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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会昌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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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行脚注 sanwu

汉文原典3.11.1-1条1721
所据
T2103《廣弘明集》 唐 道宣撰
原典

…於杏城。關中騷動。帝乃西伐。時浩從焉。既至長安。有沙門。種麥於寺中。御騶牧馬。帝入觀馬從官入。其便室見有弓矢。出以奏聞。帝怒曰。此非沙門所用。當與蓋吳通謀規害人耳。命有司案誅一寺。閱其財產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蓋以萬計。詔乃焚破佛像。勅留臺下。四方一依長安行事。太平真君五年。帝年…

坐标
T52n2103_p0135b19 段起行 · 卷 8 · 引文在其下约 9 行
核查结论

皆復軍民還歸編戶」;《续高僧传》卷二十三〈静蔼传〉(T2060)同语,并系「初於建德三年五月行虐關中」;《广弘明集》卷十(T2103)作「五眾釋門減三百萬。皆復軍民還歸編戶」;神清《北山录》卷三(T2113)亦作「眾減三百萬」。脚注「还俗至三百万之数出护教文献追计,本卷折半读」由此坐实,且诸书口径一致,皆僧家追述。已更新: 注补三书原语。

第 35 行脚注 wuzong

中文古籍3.11.1-2条1695
所据
舊唐書·卷十八上 本紀第十八上 武宗(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原文

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飢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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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
该页影印本 所据点校本的底本书影
核查结论

判疑转确,清单一条照原样补回。奏报者的加工→转述者的加工;对官府的奏报→对官府的文书),全文"奏报"零处。 已记会昌五年八月为制书、同年四月为检括所得(后者无"餘"字,亦不及奴婢田亩),不动。清单:2026-09-10 清理时因本行判疑而撤出一条(类 ctext,舊唐書·卷十八上〈武宗本紀〉,引"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飢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记明"判转确时可原样补回"。與 05/05:155 那条不同:那条所存之佐证(Sprung 譯《明句论》版权页)本不属其行,已另记不补之由;本条则确系本行之据。

2026-09-10 清理时因本行判疑而撤出,记明判转确时可原样补回;今本行转确,照原样补回。

第 37 行脚注 kentian

中文古籍3.11.1-3条1574
所据
通典·食貨二(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原文

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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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已落实并核实(2026-09-03,作者授权)。原脚注所系「顷为亩之讹」一说于汤书无征,已删。  ①〔垦田总数〕《通典》〈食货二·田制下〉已核:「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与正文「一千四百三十万顷」相合。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是则该数出自诏书自述,非后人统计或奏报转录。 ③〔汤用彤实际说了什么〕作者人工翻检 `35`《隋唐佛教史稿》,该书并无「顷为亩之讹」之说,仅于原书三七页脚注称「上列数目或亦嫌夸大,不能详考」。  已改两处:正文原作「或是顷字为亩字之讹,或是奏报者自己掺了水分」,今改作「这不是奏报者的加工,诏书本文就是这么写的: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既已查明出处在诏书,「奏报者掺水」与「顷亩之讹」两说皆无须再立;脚注补《通典》原文、改标诏书出处,并照录汤氏原话,注明「本卷据此按浮夸折读,不另立『顷为亩之讹』一说」。

第 41 行脚注 dazhong

纸本3.11.1-4条1608
所据
王溥《唐會要》上下(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
书页
书内第 1000 页(卷四十八〈寺〉) 书影
书内第 1000 页(卷四十八〈寺〉)
核查结论

脚注补点校本坐标「书内第 1000 页」。

大中元年闰三月敕:会昌五年四月所废寺宇,有宿旧名僧复能修创者,一任住持,所司不得禁止。该本 错字多,字句以书影为准;本条书影按坐标剪。

第 43 行脚注 xiantong

中文古籍3.11.1-5条1575
所据
資治通鑑·卷二百五十二至卷二百五十三(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原文

儀衛之盛過於郊祀,元和之時不及逺矣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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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前据所记皆日后扩引时的底本提示;脚注无引文,无须改动。处置改无需更新。

第 47 行脚注 tang

纸本3.11.1-6条1623
所据
Stanley Weinstein《Buddhism under the T’ang》(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书页
书内第 149 页 书影
书内第 149 页
核查结论

该书(CUP 1987 初版)末章〈The second half of the T’ang (763–907)〉正作此论,且分项说得比脚注更细。书内第 148 页举实证:天台僧无恩因会昌之后注疏散佚,连「十妙」这样的本宗基本术语都只能自行推求;义寂(919–987)欲重辑智𫖮著作,遍求只得《维摩经》一疏。书内第 149 页总断:「Thus when the Hui-ch’ang and Huang Ch’ao disasters overtook the Buddhist world, the Ch’an and Pure Land movements proved far less vulnerable to the dismantlement of monasteries,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laicization of clergy, destruction of images, and loss of commentaries than did the doctrinal schools

