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称的逻辑与认识论

陈那奠定了佛教量论的基础:两种正量(现量与比量)、自相与共相的区分、遮诠论、因三相。法称(Dharmakīrti,约600—660)接手这个框架,在每一个关键节点上都做了精密化:有时是辩护,有时是修正,有时是大幅扩展。他是印度佛教认识论史上影响最大的论师,其著作在印度佛教后期的学院体系里占据了核心位置,在藏传佛教里更是标准的逻辑与认识论教材。8.1主要处理陈那;这一节看法称在哪里走得更远、走向何处,以及他与月称之间那场关乎认识论基础的根本分歧。

一、法称其人与著作

生平

法称的生平同样缺乏可靠的史料。传统说他出生于南印度婆罗门家庭,早年通学婆罗门诸论,后改宗佛教,就读于那烂陀寺,从陈那的弟子伊希瓦尔萨纳(Īśvarasena)受学,再超越他的老师,成为陈那体系的最重要的发展者。

这一师承关系本身就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法称没有直接从陈那本人受学,他学的是陈那的弟子;但他对陈那著作的诠释和批评,比任何其他人都更为深入彻底。传统记载说他与月称(Candrakīrti)大体同时,两人之间有哲学上的直接竞争。1

七部量论

法称的核心著作通称"七部量论"(saptaviṃśatikā 或 saptaprakaraṇa):

著作 梵文 篇幅与性质
《量评释》 Pramāṇavārttika 四章,法称最重要的著作;对陈那《集量论》的大规模注疏与发展;包含最系统的量论体系
《量决定论》 Pramāṇaviniścaya 三章,结构紧凑;被认为是法称自己意图最清晰的表述
《正理一滴》 Nyāyabindu 极短小,入门纲要;在印度与西藏广泛流传
《因滴论》 Hetubindu 专论推论(比量)的有效性条件
《关系论》 Sambandhaparīkṣā 论证"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实体(反正理派)
《诤论》 Vādanyāya 论辩方法论;专论合理争论的规则
《补特伽罗观》 Santānāntarasiddhi 论证他心的存在;驳斥独我论

《量评释》的四章分别讨论:量的成就(pramāṇasiddhi,论证佛陀本身是量)、现量(pratyakṣa)、为自比量(svārtha-anumāna)、为他比量(parārtha-anumāna)。第一章以逻辑论证证明佛陀是认识来源的典范(pramāṇabhūta),在哲学史上颇为特殊:它是在认识论层面重建"为什么相信佛陀的教法",而非直接诉诸信仰前提。1

二、继承与突破:从陈那到法称

法称对陈那的关系,用一句话描述:他接受了陈那的总体框架,但在每一个关键问题上都做了更精密、有时也更激进的处理。

接受的部分:两种正量(现量与比量)、自相与共相的本体论区分、推论有效性的三相条件、遮诠论的基本方向。

发展或修正的部分

其一,陈那对"为什么某个因(理由)支持某个论证"的说明,仍然停留在形式描述层面(三相条件)。法称追问的是更深的问题:在什么条件下,三相能成立?他的回答是"自性关联"(svabhāvapratibandha):推论必须建立在认识对象之间有内在必然关联的基础上。这是法称的最核心贡献(详见下节)。

其二,陈那对遮诠论的表述面临库马里拉的循环批评。法称引入了"因果功效"(arthakriyā)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三,法称对现量的处理更为系统,尤其是"刹那性现量"与"概念判断"之间的关系,以及瑜伽现量的认识论地位。

三、自性关联:可靠推论的基础

问题

陈那的三相条件告诉我们一个有效推论的形式结构:因须在主项(宗)里在场,在同品中在场,在异品中不在场。但这个描述是外在的、形式的;它没有说明为什么有这种结构,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我们有权认为这种结构真实成立。

类比:我可以观察到"每次我看到火,旁边有烟",并据此形成一个三相完备的推论。但这个推论为什么是可靠的?它可靠,不仅因为形式上满足三相,更因为烟与火之间有某种内在必然的关联。烟是火产生的,不只是偶然共现。

法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引入自性关联(svabhāvapratibandha,本性联结)的概念:一个推论是可靠的,当且仅当因与宗法(被推论的属性)之间存在一种本性上的必然关联。这种必然关联只有两种来源:2

第一种:自性(svabhāva)的关联:B 是 A 本性(自性)的一部分,或 A 即是 B 的一种形态。例如:"这是一棵树(A),所以它是植物(B)"。树的自性就包含了植物的属性,两者有本性上的必然关联,不是偶然并存。

第二种:因果(kārya-kāraṇa)的关联:B 是 A 的必然结果,或 A 是产生 B 的原因。例如:"有烟(B),所以有火(A)"。烟是火的必然产物,这种因果关系保证了因与宗法之间的必然联结,不只是经验上的规律性。

