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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实体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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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行脚注 posha

本书原文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七册(T1545)。本章不引新材料,所据各处已详本篇前六章,此处只列与本章立论直接相关的几句与几项通检数目。卷七十六自性七同义词一段作“如說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應知亦爾”,一异之问一段作“問作用與體。為一為異。答不可定說為一為異”,末句作“故不應責”;同卷逐蕴核对一组,其色蕴一问作“問若法是色。彼法有變礙耶。答若法有變礙彼定是色。有法是色而無變礙。謂過去未來色。及現在極微無表色”,受想行识四蕴依此例。卷三十九四相一段:设难作“問生相復有餘生相不。設爾何失。若有者此復有餘。此復有餘如是展轉應成無窮”,先记之答作“有作是說。許此無窮亦無有失。三世寬博豈無住處”,定案作“此中生能生八法。謂法及三相四隨相。生生唯生一法。謂生由此道理無無窮失”,不对称之答作“法性爾故不應為難”。卷一百五十八得一段:设难作“問若爾應成無窮。答無窮亦無有過。由此生死難斷。難越”,定案作“如是說者。一剎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卷十六論相應因下先連出三喻,为两束芦苇相依、多绳牵木、多人渡河,末乃收以“有為諸法性羸劣故。展轉相依方辦事業”。以下数目系依 CBETA 本原文通检该书二百卷所得:“無窮”四十七处,其中卷一百五十八十七处、卷三十九七处,二卷合计二十四处,余二十三处散在卷三、卷十六、卷十九、卷二十四、卷四十七、卷六十三、卷七十九、卷八十九、卷九十、卷九十六、卷九十七、卷九十八、卷一百二十九、卷一百九十三、卷一百九十九,用法大抵为以无穷责难他说;“不應責”七十二处,“意欲爾故”七十六处,“但不違法相”九处,“法性爾故”二处,“羸劣”八十二处;又“七十五法”零处,“五位七十五”零处。汉译白话本见本站《大毗婆沙论》译稿(据 CBETA 本迻译)。

汉文原典1.15.7-1条0778
所据
T1545《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唐 玄奘譯
原典

…法本無今有。說一切有應不得成。答應作是說已有而生。問若爾。善通後所設難。前所設難當云何通。答體雖已有而無作用。今遇因緣而生作用。問作用與體為一為異。答不可定說為一為異。如有漏法一一體上有無常等眾多義相。不可定說為一為異。此亦如是。故不應責。問為此法生即此法滅。為餘法…

坐标
T27n1545_p0394b19 段起行 · 卷 76 · 引文在其下约 15 行
核查结论

机器比对:两侧都先归一化——只留汉字,合并异体(毘/毗、麤/麁 一类)——再在所据原典中逐字找;繁体一式不中则转简再试一遍。上面「原典」一栏标黄的即命中处。

第 131 行脚注 kosa

本书原文

《阿毘達磨俱舍論》三十卷,世亲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58)。本章所引各处已详本篇第三、第四、第六章,此处不重录原文。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二论三世有一段末句作“法性甚深,非尋思境”;同段中对作用的三问,其第二问即作用自身之三世,为本章第十一节所述往复的起点。卷四分別根品第二作“謂一切法略有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心不相應行、五無為”,同卷又作“諸心所法且有五品”,是知本論自用“五品”而不用“五位”“本宗即理由”一類落款,通檢全書三十卷得七处:卷四得非得作“如是二途皆為善說。所以者何?不違理故、我所宗故”;卷五同分作“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同卷無想一段同語;卷五期心作“前說為善,我所宗故”;卷五四相作“毘婆沙師說生等相別有實物,其理應成。所以者何?豈容多有設難者故便棄所宗?非恐有鹿而不種麥,懼多蠅附不食美團。故於過難應懃通釋,於本宗義應順修行”;卷十三無表色作“且止此等眾多諍論。毘婆沙師說有實物名無表色,是我所宗”;卷二十八內等淨作“雖有此理,非我所宗”。另有卷十“我宗許二為俱有因”、卷十四“是故我宗不許斯義”、卷十七“依我所宗應作是說”、卷二十六“且止傍論,應述本宗”四处,或系叙位,或别有理由在前,不入此数。以下数目系依 CBETA 本原文通检该书三十卷所得:“無窮”十三处,分见卷四、卷五、卷九、卷十、卷二十,无一处以接受无穷为答;“不應責”零处,“意欲爾故”零处,“法性爾故”零处;“七十五”零处,“五位”一处,在卷十五,义为中有位与胎中胎外诸位,与五位七十五法无涉。汉译白话本见本站《俱舍论》译稿(据 CBETA 本迻译)。英译见 Leo M. Pruden (trans.),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m of Vasubandhu, 4 vols., Berkeley: Asian Humanities Press, 1988–1990,系自 Louis de La Vallée Poussin, L'Abhidharmakośa de Vasubandhu, Paris–Louvain, 1923–1931 法译本转译。

汉文原典1.15.7-2条0779
所据
T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 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
原典

…緣彼煩惱隨眠有故,說有去來所繫縛事。若隨眠斷,得離繫名。毘婆沙師作如是說:如現實有過去未來。所有於中不能通釋,諸自愛者應如是知,法性甚深非尋思境,豈不能釋便撥為無?有異門故此生此滅,謂色等生即色等滅。有異門故異生異滅,謂未來生現在世滅。有異門故即世名生,以正生時世所攝故。…

