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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六因四缘·关联的另一套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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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行脚注 posha

本书原文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七册(T1545)。主要引文页栏为卷十六 T27, no. 1545, p. 79a16;卷十七 p. 85b27;卷二十一 p. 108a19;卷二十三 p. 116b16;卷五十五 p. 283a17;卷一百二十一 p. 629b25。本章用到的原文分在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二十三、卷五十五、卷一百二十一。卷二十三补特伽罗纳息之前一段:“以阿毘達磨藏義應以十四事覺知。謂六因四緣攝相應成就不成就”“名阿毘達磨師。非但誦持文者”,异说作“應以七事覺知阿毘達磨藏義。謂因善巧緣善巧。自相善巧。共相善巧。攝不攝善巧。相應不相應善巧成就不成就善巧”。卷十六六因一节:立论之由作“為止無因惡因論故。謂諸外道或執諸法無因而生。或復執有不平等因”,又作“有執因緣非實有物如譬喻者。為止彼意顯示因緣。若性若相皆是實有”;显四果一段作“欲以六因顯示四果。令其明了如觀掌內阿摩洛迦。謂以相應俱有二因顯士用果。以同類遍行二因顯等流果。以異熟因顯異熟果。以能作因顯增上果”;自承一句作“然此六因非契經說。契經但說有四緣”“今欲以因分別緣故說此六因”;因缘相摄二说作“答互相攝隨其事。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餘三緣。有作是說緣攝因非因攝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非因所攝”;隐没之说作“謂增壹阿笈摩增六中說。時經久遠其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以願智力觀契經中說六因處。撰集製造阿毘達磨”“曾聞增壹阿笈摩經。從一法增乃至百法。今唯有一乃至十在餘皆隱沒”“彼阿羅漢般涅槃時。即於是日有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達磨論隱沒不現。一論師滅尚有爾所經論隱沒”,散说之说作“如是六因。雖無一經。次第具說。然於諸經處處散說”,六条散见的经文分配相应、俱有、同类、遍行、异熟、能作六因,具见该卷。同卷尽理之说作“若作盡理無餘說者。應作是說。云何相應因。謂一切心心所法。云何俱有因。謂一切有為法。云何同類因。謂一切過去現在法……云何能作因。謂一切法”,随即之驳作“有作是說設作是說亦不盡理。不知何位誰與誰為因故”。二因之异一段作“為伴侶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如執杖義是相應因。如執杖已有所作義是俱有因”“如連手義是相應因。如連手已渡暴河義是俱有因”“相隨順義是相應因。不相離義是俱有因”。羸劣三喻在卷十六相应因一节而不在俱有因一节,作“如二蘆束相依而住。多繩相合能牽大木。多人連手能渡大河。有為諸法性羸劣故。展轉相依方辦事業義”。卷十七同类因一节:立论之由作“為止他宗顯正理故。謂或有執過去未來非實有體。或執現在是無為法。或執自類為同類因……為止如是種種異執。顯示實有過去未來”;跨世一段作“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未来无同类因作“答應作是說未來世中無同類因。以彼無故此中不說。亦無二心互為因過”,所通《施设足论》一句作“諸法四事決定。所謂因果所依所緣。若未來世非同類因生已乃是云何決定”,通余文之法作“依最後位密作是答”。同卷之首释俱有作“不相離義是俱有義。同一果義是俱有義。相隨順義是俱有義”。卷二十一六因分世作“三通三世謂相應俱有異熟因。二唯過去現在謂同類遍行因。一通三世亦離世謂能作因”,结语作“若能覺了如是六因即於四果分明照察如觀掌中餘甘子等”,能作因之两处例外作“頗有法於法非能作因耶。答有。謂自性於自性”“謂有為於無為及無為於無為”。卷五十五四缘一节:破譬喻者作“或有執。緣無實性如譬喻者”,所依经文为无明缘行一句,大德语作“諸師隨想施設緣名非實有性”;三菩提与师弟慧转二难亦在该卷,后者系尊者妙音之说;四缘摄一切作“四緣具攝一切法故。謂因緣攝一切有為法。等無間緣除過去現在阿羅漢最後心心所法。攝餘過去現在一切心心所法。所緣緣增上緣總攝一切法”;羸劣一段作“為欲顯示諸有為法自性羸劣。不得自在。依怙於他。無自作用。不隨己欲故作斯論”“由羸劣故諸有為法。或四緣生或三緣生或二緣生。尚無一緣獨能生者。何況無緣”“如羸病者。或四人扶或三人扶。或二人扶方能起住。尚無一人獨令起住。何況無人”;四喻作“因緣如種子法。等無間緣如開避法。所緣緣如任杖法。增上緣如不障法”,摄受之果作“後生有身見由前生有身見為四緣攝受故。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緣”;未来对过现作“未來有身見與過去現在有身見。若作所緣為所緣增上。不作所緣一增上”,其理作“以後與前無因緣無等無間緣義故”。卷一百二十一五果一节:认经一句作“然契經中說。果有五種。一等流果。二異熟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九果之诤作“西方諸師說果有九種。謂於前五更加四種。一安立果。二加行果。三和合果。四修習果”“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此中後四即前五攝。彼即士用增上果故”;士用增上之别作“諸所作事。於能作者是士用果及增上果。於能受者唯增上果。如稼穡等所作諸事於農夫等是士用果。及增上果。於受用者唯增上果”“增上力寬不障礙故。士用力狹能引證故”;增上果不逆时作“後生諸法是前法增上。及增上果。前生諸法。是後法增上非增上果”。以下数目系依 CBETA 本原文通检该书二百卷所得:“六因四緣”一处(卷二十三);“六因”六十处;“四緣”一百四十八处;“五果”七处;“俱有因”一百三十三处,其中卷十六三十四处;“同類因”二百八十二处,其中卷十七六十一处、卷十八三十一处。汉译白话本见本站《大毗婆沙论》译稿(据 CBETA 本迻译)。

