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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律宗密宗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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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行一律宗制度的基石2 条佐证

书目著录同据 ×21.10.10-1条0649
所据
[0016] A Handbook of Pāli Literature - Oskar von Hinüber -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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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末项「比丘尼传承曾中断,20 世纪末部分恢复」之律典根据已核(见 09/05:84、:86),复兴之实(1996 萨尔纳特、1998 菩提迦耶两次传戒)另见 12/05 诸行所据之报道,现文所述之限度与材料相称。

按

版权页/题名页书影只核本卡所列书目著录,不承担该书的内容主张。

书目著录同据 ×21.10.10-2条0731
所据
[0016] A Handbook of Pāli Literature - Oskar von Hinüber -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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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末项「比丘尼传承曾中断,20 世纪末部分恢复」之律典根据已核(见 09/05:84、:86),复兴之实(1996 萨尔纳特、1998 菩提迦耶两次传戒)另见 12/05 诸行所据之报道,现文所述之限度与材料相称。

按

版权页著录 Oskar von Hinüber、A Handbook of Pāli Literature、de Gruyter、1996 及 ISBN 3-11-014992-3。

第 213 行脚注 vinaya_global

纸本1.10.10-3条0273
所据
Charles S. Prebish《Buddhist Monastic Discipline》(Motilal Banarsidass,德里 1996 初版、2002 重印;原版 Penn State, 1975)
书页
目录 书影
目录
核查结论

版次已径改:所据为 Motilal Banarsidass 本(版权页作「First Edition: Delhi, 1996;Reprint: Delhi, 2002」),脚注原只记 Penn State 1975 初版,今于其后补记所据重印本。Anālayo JBE 20 (2013) 310–333 页码相合),本行转确。

按

第二、三章即大众部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梵本波罗提木叉的比较与译注,另附比丘波罗提木叉对照表,与脚注括语相符。

第 215 行脚注 miefo2 条佐证

本书原文

三武一宗灭佛的历史分析,参 Jacques Gernet. Buddhism in Chinese Society: An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Fifth to the Tenth Centuries, trans. Franciscus Verelle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5.(灭佛运动的经济史背景,为最重要的英文研究);另参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各章含太武帝和武帝灭佛详情);会昌法难见 Stanley Weinstein. Buddhism under the T'a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汤用彤书所据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2018年印;太武一难在书内 347–348 页,周武一难在第十四章"佛教之北统"下"周武帝世之法难"一节,书内 379–382 页。太武帝在长安佛寺见兵器而疑其与盖吴通谋、进而下诏尽诛沙门,汤书系于太平真君七年即 446 年二月至三月,452 年是太武帝身死、文成帝复法之年,非发难之年。汤书据《魏书·释老志》明言此事"其主动人为崔浩",而"寇谦之亦不欲毁灭佛教"。) 太武一次的主动者,一手见《魏书·释老志》(ctext本):"始謙之與浩同從車駕,苦與浩諍,浩不肯,謂浩曰:‘卿今促年受戮,滅門戶矣。’"(ctext 本"諍"作"凈",形近而讹)。汤用彤书内第 347 页述其事作"崔浩因说帝悉诛天下沙门,毁诸经像,帝从之",第 346 页记太武"已信寇谦之,于崔浩尤言听计从",并述太武崇奉天师、改元太平真君(440)之后抑佛尊道日甚。即:寇谦之之于太武,功在崇道,不在毁佛。 北周数字见《历代三宝纪》卷11,T49, no.2034, p.94b06起,属于周武帝建德年间的概述;地域范围包括并入的北齐,参Gernet, pp.6–7及p.318注16。Gernet, p.115指出北方寺院依附人口可能兼计为僧众,不能直接与唐代登记僧尼等量比较。会昌数字见《佛祖统纪》卷42,T49, no.2035, p.386a02起及Weinstein, pp.134–135,是朝廷所公布的成果;二十六万零五百僧尼与另列十五万奴婢分开。

纸本同据 ×21.10.10-4条0482
所据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 - 汤用彤 - 年份不详
书页
书内 347–348 页 书影
书内 347–348 页
核查结论

五分律译者与423–424年代订正;北周与会昌数字逐项分对象、来源,去两处会昌绝对排序。 旧据中的相反概括以此项说明为准;原注其他论证不因本次局部落实视为整注重新全核,原判沿革保留。

按

两幅均出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分别承担太武、周武两难;上海人民出版社版本、书页与章节说明已经移至汤书著录后。Weinstein 1987 仅另列为会昌法难参考,不再误接汤书页码。

纸本同据 ×21.10.10-5条0483
所据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 - 汤用彤 - 年份不详
书页
第十四章「佛教之北统」下「周武帝世之法难」一节,书内 379–382 页 书影
第十四章「佛教之北统」下「周武帝世之法难」一节,书内 379–382 页
核查结论

五分律译者与423–424年代订正;北周与会昌数字逐项分对象、来源,去两处会昌绝对排序。 旧据中的相反概括以此项说明为准;原注其他论证不因本次局部落实视为整注重新全核,原判沿革保留。

按

周武一难之据,脚注后半。该节叙武帝初本循例造功德、后励精图治重儒术,建德二年(573)十二月辩释三教先后而以儒为先、佛教为后,建德六年(577)灭齐后并毁齐境之教,慧远抗辩、任道林上表而帝意不回。另书内一处记「周武毁法,僧人还俗者三百万」,与正文表内「三百万余僧侣被强制还俗」相合。引文照录 原样(字间夹空格),回看图方为正字。

