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活佛的政治学:转世制度¶
第二篇立过本卷最老的一个问题:佛陀不立继承人,权威真空由名册与链条草草补位,此后每个传统都在替这个空位打补丁。印度靠师承与部派,汉地靠谱系与名人堂;藏地的方案来得最晚,也最彻底:让权威自己回来。这一章看这个方案要解的是哪一种困境,替谁解决了什么,代价记在哪里。
后弘期的高原没有中央王权,佛教的施主从王变成各地豪族,教派因此长成学统、家族、庄园的三合体。继承问题在转世发明之前已有三种解法,各有各的价目。血统解,以萨迦为标本:昆氏家族叔侄相传,法座即家产,萨班与八思巴伯侄皆出一门;链条烧不断,但教团锁进一姓,外姓的天才永远是客卿。师徒解,以噶举为标本:印可相传,产权证的藏地版;但一师多徒,每代都面临分产,达波噶举一传而四大支,再传而八小支,家谱就是分家史。还有一种汉地用过的名人堂(第十篇第四章),藏地没走这条路,原因不难想:名人堂不承载法权与财产,而高原的教派恰恰是产权实体。三种解法背后是同一个事实:教派握有庄园、属民与武装,继承问题在这里一向是产权与政权的正题,与法统的雅事无关。照第十篇第一章的旧例,给那个大猜想再添一件材料,不另立推测:种姓割据的印度长出互判邪书的部派,一统流动的汉地长出分高下不分真伪的判教,庄园割据的高原长出一谷一派、各拥山头的教派地图。分类又一次复制了社会。1
十三世纪,噶玛噶举给出第四种解法。噶玛拔希以都松钦巴再来的身份受认,让炯多杰接续为第三世,转世由个案变成制度:上师圆寂,寻访灵童,验证前世遗物,坐床,长成,再圆寂,再寻访。2 教义担保是现成的:轮回是全教共法,菩萨乘愿再来是大乘共识,密教的证量叙事保证成就者能自主生死;三样拼起来,化身这个旧词添了一层新的法律含义。要看清这个发明解决了什么,得看它同时绕开了哪两笔旧价目。不靠血统,所以不锁进一姓,外姓的孩子人人可能是佛;不靠传法分家,因为继承人只有一个,法座、庄园、属民、供养网络整体过户给同一个人。拉章应运而生:活佛的府邸成为常设机构,管家、司库、属寺、田庄,法人不死,只换肉身。3 佛教史上第一次,一个教团拥有了永续的法人:禅的谱系每代要重新授权,萨迦的血统受生育与人丁摆布,而活佛制在法理上永不绝嗣。第二篇的权威真空,藏地用轮回教义填死了。
把这个装置放回本卷的判准序列,它是第五种、也是最后一种判准私有化。幕间的果位缄默,密教的证相归师,禅门的印可,净土的往生验于临终;四种的共同点是把验收挪出公共视野。转世看起来反其道而行:认证是公开的,灵童要当众认出前世的念珠与法器,仪式有观礼者,程序有成文规矩。但公开的是仪式,不是判准:题库由拉章出,考场由拉章设,判卷人是前世的管家与弟子;寻访的年份与方向,同样由拉章的日程决定。净土的兑付点在彼岸,无人能去对质;转世的兑付点拉回此岸,由一个不会说话的孩子承担,而替他说话的,正是最需要他存在的那群人。第十一篇第三章说汉地把解脱的兑付外包给了净土;藏地更进一步,把兑付做成了世袭的职位。认物的神迹按胜利叙事折半读;制度的事实句句可考:七百年里,这套程序从未因为找不到灵童而中断过一次。找的人不想找不到。

照规矩明标,以下是本卷的推测,也是这一章章名的由来:活佛制是佛教史上最精巧的权力装置,它的精巧不在解决了继承,在继承的形态恰好最有利于常设机构。继承人永远是婴儿,于是每一代之间必有十几二十年的摄政窗口;摄政永远有权,而无须承担法座的神圣责任;教义为整套安排提供全部担保,质疑认证程序等于质疑轮回本身。平实的一半先记足:这个设计未必出自任何人的密室谋划,更像制度演化的收敛,哪家的拉章稳,哪家的传承就活得久,几代淘汰下来,剩下的全是拉章强势的形态。但来路不改性质:一个继承人永远未成年的政体,实权的默认持有者是办公室。这层推测的历史读数,下一章的十九世纪会给出。
装置的最后一块拼图来自山外。1247年,萨迦班智达应召赴凉州会阔端,为蒙古经略吐蕃开出程序;忽必烈以八思巴为国师,进帝师,领宣政院事,萨迦由此代蒙古人治理卫藏,《元史》记"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4 这套关系有个专名,供施:上师供给法与合法性,施主供给兵与钱。放进本卷的政教序列里看成色:印度的王是施主,但不把武力外包给僧团的对手用;汉地的皇帝是甲方,国师是雇员,佛是戎神(第九篇第三章);供施是第三种接口,双向依赖深得多。外来的征服者要靠藏地的宗教给蒙藏秩序上合法性,藏地的教派要靠山外的武力压倒本谷的对手。于是一条规律贯穿此后四百年:高原自己不出皇帝,每一家教派都去山外请;山外的力量每入场一次,教派的座次就重排一次。萨迦借蒙古上位,元衰而帕竹代之;下一场重排的主角,此刻还没有诞生。5
转世解决了继承,供施解决了武力,两件装置各自都只是零件。把它们装在一起、推到极限的,是宗喀巴的后人。下一章讲格鲁的胜利。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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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玛、噶举、萨迦三派的传承形态与家族结构,见第一卷上部第十一篇第三章〈宁玛派与大圆满〉第二、三、七节,第四章〈噶举派与大手印〉第一、四节,第五章〈萨迦派〉第一、二节;萨迦昆氏家族传承与噶举支系分化同见后两章;本章只取其继承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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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玛噶举转世世系的成立(都松钦巴、噶玛拔希、让炯多杰三代的追认与接续),见《青史》噶玛噶举诸章(郭和卿译本,都松钦巴历代转生活佛之列见书内第 337 页,楚普寺历任寺主至噶玛拔希见第 339 页,让迥多杰生于噶玛拔希卒后次年见第 272、379 页)及第一卷第十一篇第四章;撮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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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章作为活佛府邸与财产法人的制度,参 Melvyn C. Goldstein,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书内第 35—36 页:"Each incarnate lama had what in Tibetan is called a labrang, which in essence was the corporation of his line of incarnations. All the past property of that line of incarnations was the property of the labrang, and all new property and wealth acquired by the current incumbent likewise became part of this labrang. Like modern corporations, these labrang retained their identity across generations, and when a lama died his labrang was inherited by his successor.";"拉章"与"强佐"两个名目的制度先例,参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陈庆英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撮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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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会盟见《萨迦世系史》及诸通史;八思巴国师、帝师与宣政院事,见《元史》卷二百二〈释老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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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施关系的概念与实态,参东嘎前揭书(书内第 39—42 页)及石泰安《西藏的文明》(耿昇译,书内第 68—70 页);"供施"为藏文 mchod yon 的通行汉译,两书译文作"施主""供养"或"保护人";帕竹代萨迦,见第一卷第十一篇第五章;撮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