坐标
T29n1558_p0105b04 段起行 · 卷 20 · 该段甚长,引文在段内第 1386 字,宜按上面标黄的字用浏览器查找
核查结论

机器比对:两侧都先归一化——只留汉字,合并异体(毘/毗、麤/麁 一类)——再在所据原典中逐字找;繁体一式不中则转简再试一遍。上面「原典」一栏标黄的即命中处。

第 133 行脚注 shunzhengli

本书原文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八十卷,众贤造,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九册(T1562)。本站已收该论文言原文全帙,本章所引一段在卷五十二辯隨眠品第五之八,系直接据该本录出;第三章注文亦已依原文改定,两处所据相同。世亲之诘作“又責作用云何得說為去來今”,其意作“法由作用可得建立為去來今,作用由誰有三世別?豈可說此復有作用”;众贤拆题作“對法諸師豈亦曾有成立作用為去來耶?而汝今時責非無理”“非我說去來亦有作用,如何責作用得有去來”;一异之难作“若爾,作用是法差別,應說與法為異不異?若異,應言別有自體,本無今有、有已還無,諸行亦應同此作用。若言不異,應說如何非異法體而有差別”;众贤之择作“我許作用是法差別,而不可言與法體異”;反诘经量部作“如何汝宗於善心內,有不善等別類諸法所引差別種子功能,非異善心而有差別”,以下连举受之苦乐差别、相续前后念之异、火缘所合之物粗同细异诸例;相续之喻作“如有為法,剎那剎那無間而生,名為相續。此非異法,無別體故。亦非即法,勿一剎那有相續故。不可說無,見於相續有所作故”;正面三句作“如是現在差別作用,非異於法,無別體故;亦非即法,有有體時作用無故;不可說無,作用起已能引果故”;颂作“相續無異體,許別有所作,作用理亦然,故世義成立”;末又作“法體雖住而遇別緣,或法爾力於法體上差別用起,本無今有、有已還無,法體如前自相恒住”。同卷另有众贤讥世亲之语,语气颇厉,本章不录。以下数目系依 CBETA 本原文通检该书八十卷所得:“無窮”二十五处,“不應責”七处,“意欲爾故”零处。就回归一事说,两处各添一条。卷五十一以一颂收束,作“諸法體相一,功能有性多;若不如實知,名居佛教外”,仍把差别推给功能,功能之差别所自不再往下问,与本章第十一节所记那一步同形。卷十五答俱有因之难时用的也是同一手法,作“又對法者非許俱生互為果法有決定量,謂此唯因、此唯是果;但許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不應責因果定因”,是则“不應責”三字在《顺正理论》里的七处,有一处出于众贤自己的笔下,且正安在追问的落点上;本章第十三节所记的那种收束在这部论里并非孤例。本章仍只取与回归有关的一节,全貌留待《俱舍论》那一篇处理。

汉文原典1.15.7-3条0780
所据
T1562《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尊者眾賢造 唐 玄奘譯
原典

…此於爾時已過去故。若作用猶在,未得過去名,此法爾時名現在故。由此約作用辯三世差別,故彼設難由未了宗。如是我宗善安立已,彼猶不了,又責作用云何得說為去來今?此難意言,法由作用可得建立為去來今,作用由誰有三世別?豈可說此復有作用?若此作用非去來今,而復說言作用是有,則無為故應常非無,…

坐标
T29n1562_p0631c22 段起行 · 卷 52 · 该段甚长,引文在段内第 1021 字,宜按上面标黄的字用浏览器查找
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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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行脚注 cox

书目著录1.15.7-4条1218
所据
Disputed Dharmas - Collett Cox - 1995
书页
版权页
题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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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一)§4.3 Rationale for the Category of Dissociated Forces:目次作「Rationale for the Category of Dissociated Forces 73」,其下第五章起七十九页,故该节为 73—78,与本注全同。(二)§9.1 Sarvāstivādin Ontology:起印码 134,而 §9.2 起 145,故 §9.1 为 134—144,与本注全同。(三)§9.1.4 Activity and Capability:柱题见于印码 141与 143,至 144 止,与本注所署 141—144 全同

核查全文

(四)§9.2 Vasubandhu's Ontology:起印码 145与本注所署页 145 全同。〔检索一则〕该本 尽失变音符(Sarvāstivādin 作 Sarvastivadin、Saṃghabhadra 作 Sarighabhadra/Sanghabhadra),带符检索全数零命中;检此本必先去符。

题名页两处节取合证书名、副题、作者、出版机构与 1995 年;本卡只核书目著录,不承担正文的内容主张。

第 139 行脚注 dhammajoti

书目著录1.15.7-5条1219
所据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 K. L. Dhammajoti - 2009
书页
版权页
版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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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三组页码逐项对上,且本注自作的一处更正亦确。 Dhammajoti《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第四版(2009,587 面)目次实读:(一)§5.6 Saṃghabhadra's theory — an innovation? 起 131§5.7 Bhāva, svabhāva and the dharma 起 134,而第六章 Theory of Causality I 起 143故 §5.6 为 131—133、§5.7 为 134—142,与本注所署两组页码全同。(二)第三章 The Sarvāstivāda School and Its Notion of the Real 起 55,而第四章 The Abhidharma Treatises of the Sarvāstivāda 起 83故第三章为 55—82,与本注所署全同

核查全文

该章之下并列 3.5 Notion of the real/existent 一节,正是本注所谓「就实有之判而言,最近的是第三章」。(三)本注自作的更正确实必要:其自言「该书并无一章专作有部体系的整体评价,本注原来那个说法不确」——实检目次,全书九章无一章作整体评价,此一自纠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