汉文原典1.15.5-1条0773
所据
T1545《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唐 玄奘譯
原典

…中因者說遍行因。唯染污故餘因不定。此中識者唯說隨眠相應諸心唯染污故。由此所說因境斷識。唯在三界見集所斷。
問何故因後說隨眠耶。答以阿毘達磨藏義應以十四事覺知。謂六因四緣攝相應成就不成就若以如是十四事。覺知阿毘達磨無錯謬者。名阿毘達磨師。非但誦持文者。有餘師說。應以七事覺知阿毘達磨藏義…

坐标
T27n1545_p0116b16 行级 · 卷 23 · 引文即起于该行
核查结论

机器比对:两侧都先归一化——只留汉字,合并异体(毘/毗、麤/麁 一类)——再在所据原典中逐字找;繁体一式不中则转简再试一遍。上面「原典」一栏标黄的即命中处。

第 110 行脚注 kosa

本书原文

《阿毘達磨俱舍論》三十卷,世亲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58);真谛译本作《阿毘達磨俱舍釋論》(T1559)。本章所用为分別根品第二论六因五果的一段(卷六)与论四缘的一段(卷七);与第四章不同,本章所引各句已据本站所收 T1558 文言原文逐句复核;该本用新式标点,本篇引文为与所引婆沙诸句体例一致,一律改以句号断开,文字未动。能作因作“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国主一喻作“譬如國人以其國主不為損害。咸作是言。我因國主而得安樂”,又有“如無力國王”一语;不顿起之问答作“但由無障。許一切法為能作因。非由於生有親作力”。俱有因判准作“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排除得与所得作“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展轉相對”“得與所得非定俱行。或前或後或俱生故”;排除有对造色以彼非同一果故。同类因不通未来一段作“若無前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世亲难同时因果作“而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灯焰之诘作“豈不現見燈焰燈明芽影同時亦為因果。此應詳辯。為即燈焰與明為因。為由前生因緣和合焰明俱起”,因明判准作“言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要害一句作“俱起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為因果”,三杖一喻作“若謂如三杖互相依住”“又於彼中亦有別物繩鉤地等連持令住”,有部之答作“此亦有餘同類因等。是故俱有因義得成”。离系果一段:无为无因果一句,道之功能作“云何於得道有功能。謂能生故。云何於滅道有功能。謂能證故”“道雖非滅因。而可得說擇滅為道果”;经部之难作“無為非因。無經說因是無為故”,有部之答作“雖無經說亦無處遮。又無量經今已隱沒”。士用增上之别作“如匠所成。對能成匠。具得士用增上果名。對餘非匠。唯增上果”。异熟果不通器世界作“夫異熟果必無有餘共受用義”。别立四果一段与婆沙西方诸师之说同,皆归士用增上所摄。取果与果颂作“五取果唯現。二與果亦然。過現與二因。一與唯過去”,作用之位颂作“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餘二緣相違。而興於作用”。卷七四缘:五因即因缘性,未来无等无间缘作“以未來法雜亂而住無前後故”,佛知未来三说之第三作“有情身內有未來世果因先兆。是不相應行蘊差別”,世亲取经部之说作“世尊舉意遍知諸法非比非占。此說為善”。色不立等无间缘一段作“以諸色法雜亂現前。等無間緣生無雜亂。故色不立等無間緣”,世友之说以长养色不相违害为据,大德所举多少不等两喻作“謂或有時從多生少。如燒稻稈大聚為灰。或時復有從少生多。如細種生諾瞿陀樹”。所缘缘不随缘与不缘而改作“若法與彼法為所緣。無時此與彼非所緣。於不緣位亦所緣攝。被緣不緣其相一故。譬如薪等。於不燒時亦名所燒。相無異故”。四缘全不摄之两处作“頗有法於法全非四緣不。有。謂自性於自性。於他性亦有。謂有為於無為。無為於無為”,与婆沙卷二十一能作因两处例外所举者同。破一因论一段作“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次第之难作“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待缘之难作“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作喜之难终于“咄哉。何用此自在為”,随引一颂作“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结语作“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大种与所造相望之颂作“大為大二因。為所造五種。造為造三種。為大唯一因”,其中大种更互但为俱有同类因一节即第六章所本。卷六末一句作“一因生法。決定無有”。汉译白话本见本站《俱舍论》译稿(据 CBETA 本迻译)。英译见 Leo M. Pruden (trans.),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m of Vasubandhu, 4 vols., Berkeley: Asian Humanities Press, 1988–1990,系自 Louis de La Vallée Poussin, L'Abhidharmakośa de Vasubandhu, Paris–Louvain, 1923–1931 法译本转译。

汉文原典1.15.5-2条0774
所据
T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 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
原典

…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論曰: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豈不未知諸漏當起,由已知故諸漏不生,…

