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式体系:天台与华严

判教立了框架,接着是体系。这里发生了一件在印度佛教史上没有先例的事:体系的单位换了。印度的义学以论为单位,龙树、无著、法称,皆以论立宗,经是权威引证的来源,论才是思想的主体;汉地在译场时代也照此办理,毗昙师、摄论师、成实师,皆是论师。但天台与华严换了立宗的依据:智顗依《法华》立宗,法藏依《华严》立宗,宗经取代宗论成为立宗的名义。须说准的是,论并没有被绕开。天台一侧,慧文之学的凭据就是一部论,文师用心一依《释论》、论是龙树所说;智顗《观心论》归命龙树师,《摩诃止观》随即验知龙树是高祖师;一心三观的立观正文他自己落款即《中论》所说不可思议一心三观。华严一侧,性起说的论座是《大乘起信论》,法藏为之作义记并判为终教之极,五教的始终顿圆之分本身就架在那部论上(第一卷下部第二十一篇第一、二章,第二十二篇第一、五章)。所以换掉的是立宗的名义与体系的主体,不是印度论师的中介:中国人第一次不只做注释者,自己构造体系,体系里的论证仍取自论。第九篇第二章说译场的单位是论;汉地自己的创造,单位是经。

两家体系的内容第一卷已详:天台的三谛圆融、一念三千、性具性恶,华严的四法界、十玄六相、性起法界。1 本卷只指认两件结构事实。第一,真常是两家共同的语汇来源,可是说它是两家第一原理的共同基础,只对华严成立,天台须简别。华严一侧,第一原理确是真常一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性起是华严给如来藏线起的宗名,论座是《起信论》。天台一侧不然。智顗在《摩诃止观》直接处理了南北朝的依持之争:地论师立法性依持,摄论师立黎耶依持,他判此两师各据一边;又说心自身但有名字、名之为心,并明文说亦不言一心在前、一切法在后。2 本书的读法是:双方的共同前提,即法与法之间须立一个持者,就此被整个否定。第一卷下部第二十一篇第六章的总表把两家排开:天台不立件,无仓库,索引点自空;华严立件,理、性起、法界。平实的一半也要记:六即之理即,原文正是一念心即如来藏理,如来藏语汇在天台确实在场。合起来是这样:天台承接了真常的语汇,却在立法处整个否定了真常一系的依持模型(第一卷下部第二十一篇第三、六章)。第二卷今日亦为此加了边界,其如来藏五章的判断,适用范围限于共用客尘语法的那几支,天台性具不在其内。至于第二卷所判如来藏在印度是支流、在东亚是佛教实际的共同地基,这句仍然成立,说的是语汇与需求的来源,不是各家第一原理的同一。其中最重要的几部典籍,还是本土撰成的:起信、楞严、圆觉,疑伪程度有差,出于本土则一,考辨见第九篇第二章。第六篇所说的倒挂,到这里最终完成。第二,圆融是判教的形上学延伸:判教把诸经安进次第,圆教把诸法安进法界;判教说矛盾是阶段,圆融说矛盾是层级。同一种办法,先用于经典,再用于世界。

以经立宗的体系,靠什么传下去?印度的传承单位是论,汉地把这一层换成了三件替代品。第一件,祖师的章疏充当论藏。天台此后千年读的"论",是智顗的三大部,《法华玄义》《法华文句》《摩诃止观》;华严读的,是法藏与澄观的疏钞。湛然一人给三大部各作一注(《释签》《疏记》《辅行传弘决》),注上加注,钞外生钞。印度论师注佛经,中国义学注祖师;"论"的功能没有消失,只是转到了祖师的章疏上。山家山外之争的制度前提也在这里:吵的是祖师文本的解释权,不是佛经。第二件,讲席充当学院。讲经的建制是法师与都讲对坐,一唱一释;受众分层分明:寺内义学僧是主体,宫廷内道场与士大夫另成一层,华严在唐代尤其是士人的哲学,李通玄以居士身份注《华严》即是一例;大众另有一条路,俗讲。唐代的俗讲僧把经讲成故事,文溆之流"听者填咽寺舍",敦煌讲经文就是留下来的讲义底本;但俗讲讲因缘譬喻,不讲义理。第九篇第一章的两轨在讲席制度里原样复制:义理走小圈层的注疏链,大众走故事化的俗讲。3 第三件,追认的祖统充当链条。天台的慧文慧思、华严的初祖杜顺,谱系多为后人补齐,做法与下两章禅净的族谱相同;但这条链没有羯磨性,不传戒,不灌顶,只系于讲席的存续与章疏的留存。

三件替代品的共同性质是软,而考验来得很快。谁在读论?从头到尾是很少的人:六朝的毗昙、成实、地论、摄论诸师,是围着一部论立学统的小圈子,后来分别并入华严与唯识,是判教收编输家的最早一例;唐代读印度论的人口,集中在两京几座官寺;宋以后,除俱舍唯识的残课,印度论层在汉地基本退出流通,义学的单位彻底换成祖师章疏。考验在唐末:会昌加五代兵火之后,天台的章疏在本土散亡殆尽,吴越王钱俶应义寂之请遣使高丽,谛观奉教典入华,天台靠海外保存的典籍才得中兴。4 第八篇说印度的学统在大寺焚毁之前,已有副本传进了藏地;汉地的义学在自己的典籍散亡之后,靠的也是海外保存的副本回流。义理的命脉系在纸上,纸系在都市讲席上,讲席系在承平上;这个三级依赖,就是下一篇会昌清单里义学诸宗折损最重的结构原因。汉地佛教的义学体系,所依的经是传入的,章疏是自己写的,而真正研读的人始终不多。