只有具备这两种自性关联之一的推论,才是真正可靠的。一个恰好三相完备、但因与宗法之间只有偶然共现而无必然关联的推论,形式上合格但认识论上不可靠。

这个观点的哲学含义极为深远:它意味着所有可靠的推论,都要求因与宗法之间有某种内在的、必然的、本体论意义上的关联。这预设了事物有某种真实的自性(svabhāva),足以支撑这种必然关联。这正是月称批评的要害之处(详见第七节)。

四、两类可靠推论:自性因与果因

从自性关联出发,法称把可靠推论分为两类:3

自性因(svabhāva-hetu,基于本性关联的推论)

当因与宗法之间有本性上的归属关系(B 是 A 的自性的一部分),推论的形式是: - 宗:这个 A 是 B(例如:这棵树是植物) - 因:因为它是 A(因为它是树) - 同品:凡是树者都是植物

这类推论不涉及因果关系,纯粹基于本性的归属。"树"的自性包含"植物"的属性,因此只要你确认某物是树,就可以推论它是植物,无需另外的经验证据。

果因(kārya-hetu,基于因果关联的推论)

当因是宗法的必然结果(B 是 A 的必然产物),推论的形式是: - 宗:那里有火(A) - 因:因为那里有烟(B 是 A 的果) - 同品:凡有烟处必有火

这类推论依赖因果关系的必然性:B 是 A 的产物,因此看到 B 可以可靠地推论 A 在场(或曾在场)。

这两种推论,是法称认为的全部可靠推论类型。任何不属于这两种的推论(如单纯基于经验规律、类比、权威等的推论),都不是认识论上完全可靠的。

推论类型 基础 方向 例子
自性因 本性归属 A→B(A 的自性包含 B) 是树,所以是植物
果因 因果关联 B→A(B 是 A 的果) 有烟,所以有火

陈那还提到了第三种"不可得因"(anupalabdhi-hetu):通过不存在某物来推论某物的不存在(如"这里没有烟,所以这里没有火")。法称接受这种推论,但认为它最终可以还原为果因的否定形式。2

五、现量理论的深化

法称在陈那的四类现量基础上,对现量的内部结构做了更精密的分析。

刹那性(kṣaṇikatā)与现量

法称明确坚持了佛教的刹那论:一切事物都是刹那生灭的,没有任何东西持续超过一个刹那。这对现量理论有深刻影响:真正的现量认识的是一个刹那的对象,也就是一个瞬间的、不重复的、个别的自相。当我们以为"我看到一棵树"时,实际的认识活动是一系列刹那性感知的连续,每一个刹那的感知对象都是独特的自相,而"树"这个概念是后来的概念化叠加。

确定判断(vyavasāya)与现量

法称区分了两个层面:纯粹的感知(非概念的现量)和随后的确定判断(vyavasāya,带概念的判断)。日常经验里,这两个层面总是混合在一起:我们感知,同时自动地判断"这是一棵树"。但在认识论分析里,必须把它们分开:前者是真正的现量,后者是概念构造(kalpanā)。

这个区分的实践含义:语言的边界恰好在现量与概念判断之间。现量本身无法用语言直接表达(自相不可被概念完全捕捉),语言处理的是概念判断。"我看到一棵树"这句话描述的,已经不是纯粹现量;它是现量加上概念叠加。

知觉误差(bhrānta)的类型

法称系统分析了各种知觉误差:幻觉(māyā)、海市蜃楼(marīci)、梦境(svapna)、双月视(dvicandra-bhrānta,眼球被挤压时的双影)等。这些错乱的共同特征是:感官在正常功能条件之外运作,或者概念判断超出了实际感知的内容。这个分析不仅是经验性的,也是在精确界定"无错乱"这一现量条件的外延。

六、遮诠论的改进:因果功效

陈那的遮诠论(apoha)面临库马里拉的循环批评:如果"牛"的意思是"遮除非牛",那我们如何划定"非牛"的范围?这预设了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是牛,形成了循环。

法称的回应,是引入因果功效(arthakriyā,事物产生效果的能力)来为遮诠论提供更坚实的基础:5

不同种类的事物,在因果功效上有系统的差异。一头牛能做的事(产奶、耕地等),不是一只马或一棵树能做的事。正是这种因果功效上的差异,决定了我们把"牛"这个词应用于哪些对象而不应用于哪些对象。词语的适用性,最终根植于事物在因果上的实际差异,而不需要一个叫"牛性"的共同实体。

这个改进的意义:遮诠论不再停留为一个纯粹否定性的理论("牛"等于"排除非牛"),它也有了正面的根基。事物的特定因果功效,决定了它在认识上的分类方式。我们之所以把某物叫"牛",是因为它与其他"牛"共享某种特定的因果功效谱系,这种功效谱系是真实的(自相层面的),并非纯粹约定的。