坐标
T29n1558_p0030a17 行级 · 卷 6 · 引文即起于该行
核查结论

机器比对:两侧都先归一化——只留汉字,合并异体(毘/毗、麤/麁 一类)——再在所据原典中逐字找;繁体一式不中则转简再试一遍。上面「原典」一栏标黄的即命中处。

第 112 行脚注 shunzhengli

本书原文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八十卷,众贤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62)。本站已收该论文言原文全帙。通检数目:“六因四緣”零处,“六因”四十三处,“四緣”二十九处,“五果”十二处,“俱有因”八十处,“同類因”一百四十六处;众贤为俱有因与同时因果所作的正面辩护,集中在卷十五〈辯差別品第二之七〉末一大段。先说判准。论出俱有因之相与《俱舍论》同源,作“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展轉助力而得生故”;可是他随即嫌这条太紧,作“此中所說因相太少”,又作“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改以一果为准,作“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本論說故”。法与随相之间只有单向的因果,互为一条把它漏在外面,所以判准由互为退到一果,本章第八节所记那条判准是《俱舍论》一路的,到众贤手里已经放宽。次说所答之难。经部一方四难与《俱舍论》所记大体相当,作“俱起諸法於將生位既非已生,並應未有,如何可說能生所生”“若未來世諸法能生,應有諸法恒時生過”“又俱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如牛兩角”“又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众贤的答法分五路。其一是教证:他把佛说的两句缘起拆开分派,作“引薄伽梵處處經說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此中初顯俱生因義,後文復顯前生因義”,以依此有彼有立同时因,以此生故彼生立前生因;上座把两句都读成相续,作“此說有因相續為先,然後有果相續而住”,众贤破之作“依有一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順正理;非因相續後方有果相續”。其二是限定互为的范围,这一路正对世亲“如何可言互為因果”一诘,原文作“又我不許一切俱生皆有展轉為因果義,許有者何?謂共一果或展轉果方有此義,或由此力彼法得生”,又作“又對法者非許俱生互為果法有決定量,謂此唯因、此唯是果;但許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不應責因果定因”。他所许的互为不落在逐一对逐一上,落在一个和合聚里所有成员相望而言的皆因皆果上,追问哪一个定是因、哪一个定是果,在他看来是问错了地方。其三是解恒时生之难,作“此因功能非恒時有,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并自陈“又我不許唯俱生因不假餘因能生諸法”;本章第九节说有部那一答让了一步,此处得一佐证,让步是众贤自己说出来的。其四是争喻:牛角之喻不成,因为“現見兩角隨一壞時餘不壞故。