核查全文

. Although the Hui-ch’ang suppression and the subsequent warfare… were responsible for bringing to an abrupt close an era of unparalleled creativity in Chinese Buddhist intellectual history, they paradoxically opened the way for the Ch’an and Pure Land schools… to establish themselves as the twin pillars of Chinese Buddhism」。其所举缘由亦与本章「三级依赖」相应:禅家谓「monasteries, images, and even scriptures were not necessarily essential for the religious life」,净土则「had the potential for surviving as a popular faith even though its clerical exponents were dispersed and its theoretical treatises were lost」。汤用彤《隋唐佛教史稿》序言总括先已核过,两说方向一致。 按:脚注自道「本章取其结论而重排其因果」——Weinstein 作「法难反而为禅净开路」,本章作「会昌没有挑选赢家,赢家在会昌之前就按依赖结构定了」,确是重排,注中已自陈,不算失据。

会昌与黄巢之后禅净与义学诸宗的分野:「the Ch’an and Pure Land movements proved far less vulnerable to the dismantlement of monasteries,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laicization of clergy, destruction of images, and loss of commentaries than did the doctrinal schools… they paradoxically opened the way for the Ch’an and Pure Land schools… to establish themselves as the twin pillars of Chinese Buddhism」。

第 49 行脚注 wuyue

纸本3.11.1-7条1647
所据
[0855] 吴越诸王(893-978)与佛教 - 黄绎勋 - 2004
书页
书内第 137 页 书影
书内第 137 页
核查结论

正文第 27 行「吴越不奉诏,钱弘俶治下的杭州寺塔一动未动」改作「吴越是奉诏的,奉诏之后一无所毁:钱弘俶承诏检括杭州寺院,得有敕额者四百八十所,占全国存寺一成七强,无一在废止之列」。

该页明载钱弘俶承后周世宗诏检括杭州寺院,得有敕额者 480 所、占全国存寺百分之十七强,且无资料显示毁坏任何寺院;直接支撑正文落实后的“奉诏而无所毁”。

第 53 行脚注 yangwh

汉文原典3.11.1-8条1662
所据
B0157《楊仁山居士遺著》 楊文會著
原典

楊仁山居士遺著等不等觀雜錄卷七目錄
與日本(笠原研壽南條文雄)書
與日本南條文雄書一(附來書)
與日本南條文雄書二(附來書 覆書)
與日本南條文雄書三
與日本南條文雄書四
與日…

坐标
B28n0157_p 段起行 · 卷 22 · 引文在其下约 1 行
核查结论

(一)「所收往来书札」· 确。《等不等觀雜錄》卷七目录起「與日本(笠原…)」一路,卷八(juan-023)目录作「與日本南條文雄書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附覆書)/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附來書)/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其下并有「與日本藏經書院書一—四」「與日本松林孝純書一—二」。注明「附覆書」「附來書」者,正是「往来」二字的实据。(二)「取回唯识…久佚章疏」· 确,逐字。《等不等觀雜錄》卷三(juan-018)〈成唯識論述記敘〉:「有窺基法師者。奘公之高弟也。親承師命。翻譯成唯識論。會萃十家而成一部。並以聞於師者。著為述記。學相宗者奉為準繩。

核查全文

迨元季而失傳。五百年來。無人得見。好學之士。每以為憾。近年四海交通。得與日本博士南條上人遊。上人以此書贈予。金陵講經沙門松巖見而心喜。亟募資鋟板。揚州觀如大師願任其半。」(三)「取回华严…久佚章疏」· 确,逐字。同卷〈賢首法集敘〉:「而賢首之書。傳至今日者。僅藏內十餘卷耳。…近年四海交通。得與東瀛南條文雄遊。求覓古德逸書數百種。所謂賢首十疏者。已得其六。方知清涼大疏皆本於探玄記也。…今將賢首著述。去偽存真。彙而刊之。名曰賢首法集。」其下逐部解题(探玄記、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心經略疏、入楞伽心玄義等),并自记未得者(新華嚴經未完之疏、密嚴經疏、法華經疏)。(四)「金陵刻经处次第刊行」· 确。同卷另有〈中論疏敘〉「近代四海交通。嘉祥三論疏自扶桑傳來。梅擷雲居士見而愛之。…遂將論疏二本纂合鋟板」;〈大乘中觀釋論敘〉「近時日本新印大藏經。由高麗古本鈔出後分十四品。而成完璧。金陵貫通大師見之歡喜踊躍。集資鋟板」;另有〈彙刻古逸淨土十書緣起〉〈會刻古本起信論義記緣起〉〈日本續藏經敘〉诸篇。(五)「光绪间」· 合。楊文會(1837—1911)与南條的交往起于光緒初年之使英,上引两〈敘〉皆自称「近年四海交通」,与光緒间相合。(六)一处宜分清,照实记:〈成唯識論述記敘〉说的是南條以此书相赠(「上人以此書贈予」),〈賢首法集敘〉才说「求覓古德逸書數百種」。脚注笼统作「经日本南条文雄访求**」,就华严一路是准的,就唯识一路则更近于受赠。措辞不算错(访求是通说,且两事同出一段交往),不动;日后若要写细,宜分开说。

