有律文的根据。

三、两种判准哪一种在先

佐佐木闲从一九八九年起用英文连载八篇讨论阿育王时代的部派,第二、三篇专论破僧的定义。他的结论是:说一切有部一系的律只有破法轮一种定义,大众部律只有破羯磨一种,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是混合型;混合型是过渡形态,故破法轮在先,破羯磨在后。证据之一是巴利律《小品》第七里提婆达多向阿难宣告"从今日起另作布萨、另作僧羯磨"那一段,只见于巴利本,佐佐木认为那是后来插入的,用来把破法轮型的故事接到破羯磨型的定义上;证据之二是说一切有部早期论书只知破法轮。至于为什么要改,他在二〇〇九年的英文综述里明说:阿育王在位时,为了把已经分裂的僧团统一起来,破僧的定义被改为同一界内别作布萨,于是只要共作羯磨,持不同见解的人都算合法的佛教徒,佛教由此失去统一教义的约束,走向多样化。10

反对的意见有两路。Sujato 接受两种判准的区分有用,但认为从破法轮到破羯磨的历史变化"没有被佐佐木的证据充分建立",两者只是同一过程的非正式与正式两面:别作布萨是给分裂盖章的法律动作,教义分歧是它之前的过程。11 森章司认为各部律都知道两种破僧,只是没有立成两条定义,明确分立是后代的事;小南薰二〇二三年重读《破僧事》卷十一那段优波离问答的梵文本,指出梵文作"於非法作非法想、各各作别作想而作羯磨,此名破僧",用的词是 saṅghabheda 而非 karmabheda,但内容是破羯磨型的,与巴利本《小品》的定义同形,故难以视为后加。12 佐佐木当年就是拿这一段当作纯破法轮型的证据,这一处现在有争议。

本书的判断是:现存材料能追到的最早一层,两种判准已经并存。理由有三。其一,巴利本的定义把十八事与别作布萨写在同一句里,佐佐木要把后半句判为后加,依据只是它与说一切有部一系的定义不同,这是先定结论再判层次。其二,《僧祇律》没有提婆达多的五法与行筹,其定义只有别作布萨,佐佐木由此说大众部律只知破羯磨;但《僧祇律》僧残缘起说提婆达多改动戒本与九部经“異句、異字、異味、異義”,这正是说非法为法一类的判准。其三,《破僧事》的梵本既有破羯磨型的内容又用 saṅghabheda 一词,说明有部内部也不以行筹宣告为唯一判准。阿育王改定义的推测,要成立须先证明分裂诏针对的是一次已成的破僧,而 Sujato 已指出阿育王时代的材料指向一场未了的诤事而非破僧。13 佐佐木的说法保留为一种假设。

四、传记与定义互相塑形

Channa Li 二〇一九年的论文提出一个观察:各本的提婆达多传记,细节恰好合于各本自己的破僧定义。《四分律》要两边各四人以上,它的故事里提婆达多有四个同伴;《五分律》要界内八比丘分作两部,它的故事列出七个眷属的名字,加上提婆达多正好八人;说一切有部的论书说破法轮须邪众五人,《施设论》说“提婆達多自為第五皆共受籌”,《十诵律》的故事里提婆达多第一次唱言时“調達及四伴即起捉籌”。能破僧的人必须是如法的、住净行的比丘,所以各本都给提婆达多一段清白的早年:《十诵律》说他出家后十二年善心修行,玄奘沿用此说;《五分律》不要求这一条,它的提婆达多出家时“空無所獲”。Li 的结论是,提婆达多的传记"实际上是按照律藏对破僧者的定义塑造的",哪一本的定义要什么,哪一本的故事就给什么。14

这个观察可以倒过来读。各本的定义也可能是从各本的故事里提炼的:律师先有一段流传的故事,再从故事里抽出判准与人数。Li 自己承认,故事塑造了定义还是定义塑造了故事,无法断定。15 两种读法有一个共同的后果:提婆达多的故事不能用来判定哪一种定义在先,因为每一本的故事都已经按那一本的定义改过。佐佐木用巴利本的故事与定义不合来推断定义的层次,用的正是这条不可靠的路。

还有一层。《大毗婆沙论》说破法轮只有提婆达多一例,《俱舍论》说佛灭之后不可能破法轮。这两条合起来,把部派分裂的时代与提婆达多的时代分开了:佛灭后的分裂都只是破羯磨,罪不至无间,各部派可以各持教义而仍是佛教徒。Li 指出,律藏把破僧定为可以忏除的僧残,论书把它定为必堕无间的五逆之一,两种定性需要两个人物来承担,提婆达多承担了律藏的那一种,大天承担了论书的那一种。16 这是第三篇要用到的背景:后世的佛教徒看提婆达多,看到的已经是论书框定的那个唯一的破法轮者。

