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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切有·体用之分与实假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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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行脚注 sabba

汉文原典1.15.1-1条0765
所据
T0099《雜阿含經》 劉宋 求那跋陀羅譯
原典

…「一切者,謂十二入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是名一切。若復說言此非一切,沙門瞿曇所說一切,我今捨,別立餘一切者,彼但有言說,問已不知,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
時,生聞婆羅門聞佛所說,歡喜隨喜奉行。
(三二〇)
如是我聞:
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時,有生聞婆羅…

坐标
T02n0099_p0091a27 段起行 · 卷 13 · 引文在其下约 3 行
核查结论

机器比对:两侧都先归一化——只留汉字,合并异体(毘/毗、麤/麁 一类)——再在所据原典中逐字找;繁体一式不中则转简再试一遍。上面「原典」一栏标黄的即命中处。

第 156 行脚注 posha

本书原文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玄奘译,大正藏第二十七册(T1545)。本章所引页栏为卷九 T27, no. 1545, p. 41b26;卷七十四 pp. 382c11–383a2;卷七十六 pp. 393c1–395b19。本章用到的原文分在卷九、卷七十四与卷七十六。卷七十四引契经述尊者舍利子(即舍利弗)语“施設諸處為無有上。謂十二處。攝一切法”,论主问“尊者舍利子如何能知此十二處攝一切法”,答“由教故知。謂舍利子得四證淨於佛所說決定信受”,又谓其“唯能一一證知共相。於彼自相未能一一如實證知”;同处另有“一切識身唯有六種。識身定有所依所緣。此所依緣定有十二。故十二處不增不減”。卷九三份并列的有之分类(实物有/施设有;相待有/和合有/时分有;名有/实有/假有/和合有/相待有),三说并陈而无评曰。卷七十六“以作用故立三世別”“體雖已有而無作用,今遇因緣而生作用。問作用與體為一為異。答不可定說為一為異……故不應責”“彼雖無有見等作用,而決定有取果作用”;脇尊者问“過去未來法無作用,如何施設有增有減”,答“體實恒有無增無減,但依作用說有說無。諸積聚事,依實有物,假施設有”“問如是三世以何為自性。答以一切有為法為自性。如說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應知亦爾”。作用一词全书三百余处、势用百余处、功能近四十处,系依 CBETA 本原文通检所得。汉译白话本见本站《大毗婆沙论》译稿。

汉文原典1.15.1-2条0766
所据
T1545《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唐 玄奘譯
原典

…識住定是有情居。有有情居而非識住。謂此二處顯非無此故說處名。即是有情所居處義。
如契經說。尊者舍利子往詣佛所作如是言。大德世尊。施設諸處為無有上。謂十二處。攝一切法。此是世尊無餘知見過此更無所知見法。若有沙門婆羅門等。覺所知法過世尊者無餘是處。問尊者舍利子如何能知此十二處…

坐标
T27n1545_p0382c11 段起行 · 卷 74 · 引文在其下约 1 行
核查结论

机器比对:两侧都先归一化——只留汉字,合并异体(毘/毗、麤/麁 一类)——再在所据原典中逐字找;繁体一式不中则转简再试一遍。上面「原典」一栏标黄的即命中处。

第 158 行脚注 kosa

汉文原典1.15.1-3条0736
所据
T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 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
原典

…因法,執取後身如我愛者,由此理證愛為起因。如是世尊說諦有四。餘經復說:諦有二種,一世俗諦、二勝義諦。如是二諦,其相云何?頌曰:
彼覺破便無,
慧析餘亦爾,
如瓶水世俗,
異此名勝義

論曰:若彼物覺彼破便無,彼物應知名世俗諦。如瓶被破為碎凡時瓶覺則無,衣等亦爾。又若有物以慧析餘彼覺便無亦是世俗,如水被慧析色…

坐标
T29n1558_p0116a16 段起行 · 卷 22 · 引文在其下约 24 行
核查结论

机器比对:两侧都先归一化——只留汉字,合并异体(毘/毗、麤/麁 一类)——再在所据原典中逐字找;繁体一式不中则转简再试一遍。上面「原典」一栏标黄的即命中处。

第 160 行脚注 dhammajoti

纸本1.15.1-4条1156
所据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 K. L. Dhammajoti - 2009
书页
版次页與書 126—134(第五章 5.5—5.7) 书影
版次页與書 126—134(第五章 5.5—5.7)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 K. L. Dhammajoti - 2009 书影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 K. L. Dhammajoti - 2009 书影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 K. L. Dhammajoti - 2009 书影
核查结论

确,惟末句所记的第六版无从核。著录逐项相符:本扉页作 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Bhikkhu KL Dhammajoti 法光, Centre of Buddhist Studie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9;其版次页作 First Edition: Colombo 2002/Second Revised Edition: Colombo 2004/Third Revised and Enlarged Edition: Hong Kong 2007/Fourth Revised Edition: Hong Kong 2009,与本注所记的第四版、出版地、出版者、年份全合(ISBN 978-988-99296-5-7)。