第 55 行脚注 jingchuang4 条佐证

汉文原典3.11.1-9条1590
所据
T0967《佛頂尊勝陀羅尼經》 唐 佛陀波利譯
原典

…安高幢上,或安高山,或安樓上,乃至安置窣堵波中,天帝!若有苾芻、苾芻尼、優婆塞、優婆夷、族姓男、族姓女,於幢等上或見,或與相近,其影映身,或風吹陀羅尼上、幢等上,塵落在身上,天帝!彼諸眾生所有罪業,應墮惡道、地獄、畜生、閻羅王界、餓鬼界、阿修羅身惡道之苦,皆悉不受…

坐标
T19n0967_p0351b09 段起行 · 卷 1 · 引文在其下约 4 行
核查结论

刘淑芬《灭罪与度亡》 已跑完(全 262 页中 229 页可检索)。所需两项皆在:〔墓幢之制〕第三章即题〈墓幢〉(书内第 122 页起),下分墓幢的种类(含「佛教的地狱思想与墓幢的建立」「从墓前建塔到墓前建幢」「僧人墓幢」「舍利经幢」)、墓幢的规格与形制、「墓幢如何变成埋葬制度的一部分」,并及唐五代至元墓葬所出的「墓葬陀罗尼」;〔灭罪度亡功能〕自序述《附论》所论经幢诸功能:「从最初的灭罪、度亡,扩及延寿、消灾祈福、镇护土地、保境安宁诸多作用,不过,仍然以灭罪和追荐亡者占绝对的多数」。 第五列留「待更新」:判语可确,但正文第 21 行「五代照建不误」一句仍宜按前记收紧(钱镠幢多刻《大悲真言》与《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未必是尊胜幢),俟授权。

「尘沾影覆」之本文:於幢等上或見、或與相近,其影映身,或風吹塵落在身上,應墮惡道者皆悉不受。T0968、T0969 有平行文。

纸本3.11.1-10条1591
所据
林韵柔〈唐代《佛顶尊胜陀罗尼经》的译传与信仰〉(《法鼓佛学学报》第 3 期,2008)
书页
书内第 159 页 书影
书内第 159 页
书内第 186 页 书影
书内第 186 页
核查结论

刘淑芬《灭罪与度亡》 已跑完(全 262 页中 229 页可检索)。所需两项皆在:〔墓幢之制〕第三章即题〈墓幢〉(书内第 122 页起),下分墓幢的种类(含「佛教的地狱思想与墓幢的建立」「从墓前建塔到墓前建幢」「僧人墓幢」「舍利经幢」)、墓幢的规格与形制、「墓幢如何变成埋葬制度的一部分」,并及唐五代至元墓葬所出的「墓葬陀罗尼」;〔灭罪度亡功能〕自序述《附论》所论经幢诸功能:「从最初的灭罪、度亡,扩及延寿、消灾祈福、镇护土地、保境安宁诸多作用,不过,仍然以灭罪和追荐亡者占绝对的多数」。 第五列留「待更新」:判语可确,但正文第 21 行「五代照建不误」一句仍宜按前记收紧(钱镠幢多刻《大悲真言》与《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未必是尊胜幢),俟授权。

①「筆者收集約 148 例已知確切年代並有內文的唐代《佛頂尊勝陀羅尼經》相關石刻文獻」(注 40 记全部共 215 例);②表四按朝分期,文宗 15、武宗 12、宣宗 25、懿宗 30,武宗仅在位六年而得十二例,年均反居诸朝之首。

纸本3.11.1-11条1592
所据
刘淑芬《灭罪与度亡 佛顶尊胜陀罗尼经幢之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书页
目次 书影
目次
自序 书影
自序
核查结论