五、小结

六部律对破僧各有定义,分歧集中在三处:以说非法为法为判准,还是以一界内别作布萨为判准;构成破僧的是宣告行筹,还是别作羯磨;最少八人还是九人。论书把两类判准定名为破法轮与破羯磨,并把提婆达多定为破法轮的唯一案例。两类判准的先后,佐佐木主张破法轮在先而阿育王时改定,本书认为现存最早一层已经并存,先后不可断。提婆达多的传记在各本里都按各本的定义改过,所以传记不能用来裁定定义的先后。第三篇看法显与玄奘在八百年和一千一百年之后遇到的那个教团,以及它与律藏的定义有什么关系。

引文说明:巴利律据 VRI 第六次结集本《小品》〈破僧犍度〉核对,译文见附篇;汉译律藏、《大毗婆沙论》《俱舍论》据 CBETA 本核对,引文保留繁体;佐佐木、Sujato、Li、小南各文据原刊页码核对,英文引文照录。

注

参考文献

  1. 各本定义的出处:巴利律《小品》第七 §351 至 §355;《四分律》卷五、卷四十六(大正二十二册,No. 1428);《五分律》卷二十五(No. 1421);《十诵律》卷三十七、卷五十五(大正二十三册,No. 1435);《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六(No. 1425);《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一(大正二十四册,No. 1450)。《十诵律》的九人之数据佐佐木一九九三年文引卷三十七末,本篇未在该卷核到原句,暂从其说。 ↩

  2. 巴利律《小品》第七 §352:“Te imehi aṭṭhārasahi vatthūhi apakassanti, avapakassanti, āveniṃ uposathaṃ karonti, āveniṃ pavāraṇaṃ karonti, āveniṃ saṅghakammaṃ karonti. Ettāvatā kho, upāli, saṅgho bhinno hotī”;§351:“Ekato, upāli, cattāro honti, ekato cattāro, navamo anussāveti, salākaṃ gāheti……Evaṃ kho, upāli, saṅgharāji ceva hoti saṅghabhedo ca. Navannaṃ vā, upāli, atirekanavannaṃ vā saṅgharāji ceva hoti saṅghabhedo ca……Bhikkhu kho, upāli, pakatatto, samānasaṃvāsako, samānasīmāyaṃ ṭhito, saṅghaṃ bhindatī”。译文见附篇。 ↩

  3. 《四分律》卷五:“破者,破有十八事:法非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輕若重、有殘無殘、麁惡非麁惡、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說非說,是為十八。”卷四十六:“爾時優波離即從坐起,偏露右肩、右膝著地,合掌白佛言:云何破僧?齊幾人名為破僧?誰破和合僧?佛言:優波離!有二事破僧:妄語、相似語,以此二事故破僧。優波離!復有二事破僧:作羯磨、取舍羅。優波離!一比丘不能破僧,雖求方便亦不能破僧,亦非比丘尼,非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破僧……優波離!若此眾四人若過、彼眾四人若過,行破僧舍羅、作羯磨。優波離!齊是名為破僧,是為破和合僧。” ↩

  4. 《五分律》卷二十五:“優波離問佛:云何得名破僧?佛言:有四事名破僧:說五法、自行籌、捉籌、於界內別行僧事。又問:云何名僧不和合,而非破?佛言:若王助破僧,令僧不和合,而非破。若大臣、優婆塞、優婆夷、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一比丘乃至七比丘助破僧,亦如是……要於界內八比丘分作二部,別行僧事,乃名為破。又問:是中誰破僧?佛言:作主者。又問:誰一劫墮大地獄,不可救?佛言:作主者。” ↩

  5. 《十诵律》卷三十七:“優波離問佛言世尊所言破僧者云何名破僧齊幾所名破僧佛語優波離用十四破僧事……若是比丘非法說法以是非法教眾折伏眾破和合僧破和合僧已得大罪得大罪已一劫壽墮阿鼻地獄中。”卷五十五:“云何破僧無僧諍聲答若僧壞為二部未受十四破僧事是名破僧無僧諍聲云何僧諍聲非破僧答若諸比丘執是十四破僧事僧未作二部是名僧諍聲非破僧……云何破僧非是別離答若僧破共一處住是名破僧非是別離云何別離非是破僧答若二眾別異住異地異界異施異衣是名別離非是破僧。” ↩

  6. 《僧祇律》卷二十六:“佛告優波離:非法眾滿,如法眾滿,若減十、若十五,若一一法語人不坐、不與欲、不與見不欲、不強牽未受具足人足數,復不一切欲破僧,但一住處、共一界,別眾布薩、別自恣、別作僧事,是名破僧。” ↩

  7.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一:“世尊告曰:若復苾芻於其非法作非法想,現有別住作別住心,作羯磨者,齊此名為破壞羯磨僧伽也。若其於法而為法想,於和合眾作和合想,為羯磨者,齊此名為僧伽和合。何謂破僧?若一苾芻是亦不能破僧伽也,若二若三乃至於八亦復不能破和合眾,如其至九或復過斯,有兩僧伽方名破眾,作其羯磨并復行籌。” ↩