若隨一壞餘亦壞者,可比相生,如心心所”;灯明之喻可成,世亲说灯明同出油炷一因,不由灯为明因,众贤答“曾未見有時有燈而無有明”,又设一验,作“或有以物揜蔽燈時,明應如燈非不相續”,掩住灯则明灭而灯还在,同出一因之物不该如此,再举一芽之中色香味触俱起而因各别,证同时之物不必同因。其五是四条反证:入灭定者厌背受想,思等心所随之不起,可验心所之间有俱生之系;无俱有因则大种造色之立不成;无俱有因则违“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两经,因为“若眼識生、眼色已滅,眼識爾時與誰和合”;无俱有因则初无漏法无从生起,种子与净界之说到这里接不上。末句作“由此決定有俱生因,故俱有因理極成立”。卷十八另出士用果四种,作“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其中俱生一种即由俱有因得,作“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与本章所记《俱舍论》一路相合。

汉文原典1.15.5-3条0775
所据
T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 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
原典

…無故。善因明者說因果相,言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一有一切有、一無一切無,理成因果。俱起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為因果?即由前說,此亦無違。若爾,如前所說造色互不相離,應互為因。如是造色與諸大種心隨相等與心等法皆不相離,應互為因。若謂如三杖互相依…

坐标
T29n1558_p0030c02 段起行 · 卷 6 · 该段甚长,引文在段内第 592 字,宜按上面标黄的字用浏览器查找
核查结论

「如何可言互為因果」实出 T1558《俱舍论》(并见 T1821 光记),非自报的 T1562。脚注原文即作「这一路正对世亲"如何可言互為因果"一诘」,已明标为世亲之语,出处无误;工具只认行内 T 编号,认不出中文人名,故误报。

第 114 行脚注 biaojie

本书原文

《摄阿毗达摩义论表解》,明法比丘编,罗庆龙修订,法雨道场印行。二十四缘的名目、定义与彼此关系见该本第八品攝緣分別品(该品页眉作 ch.8-1 以下;ch.8-3《發趣法》列二十四缘之目,ch.8-19 以下为《二十四緣〈釋義〉》逐条),已详第十四篇第五章。诸缘之义在该本各有明文:增上缘的俱生一支,緣法作“欲(欲心所)、精進(精進心所)、心、觀(慧心所)當中之一”,所緣所生法为俱生速行名色法(ch.8-19),即本章所说的居主导者;重复缘的緣法为前一刹那速行名聚,所緣所生法为“同一個心路過程裡同種類的後一刹那速行名聚,但不包括四果心與第一個速行”(ch.8-22),故限于一条心路的速行一段,七个速行之间成六重;后生缘作“【後生名聚】緣助在它之前已生起且尚未滅去的〔前生色聚〕”(ch.8-22),即后起之心支持先起之色;亲依止(含无间亲依止与自然亲依止,后者的緣法明作“任何過去的名色法與概念”,ch.8-21)、无有、离去(二者皆作前名聚緣助後名聚“在它滅去後,立即生起”,ch.8-25)、异刹那业(緣法作“(過去)造善或不善業的思心所”,ch.8-22)四缘,为已灭之法与现在之法的接续而设;果报心为心按作用所分四类之一,果报缘见 ch.8-23;缘力内在于缘法一说,见该品导读对缘力一符的用法。第十四篇第五章末已明白登记,谓有部一侧的立法理由、三世实有的诸家论证,以及同类因与遍行因的跨世作用,留待本篇处理;本章即为兑现。