刘淑芬《灭罪与度亡》 已跑完(全 262 页中 229 页可检索)。所需两项皆在:〔墓幢之制〕第三章即题〈墓幢〉(书内第 122 页起),下分墓幢的种类(含「佛教的地狱思想与墓幢的建立」「从墓前建塔到墓前建幢」「僧人墓幢」「舍利经幢」)、墓幢的规格与形制、「墓幢如何变成埋葬制度的一部分」,并及唐五代至元墓葬所出的「墓葬陀罗尼」;〔灭罪度亡功能〕自序述《附论》所论经幢诸功能:「从最初的灭罪、度亡,扩及延寿、消灾祈福、镇护土地、保境安宁诸多作用,不过,仍然以灭罪和追荐亡者占绝对的多数」。 第五列留「待更新」:判语可确,但正文第 21 行「五代照建不误」一句仍宜按前记收紧(钱镠幢多刻《大悲真言》与《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未必是尊胜幢),俟授权。

①第三章即题〈墓幢〉,书内第 122 页起,专论墓幢的种类、规格与「如何变成埋葬制度的一部分」;②自序述经幢功能「从最初的灭罪、度亡,扩及延寿……仍然以灭罪和追荐亡者占绝对的多数」。该书 错字多,页码以书影为准。

纸本3.11.1-12条1593
所据
黄绎勋〈吴越诸王(893-978)与佛教〉(《中华佛学学报》第 17 期,2004)
书页
书内第 130 页 书影
书内第 130 页
核查结论

刘淑芬《灭罪与度亡》 已跑完(全 262 页中 229 页可检索)。所需两项皆在:〔墓幢之制〕第三章即题〈墓幢〉(书内第 122 页起),下分墓幢的种类(含「佛教的地狱思想与墓幢的建立」「从墓前建塔到墓前建幢」「僧人墓幢」「舍利经幢」)、墓幢的规格与形制、「墓幢如何变成埋葬制度的一部分」,并及唐五代至元墓葬所出的「墓葬陀罗尼」;〔灭罪度亡功能〕自序述《附论》所论经幢诸功能:「从最初的灭罪、度亡,扩及延寿、消灾祈福、镇护土地、保境安宁诸多作用,不过,仍然以灭罪和追荐亡者占绝对的多数」。 第五列留「待更新」:判语可确,但正文第 21 行「五代照建不误」一句仍宜按前记收紧(钱镠幢多刻《大悲真言》与《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未必是尊胜幢),俟授权。

钱镠「911 年於招賢寺建一經幢和於大錢寺建二經幢」,即一年三座。同页并记钱镠幢最常刻者为《大悲真言》与《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

第 57 行脚注 shiwang

书目著录3.11.1-13条1722
所据
[0954] Religion and Society in T-ang and Sung China - Ebrey 與 Gregory 編 - 1993
书页
版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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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注已改指新注并录原文:十王斋期與「one hundred days, one year, and three years」之对应、宋代刻本「came into its heyday」「as a printed book… accessible to a broader range of people」、主法者携本赴丧「as an aide-mémoire」;并分清一层——同书書 129 记佛教方面「still refused to allow The Scripture of the Ten Kings into the Buddhist canon」,與正文「民间那一层没有中断过」相合。

第 61 行脚注 sheyi3 条佐证

纸本3.11.1-14条1604
所据
宁可 郝春文编《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7)
书页
目录 书影
目录
目录 书影
目录
核查结论

《辑校》按类编次:一、社条;二、社司转帖,下分身亡转帖、春秋座局席转帖、建福设斋设供等转帖,并有燃灯转帖诸件。凶事、设斋、燃灯三务在目录一层即分明。

纸本3.11.1-15条1605
所据
郝春文《中古时期社邑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书页
原书未标版心页码 书影
原书未标版心页码
郝春文《中古时期社邑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书影
郝春文《中古时期社邑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书影
核查结论

①伯三五四四社条述立社三由,其二为「建窟之因」,并记「社内每年三斋二社」;②罚则实例(罚酒一角、罚粟壹硕决杖廿、罚酒壹瓮决杖十下逐出);③敦煌私社为「僧俗混合」之团体,僧人以世俗缘由入社。该本 错字多,字句以书影为准。

纸本3.11.1-16条1689
所据
[0885]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 - 宁可 郝春文 编 - 1997
书页
书末目录 书影
书末目录
书末目录 书影
书末目录
书末目录 书影
书末目录
核查结论

三幅取该书书末文书总目:身亡转帖成组著录,建福、设斋、设供另列一类,功德记中明列社人建窟;足以直接展示脚注所述社邑事务的文书基础。这里只以目录作类型人证,不冒充逐件录文。