核查全文

内容亦核实:体与用之分、作用与法体关系、众贤对世亲诘难的回应,集中在第五章 Sarvāstitva and Temporality——5.5 The Vaibhāṣika theory of kāritra(书内 126 页)、5.6 Saṃghabhadra’s theory — an innovation?(131 页)、5.7 Bhāva, svabhāva and the dharma(134 页),三节正对本注所列三事。并得一条本注未及的旁证:作者在第二版序里自记其译名之改,作 a notable example is ‘activity’(作用 zuo yong) for kāritra and ‘function’ (功能 gong neng) for vṛtti, vyāpāra,即该书自身以“作用”译 kāritra,本篇“体用之分”一语所对的正是这一组,已补入注。惟其后半句“本篇引文一律依第四版,上部第三篇第一章的著录亦已随之统一”可核,上部 03/01:120 的同书著录确作 4th ed. Hong Kong: Centre of Buddhist Studie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9,两处已统一。

著录与内容两证。版次页作 First Edition: Colombo 2002/Second Revised Edition: Colombo 2004/Third Revised and Enlarged Edition: Hong Kong 2007/Fourth Revised Edition: Hong Kong 2009,ISBN 978-988-99296-5-7,与脚注所记的第四版全合。内容在第五章 Sarvāstitva and Temporality:5.5 The Vaibhāṣika theory of kāritra(書 126)、5.6 Saṃghabhadra’s theory — an innovation?(書 131)、5.7 Bhāva, svabhāva and the dharma(書 134)。并记一条:作者第二版序自陈其译名之改,作 a notable example is ‘activity’(作用 zuo yong) for kāritra and ‘function’ (功能 gong neng) for vṛtti, vyāpāra——该书以「作用」译 kāritra,正是本篇「体用之分」所对的一组。

第 162 行脚注 cox

书目著录1.15.1-5条1214
所据
Disputed Dharmas - Collett Cox - 1995
书页
版权页
题名页

此页所载版权声明禁止以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书的任何部分。本页书影只为核对该条著录而摆在此处,请勿转载、转贴、下载或另行传播——禁令未开「少量节取」之例,剪一小段同样不在许可之内。

核查结论

本注在此只作问题意识之指引而不担逐字(其自言「问题意识与该书第一部分相通,结论则本书自负」),所指无误。该书第一部分正是历史导论与部派诸章(1 Abhidharma、2 Sectarian Buddhism、3 Vasubandhu and Sanghabhadra),与本注所称实有判准之形成一题相当。〔检索一则〕该本 尽失变音符,检此本必先去符(详 15/07:137 之据)。

题名页两处节取合证书名、副题、作者、出版机构与 1995 年;本卡只核书目著录,不承担正文的内容主张。

第 164 行脚注 biaojie

纸本1.15.1-6条1157
所据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页
頁眉 ch.3-14《摄所缘说明》 书影
頁眉 ch.3-14《摄所缘说明》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影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影
攝阿毘達摩義論表解 - 明法比丘編、羅慶龍修訂 - 2008 书影
核查结论

确,三项逐一核实于本,另订正一处栏题。其一,四鉴别法四栏:该本第二品五十二心所释义表(页眉 ch.2-4)的栏题依次作“特相(lakkhaṇa)/作用(rasa)/现起(paccupaṭṭhāna)/近因(足处)(padaṭṭhāna)”。本注所说“足处一栏的近因义”不但不误,而且是该本自题——第四栏径以“近因”与“足处”并题。惟第二栏该本作“作用”而非“味”(味是 rasa 的旧译),本注四栏之名与该本不全一致,今在注中注明。其二,色聚八法俱生出第六品攝色分別品:该本页眉 ch.6-12 列三地众生的色法与色聚,ch.6-14《六门的色法》逐门列出七类色聚,每聚的地、水、火、风、色、香、味、食素八不离色一并列齐,正是“八法俱生”。

核查全文

其三,概念法与过去之法得为意门所缘出第三品攝雜分別品六所缘一节:该本页眉 ch.3-14,题《摄所缘说明》,作“意門能緣取「六所緣」”“意門的善心不善心能直接取「概念」當作所緣”“現在心(能緣)可以取過去與未來的心與心所作為所緣”,并列“能取「概念法」的心”一款;篇目亦合,该本附录目录所列九品之第三即攝雜分別品、第六即攝色分別品。末句“南传表上诸法的取舍不依一条可复核的判准”本注已自陈系本书的观察而非该本自陈,不待外证。

概念法与过去之法得为意门所缘之据。同页并作「意門的善心不善心能直接取「概念」當作所緣」「現在心(能緣)可以取過去與未來的心與心所作為所緣」,并列「能取「概念法」的心」一款。四鉴别法四栏见该本页眉 ch.2-4 的五十二心所释义表,栏题作「特相(lakkhaṇa)/作用(rasa)/现起(paccupaṭṭhāna)/近因(足处)(padaṭṭhāna)」——第四栏径以「近因」与「足处」并题,故脚注所说的近因义是该本自题;惟第二栏该本作「作用」而非「味」,脚注已照改注明。色聚八法俱生见页眉 ch.6-12 与 ch.6-14,后者逐门列七类色聚,每聚八不离色一并列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