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机检的两项精确相符,四栏分类不可机器复现,已如实标明。(二)表内四栏之和亦为 289(论证收尾 195+裸裁断 68+循体例 17+引圣教 9),与判读单位数自洽。(三)四栏的分法本面独立跑了一遍,落点不同,而差异的方向正是脚注自己说的那一种:照脚注所列的标记与二百五十字窗口写一版粗判,得引圣教 19、循体例 25、论证收尾 184、裸裁断 61。与表中 9/17/195/68 相比,前两栏本面多出 18,后两栏少 18;脚注自陈「引圣教与循体例两栏……逐条回原文复核过,机器初判有十二处经人工改判」,并给出改判之据(「作依据的是紧接判词之后的那一句,其后作旁证或作交叉指引的经名、论名、蕴名不计」)。
核查全文
即:机器初判必然高估这两栏,人工复核把它们移进后两栏,本面所得正是未经复核的那一版。故四栏之数系人工复核之果,非纯机检可复现,此点脚注已明写,判确;惟后来者若照脚注跑一遍而得不到 9/17,不是脚注错,是少了那一道人工复核。(四)脚注末段自我更正一节(抽样印象以为「循体例」占带理由者相当一部分,通检不支持,实为十七处)与表内数字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