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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活佛的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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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行脚注 v1_pai

站内互引3.12.2-1条1529
所指
第一卷第十一篇第三至五章确述宁玛、噶举、萨迦传承形态,包含萨迦昆氏叔侄相传与噶举四大八小支分化;
链接
11-藏传佛教 › 03-宁玛派与大圆满 章级 · 所指为该篇数章,链接落在其首
核查结论

第一卷第十一篇第三至五章确述宁玛、噶举、萨迦传承形态,包含萨迦昆氏叔侄相传与噶举四大八小支分化;脚注所取继承结构准确。

第 27 行脚注 labrang

纸本3.12.2-2条1726
所据
[0018]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 Melvyn C. Goldstein - 1989
书页
书内第 35 页 书影
书内第 35 页
书内第 36 页 书影
书内第 36 页
核查结论

前据所说「宜另举出处」者, Goldstein《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0018],1989,书内第 35—36 页)即是:「Each incarnate lama had what in Tibetan is called a labrang, which in essence was the corporation of his line of incarnations. All the past property of that line of incarnations was the property of the labrang,

核查全文

and all new property and wealth acquired by the current incumbent likewise became part of this labrang. Like modern corporations, these labrang retained their identity across generations, and when a lama died his labrang was inherited by his successor」;书末词汇表亦释 labrang 为「the corporation of a lama」。正文书 7 行「拉章应运而生……法人不死,只换肉身」逐项对上。东嘎一书留作「拉章」「强佐」名目的制度先例。已更新: 注改以 Goldstein 为主据并录原句,东嘎降为名目先例。

按

两图连读:第 35 页界定拉章为转世世系的法人,历代与现任所得财产均归拉章;第 36 页说明拉章跨代保持身份,活佛圆寂后由继任者继承。

第 29 行脚注 dishi3 条佐证

中文古籍3.12.2-3条1665
所据
元史·卷二百二(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原文

帝師八思巴者,土番薩斯迦人,族款氏也

链接
ctext.org 该段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链接直指该段
核查结论

判误→确,处置回复复审前之值。

纸本同据 ×23.12.2-5条2646
所据
[0927] 薩迦世系史 - 阿旺貢噶索南 著 陳慶英 高禾福 周潤年 譯注 - 中國藏學出版社 2002
书页
题名页 书影
题名页
核查结论

判误→确,处置回复复审前之值。

按

《萨迦世系史》阿旺贡噶索南著,陈庆英等译注,中国藏学出版社;著录。

纸本同据 ×23.12.2-6条2647
所据
[0927] 薩迦世系史 - 阿旺貢噶索南 著 陳慶英 高禾福 周潤年 譯注 - 中國藏學出版社 2002
书页
书内第 95 页 书影
书内第 95 页
核查结论

判误→确,处置回复复审前之值。

按

阔端与萨班会见:此后阔端和法王萨班谈论了许多教法……阔端十分高兴,下令从今之后也里可温和萨满不能坐在上首,而是让萨班坐在僧众的上首。

第 31 行脚注 gongshi

纸本3.12.2-4条1611
所据
东嘎·洛桑赤列著 陈庆英译《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民族出版社)、石泰安著 耿昇译《西藏的文明》(中国藏学出版社第 2 版,2005)
书页
书内第 39 页 书影
书内第 39 页
书内第 68 页 书影
书内第 68 页
核查结论

取前据第一案:脚注补东嘎书内第 39—42 页、石泰安书内第 68—70 页,并注明「供施」为 mchod yon 的通行汉译,两书译作施主、供养或保护人。另引 Ruegg 一案未取。

按

①灌顶换领地的价目:「忽必烈封给八思巴除了阿里和安多以外的卫藏十三万户,作为第一次密宗灌顶的供养」;②施主一侧的自述:成吉思汗向萨迦馈赠厚礼、请住持赴蒙传教,「甚至自荐为『施主』或保护者」。东嘎本 错字多,字句以书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