三件替代品与三级依赖

断柱“宋后”依正文指宋代起,并保留俱舍、唯识残课,不能读成印度论书全数消失。三根整柱才是三件替代品;追认祖统不传戒、不传灌顶,也不是羯磨链。高丽回流的“教典”包含天台教典与章疏,正文的具体次序是钱俶应义寂之请遣使,谛观携教典入华。三链与雷击均为依赖关系的示意,不衡量各次灾难的损失。

谁出资?还是帝王与士大夫。智顗与晋王杨广互执弟子礼,一个受菩萨戒,一个得智者之号,政教亲密的典型;法藏为武后说法,指殿前金狮子为喻,一篇《金师子章》把十玄门讲成了宫廷里的简明读本。5 士大夫一侧的趣味同样相合:圆融的美学与大一统的秩序想象同构,万法各安其位而共成一界,这幅图景对一个刚刚重新统一的帝国的士人,有形而上学之外的说服力。

上一章立了本卷最大的猜想之一:知识的组织形式,复刻社会的组织形式。圆教为它再补一件材料,不另立推测。印度的智力美德是摧破,论辩场以驳倒对手为荣(第五篇),因为次大陆列国并立,各国竞相供养;汉地的智力美德是含摄,圆教以安置一切为荣,因为帝国的供养只有一个来源,而这个来源要的是秩序。列国出论辩,一统出圆融;这十个字,是上一章那条对照在形上学层的体现。边界照旧:智顗的主要著述完成于陈隋之际,气质之说只解释圆教为何被选中与推崇,不解释它的义理来源。

平实的一半:天台不是纯粹的玄谈。《摩诃止观》是一部完整的禅观体系,止观双修的设计使义理与实修在天台那里保持了汉传史上少见的平衡,第一卷已记其细节;华严则偏于纯理论,观法未成建制。须避一个次序上的误记:华严的观法不后起。杜顺《法界观门》三观是初祖名下的正身文本,真空观四句十门、理事无碍观十门五对、周遍含容观十门俱在;澄观《玄镜》逐门配讫后断,是故十玄亦自此出。观门在前,十玄在后,是华严最早的一层,不是最后一层(第一卷下部第二十二篇第一、二章)。单薄之说若指规模与实修人口,仍可保留;若指时序,则不能成立。代价也落在这个落差上。其一,圆融的判准问题,第二卷综合批评篇已判:当一切法本来圆具,修行的必要性需要额外的解释,否则修行的理由就成了问题。其二,体系自身的负担:一念三千式的精密体系需要世代的注释来维护,宋代山家山外之争显示,体系内部的细节之争足以耗尽一个宗派的全部智力。第五篇所说的军备竞赛在汉地换了一种形态:不比谁驳得倒,比谁容得下。

体系精密到这个程度,反动是迟早的事:体系越繁复,从中找到修行的入口反而越难。下一章讲起来反对的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天台的三谛、一念三千、性具与《摩诃止观》,见第一卷上部第十篇第五章〈天台宗〉第四至七节;华严的四法界、十玄与性起,见同篇第六章〈华严宗〉第三、五、六节;山家山外之争见第五章第八节。 ↩

  2. 《摩诃止观》卷五录地论师以法性为依持、摄论师以阿黎耶为依持两说,判曰"此兩師,各據一邊"(T46, no. 1911, p. 54a23 起一段);同卷稍前:"亦不言一心在前,一切法在後;亦不言一切法在前,一心在後"(p. 54a05 起一段);卷一:"但有名字,名之為心"(p. 8a26 起一段)。三处的细读见第一卷下部第二十一篇第三章。 ↩

  3. 法师与都讲之制,僧史仪制见《大宋僧史略》卷上〈都讲〉条:"敷宣之士,擊發之由,非旁人而啟端,難在座而孤起。故梁武講經,以枳園寺法彪為都講,彪公先一問,梁祖方鼓舌端,載索載徵,隨問隨答,此都講之大體也。"同条又记支遁至会稽,王内史请讲《维摩》,许询为都讲,问答连环不尽,赞宁因叹"是知都講實難其人";其按语"今之都講不聞擊問,舉唱經文,蓋似像古之都講耳",则记此制自问答转为唱经的流变。二座之名,向达据谢灵运《山居赋注》作"漢魏以來釋氏講經,主講者為法師,誦經論議者為都講……俗講亦復具備法師、都講二者"。敦煌讲经仪写本即向达所据法京国家图书馆 Pelliot 3849 号卷子,纸背二段,一为《佛说诸经杂缘喻因由记》,一为俗讲仪式,后附讲《维摩经》仪式;讲经仪式另可参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所记赤山法华院一日讲仪。李通玄以居士身份注《华严》,见第一卷第十篇第六章;俗讲与讲经文(文溆等"听者填咽寺舍"),见赵璘《因话录》卷四〈角部〉、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五〈寺塔记上〉平康坊菩提寺条所记及敦煌写本,研究见向达《唐代俗讲考》,收入《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原北京:三联书店,1957;今据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1 年重排本,书内第 286 页起,上引二事在第 296 至 297 页)。 ↩

  4. 义寂请典、钱俶遣使高丽、谛观奉天台教典入华,见《佛祖统纪》卷八(T49, no. 2035, pp. 189c24–190a3)及卷十谛观传(pp. 206a18–b2);天台宋初中兴系于此役。 ↩

  5. 智顗与晋王广的授戒与赐号,见第一卷第十篇第五章所引灌顶《隋天台智者大师别传》;法藏为武后讲《华严》并以殿前金狮子为喻,见《宋高僧传》卷五本传(T50, no. 2061, pp. 732a14–b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