纸本1.15.5-4条1160
所据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页
頁眉 ch.8-19《二十四緣〈釋義〉》 书影
頁眉 ch.8-19《二十四緣〈釋義〉》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影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影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影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影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影
核查结论

緣助在它之前已生起且尚未滅去的〔前生色聚〕”(ch.8-22),与本注“后起之心支持先起之色”逐字相应。(四)亲依止(ch.8-21,含无间亲依止与自然亲依止,后者的緣法明作“任何過去的名色法與概念”)、无有与离去(ch.8-25,二者皆作前名聚緣助後名聚“在它滅去後,立即生起”)、异刹那业(ch.8-22,緣法作“(過去)造善或不善業的思心所”,緣所生法为异时果报名聚与业生色聚)——四缘确皆为已灭之法与现在之法的接续而设。(五)果报缘见 ch.8-23;果报心为心按作用四分之一(善、不善、果报、唯作),该本速行一栏即作“12 不善+21 善+18 唯作”。(六)缘力内在于缘法一说,见该品导读所立的三种符号,其一即专标缘力。

核查全文

(七)站内互引亦核:第十四篇第五章末确已登记有部一侧的立法理由、三世实有诸家论证与同类因遍行因的跨世作用留待本篇。

緣助在它之前已生起且尚未滅去的〔前生色聚〕」、重复缘作「同一個心路過程裡同種類的後一刹那速行名聚,但不包括四果心與第一個速行」、异刹那业缘的緣法作「(過去)造善或不善業的思心所」;ch.8-23 果报缘;ch.8-25 无有缘与离去缘皆作前名聚緣助後名聚「在它滅去後,立即生起」。一处分寸:重复缘既不取第一个速行为缘所生法,七个速行之间成六重,脚注已补记。

第 116 行脚注 dhammajoti

纸本1.15.5-5条1161
所据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 K. L. Dhammajoti - 2009
书页
書 143—186(第六、七章) 书影
書 143—186(第六、七章)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 K. L. Dhammajoti - 2009 书影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 K. L. Dhammajoti - 2009 书影
核查结论

确。 Dhammajoti 本目次:第六章 Theory of Causality I: The Six Causes 起书内 143 页,第七章 Theory of Causality II: The Four Conditions and the Five Fruits 起 169 页,第八章起 187 页——故本注所给的两段页码(143–168、169–186)与章界分毫不差。内容亦合:6.4 节即题 Saṃghabhadra’s defense of simultaneous causation(书内 157 页),6.6 节汇诸本所记的俱有因(160 页),6.7 节论俱有因对有部教理的分量(161 页),5.5 至 5.7 节另论作用与法体(见本篇第一章同注);

核查全文

本注所说“俱有因与同时因果的争议”“婆沙与俱舍两系的分歧”确在其中。今把节次补入注。本注已自陈原文一律回三部论本身取证、判断自负,不待外证。

章界与页码之据:第六章 Theory of Causality I: The Six Causes 起書 143、第七章 Theory of Causality II 起書 169、第八章起書 187,故脚注所给的 143—168 与 169—186 与章界分毫不差。本条引文即 6.4 节标题(書 157);6.6 节汇诸本所记的俱有因(書 160)、6.7 节论其对有部教理的分量(書 161),正是脚注所说「俱有因与同时因果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