第 217 行脚注 lvzong

纸本1.10.10-6条0220
所据
Buddhism in China - Kenneth K. S. Ch'en - 1964.、The Spread of Buddhism - Ann Heirman and Stephan Peter Bumbacher (eds.) - 2007
书页
Ch'en《Buddhism in China》书内第 301 页 书影
Ch'en《Buddhism in China》书内第 301 页
Heirman〈Vinaya: from India to China〉书内第 193 页 书影
Heirman〈Vinaya: from India to China〉书内第 193 页
核查结论

原注举 Per Kvaerne〈Vinaya〉(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Eliade 编, 1987)。此条已撤换:①Prebish 本人履历所列 ER 1987 条目只有〈Councils: Buddhist〉(卷四 119–124)与〈Jean Przyluski〉(卷十二 38),并无〈Vinaya〉;②ER 第二版(2005)里律藏内容系〈Buddhist Books and Texts: Canon and Canonization—Vinaya〉一节,署名 Paul K. Nietupski;③纵有其条,百科的律藏条讲的是印度律藏文献与部派律本,与「汉地各宗共依一套受戒之制」及道宣律学不相干。

核查全文

改举两本,皆已逐字核过:Ch'en《Buddhism in China》p. 241(僧团不分大小乘,汉地虽以大乘为主而依说一切有部、法藏部之律行僧事)与 p. 301(“Although the Vinaya in Four Parts belongs to the Hinayana tradition, it is the most widely followed Vinaya in China, being accepted by the Mahayana adherents as well”;道宣立宗意在戒律尤其受戒之制);Heirman〈Vinaya: from India to China〉p. 193(“only a harmonious saṃgha (samagrasaṃgha) can perform legal procedures, such as ordinations… This kind of saṃgha is only possible within one and the same school (nikāya), defined by a common vinaya”)与 pp. 194–195(《四分律》渐盛,至道宣时为北方最有力者;八世纪初以敕令定为全国唯一,“From that time until today, it has remained the only vinaya active in China”)。另附记:Ch'en 同页说律宗「did not seem to have a wide following」,作为宗派信众不多——与正文说它是制度基础不冲突,但正文不宜由此引申其宗派之盛。脚注标签原作 `prip`(Prip-Møller 的残迹),一并改作 `lvzong`。

按

两本并举,各管一头:Ch'en 那幅证「律宗所治即此制」——《四分律》虽属小乘部律而为汉地通行、大乘信徒亦受之,道宣立宗意在受戒之制;Heirman 那幅证「无戒律即无合法出家」——羯磨须由和合僧行之,而和合僧只在同一部派之内成立,部派又以所奉律本相别。Ch'en 另一处(书内第 241 页,)说僧团不分大小乘、汉地依有部与法藏部之律行僧事,与本行同旨,未另剪。Heirman 书内 pp. 194–195 述《四分律》八世纪初以敕令定于一尊,供本章第 13 行之用。

第 218 行脚注 strickmann3 条佐证

汉文原典同据 ×31.10.10-7条0648
所据
T2035《佛祖統紀》 宋 志磐撰
原典

…部。諸弟子得誦呪之法者。慧朗為最。故東夏以金剛智為始祖。不空為二祖。慧朗為三祖云。不空弟子有慧果者。元和中日本空海入中國從果學。歸國盛行其道(慧朗法師傳本紀失)。
鎧菴曰。華嚴頓施別圓。則無俟乎密。鹿苑專說小乘。則未易用密。唯方等般若二時。欲轉小成衍及被接入別圓。則如…

坐标
T49n2035_p0295c03 段起行 · 卷 29 · 该段甚长,引文在段内第 526 字,宜按上面标黄的字用浏览器查找
核查结论

原典卷页、卡片范围或统计记录已按复审要求修复;不作义理重判。

按

证据卡已换成或补入脚注实际所据;本项的证据范围见同位并列卡。

汉文原典同据 ×31.10.10-8条2079
所据
T2035《佛祖統紀》 宋 志磐撰
原典

…十卷(此經三譯。晉譯六十卷。唐武后朝八十卷。今德宗朝四十卷。并普賢行願品一卷)。
十五年七月。帝幸安國寺設盂蘭盆供。宰輔皆從。
二十年。日本國遣使者朝其學者橘逸勢沙門空海入中國。學祕密教於不空弟子慧果。
二十一年十月三日。新定沙門少康放光而逝。初師至洛下白馬寺。見殿內文書放光探之。乃善導和上西方禮文。遂至長安光明寺影堂大陳薦獻…

坐标
T49n2035_p0380a27 行级 · 卷 41 · 引文即起于该行
核查结论

原典卷页、卡片范围或统计记录已按复审要求修复;不作义理重判。

按

卷四十一贞元二十年条;“二十年”承本卷年表的贞元纪年。

汉文原典同据 ×31.10.10-9条2080
所据
T2035《佛祖統紀》 宋 志磐撰
原典

…集眾修法華懺。取道具進兩宮。端坐而化。壽八十二。塔於正寢。紹熙二年。諡宗教廣慈法師普照之塔。
法師俊芿。日本國人。先傳瑜伽密教(唐元和間。國人空海入中國。受密教於不空弟子慧果)。久之杭海來中國。登靈山謁北峯。學天台一宗。執經受教盡通其旨。開禧初。北虜犯邊。芿啟北峯欲結壇誦呪。如不空解安西圍。時論委靡竟…

坐标
T49n2035_p0236b26 行级 · 卷 17 · 引文即起于该行
核查结论

原典卷页、卡片范围或统计记录已按复审要求修复;不作义理重判。

按

卷十七异记作元和间,和卷四十一的贞元二十年分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