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佛事廣樹伽藍)
晉惠帝(歸心妙道。契意玄宗。仍於洛下造興聖寺。供養百僧)
晉敏帝(篤意冥感遠降神儀。仍於長安造通靈白馬二寺)
右西晉二京。合寺一百八十所。譯經一十三人七十三部。僧尼三千七百餘人
晉中宗元皇帝(文軌大同中興江左。造瓦官龍宮二寺。度丹陽建業千僧)
晉肅…
T2110 卷三 0502c18 明载“右西晋二京……僧尼三千七百余人”,与表中“约3,700”及护教文献追计口径相合。
…弘佛事廣樹伽藍)
晉惠帝(歸心妙道。契意玄宗。仍於洛下造興聖寺。供養百僧)
晉敏帝(篤意冥感遠降神儀。仍於長安造通靈白馬二寺)
右西晉二京。合寺一百八十所。譯經一十三人七十三部。僧尼三千七百餘人
晉中宗元皇帝(文軌大同中興江左。造瓦官龍宮二寺。度丹陽建業千僧)
晉肅…
T2110 卷三 0502c18 明载“右西晋二京……僧尼三千七百余人”,与表中“约3,700”及护教文献追计口径相合。
T2035 卷四十四载僧397,615人、尼61,240人,合计458,855;正文现已作458,855。
…至甲寅年四月八日生,至壬申年,年十九,二月八日出家,至癸未年年三十,是臘月月八日得成道,至癸酉年年八十,二月十五日方便入涅槃。
正法從甲戌年至癸巳年,足滿五百歲止住,像法從甲午年至癸酉年,足滿一千歲止住,末法從甲戌年至癸丑年,足滿一萬歲止住,入末法過九千八百年後,月光菩薩出真丹國說法大度眾生,滿五十二年入涅…
T1933卷一(juan-001:3、8)明载正法五百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万年,并有慧思自计末法年数;昙鸾、道绰及刻经运动由已核交叉章节覆盖。
和平六年夏五月甲辰,即皇帝位
已核。中华书局点校本《魏书》,〈释老志〉昙曜条在 **(「遍於州鎮矣」句所在)。三项校毕:①〈标点〉点校本作「僧祇戶」,引号完整闭合——CTP 网页所见前引号不闭,系网页之讹,非底本问题;②〈异文〉「歲輸穀六十斛」无校勘记;③〈纪年〉「高宗並許之」无校勘记。脚注「昙曜奏立僧祇户、佛图户,见《魏书·释老志》」出处与制度叙述皆相符。 附记(已议定不写入本书)**:〈释老志〉此奏系于「和平初」并云「高宗並許之」,而据《魏书》卷六〈显祖纪〉「和平六年夏五月甲辰,即皇帝位」,文成帝卒于 465 年五月;奏文首称「平齊戶」,其名当在北魏取青齐、置平齐郡之后,同卷载慕容白曜攻沈文秀、崔道固事皆在显祖朝。是则「和平初」与「平齐户」二者必有一误,点校本于此无校勘记。
敕祠部檢括天下寺及僧尼人數。大凡寺四千六百,蘭若四萬,僧尼二十六萬五百
作者定甲案(本面复看正文,與所决相合:表内明代一行今作"|明初(洪武五年)|僧尼五万七千二百|谈迁《国榷》卷五,据白文固汇考;成化后鬻牒失控,中晚明失计|"——数改从白文固所汇之五万七千二百,源改标谈迁《国榷》卷五,前此"约5.3万/明实录"之不合俱已消解; 并已改标,且记明《大明会典》只载制度不载实数。本面所核之两处不合(数與源)至此了结。
…中書令王波同度所奏。虎下書曰:「度議云:佛是外國之神,非天子諸華所可宜奉。朕生自邊壤,忝當期運,君臨諸夏。至於饗祀,應兼從本俗。佛是戎神,正所應奉。夫制由上行,永世作則,苟事無虧,何拘前代。其夷趙百蠻有捨其淫祀,樂事佛者,悉聽為道。」於是慢戒之徒,因之以厲。
黃河中舊不生黿…
T2059 卷九 0385b27 完整载王度请禁赵人事佛的奏议与石虎诏答,其中逐字作“佛是戎神,正所应奉”。
略而計之,僧尼大眾二百萬矣,其寺三萬有餘
前记谓西晋寺数「原注『参第一卷第十篇第一章所引诸研究』,今有原始出处,落实时可直接标《洛阳伽蓝记》序」,而盘上脚注仍作旧文。今已改:洛阳寺数补足原句「京城表裏,凡有一千餘寺,今日寥廓,鐘聲罕聞」,西晋寺数改标同序原文「至於晉室永嘉,唯有寺四十二所」,增长分期一项仍作站内互引。并把前记①所得的一层一并补入**:《释老志》此数冠以「略而計之」,上文自陈「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猥濫之極」,即魏收自承是约计而非籍帐实数——这一层正是本章「统计即修辞」一读的直接佐证,脚注原本未及。处置改「已更新」。
中华书局点校本已另行人工翻检:此句无校勘记。该句冠以「略而計之」,上文并云「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猥濫之極」——魏收自承是约计而非籍帐实数,正可为本章「统计即修辞」一读作证。
神之於質,猶利之於刀;形之於用,猶刀之於利;利之名非刀也,刀之名非利也。然而捨利無刀,捨刀無利。未聞刀沒而利存,豈容形亡而神在
两项核心引文均已坐实。①T2102《弘明集》卷五收〈沙門不敬王者論〉,第五章正题即「形盡神不滅第五」,与正文「慧远言形尽神不灭」相合,章内以「木朽則火寂而靡託」等薪火之喻展开论辩(此段为设难,慧远本人答语随后展开神形俱化说之反驳,义理见同章下文)。②范缜《神灭论》维基文库校录本,「神之於質,猶利之於刀;形之於用,猶刀之於利;利之名非刀也,刀之名非利也。然而捨利無刀,捨刀無利。未聞刀沒而利存,豈容形亡而神在」,正是「形质神用,刃利之喻」的原文(用「刀」不用「刃」,义同字异,后世撮述多混称「刃利之喻」);「形者神之質,神者形之用;形之與神,不得相異也」亦见同篇。《梁书》卷四十八本传与《弘明集》诸家难文虽未另取,其内容与维基文库所存范缜原文本属同一文本传统,正文所需两造论点俱已坐实。判语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