这也连接到法称的存在论标准(下节):真实存在的东西,正是那些有因果功效的东西;词语分类,追踪的是这种因果功效上的实际差异。

因果方案是否走出了循环。需要如实指出,这个改进并没有让争论终结,弥曼差一系的批评在新的层面上重现:说诸多个别的牛"共享某种因果功效"(都能产奶、都能负重),这已经预设了对效果的分类;"产奶"这件事之所以被认作同一类效果,凭什么?如果凭一个"产奶性"的共相,共相实在论从后门返回;如果凭遮诠("产奶"即遮除非产奶),循环只是从词的层面移到了效果的层面。法称对此的回应是把回溯终止在无分别的现量与习气上:相似的自相在认识者那里引生相似的知觉判断,这种"引生相似判断"本身是因果事实,不需要再由概念分类来奠基;分类的稳定性最终由无始以来的概念习气(vāsanā)与实际的因果规律共同维持。这个回应等于承认:遮诠论的地基不是逻辑的,而是因果与心理的。它究竟是解决了循环,还是把循环转述成了一个可以接受的自然主义事实,佛教认识论研究至今仍有分歧。5本书认为,公平的评价是:法称把一个致命的逻辑反驳,降级成了一个可以与之共存的理论代价,这是辩护上的实质成就,但不是终局。

七、存在的标准:果效能(arthakriyāsāmarthya)

法称给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存在论标准:真实存在的东西,是能产生效果的东西(arthakriyāsāmarthya,果效能)。2

这个标准有几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唯有自相是真正能产生效果的。共相(概念构造)是心灵对多个自相的概念整合,作为整合的产物,它本身不产生任何效果。真正产生效果的是具体的个别事物(自相),抽象的共性不产生效果。所以,存在论上真正"存在"的是自相,不是共相。

第二,存在即可以产生效果(sat = arthakriyāsamartha)。反过来说,一个东西如果根本无法产生任何效果,它就不存在,或者仅仅是概念构造。这为佛教的刹那论提供了存在论基础:一个持续存在的东西,在每一个刹那都在产生效果,但每一刹那产生的效果有所不同(否则就是无变化,与连续性的现象矛盾);效果不同,说明产生效果的"东西"在每一刹那都在变化,因此没有任何"东西"真正持续超过一个刹那。恒常不变者无法产生任何效果,因为"产生"本身就意味着改变。

第三,这个标准是认识论与存在论的连接点。现量认识的对象,正是这些在当下刹那有因果功效的个别事物(自相);比量通过推论把握这些事物之间的关联。认识的可靠性,最终来自认识对象的因果实在性。

用现代哲学的语言做一个义理类比(仅助理解):法称的"果效能"标准非常接近实用主义(pragmatism)的真理论。某物是真实的,如果它"有所不同"(makes a difference),即能在某种方式上产生差异性的结果。也接近科学实在论(scientific realism)的一个标准:实体是真实的,如果我们能与它发生因果互动(causal interaction)。但法称的动机是佛教的;他要把刹那论与认识论结合,不是要发展实用主义。

八、瑜伽知觉:修行认识论与量论的连接

陈那列了瑜伽现量(yogi-pratyakṣa)作为现量的一类,但没有详细论证它为何是真正的现量。法称对此作了相当详细的辩护,这是他著作中最具争议也最具宗教意义的部分。

问题:瑜伽现量是宣称修行者通过深度禅定(dhyāna)和止观(samādhi)获得的对真实(如四谛、无我、空性)的直接洞见。但这如何算作"现量"?按法称自己的标准,现量必须是非概念的、且认识对象是自相(个别的因果功效实体)。而禅定中宣称认识到的"苦""无我"等,都是抽象的。它们能是现量的对象吗?

法称的辩护4

修行者通过长期的禅定训练,可以把原本只是概念层面的认识("无常是真的"),转化为一种类似感官直接知觉的生动当下经验(vivid direct experience)。这并不是说无常成了一个可以被眼睛看到的颜色;它强调的是,通过修行,一个命题的真理性可以以一种非推理的、直接呈现的方式被体验到。类比:一个人理智上知道"被火烧很痛",但只有真正被烧到的那一刻,他才"直接认识"了这件事。修行者通过禅定,把"苦是苦"这个命题知识转化为一种"直接感受苦的本质"的知觉式经验。

这个辩护的哲学问题:它是否把现量的标准(非概念、认识自相)伸展到了超出自相概念可以覆盖的范围?法称自己也意识到这个紧张,他的说法更接近于:瑜伽现量认识的,是修行者在禅定中对事物(苦、无常、无我等的具体实例)的直接高清感知,并非抽象命题;只是这种感知达到了概念判断不再介入的纯粹程度。