  8.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一十六(大正二十七册,No. 1545):“問破羯磨僧破法輪僧有何差別。答破羯磨者。謂一界內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陀羯磨說戒。破法輪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喬答磨所說八支聖道……問於破僧時極少幾人成破僧事。答破羯磨僧極少八人……破法輪僧極少九人。以一界內有二部僧各各別住。於無慚愧部中。定別有一眾所尊重能教誨者。當知則是提婆達多。於正眾中極少四人。於邪眾中極少五人……問齊何當言法輪僧壞。答施設論說。提婆達多自為第五皆共受籌。齊此當言法輪僧壞。復有說者。作表白已。復有說者。離所聞處。復有說者。離所見處。復有說者離見聞處。如是說者。若由意樂誓受餘師。謂彼愚癡諸苾芻眾。由定意樂發如是心作如是語。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當言法輪僧壞。” ↩

  9.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十八(大正二十九册,No. 1558):“頌曰:苾芻見淨行,破異處愚夫,忍異師道時,名破不經宿。論曰:能破僧者要大苾芻,必非在家、苾芻尼等。唯見行者,非愛行人。住淨行人,非犯戒者……頌曰:贍部洲九等,方破法輪僧;唯破羯磨僧,通三洲八等。論曰:唯贍部洲,人少至九或復過此,能破法輪。非於餘洲,以無佛故……要八苾芻分為二眾,以為所破,能破第九,故眾極少猶須九人……唯破羯磨通在三洲,極少八人……要一界中僧分二部別作羯磨,故須八人……頌曰: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界,於如是六位,無破法輪僧。” ↩

  10. Shizuka Sasaki, “Buddhist Sects in the Aśoka Period (2): Saṃghabheda (1)”, Bukkyō Kenkyū 21 (1992): 157–176,各本定义的分类在第 164 至 175 页,结论“it is quite plausible to think that the Sarvastivadin's definition of samghabheda existed first”在第 175 页;“(3): Saṃghabheda (2)”, Bukkyō Kenkyū 22 (1993): 167–199,巴利本《小品》第七向阿难宣告一段的判断“3:17 must have been inserted later to connect 3:14 ~16 and 4:1”在第 191 页,结论“Originally the definition of disruption to which the Sthavira sects adhered was cakrabheda”在第 197 页;阿育王改定义之说见 Sasaki Shizuka, “A Basic Approach for Research on the Origins of Mahāyāna Buddhism”, Acta Asiatica 96 (2009): 25–46,第 32 页:“the definition of saṅghabheda was altered during the reign of King Aśoka”。该文脚注 12 把详证归于他二〇〇〇年的日文专著《インド仏教変移論》,本书未取得该书,所据是上述英文各篇。 ↩

  11. Bhikkhu Sujato, Sects & Sectarianism: The Origins of Buddhist Schools, rev. ed. (Santipada, 2012), 19 n. 7:“the historical shift from cakrabheda to karmabheda i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by Sasaki's evidence”;第 21 页说别作布萨“merely the legal act that sets the seal on schism”;第 33 页对阿育王时代的判断:“The simplest interpretation of our sources is to agree that there was no schism at this time.” ↩

  12. 小南薫〈根本説一切有部律《破僧事》に見られる破僧定義〉,《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 71 卷第 2 号(2023),第 896 至 893 页(左开页码 47 至 50)。文中转引森章司《初期仏教教団の運営理念と実際》(国書刊行会,2000)第 316 至 317 页之说,本书未取得森书;梵文据 Clarke 2014 影印的吉尔吉特写本重校,作“yataś copālin bhikṣavo (')dharmeṇa dharmasaṃjñinaḥ, vyagrā vyagrasaṃjñinaḥ karmāṇi kurvanti, ayam ucyate saṃghabhedaḥ”(第 895 页),结论在第 894 至 893 页。 ↩

  13. 《僧祇律》卷七引文见第一篇注 3。Sujato 对阿育王时代材料的判断见前引第 23 至 26、32 至 33 页:他认为阿育王的用语是从提婆达多故事来的非正式用法,第三结集的记载描述的是一场未了的诤事,华氏城的布萨七年未举行而非在同一界内分别举行,所以没有发生过破羯磨。 ↩

  14. Channa Li, Challenging the Buddha's Authority: A Narrative Perspective of Power Dynamics between the Buddha and His Disciples (PhD diss., Leiden University, 2019),第三章第 147 至 161 页;原话“The popular version of Devadatta's biography is effectively modeled on the definition of a schismatic in the Vinayas”在第 323 页。《五分律》卷二十五的七个名字:“便語眷屬頞鞞分那、婆藪般那、盧醯伽、盧帝舍、瞿伽離、騫荼陀婆、三聞達多等。”《十诵律》卷三十七:“唱已調達及四伴即起捉籌。”《四分律》卷四的四个同伴:“一名三聞達多,二名騫荼達婆,三名拘婆離,四名迦留羅提舍,及其身為五。”《十诵律》卷三十六的十二年与《五分律》卷三的“空無所獲”见第一篇注 4、5。 ↩

  15. Li 前书第 161 至 162 页注 319。 ↩

  16. Li 前书第 170 至 181 页。《俱舍论》卷十八“佛滅後時,無真大師為敵對故”见注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