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曰:裁定如何与论证并行

本篇的核心章。评曰二字在二百卷文言里出现二百八十九处,行使的是断语的权力:诸说并陈之后,由它宣布哪一说是毗婆沙师的正义。与它同族的还有如是说者,二百零七处,标出被采纳的一说。2 第一章说过,这部书的断语带着五百阿罗汉署名给的决议口气;本章问的是这个口气底下究竟有什么:断语靠什么下,裁定与论证何时重合、何时分离,由裁定固定下来的教义又算哪一种真。

评曰的形态学。 二百八十九处断语,依据可以分成四类:给出论证收尾的,引圣教的,循体例的,以及什么也不给的裸裁断。二百卷逐条分过,数目如下。1

断语的依据 处数 占比
论证收尾(给出理由) 195 67%
裸裁断(什么也不给) 68 24%
循体例(以文句为据) 17 6%
引圣教(以经为据) 9 3%

先看最大的那一栏。三分之二的断语带着理由,这个比例乍看对裁定与论证是两回事的说法不利。要紧的是另外三分之一:九十四处断语给不出任何论证,而三种给不出的方式各有各的形态。六十八处什么也不给,应作是说后面接的是正确答案,不是理由,重说一遍哪一说对,就算说完了。十七处以文句为据,说某说不对,因为它与《发智论》或六足论的文句相违,或者与本节的体例不合;以文句为理由,恰恰是裁定的形态而不是论证的形态,它诉诸的是根本论的权威,不是道理。九处引经,是这部书唯一一种向体系之外求担保的断语,比例之低本身就是材料:这套正统的最终依据在自家的文本里,不在经里。

三栏之中最值得记住的是六十八。它不是疏漏的残留,是这套体例允许的正常形态:一部以决议口气说话的论书,本来就可以只宣布结论。裁定与论证的分离,在这一栏里是字面意义上的。

裁定的方向。 评家取谁舍谁,有没有可归纳的偏好。可以确认的有三条。其一,凡使体例趋于整齐的说法占优:第四章要详的四大论师之争,淘汰三家用的都是同一条判准,杂乱。其二,凡守住法体不动的说法占优:卷七十六评曰过去未来非有积聚,如现在物,但各离散,一句把积聚判给现在,保住了三世之下法体各住自性的图景。2 其三,凡少添实体的说法未必占优:卷三十九九法俱起的定案,卷一百五十八得得的定案,都选了多添的一边。前两条是趋整齐,后一条说明整齐优先于俭省:宁可多立法,不许格局乱。

刹车装在谁手上。 第二章末节说,这套方法自己给不出停手的地方;本章接着说,停手由评曰来做。要看清的是它停住的是什么。得生出非得,四相生出四随相,随相眼看要生第三层,评曰与如是说者出面,宣布到此为止:一刹那中但有三法,由更互相得故非无穷;生生只生一法,故无无穷之过。2 被停住的是本论自己踩出去的增设,不是对手的主张。评曰在这部书里是刹车,不是装饰;而一部哲学书必须给自己配刹车,说明它的方法没有自带的停止条件。这半句是第九章判词的第二根梁。

真理地位。 由裁定固定下来的正义,与由论证胜出的结论,不是同一种东西:前者的效力系在裁定者的权威上,后者的效力系在前提与推理上。毗婆沙师自己对这个分别是有意识的。卷一引佛告阿难陀,我有甚深阿毗达磨,难见难觉,不可寻思,非寻思境,唯有微妙聪叡智者乃能知之;2 把阿毗达磨判为非寻思境,等于预先声明这套教义的最终担保不在推理之内。第十五篇末章记过世亲的收束,法性甚深,非寻思境,用的正是同一句。两边都在论证走到尽头时抬出它;差别在于,婆沙把它用作体系的地基,世亲把它用作一处止损。一个由裁定固定、以圣教为最终担保的体系,它的真理主张是宣示性的:正义一词说的是这一说被选定了,不是这一说被证明了。

交给第四章。 断语的依据分了类,方向也归纳了,该看一次完整的现场。四大论师之争是全书最著名的一次裁定,评家取世友,理由只有八个字。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四类计数的口径。底本为 CBETA 本《大毗婆沙论》二百卷文言原文(清洗办法见 notes/T1545-文言原文/README.md),評曰二字全书正好二百八十九处,逐处取其断语为判读单位。断语的起讫:自評曰起,至下一个問、有作是說、有餘師說、有說、或有說者、復次、評曰、段落界,或二百五十字,先到者为止;此窗口在一百五十至四百字之间调整,四类的数目变动不出三处,可知分类不是窗口长短的产物。四类互斥,依据的强弱定先后:断语以经为据者入引圣教(契經、經說、經言、如世尊說、佛說、伽他、素怛纜诸标记);不引经而以《发智》本论、六足论或本节体例的文句为据者入循体例(本論、論文、發智、品類足、識身論、施設論、集異門、定蘊等蘊名、違此文、順文、不能通、此中說……故诸标记);两者皆无而给出理由者入论证收尾(所以者何、何以故、以……故、由此、若……則/便、勿、有……過、便違、相違、不應理、如何、豈诸标记);剥去判词套语(彼不應作是說、應作是說、前說為善、初說者好、於理為善之类)与正确答案的重述之后,一无所与者入裸裁断。引圣教与循体例两栏字数少,逐条回原文复核过,机器初判有十二处经人工改判(判据:作依据的是紧接判词之后的那一句,其后作旁证或作交叉指引的经名、论名、蕴名不计),改判后的数目即上表;论证收尾与裸裁断两栏未逐条复核,只作抽样,其边界情形是判词之后只重述正确主张而不给理由者,本表一律计入裸裁断。本书先前曾以三十四卷译稿作过一轮抽样(八十四处,约三分之二带理由,约三分之一裸裁断),全稿通检的比例与之相合;但抽样当时的印象以为循体例占带理由者的相当一部分,通检不支持这一点,实为十七处,本章依通检改写。 

  2.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七册(T1545)。本章重点引文页栏为卷一 T27, no. 1545, p. 3a4;卷三十九 p. 199c25;卷七十六 p. 395b19;卷一百五十八 p. 801a26。評曰全书 289 处、如是說者 207 处、有說 3313 处,均依 CBETA 本文言原文通检。三十四卷抽样:白话译稿前三十四卷评曰 84 处(当时译名未归一,评曰、评议说、评说三种写法合计),带理由与裸裁断之比约二比一,抽样范围全在杂蕴,分类结果与保留意见见本站笔记档;正文所言违本论文句一类,即抽样中以违《发智论》文句为由的断语。卷七十六积聚一节作“評曰。過去未來非有積聚如現在物但各離散”。卷一百五十八得得一节作“如是說者。一剎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由得故成就彼法及得得。由得得故成就得。由更互相得故非無窮”;卷三十九九法俱起,生生唯生本生。卷一佛告阿难陀一段作“我有甚深阿毘達磨。難見難覺不可尋思非尋思境。唯有微妙聰叡智者。乃能知之”,此段与第十五篇第三章所引为同一处。白话译稿见本站《大毗婆沙论》栏目(据 CBETA 本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