这个辩护,是把量论传统与佛教解脱论连接起来的关键环节:如果瑜伽知觉不算现量,那么通过修行获得的洞见就落在认识论体系之外,成了不可辩护的神秘主义。法称把它纳入现量,是试图为宗教认识(修行中的洞见)提供认识论的合法性。

九、与月称的根本分歧

5.5和6.5节已经从月称的角度呈现了两者的对立。这里从法称这一侧补出立场。

法称的自性关联(svabhāvapratibandha),在月称的眼里是"实有论的残余":要说事物之间有内在必然的关联,就意味着这些事物各自有某种固定不变的自性(svabhāva)。否则"必然关联"建立在什么上面?月称的应成中观不承认任何东西有超出名言安立的自性,因此也不承认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必然关联";他把因果还原为名言安立的惯例(5.5节)。

法称的回应可以从他的理论立场推出,尽管他没有直接回应月称(两人大体同时,论辩脉络不清晰):没有某种本性上的必然关联,推论的可靠性就无法得到保证。"烟意味着火"之所以成立,不仅因为我们约定俗成地这样说,更因为烟确实是火产生的。这个事实不依赖于约定,而是事物实际因果结构的反映。如果把这个实际因果结构也还原为名言安立,那我们何以知道任何推论是可靠的而非只是惯例性的?

归根结底,法称的认识论要求有某种"认识对象的因果实在性"作为地基,否则认识论本身就站不稳;月称的立场则是"世间共许的惯例"已经足够,不需要任何超越惯例的形上地基。两者的分歧,是8.1里(陈那部分的延伸)在整个认识论传统内部最清晰的展示:认识的有效性,需要一个形上学的地基,还是世俗惯例就足够?1

十、历史影响

在印度

法称是那烂陀寺学术传统的核心人物,他的七部量论成了那烂陀及后来超戒寺(Vikramaśīla)量论教学的标准文本。法称之后,有一批重要的注疏者:法上(Dharmottara,约750年)撰《量决定疏》,注解《正理一滴》;普若卡那古普塔(Prajñākaragupta,约800年)撰《量评释庄严疏》,大规模注解《量评释》;释迦慧(Śākyabuddhi)也作了《量评释注》。这些注疏者在细节上各有出入,也成为后来西藏诠释传统的源头之一。

正理派(Nyāya)对法称的挑战也持续了很长时间。乌德约塔卡罗的继承者,主要是摩达纳米希罗(Maṇḍanamiśra)和后来的吠檀多派,对量论传统保持了批判的压力。

在西藏

进入西藏的方式与陈那不同:陈那的著作较早,但法称的七部量论,尤其是《量评释》,在11世纪以后成为西藏学术教育的核心文本,获得了远比陈那著作更广泛的阅读与注疏。西藏的主要注疏传统来自两条线:

一是萨迦派(Sakya)传统,其代表人物萨迦班智达(Sakya Paṇḍita,1182—1251)撰《量理宝藏》(Tshad ma rigs pa'i gter),是西藏佛教量论研究的奠基性著作,以法称为主要依据。二是格鲁派(Gelug)传统,把法称量论与中观哲学整合,形成了"世俗名言量"(tha snyad pa'i tshad ma)的框架:量论处理世俗认识的有效性条件,中观处理胜义空性,两者各司其职而不冲突。1

法称《量评释》第一章(量的成就,pramāṇasiddhi)里"佛陀是认识的根据"的论证,在藏传因明教学里被当作修行道的认识论辩护,是为什么相信佛陀证悟的哲学论证。它把纯逻辑的量论与修行的精神意义直接挂钩,是法称著作在藏传佛教里之所以长期重要的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Georges Dreyfus. Recognizing Reality: Dharmakīrti's Philosophy and Its Tibetan Interpretations. Albany: SUNY Press, 1997.(迄今最全面的法称研究英文专著,含西藏诠释传统) 

  2. Shōryū Katsura (ed.). Dharmakīrti's Thought and Its Impact on Indian and Tibetan Philosophy: Proceedings of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Dharmakīrti Conference, Hiroshima, November 4–6, 1997. Vienna: Verlag der Österreich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1999.(多篇专题研究);以及 Ernst Steinkellner. Dharmakīrti's Pramāṇaviniścayaḥ: Chapters 1 and 2. Vienna: Österreichische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2007.(梵文本与研究) 

  3. Tom Tillemans. Scripture, Logic, Language: Essays on Dharmakīrti and His Tibetan Successors. Boston: Wisdom, 1999.(因三相、自性因/果因的细致分析) 

  4. John Dunne. Foundations of Dharmakīrti's Philosophy. Boston: Wisdom, 2004.(法称认识论的系统研究,含瑜伽知觉的讨论) 

  5. Mark Siderits, Tom Tillemans, and Arindam Chakrabarti (eds.). Apoha: Buddhist Nominalism and Human Cogni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1.(含法称对遮诠论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